工程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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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工程质量法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
第三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并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五条(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控制与检验
第七条(材料控制)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材料进场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施工过程控制)
施工过程中应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重点监控。

第九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工程质量引发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另行通知。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比如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闽建建号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三)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四)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六)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九)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

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

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推荐:工程验收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税率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项目通常都会承包给工程团队进行建设,在双方事先协商好具体合作协议之后签署合同,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责任。

工程建设不仅要注重速度,更要注重质量,通常都会有一定年限的保修期。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住建部工程质量保修管理条例是什么?一、住建部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期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起算点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附件1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以及其它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或者建筑施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对本企业承揽(生产)的工程(产品)非见证取样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部门。

第四条从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第五条鼓励检测机构积极开展检测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使用先进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不断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并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检测机构管理第七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地域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向省建设厅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净资产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检测机构办公、试验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的复印件;(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九条省建设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从施工前期、施工过程以及施工后期全过程把控,确保每个环节都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施工前期质量管理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确定质量管理责任人,确保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2. 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需要严格把控设计过程,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实施性。

同时要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问题,避免设计不合理导致的质量问题。

3. 材料采购在材料采购阶段,需要选择正规的供应商,确认材料符合标准要求,避免使用假冒伪劣材料。

同时要对材料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4. 施工准备工作在施工前期,需要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平整、施工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等,确保施工过程顺利进行。

二、施工过程质量管理1. 质量检验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施工组织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和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过程有序进行。

3. 施工技术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保证施工技术符合规范要求,避免违规施工和施工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

4. 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重视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地安全,避免施工安全事故对质量的影响。

5. 环保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注重环保管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环保要求。

6. 施工现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安全,避免现场混乱导致的质量问题。

三、施工后期质量管理1. 质量验收在施工结束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对施工质量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 质量整改在质量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需要及时整改,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

3. 质保工作在工程完工后,需要做好质保工作,确保工程质量长期稳定,并解决工程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程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及各项相关工作,协调相关事宜。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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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1.目的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既定的项目工程质量目标。

2.适用范围适用于集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术语和定义工程质量目标:达到规范、设计、政府主管部门、合同既定的要求,消除工程质量事故,避免工程质量通病,减少工程质量缺陷。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以工程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为最终目的,完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合理配备资源为主要功能,建立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体系;专项验收:特指环保、消防、规划、卫生防疫、劳动安全、交通、环卫、市政、绿化、邮政、人防、公安、档案、通讯、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部门验收,是物业移交前重要且必须的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②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③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全;?④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一般质量事故:通常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100000元额度的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事故: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类重大事故;②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③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样板:对于关键或重复循环施工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操作工艺,以及重要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在正式施工和供料前,都必须由承包商和供应商按设计文件以及业主的具体要求,在现场制作实样或提供样品,用以验证设计意图和效果、明示质量要求和建筑品质,是承包商和供应商规范工艺的重要手段,更是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的实样标准。

4.职责区域公司4.1.1 负责对集团确定的工程质量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和细化,并将细化目标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

4.1.2 审定监理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各自制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1.3负责实施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4.1.4负责完成区域公司内部的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监督监理单位、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单位按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1.5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工程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4.1.6负责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管理中心4.2.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和集团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上报集团决策层审批后下达区域公司。

4.2.2对区域公司上报的工程质量细化目标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并备案。

4.2.3负责定期对各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情况信息,并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上报集团决策层备案。

4.2.4配合区域公司进行各项工程验收工作。

4.2.5协调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相关部门4.3.1参与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和集团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制定工作。

4.3.2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4.3.3参与专项验收。

4.3.4参与竣工验收。

5.工作内容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及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5.1.1工程质量目标的确定5.1.1.1工程管理中心组织集团相关部门制定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并上报集团决策层进行审批。

5.1.1.2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将审批通过的工程质量总体目标下达至区域公司。

5.1.1.3区域公司按照项目特点和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制定工程质量细化目标,审定相关责任主体制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5.1.1.4区域公司应责成承包商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既定的工程质量目标。

5.1.1.5区域公司应责成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己方的工程质量目标。

5.1.1.6区域公司将最终形成的工程质量细化目标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

5.1.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5.1.2.1区域公司根据工程质量总体目标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5.1.2.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工作内容包括:a.工程质量管理岗位与职责的明确;b.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c.工程质量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d.工程质量管理资料的管理。

质量保证措施和方案的确定5.2.1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的特点,区域公司应组织监理单位及承包商编制质量保证措施和方案,经审核后报送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批,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在审批后交由区域公司实施。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所有工程项目先做工艺样板和样品封样。

5.2.2工艺样板的确定5.2.2.1 对于关键或重复循环施工作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操作工艺,都必须先做工艺样板。

5.2.2.2 区域公司应责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样板引路的实施部位、操作要求、责任人员等具体内容。

5.2.2.3 样板必须经区域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对不合格的样板必须调整工艺或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5.2.2.4 区域公司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时,应以样板为验收标准;同时须责成监理单位以样板为验收标准,控制大面积施工的工艺操作质量。

5.2.2.5 以下施工环节和工艺操作必须施做样板:a. 砌墙施工b. 室内装修c. 外立面d. 室外埋地管井e. 其它另行指定的施工环节和工艺操作。

5.2.3样品封样5.2.3.1在签订成品采购合同时,供应商应提供封样的样品和书面的质量指标,作为合同附件。

封样的样品上必须有供方不可灭失和否认的印记。

设计单位应对选定的样品进行确认,并责成监理单位妥善保管。

5.2.3.2成品进场时,区域公司应责成监理单位凭封样标准验收,发现有差异应立即报告区域公司。

5.2.3.3对于不符合封样质量标准的成品,区域公司必须坚决退回。

5.2.3.4以下外购成品必须封样:a.门窗;b.涂料;c.墙地砖;d.石材;e.金属或玻璃料的阳台拦杆,栏板和扶手;f.五金件g.管材及配件;h.电器插座、面板、配电箱;i.洁具及配件;j.吊顶材料、灯具、进回风口;k.防水、保温材料;l.其它另行指定的成品、半成品。

工程质量的检查5.3.1工程质量的检查标准a.国家及地方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和标准;b.设计文件;c.合同;d.经各方确认的样板;e.经各方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5.3.2工程质量的检查形式a.区域公司监督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查;b.区域公司落实专人进行工程质量检查;c.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各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及资料检查。

5.3.3工程质量检查结果报告管理办法a.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分析,形成月度或专题工程质量报告,上报区域公司;b.区域公司根据监理公司月度或专题质量报告分析编制工程月报,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办法5.4.1工地现场出现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区域公司应立即通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同时报告集团决策层。

5.4.2区域公司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5.4.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审核。

5.4.4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形成处理意见报集团决策层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工程管理中心将相关意见回复区域公司,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监督执行。

5.4.5区域公司责成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按通过审批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进行事故处理,并做好影像记录。

5.4.6区域公司在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后,形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总结报告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上报集团决策层备案。

工程验收5.5.1工程验收标准参照“5.3.1工程质量的检查标准”执行。

5.5.2工程验收分类5.5.2.1设备材料验收a. 区域公司应责成供货商提供设备材料样板,经各方确认后进行封样;b.区域公司会同监理单位依据确认的样板和合同约定对进场设备材料进行检查接收,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设备材料坚决予以退回;5.5.2.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a.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b.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及时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复验;c.监理单位复验合格后,区域公司应根据承包商提交的书面申请,组织相关单位对重要的分部工程进行全数验收,对其它次要的分部工程进行抽验;d. 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e. 工程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到工地检查或抽查区域公司的执行情况。

5.5.2.3隐蔽工程验收a.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b.施工单位在自验合格后和工程隐蔽前在规定的期限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同时将隐蔽记录及自检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核;c.区域公司应责成监理单位在接到隐蔽验收申请后,及时派专业工程师进行隐蔽验收,监理工程师应在隐蔽验收记录表上签字;d.未进行隐蔽验收或隐蔽验收不合格,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作业;f.对验收合格的隐蔽工程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g. 工程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到工地检查或抽查区域公司的执行情况,包括程序、质量等的控制。

5.5.2.4专项验收a.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专项工程,区域公司应责成承包商先进行自验;b.承包商自验合格后,区域公司应责成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进行初验;c.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质量初验收;e.专项工程质量初验收合格后,区域公司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工程质量验收;f. 验收合格后,区域公司负责及时办理相关手续;g.区域公司落实该项目跟踪人并监督实施情况。

h. 合同验收:有些单列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在相应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或阶段性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验收节点后,区域公司应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5.5.2.5竣工验收a.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承包商先进行自验;b.承包商自验合格后,监理单位根据承包商提交的竣工初验申请,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初验;c.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d.竣工初验合格后,区域公司应及时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组织主管部门、集团相关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承包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项目所在地质监站派员参加监督和进行竣工备案宣讲;e.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域公司向所在地质监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f.工程管理中心派员指导并监督验收。

5.5.2.6 工程质量保修: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应的规范执行;5.5.2.7工程质量管理资料验收参见《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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