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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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命名表彰示范司法所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命名表彰示范司法所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命名表彰示范司法所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浙司[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命名表彰示范司法所的决定(浙司〔2007〕2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规范化的意见》(浙司〔2004〕272号)要求,狠抓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建设,大力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动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省厅决定,命名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司法所等212个司法所为示范司法所(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命名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不断保持先进性。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要积极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动我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省级示范司法所名单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省级示范司法所名单杭州市(35个):上城区清波街道司法所、上城区紫阳街道司法所、下城区文晖街道司法所、下城区潮鸣街道司法所、下城区朝晖街道司法所、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司法所、江干区凯旋街道司法所、江干区九堡镇司法所、江干区下沙街道司法所、拱墅区上塘街道司法所、拱墅区大关街道司法所、拱墅区祥符镇司法所、西湖区留下镇司法所、西湖区三墩镇司法所、西湖区转塘镇司法所、萧山区义桥镇司法所、萧山区坎山镇司法所、萧山区瓜沥镇司法所、萧山区党湾镇司法所、滨江区浦沿街道司法所、余杭区星桥街道司法所、余杭区良渚镇司法所、余杭区瓶窑镇司法所、余杭区仓前镇司法所、富阳市司法局新登司法所、富阳市富春街道司法所、桐庐县横村镇司法所、桐庐县分水镇司法所、临安市青山湖街道司法所、临安市清凉峰镇司法所、临安市高虹镇司法所、建德市更楼街道司法所、建德市大慈岩镇司法所、淳安县威坪镇司法所、淳安县姜家镇司法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浙司政[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评选表彰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的通知(浙司政〔2012〕30号)各市司法局、省直律师协会:“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律师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了激励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党员律师进一步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根据《关于在全省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浙司党〔2010〕9号),省厅决定于近期表彰一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比条件(一)党建工作模范所1. 深入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2. 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业绩突出;3. 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示范点中推荐产生。

(二)模范党员律师1.积极参加“诚信服务先锋”创先争优活动,带头学习、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2.服务意识强、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3.一般在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中推荐产生。

二、名额分配评选表彰党建工作模范所60家,模范党员律师1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有关事项1.省厅拟于七一前夕召开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座谈会,届时将对党建工作模范所和模范党员律师进行表彰;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本着成绩突出、事迹典型、优中选优的原则,比照评比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确保评比推荐质量。

各地推荐的党建工作模范所和党员律师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模范【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30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1.09.29【实施日期】201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0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6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决定在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先进集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先进工作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劳动模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所属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此次共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30 个、“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70 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司〔2010〕136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自2010年起,省厅将依据该《办法》对各相关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请各相关单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责任,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执法评议考核,是指省司法厅对设区的市司法局和厅机关所属执法机构以及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二章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基础工作开展情况;(二)履行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职责情况;(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司法考试违纪处理职责情况;(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执法投诉、申诉案件情况;(五)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六)其他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5.01.11•【字号】浙司[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浙司〔2005〕1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2004年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疏导矛盾、调处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宁波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关松等33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宁波市司法局嘉兴市司法局衢州市司法局富阳市司法局临安市司法局宁海县司法局缙云县司法局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永嘉县法律援助中心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上虞市法律援助中心平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二、先进个人:陈关松桐庐县司法局局长王通义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局长顾浩荣嘉兴市秀洲区司法局副局长王一青(女)青田县司法局党组成员郭伟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爱华(女)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伟芳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佳齐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树飞东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卫疆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姜文胜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杨龙铎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高志才台州市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叶引泰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徐承肖浦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吴红民(女)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金钢红(女)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蔡燕莉(女)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黄益助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李俊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梁斌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科科长王妙英(女)玉环县玉城法律服务所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国芳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陈永然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钦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兵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君丽(女)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建明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朱海兵浙江日报社记者吴玲玲(女)浙江电视台记者陈渡华(女)嘉兴市南湖晚报新闻中心主任徐羿(女)衢州日报社首席编辑。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执法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执法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执法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浙司[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执法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司〔2013〕3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2012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的意见》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省厅决定授予湖州市司法局等16个单位为“201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许永超等18名同志为“201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再创佳绩。

希望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我省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浙江省司法厅2013年2月28日附件2012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执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一、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16个)1.湖州市司法局2.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3.宁波市司法局法制处4.苍南县司法局5.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6.德清县司法局7.新昌县司法局8.浦江县司法局9.衢州市柯城区司法局10.台州市黄岩区司法局11.龙泉市司法局12.浙江省第二监狱13.浙江省第三监狱14.浙江省莫干山劳教所15.杭州市第一劳教所16.舟山市劳教(戒毒)所二、执法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8个)1.许永超:杭州市司法局2.蒋敏: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3.欧世楷:温州市司法局4.艾世奇:嘉兴市司法局5.沈思:湖州市司法局6.赵妮:绍兴市司法局7.颜振远:XXX市司法局8.毛铁军:义乌市司法局9.卢文化:衢州市司法局10.陈琼:舟山市司法局11.应玉林:玉环县司法局12.章作霖:丽水市司法局13.张金仙:浙江省第一监狱14.袁志良:浙江省十里坪监狱15.柴文龙:浙江省乔司监狱16.姚品信:浙江省未管所17.李勇:浙江省十里坪劳教所18.杜丹:浙江省戒毒劳教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2.09•【字号】浙司办[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调研成果和组织工作先进单位的通报(浙司办〔2011〕1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师协会:2010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警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理论调查研究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

各地共推荐参评调研文章165篇,经严格评审,共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2篇、优秀奖20篇、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3个(名单附后),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深入研讨“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提高理论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提供新思路、新构想和新对策,为新时期司法行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附件:获奖调研文章和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附件获奖调研文章和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获奖调研文章及作者名单(一)一等奖(3篇)1.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报告--以杭州市为例作者:杭州市司法局夏福志丁洁徐如红詹昀刚2.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推进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调研思考与建议作者:湖州市司法局课题组3.对舟山市依托“网格”提升司法行政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的调查与思考作者:舟山市司法局课题组(二)二等奖(8篇)1.杭州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想象与建构--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为中心作者:杭州市司法局魏民蔡光明2.杭州市“律师进社区”活动的情况、问题与对策作者:杭州市司法局徐前郎关福叶建丰3.浙江省法治监狱建设指标体系研究作者: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4.关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作者:湖州市司法局庞丽红费桔章5.城市化推进中发挥公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作用若干思考和建议作者:杭州市司法局洪慧萍6.关于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情况的调查与思考作者:厅计财装备行政处课题组7.嘉兴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嘉兴市司法局课题组8.监狱突发事件处置中的媒体应对研究作者: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严浩仁(三)三等奖(12篇)1.杭州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调查报告(2006-2010年)作者:杭州市司法局沈连均胡惠芳李秀莹吴继梅叶胜2.宁波法律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对策思考作者:宁波市司法局课题组3.对监狱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思考作者: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何剑4.以社会管理创新的维度创新以农民和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作者:温州市司法局程鸿伟吴林勇5.关于履行司法行政统筹城乡发展职责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嘉兴市司法局课题组6.关于司法行政工作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践与思考作者:舟山市司法局课题组7.关于我省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作者: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课题组8.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障碍与机制重构作者:温州市司法局徐昌桂9.“80后”民警群体现状分析与对策探微作者: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所罗爱民10.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作者:台州市司法局张子臣林鉴永11.法律服务机制与再犯罪的控制作者:丽水市司法局练全勋李汝仁12.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研究作者:衢州市司法局王芳(四)优秀奖(20篇)1.关于发挥普法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的调查与思考作者:舟山市司法局课题组2.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与探索--以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为视野作者:杭州市司法局沈燕萍3.社区矫正组织建设的几点思考作者:绍兴市司法局周骄德4.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和探索作者:台州市司法局谢云枚陈永兵5.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探索与实践作者:杭州市司法局严超蔡心扬6.浅析开展公益性媒体法制宣传的模式作者:宁波市司法局吕剑平陆文闻7.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城乡法律服务现状的调查与分析--以黄岩区为例作者:黄岩区司法局头陀司法所章玲8.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机制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作者:金华市司法局刘净非李方荣9.不断完善和创新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机制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嘉兴市司法局课题组10.宁波贯彻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宁波市司法局金慎陆惠芬11.社会融合视角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定位的思考作者:浙江省金华监狱陈振华12.国有企业自管社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斯晓霞13.完善法制宣传教育成效评估体系的思考作者:玉环县司法局游国文袁敏鸿14.浅谈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团制度的构想作者:义乌市司法局丁王芳15.刍议首要标准视野下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构建作者:杭州市西郊监狱16.加强我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一些思考作者:衢州市司法局舒富良17.关于171例戒毒人员低钾血症调查及对策作者:浙江省劳教局课题组18.县级司法局编制配备标准的初步研究作者:海宁市司法局金中一19.加强基层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作者:丽水市司法局李浩20.探析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难点和对策作者:奉化市司法局陈彩凤方敬誉二、调研组织工作先进单位杭州市司法局湖州市司法局舟山市司法局。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浙司[2006]2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浙司〔2006〕2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在2005年度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司法部提出的“提高公证队伍素质、提高公证质量、提高公证公信力”的目标和“三项教育”、“四个规范”的活动要求,坚持规范动作做到位,自选动作创特色,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圆满完成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为了表彰先进,决定授予杭州市司法局等9个单位“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陶靖等12名同志“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保持先进。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学先进、赶先进、创先进,形成争先创优、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附件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萧山区公证处宁波市公证员协会苍南县司法局绍兴市公证处德清县司法局金华正信公证处温岭市司法局青田县司法局(二)先进个人陶靖临安市公证处主任斯晓霞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副局长朱伟胜慈溪市公证处主任杜剑敏温州市龙湾区公证处主任廖龙温州市司法局公管处科员范文丰上虞市公证处主任翁学俊湖州市公证处副主任章建跃平湖市公证处主任程萍衢州市公管处副处长朱道鸿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局长毛丽红遂昌县公证处主任张巧岱山县公证处主任——结束——。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浙司[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司〔2011〕192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人员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农村工作中心,在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民生,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公证人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热情,省厅决定,授予温州市司法局等12个单位为“全省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杭州市湘湖公证处公证员鲍国珍等18位公证员为“全省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先进个人”,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及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把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推向新的发展征程。

全省公证行业要以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厅党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举措,切实推动公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全省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12个)温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司法局临安市司法局上虞市司法局桐乡市司法局岱山县司法局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宁海县公证处东阳市公证处江山市公证处天台县公证处景宁县公证处二、先进个人(18名)鲍国珍杭州市湘湖公证处公证员周芸临安市公证处副主任王海源淳安县公证处主任缪存云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公证员周文庆慈溪市公证处公证员孙晓鹏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副主任季琴瑞安市公证处公证员汤仲兴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章勇进绍兴县公证处主任裘小红安吉县公证处公证员俞一星海宁市公证处主任姜敏华海盐县公证处主任叶永平兰溪县公证处主任程钢衢州市信安公证处主任胡东开化县公证处主任朱万青玉环县公证处主任曾显元龙泉市公证处主任刘焰舟山市海韵公证处副主任。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司[2012]51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司〔2012〕51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经各地推荐、省厅评选,决定授予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等20家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徐剑等30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现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动我省法律援助事业科学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先争优活动,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名单杭州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余杭区法律援助中心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余姚市法律援助中心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宁波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湖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秀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绍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龙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舟山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附件2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徐剑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干部黄春晖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孙炳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林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赟(女)宁波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副主任科员李悠悠(女)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冯坚林宁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吉位奉化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科长黄乐晓(女)乐清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卢意如(女)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方黎明(女)温州市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许则长长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先明安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孙入增嘉兴市司法局副局长凌晔东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主任盛刚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副局长宣凤英(女)诸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黄祖操浦江县新联法律服务所主任梅美妃(女)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应琼(女)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季树雁常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祝丰升江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达欢天台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孙琦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嵩山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科员何盛元景宁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姚碧亚(女)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主任黄丽泉(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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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
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司[2005]1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5.01.11
【实施日期】2005.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浙司〔2005〕1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4年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也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十周年。

近两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在疏导矛盾、调处纠纷、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了较大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宁波市司法局等27个单位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称号,授予陈关松等33名同志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精神,一如既往地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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