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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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传播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主要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须为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
(二)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2. 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3. 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0%,项目主办单位授课教师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4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申报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23〕1号)要求,现将1450项2024年度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附件1、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通过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一)项目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登录管理系统,上传开班通知及培训日程安排表。
(二)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学员信息登记表》)及项目执行情况相关材料上传至管理系统。
(三)《学员信息登记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审核通过后将生成电子版学分证书,学员可根据需要自行注册登录“中医药继教项目管理平台”微信公众号查询下载。
二、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
(一)请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办发〔2015〕1号)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压实各方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提高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抽取部分项目进行飞行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抽查评价表》(附件4)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件5)对项目举办真实性、项目内容实用性、收费情况、学分发放情况等进行重点核查,抽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20%(项目数在10项以内的抽查1项)。
中医药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二)审定和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四)对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中医院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院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技师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医务人员终身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2. 医疗卫生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教育;3. 临床技能、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等方面的培训;4. 中医药特色诊疗技术、传统中医药知识等方面的传承与创新。
第五条继续教育形式包括:1. 面授课程: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研讨、实操等;2. 网络教育: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课程、在线讨论、远程教育等;3.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针对住院医师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其临床诊疗能力;4. 学术会议:组织或参加各类学术会议,交流学术成果,提升学术水平;5. 研究生教育:鼓励和支持医务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提高学术素养。
第三章继续教育管理第六条成立中医院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继续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医务科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1. 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实施各类培训;2. 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3.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评估,确保培训效果;4. 协调解决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医务科定期对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完成培训任务。
第十条医务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时调整继续教育内容,优化培训方式。
第四章学分管理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取得规定的学分,未完成学分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医务科负责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和上报工作。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要点

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考核要点
一、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从通过执业(技士)资格证考试当年起,必须到医院科教科办理学分卡。
二、具有执业(技士)资格的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自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当年起,要求个人继续教育必须年年达标,具体要求:通过人人年年学分、公需科目学习、选修课均必须达标。
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年度达标,必须同时达到以下要求
1、西医类别医护人员学分20分/年达标;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医护人员25学分/年达标(而且中级及以上人员,每年必须活动不少于10分I类学分)。
学分查询系统:科教管理平台——学员学分管理系统,网址:/personel/validate.aspx,通过个人账户密码登陆(账户为个人学分卡号,原始密码为个人姓名拼音全拼的字母)。
2、学分积累尽量通过刷学分卡获得电子学分为上(广东省内必须是电子学分才有效),不提倡用纸质学分(因为很多假冒学分),
3、公需科目学习每人每年均须参加学习;管理平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http://59.41.8.110/vsappgdhr/gdhr/,通过个人账户密码登陆查询。
4、选修课必须参加医院内部的学习活动,刷卡积累学分及选修课学时,0.5分/次,每人必须学习达到4次及12学时以上。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8月9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教学质量和效益,全面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浙江省中医药攀登工程实施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各类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培训机构,其建设目的是在中医药行业内持续推进中医药终身教育理念,全面优化中医药人员的知识结构,切实提高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工作中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分布合理、分工明确、特色突出”的原则开展建设工作,区别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在具有相应中医药学科优势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
第二章类别和任务第五条继续教育基地根据承担的任务分四类:(一)中医药优势学科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科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全省中医类别全科医学培训项目,提高中医药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贡献率。
项目内容包括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和全科医学知识教育等。
根据培训内容及对象不同分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和社区实践等三类培训基地。
其中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的理论考试由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三)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基地:主要任务是实施全省各类农村中医药人才培训项目,开展以县中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贯穿县、乡、村三级的中医药人才培养。
项目内容包括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培训、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培训、乡村医生中医学历教育项目等。
(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对中医类毕业生实施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期刊名称】《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
【年(卷),期】2003(001)001
【摘要】@@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为了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本刊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J],
2.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关于发表论文授予继续教育学分的说明 [J],
4.关于发表论文授予继续教育学分的说明 [J],
5.中华预防医学会关于转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二○○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基地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依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面向行业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办学单位。
其主要任务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建在具有相应学科优势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具备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二章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博士授权点,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局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二)近五年内获得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至少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三)近三年内举办过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具有举办一定规模的培训班、研修班的教学生活用房和相关设施。
(五)具有明确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部门和健全的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制度。
第三章继续教育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第五条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局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局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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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是指对中医药从业人员进行持续学习和提高,以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管理工作。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其专业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以适应时代发展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变化。
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政策。
根据中医药行业的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总体计划和政策,明确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培训方向和培训内容。
2. 设计和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课程。
根据中医药从业人员的需求和学习程度,设计和组织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课程,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技能培训、临床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
3. 确保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评估与监管机制,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进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培训内容的准确性和专业性,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学习效果。
4. 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
通过设置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中医药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激发其学习的动力和热情,提高整体专业水平。
5. 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加强各方面的协作与配合,确保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是为了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有效实施对于中医药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健康服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