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

合集下载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穗残联规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8月15日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助本市残疾人就业与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上岗就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扶助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广州市各区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第二章就业与创业扶持第三条用人单位在招考或者录用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四条鼓励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残疾员工占在职员工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且未享受其它社保补贴),对该单位为残疾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

(二)用人单位每新安排一名全日制应届残疾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上岗就业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岗位补贴。

该岗位补贴由单位统筹使用,用于改善本单位残疾人就业环境(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等)。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穗人社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2月20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区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所需资金从各区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促进就业创业项目的资金安排,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外,其他项目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比例共同负担。

就业补助资金市区分担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区共同负担项目由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通过提前下达转移给各区,各区据此列入下年度年初预算,并向同级人大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粤财社〔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2日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导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1
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所属镇(街道):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营业证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年月日
成立日期
(原发证日期)
年月日
法人代表(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创企业
类别
□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
雇佣人数
申领情况
□初次申请:人,金额元。
□再次申请:已申请人,金额元,本次人,金额元
申请单位声明:本单位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提示: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Leabharlann 意见□核准发放。发放金额:元。
□不予核准。原因:。
经办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两份,镇(街)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局各存一份。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3.05•【字号】穗科规字〔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穗科规字〔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3月5日广州市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负面清单”(2019年版)说明一、【目标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清单。

二、【适用范围】本清单适用于在广州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的市级财政建设经费和市级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事前资助)。

本清单所指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签订共建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按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定位引进组建,或已建成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清单管理原则】本清单设定禁止经费使用的条件,凡列入禁止类的经费使用情况和属于本清单说明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一律不能进行开支。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最新版)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和法治环境等。

第三条优化广州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强化协同联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和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本市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空港经济区、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先行先试商事登记确认制等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广行之有效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

就业创业补贴申请表注:按申报政策项目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 1 -附件2就业创业补贴人员明细表单位盖章(个人签名):(补贴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 2 -附件3就业创业补贴金额明细表- 3 -个人授权委托书人力社保局:本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处理代办事项。

委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年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承认。

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年月日1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获奖证书、团队成员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的全面性、真实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所有创业团队签名:年月日2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单位隶属关系:32、本表格须双面打印。

- 4 -一次性路费补贴申请表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毕业证书复印件;3.大学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等的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聘用合同复印件。

- 5 -大学生驿站入住申请表申请人须如实填写以上表格内容,若发现弄虚作假,即取消入住资格。

温馨提示: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6 -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函本单位对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属于行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为万元,现有从业人员人。

本单位属于(填中、小或微)型企业。

本单位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员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的全面性、真实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7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海人社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7〕22号各相关单位: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2017年6月27日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项目第四条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广州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修订版)一、基本原则(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

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

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区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材料。

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材料”,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

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

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

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

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

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贴类项目(一)社保补贴1.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随军配偶身份信息(以随军配偶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简称市社保中心,下同)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岗后的重新安置除外。

2. 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前的时段不计为申领补贴时段,下同),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信息,补贴对象属于小微企业,被招用人员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800元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毕业证书(属毕业生提供,校验后退回)。

应核验信息:就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补贴对象属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20日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向居住地)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1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20日前完成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季后第2个月最后1日前拨付资金。

(2)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应按新增人员补贴条件提出申请。

4. 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员工制家政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岗位补贴1. 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社保中心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同一人员同一补贴申领期限,本项补贴与其他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入职原用人单位的,重新入职单位时间与在原单位离职时间(以参保时间计算)相距不足2个月的,原用人单位招用该就业困难人员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2. 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其中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相关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应提交材料:初次申请时或情况变化时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包括招聘公告发布、拟聘用人员公示、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已享受补贴年限等)。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和11月)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3个月(即3月、6月、9月、12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收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送的支付数据后,向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再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