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师院[2013]9号)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2篇)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考核目的与原则为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规范考核程序,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1. 考核内容应与课程目标和教学大纲相一致,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2. 考核内容应符合课程性质和难度,体现课程特点,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启发性。
3. 考核内容应经过预先公布,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二、考核方式1. 笔面试占比不超过50%。
2. 实践操作占比不低于30%。
3. 综合能力测试占比不低于20%。
三、考核评分标准1. 考核评分标准应公正、客观、合理,根据考核内容确定。
2. 评分标准应由教师团队共同商定,并在考试前告知学生。
3. 学生的考核成绩应及时公布,并确保学生可以查阅个人成绩。
四、考核作弊处理1. 学生一经发现作弊,考试成绩将被判零分。
2. 对于严重作弊行为,如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通讯工具等,将给予严厉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学术警告、留校察看等处分。
五、考核复议与申诉1.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
2. 复议申请应在成绩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评定。
六、考核记录与报告1. 考核成绩将记录在学生个人档案中,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将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考核报告,包括考核内容、方式、评分标准、作弊处理及复议申诉情况等。
七、课程改进与优化1. 根据考核结果和教学反馈,教师团队应定期进行课程改进和优化,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
2. 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应被充分考虑,为提供更好的教学环境和学习体验给予积极回应。
八、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并将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将适用于所有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范本(二)一、考核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课程考核的管理,并确保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制定以下规定。
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1)

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考核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严肃考风考纪,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的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制订有关规定,对考核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系部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形式第三条各专业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教学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课程考核,原则上考试的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考查的科目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实验操作、技能演示、艺术创作、表演等形式。
第五条 考核形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来确定。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三章 考核资格的审查第六条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或经学校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一)未选课者;(二)未完成规定的作业、实践环节或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者;(三)旷课时数超过该课程总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四)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对第(二)、(三)款的情形,教师应于考核周前两周将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各系教学秘书。
对第(四)款情形,由各系部负责人考核前两周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
第八条 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各系部要于上报前告知学生本人,确认无误后,再报教务与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如对取消考核资格存在异议,应于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反映到相关系部。
相关单位2天内认真核实后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需由本人在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明,经所在系部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重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落实学校“一二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激励与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评价形式多样化、评价内容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教学改,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根据《XX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XX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改和工作实际,制定《XX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应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
鼓励根据课程特征创新评价方式,采取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标准化和个性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科学评价学生课程学习。
第三条严格考核过程管理,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维护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考核方式与考核环节第四条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是指课程考核的实现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一般通过考勤(点名、签到)、作业(课内、课外)、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专题(项目)、汇报展演、成果设计(制作)、课程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答辩)、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等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环节。
考核环节是指课程考核藉以落实观测、评价的角度和形式。
课程考核环节一般有:(一)学习态度。
通过学生出勤及预习准备及学习关注程度等,了解学生课程学习态度。
(二)课堂参与。
通过口头提问、适当启发或追问以及学生质疑、案例讨论、分组交流等了解学生的反应和学习质量。
(三)平时作业。
包括书面作业和实践性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报告)。
通过作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切了解每个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质量。
(四)单元检测。
在若干单元结束后,选取典型题目,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解答,从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度为规范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的管理,依据《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第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并参考平时成绩(约占30%)。
第四条个别课程不适宜按考试进行的可采用考查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
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都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平均学分按零分点计算。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第六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
实习、社会考察、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按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优秀95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45分第七条各门课程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各科老师按评分标准认真进行评分,考核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后,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考试结束五天内提交给教务处,签名后交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管理办公室,管理人员收齐后,按课程类别及课程号建立目录、立档保存。
宁德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宁师院[2013]9号)【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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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师院[2013]9号宁德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试工作公正有序进行,使考试真正成为检测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课程的考核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条考试课程的考核(一)各专业每学期期末,原则上安排4门考试课程.(二)期末考试日期原则上根据校历安排,各系负责编制本系各专业各年级的考试工作安排表(含考试日期、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等信息),交教务处,统一编制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表。
个别专业或班级如由于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由相关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各系(部)根据规定组织考试。
(三)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特点等,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答辨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形式。
但考试课程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形式,须经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每一门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
(五)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试卷命题实行系、部主任领导下的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统一组织任课教师命题.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结构一般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约占7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20%,一定难度和深度的试题约占10%.凡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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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师院[2013]9号宁德师范学院课程考核及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以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同时,为了加强考试工作的严肃性,保证考试工作公正有序进行,使考试真正成为检测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手段,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课程的考核第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条考试课程的考核(一)各专业每学期期末,原则上安排4门考试课程。
(二)期末考试日期原则上根据校历安排,各系负责编制本系各专业各年级的考试工作安排表(含考试日期、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等信息),交教务处,统一编制全校的考试工作安排表。
个别专业或班级如由于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试的,由相关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系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由各系(部)根据规定组织考试。
(三)考试方式根据课程特点等,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闭开卷结合、口试、口笔试结合、答辨和现场测试、操作等形式。
但考试课程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形式,须经系部主任审批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每一门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为120分钟。
(五)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试卷命题实行系、部主任领导下的教研室主任负责制,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统一组织任课教师命题。
试卷命题应以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或实训大纲)的知识和能力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试题结构一般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方面的试题约占7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20%,一定难度和深度的试题约占10%。
凡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
试题分客观性试题(选择、是非、填空、配对等),非客观性试题(问答、计算、证明、作图、论述、实验等)。
每份试卷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外,题型不得少于四类。
客观性试题占20%-30%以上,英语考试中的听力部分,听力时间为15-25分钟,分值为15-25分。
每套试题中的大型试题不得重复,小型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10%,并不得与上一次所出试题内容雷同。
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有可从教材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教师应明确指定学生可携带的参考资料,并于授课结束前向学生申明。
命题教师要认真核对试题的内容和文字,杜绝错误试题。
(六)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均要求命A、B两套试卷并配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两套试卷考题不重复,份量与难度要求相当,试卷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命题教师应在试卷上注明“A”、“B”字样,其中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试卷。
(七)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实行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阅卷评分,应按评分标准要求严格掌握;对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
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要求在期末考试前将平时成绩、成绩报教师所在教研室;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组织阅卷并综合评定学生的终结成绩;应采取流水作业的形式组织阅卷。
教考分离的试卷不留答题处,学生应将答案写在专用答题纸上。
(八)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评定办法为: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宜占总评成绩的30%(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含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且实践教学部分不单独登分的,在综合评定该课程终结成绩时应考虑实践教学成绩的合理比例。
(九)期末复习考试停课期间,不得组织集中性复习辅导,但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复习的情况及需要做好考前答疑工作,由任课教师确定答疑地点和时间,且通知相关班级学生,报教师所在系(部)。
第四条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后报教研室,以平时考核为主,平时作业或测验应不少于四次,由教研室审定后报开课系批准。
教学大纲或授课计划中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应予以考核。
(二)考查课程的教学考核须在期末复习考试停课前结束,课程终结成绩根据平时考核和阶段性测验综合确定。
测验如需出卷,可以参考考试课程的试卷命题等要求。
综合考察学生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
测验成绩宜占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宜占总评成绩的40%。
含有实践教学的课程,在综合评定总成绩时应考虑实践教学成绩的合理比例。
测验试卷由任课教师直接送交校文印室誊印。
(三)考查课程总成绩不及格者,按规定允许补考时,补考试卷内容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补考及试卷由开课系(部)负责组织安排及管理。
第五条考核资格审查在执行期末考试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考核资格进行审查。
(一)学生必须按照授课计划要求和课程表安排,参加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或测试资格,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计:1、旷课学时数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1/3及以上者;2、缺课(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含实践性教学)1/3者;3、学期中途经批准休学、退学者;4、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应完成作业次数1/3者;5、未完成实践环节全程教学或未达到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要求者;6、未经批准擅自不听课者。
(三)停课考试前3天任课教师将取消参加期末考试或测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核实后,报教务处公布。
第六条补考和缓考的组织(一)补考的组织1、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初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补考时间。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正常补考,仅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1)因旷课导致课程考试不及格者;(2)旷考或参加考核无故不交卷者;(3)考试作弊者。
3、对于缺课超过课程学期总学时(含实践性教学)1/3者,若其接受教训并能主动认真补习,任课教师可提出允许补考的意见,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4、对于全学期缺交或不按期交作业超过1/3者,若其接受教训且在正常补考前完成全部作业,经任课教师确认并提出允许补考建议,报学生所在系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5、对于未完成实践环节全程教学,或未达到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要求者,应在其完成实践环节全程任务,且达到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后,并提出允许补考的申请,报由任课教师确认,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和教务处同意后方能参加正常补考。
6、考试课程的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
全校性公共体育课、美术、音乐、汉字书写、教师口语以及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的补考在下一学期的期初由公共教研室组织管理。
课程教学中实践内容和考查课程的补考由各开课系组织管理。
(二)缓考的组织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经任课教师审核,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分,考核不及格不再组织补考,仅在毕业前给一次机会。
第二章考试的管理第七条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一)学校和系部分别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和系部考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决策机构。
(二)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教学督导室,系部负责人组成。
(三)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由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研室主任、系办主任、教学秘书组成。
(四)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及学校的其它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和协调考试工作;各系部依照本规定及学校的其它相关规定,负责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五)各系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应召开“三会”,即:1、系部领导办公会。
结合本系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
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3、学生动员会。
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以此为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正确对待考试,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六)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全校各类各级考试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监督和评估工作;2、负责编制考试日程表,下达监考任务,落实监考人员和安排考场;3、负责学生缓考的审批;4、负责下达学校考试试卷命题任务,对各系、部报送的试卷进行抽查审核,确保试题质量,并抽取考试用题;5、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刷工作;6、负责组织、协调各系、部的阅卷工作;7、负责各类试卷阅后的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直接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8、负责学生成绩的认定、核准工作;9、负责相关考试材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10、对系部提出的考试违纪学生处理意见进行审核,须上报学校领导的报学校审批,并将最终处理结果通报全院。
(七)各系、部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本系、部各种考查课的考查工作;2、根据教务处的考试安排,做好所在系、部监考人员的考纪教育工作;3、负责学生缓考的申报工作;4、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试卷命题通知,组织本系、部有关教研室做好命题工作,并对各教研室的试卷命题进行认真复核,确保试题质量;5、组织本系部的具体考试工作,协助教务处做好与考试有关的工作;6、组织本系、部教研室做好阅卷工作。
对本系、部阅后的试卷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负责学生成绩(含毕业生的论文、实习成绩)的汇总、登录、校对,确保学生成绩的准确性;8、考查课的试卷或其他考查材料交学生所在系、部登记造册存档;9、负责督促考试期间考场的卫生保洁工作;第八条考务工作(一)考试时间安排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考试和阅卷应在学期的最后三周进行。
2、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各系(部)主管领导有权决定适当延长考试时间。
3、考查课程的考核必须在学期授课结束前完成。
4、考试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表以及选课结果,排定考试日程。
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考场安排1、以班为单位并根据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标准考场一般不超过30人。
2、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监考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