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主体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其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法人形态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
但我国民法总则仍然遵循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思路,适应社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要求,那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带你了解。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其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组织形式不断创新,法人形态发生了一些较大的变化。
但我国民法总则仍然遵循民法通则法人分类的思路,适应社会组织的改革和发展要求,那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呢?下面小编带你了解。
▲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包括▲哪些第一,法律理念创新。
以民为本、立法为民,保护民事权利,开宗明义弘扬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经济方面秉持五大发展理念,在社会发展方面秉持和谐发展理念,在政治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理念,彰显民事主体自愿、自主、自治精神。
第二,基本原则创新。
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是私权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自然人、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侵犯。
坚持平等保护、民事赔偿优先。
二是绿色环保。
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维持生态平衡、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国情相适应。
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弥足珍贵,而我们现在的生存环境形势极其严峻!第三,民事主体创新。
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
民法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
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权利义务的分析

民事主体的种类及权利义务的分析
2023年,在现代社会,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法定地位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有所不同。
首先,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人,他们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享有一系列的经济、民事、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和义务。
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2.行使婚姻、家庭、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公民权利。
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关义务。
其次,法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法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享有法律规定的经济活动自由和与自然人平等的社会地位。
2.享有合法获得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如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3.必须履行其法定职责,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
最后,其他组织是指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非法人社团、合伙企业等。
他们拥有和法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
1.享有与法人类似的自主经营、合同自由等权利。
2.必须遵循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总的来说,不同的民事主体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人民自由自主、平等互利的社会基础,也是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基础。
因此,在民事行为中,各种民事主体都应该
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繁荣的社会。
民事主体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 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即对精神病人设立的监护人。 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可 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病人,但法律规定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相同 的。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 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精神病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④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 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 部门担任监护人。
▲3、法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人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是 否以营利为目的,可将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 人两大类。 ▲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的特征是以生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主要包括:全 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 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 外资企业法人等。 ▲ (2)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非营利性社会 组织。▲主要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 体法人等。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五、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精神病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 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9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民 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 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 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的人。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根 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 无行为能力人原则上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 行为无效。但是,《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第二章
民事主体 Ⅰ
自然人
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客体 主体—人◆客体—物 人:——﹥﹥﹥﹥自然人→法人
公民、自然人、法人
人=自然人&法人 《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事主体》课件

自然人的户籍与身份证明
户籍
户籍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 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情形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 构等。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人、无国籍人
01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 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02
详细描述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法人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等。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应 遵循权力制衡、保护股东权利等原则。根据法人性质和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的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法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总结词
列举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并分析其特点。
证证明身份。
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如护照、驾驶证、军官证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为身份证明使用。
03 法人主体
法人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明确法人的定义,以及法人分类的标准和具体类型。
详细描述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 国境内设立的民事主体 ,应当依法登记,取得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力的个体或组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八个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分别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以个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的公民。
在民法典中,对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般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终止。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保护,受到限制和监护。
成年人则是完全的民事主体,享有完全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二、法人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认可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在民法典中,法人的权利与义务没有明确列举,但法人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根据其设立的法律规定、登记机关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合同约定来确定。
不同于自然人,法人不存在生命和生理上的限制,具有较长的生存周期,可以持续地进行各类民事活动。
法人的存在和行为都通过组织机构、代表人等方式来实现。
三、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在法律上被赋予一定的权益和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在民法典中,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未明确规定,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等来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和限制。
不同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较为灵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调整,但依然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四、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实现国家和社会公益目标而管理、服务的组织。
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事业社团、事业团体等。
民法典中对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未做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法人的权利义务来适用。
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属性和公益性质,其权利与义务主要通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组织章程等来确定。
五、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由自愿结合的自然人组成,为追求共同利益而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哪些?
包括:公民(⾃然⼈)和法⼈。
⾃然⼈包括: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合伙。
法⼈包括:企业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
(⼀)公民
⼀国公民指具有该国国籍的⾃然⼈。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2.公民的民事⾏为能⼒
公民的民事⾏为能⼒是指公民通过⾃⼰的⾏为独⽴⾏使民事权利或履⾏民事义务的能⼒。
包括从事合法⾏为的能⼒,⽽且也包括对其违法⾏为承担责任的能⼒。
公民的民事⾏为能⼒是以其权利能⼒为前提的。
(⼆)法⼈
1.法⼈的概念和具备法⼈的条件
法⼈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的权利能⼒
法⼈的权利能⼒是指法⼈享有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或资格。
3.法⼈的⾏为能⼒
法⼈的⾏为能⼒是指法⼈能够以⾃⼰的⾏为进⾏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或资格。
4.法⼈的种类
第⼀,企业法⼈,是指以⽣产经营为其活动内容,实⾏独⽴经济核算,⾃负盈亏,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第⼆,⾮企业法⼈,是指不直接从事⽣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以国家管理和⾮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的法⼈。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事业单位法⼈、社会团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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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体系
民事权利的体系包含多种权利类型,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
权是直接与权利者(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对人格权的侵害就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侵害。
人格权是以权利者的人格的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亲属权:亲属权是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自然的亲属关系与拟制
的亲属关系)的人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
亲属权是以由亲属关系而得享有的利益为内容,以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为客体的。
3.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
事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则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支配权: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
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5.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6.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
7.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此外,民事权利还可以根据其效力范围划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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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 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 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 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 对。甲的这一行为对丁的效力如何? A.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 同意 B.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 额不发生效力 C.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 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一.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合伙与 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是一种民事行为,由民法通则来调整,而合伙企 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一般情况下个人合伙大都是临时性的,并且很多合伙形式 非要式行为,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这种合伙行为某一目 的一成就那么合伙也随之结束,缺乏长期性和稳固性。 合伙企业需经过一定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在组织形式上比 个人合伙更为严密,一般有自己的合伙协议、经营场所, 营利性目的明显。 个人合伙可以看作是合伙的初级阶段。而合伙企业 则是个 人合伙发展的高级阶段,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甲、乙各出资2000元,合伙开一商店,
因经营不善欠债务5000元。对于该债 务,甲、乙对债权人应当承担( ) 责任。 A.有限、连带 B.有限、按份 C.无限、连带 D.无限、按份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 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 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加了当年 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 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 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 法院。该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第四节 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
一、入伙
1、条件 (1)愿受合伙合同的约束 (2) 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后果 (1)对内成为合伙人 (2)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法定退伙(1)死亡或宣告死亡 (2)丧失行为能力 1、分类 (3)丧失偿债能力 (4)合伙中份额被执行 2)自愿退伙 • 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协议 (3)发生难以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 • 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不会对合伙造成不人
合伙协议或法律、法规中对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代表合伙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事务执行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 情况下,便以合伙的名义将合伙的财产或 财产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作为受让方的 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伙的事务执 行人未依法执行合伙事务,转让行为有效. 相反,执行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该 合伙已经一致同意执行人执行此类事务。 那么,合伙则不能以事务执行人的行为属 越权行为,而否认转让行为的效力。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 营利性组织。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是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集合体,对外是独立的 民事主体。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 4、按合伙协议或者约定进行盈余分配和风险负担。 5、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如果合伙人既要依法对到期合伙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又要对到期个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应如何处理呢?
甘某、秦某和杨某于1995年10月订立一份合伙协议。 协议规定,三人合作成立一个“图书批发部”,分 别出资30万、20万和15万元。盈余与亏损比例也按 出资份额来分配。随后.甘某出面办妥了有关登记 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于1995年12月正式营业。 1996年8月,三人决定向朱某借款30万元资金,以扩 大经营规模。 甘某除开办合伙外,又向徐某借款12万元,连同自 己的资金,投入股市。1996年12月,股市大跌,甘 某损失40多万元。这样,甘某欠下徐某12万元债务 无力偿付。甘某承诺在其与秦、杨二人合办的合乎 盈余后,即以其所得来还债。不料,1997年4月,三 人购进的大批图书发生严重滞销,经削价处理后, 剩余资产仅20余万元。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对 这些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仍由合伙组织统一 进行。
(二)合伙债务的承担
合伙债务是合伙设立后,以合伙的名义对外 所欠的共同债务。 依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 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 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李文鸣兄弟找到杨仲成和程志建,要他们负责赔偿货物损失1.2 万元以及医药费7000元。杨仲成、程志建说他们只是替高亚光打 工的,不能负责偿还高亚光的债务。李文鸣兄弟遂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
合伙债务应首先由合伙的财产负责清偿, 其不足部分才由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不 以其出资额为限的责任。 连带责任,指每一个合伙人都有责任代替 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连带责任是对第三人而言的,是对外责任。 合伙人内部,各合伙人按份承担合伙的债 务。 当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清偿数额超过其应 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 内容
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事件
第五章 民事权利主体—合伙
第一节 合伙概述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 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 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 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 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 合伙与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的资金, 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以达到仅靠一家一 户的经济力量无法达到的经济目的,便于发挥合伙 人各自的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 与法人相比,合伙不受法人条件尤其是财产数额和 独立责任的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特别适于期 限较短,经营项目较集中,参加单位较少的联营。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 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 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 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 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合伙资产与合伙债务
(一)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1)出资形式 《民法通则》:资金、实物、技术 (2)合伙财产 范围: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积累取得的 财产。 具体包括物、权利、债权等——“财产”
合伙人共同投入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 管理和使用;合伙人不得擅自取回其提供 使用的财产。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 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 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 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在与高亚 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成于8月10日退伙,并向高亚光交纳了 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亚光又与程志见达成协议,由程负责 开车,仍按照5:1的比例在两人之间分配收入。8月15日,李文 鸣和弟弟李武鸣在与高亚光交涉时,高亚光将李武鸣打成重伤, 随后潜逃。
在此情形下,三人不得不关闭了该图书批 发部。朱某数次催讨债务,均未获清偿。 同时徐某也多次向甘某索债未果。朱某向 法院起诉,并请求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前 先行扣押原图书批发部的财产。徐某立即 提出异议,声称甘某曾许诺以其在合伙中 所占份额来偿还债务。所以,法院不能只 考虑朱某的要求。
1、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剩 余部分可用来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其个人 债务,剩余部分可用来清偿合伙债务。
甲、乙、丙订立一协议,约定:甲、乙、丙各出资 10000元合伙开饭店,甲负责经营,乙负责财务, 丙不参与经营;丙每年从饭店收入中提取1000元, 其余由甲、乙分配,但丙不分担饭店的亏损。依该 协议,则( )。 A.甲、乙、丙为合伙人 B.甲、乙为合伙人,而丙为甲、乙的债权人 C.甲、乙、丙都不是合伙人 D.乙、丙为合伙人,甲为乙、丙聘清的负责人
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 万元、6 万元、4 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 理不善,对丁负债10 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 拿出1 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于债务。现在 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 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二人要求偿还5 万元、 3 万元、2 万元 B.只能要求丙偿还1 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 追偿 C.可以只向甲或只向乙要求偿还全部10 万元, 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 万元 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10 万 元 答案:AD
甲、乙、丙三人约定各出资1000元,成立名 为“便民油漆队”的合伙,各按出资比例分 享收益和承担亏损。合伙成立后,一日,三 人在为某厂油漆楼房的外墙时,甲不慎将油 漆桶撞落,恰巧砸在楼下行走的丁某的头部, 致使丁某受伤。丁为治伤支出医疗费500元。 丁要求甲赔偿遭拒绝。问:丁某的医疗费损 失应由谁赔偿?
(单选-97卷二)张甲欲开一饭店,便与高级厨师 李乙商量,欲请李乙加盟。并说:"你无需投资, 店面、餐具和资金由我负责,你只负责炒菜就行, 利润三七分成。我得七,你得三。"李乙应允。第 一年,饭店获利颇丰,按三七分成,张甲获利 21 万元,李乙获利9万元。第二年饭店出现中毒事件, 顾客索赔70万元。顾客应向谁索赔? A.只能向张甲索赔 B.应首先向张甲索赔,不足部分才向李乙索赔 C.应向张甲索赔49万元,向李乙索赔21万元 D.可向张甲、李乙共同索赔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