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领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分析报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也不断增加。
本文结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背景、特点和异议原因,运用相关法律及文献对案件进行分析,并针对案件进行评估,提出解决案件的对策,以期更好地促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司法公正。
一、背景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是指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审案件为行政复议案件,被告为原行政机关,一审案件一般由原行政机关复议行政诉讼中继续审理的案件。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近几年受到法律制度的重视,数量也日益增多。
从角度上讲,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社会部门向行政机关抗议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是司法机关修正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行政公正的重要途径。
二、特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明显特点。
首先,与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其他案件相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特别容易受到行政复议案件特殊性的影响,也就是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存在准确审查不能的情况,并存在一定的法律不断的现象。
其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本质上的参与”比较突出,在诉讼双方的本质地位上,行政机关的地位更为特殊。
最后,涉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诉讼事项,多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异议事项多为实际行政行为,和法律法规有关。
三、异议原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行政不当行为,这一点时常存在争议,致使原审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后,当事人常常存在异议。
首先,就行政复议事项,当事人总是存在异议,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复议机关无权复议,继续诉讼,而行政复议被告认为有权复议,应由原审机关处理。
其次,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也常存在异议,当事人常常认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则认为其行为合法。
最后,就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异议,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也常常存在分歧,行政机关认为一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诉讼,而申请人则认为应当推定一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结果和行政复议裁决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核心内容:行政复议的概念是什么?行政诉讼的的定义又是什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区别吗?若有,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从学理上说,行政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凡是在内容上属于规定行政诉讼问题的法律规范,无论其形式如何均属于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
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

关于对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探讨人民政府在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后,如当事人不服,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上,由于不同的人对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款理解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认识。
导致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中,交代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还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把握不准。
司法部门在受理当事人因不服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是否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各地也不统一。
认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士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泛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特指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而且必须是侵犯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性质可以看出,凡是土地争议必然涉及争议的双方,最少要有两个当事人,争议各方都主张自己具有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而政府是作为第三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争议土地的归属作出裁定,不存在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问题。
土地行政复议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请 人确 定问题。按 照我 国< 土地 管理法>
的规定 ,集体土地 的所有权属于 集体 组
织 , 但 涉 及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权 属 纠 纷 的 行
认定 已经依法取得土 地权属 即可 ,而不
政 府法翻 ・ 半月刊 2 0 .( : 06 I 9 )
维普资讯
应 单 纯 地 理 解 为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已经 依 法 取 得 行 政 机 关 颁 发 的 土地 所 有
地 所 有 权 的 申请 人 主 体 资 格 。
权 属 行 政 案 件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必 经 程
属 的处罚、行政 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 的 ,可 以 不 经 行 政 复 议 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序, 即行政复 议前置 , 也就是说 当事人必 须 先向行政机关 申请 复议 ,对行政 复议
国土资源部 第 1 7号令 ) 为处理土地权 成
属争 议 的现 行 有 效 的直 接 依 据 。此 外 , 实 践 中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还 可 依 据 其 他 规 章 以 下 的 土 地 规 范 性 文 件 对 土地 行 政 决 定 的
部 门的内设机构( 如土地 所 ) 出 的土地 作
维普资讯
议 件 几 问 的 讨 案 中 个 题 探
一
警
警 j 毒 警
毒 叠 迤 §妻 夏
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按照< 土地管理 法> 1 第 6条规定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
议 , 政府处理 , 由 当事 人 对 政 府 的 处理 决 定 不 服 的 , 以 向 法 院 起 诉 ( 可 以 向 行 可 也 政 复议 机 关提 起 行 政 复 议 ) 即权 属 争 议 ,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行政复议的探讨

离 的 。同 时 ,根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法 》
(以下 简称 《土地管理 法 》 ),我 国的土地所 有权分
为 国 有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土 地 所 有 权 主 体 单 一 、 明确 ,就 土 地 所 有 权 发 生 的争 议 极 少 。 实 践 中 ,大 量 的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主 要 集 中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方
局 共 处 理 各 类 土 地 权 属 案件 3 件 。其 中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0 和 行政 诉 讼 的 有 9 。 主 要 是 针 对 土地 权 属 争 议 处 罚 决 起 定 和土地变更登记行政行为。
一
( )土 地 相 邻 关 系 纠 纷 中 相 邻 权 人 在 相 邻 土 地 上 的 一 相 关 行 为是 其 合 法 权 利 的行 使 。而 土 地 侵 权 中侵 权 人
讲 是 一 方 所 有 权 人 或 使 用 权 人 合 法 权 利 的 行 使 , 同
二 、土地争议 的解 决途径
土地 争议 发生后 ,从 目前相 关的法律 规定分 析 ,
有 两 种 基 本 的 解 决 途 径 : 一 是 权 利 人 可 以通 过 行 政 救 济 途 径 ,请 求 行 政 机 关 处 理 ;二 是 通 过 诉 讼 途 径 ,请 求人民法 院给 与司法保 护。必 须明确 的是 ,对于土地
则。而 土地 侵权 责任承 担适用 过错责 任原则 ,侵 权人 对 其 因过 错行 为而给合 法土地 所有权 人或使 用权人造 成的损失应进行赔偿。
李某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李某与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土地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金瑞朵利民薛扬【审理法官】陈金瑞朵利民薛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李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甘肃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未予履行信访复查职责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未予履行信访复查职责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
信访权行使是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据此,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原因分析

FALU TIANDI近年来,涉及城市建设征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村民宅基地纠纷等土地行政案件数量较多,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败诉率居高不下。
行政机关在土地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败诉原因如下:一、土地权属登记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权属审批、调查材料不全,重复登记和越权发证。
有些土地管理部门不重视档案管理。
权属来源材料登记简单,有的只有权属证书存根,没有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等法定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在诉讼中难以提供土地权属来源的主要证据,导致败诉。
土地登记中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是不依法公告和重复登记,不少重复登记发生在旧证换发工作中。
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一地两证”和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四至交叉重叠问题,这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
越权发证也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败诉的重要原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但一些基层国土资源所、乡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以自己的名义颁发土地使用证,导致败诉,有些在整个辖区统一发证,诉讼中有时只能协调解决。
二、土地裁决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权属来源没有查清,忽视调解程序和越权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首先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对这类案件,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很好的深入基层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掌握案情;有的仅凭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定案,认定权利人错误;有的对争议土地权属多次裁决,土地面积、四至屡有改变,且均和实际情况不符等。
有的行政机关忽视先行调解这一前置程序,不注意从源头化解争议,简单作出书面裁决,上交矛盾。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土地侵权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一些乡(镇)政府违反规定,将土地侵权、土地违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并作出裁决,行政裁决因缺乏职能依据败诉。
三、土地行政复议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复议为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分析以行政复议为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之前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以一起行政复议案例为例,分析行政诉讼的流程、要素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多年来一直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销售业务。
由于资源开采带来的环境问题,乙市环保局决定对甲公司进行罚款,并要求停止相关的开采活动。
甲公司对此决定不服,遂向乙市环保局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在行政诉讼之前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下,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甲公司在收到乙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乙市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在申请书中,甲公司需要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乙市环保局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如果甲公司对乙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可以继续向省一级环保厅提起行政复议。
在省环保厅进行复议时,双方可以再次进行听证和陈述,省环保厅则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如果甲公司对省环保厅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复议要素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以下要素需要被重点考虑:1. 事实的真实性:甲公司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无罪或部分无罪。
例如,甲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的环评报告和治理计划等来证明其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已经采取了环保措施。
2. 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甲公司需要准确地引用法律法规中与此案件相关的法条,以支持自己的申诉理由。
3. 手续的合法性: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填写,并且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给行政机关。
解决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其优点包括程序简便、效率高以及成本低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资源管理领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近年来〃随着我市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加上国家取消农业税费等因素〃土地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其价值在不断抬升〃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优势性的地位〃但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行政争议纠纷〃使得土地资源管理领域成为行政争议的焦点领域。
自2004年以来〃每年产生的土地类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数量(市两级法院及市级以下行政复议机关办理的案件数〃不包括垂直领导的复议机关)逐年增加〃而且一直稳居全市案件数的前五位之列〃04年第3位(46件)〃05年第4位(57件)〃06年第3位(80件)〃07年第5位(92件)。
从今年市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来看〃目前已收到41件申请〃其中涉及土地类纠纷就14件;目前〃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应诉和答复案件共10件〃而以土地争议为由起诉市政府的行政案件就有7件。
从行政诉讼败诉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情况来看〃每年都有土地类的败诉或纠错案件〃在每年错案领域占的比重来排:04年第4位(7件)〃05年第2位(11件)〃06年第3位(7件)〃07年第7位(1件)〃还是有进步的。
但要强调的是〃虽然有许多案件虽未作出撤销、确认违法、变更等裁决〃但涉案的行政行为是存在违法问题的〃只不过通过土地管理部门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通过沟通协调等手段、方式〃动员当事人最终撤回了起诉或复议申请〃当然自行纠错是值得提倡的〃符合有错必纠的原则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
市委赵鹏书记对依法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重抓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和行政复议纠错案件的责任追究工作〃自2005年以来〃赵书记每年都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政府法制办提交的上年度案件分析报告作出书面批示〃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责任人员追究的范围扩大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今年批示要求市纪委监察部门对败诉案件的责任人员加大处理力度〃公开处理〃扩大影响〃以警戒其他。
自2005年以来〃共处理了187年行政错案涉及的177名责任人员。
我市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也成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已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召开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市政府因行政诉讼错案的责任追究工作而被最高人民法院邀请作了书面交流。
2006年12月〃省政府召开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盐城和南京作为仅有的2个地级市政府作了典型发言〃我市交流的重点内容也是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去年〃市国土资源局的曹局长作为行政机关分管领导亲自出庭应诉〃为市级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作了表率。
今年市政府将出台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目前草案已由我办拟好〃市政府将召开常务会议进行讨论确定。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新的土地登记办法出台〃对我们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希望通过今天我和各位的交流〃能够对你们今后的工作提供一点借鉴和帮助。
下面〃就土地案例情况作个介绍。
对于错案的原因〃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是七类:一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超越职权;五是滥用职权;六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七是行政不作为。
因为一个具体案例可能存在上述多个问题〃我就直接从土地资源管理的类别和案由来分析一下具体的案例〃主要有土地登记颁证、用地审批、权属争议决定、征地补偿、行政处理决定等五个方面:一、土地登记颁证1、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裁决案件:一审建湖县法院维持〃二审中院撤销。
案情:1973年郑某在某生产队取得宅基一处〃1974年建平房4间及附房。
1975年〃因郑某为国家干部〃该房被作价归公〃产权归某县房地产管理所。
后该生产队村民徐某在上述房屋南侧建房2间。
1992年3月〃徐某将房屋出卖给夏某〃村委会在协议上作证。
同年9月〃夏向村委会交宅基款2000元。
1993年1月〃夏某申请在所购房处改建住房〃县规划办公室召集城管队、镇基建办公室〃就村居民翻改建房屋进行专题会办〃形成会办纪要〃同意夏某在原处翻建房屋。
1994年11月25日〃镇村镇办向夏某发出开工通知书进行建房。
同月27日〃县房地产管理所向镇政府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夏某侵占了该所的土地使用权〃要示夏某停止施工〃让出土地。
同月28日〃镇村镇办以土地权属有争议为由向夏某发出停建通知书。
夏某未能建房。
1998年〃县房地产管理所将1975年郑某归公的房屋以房改形式又出售给郑某〃并得到房管所、县建设局、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审查批准。
1999年3月〃县政府向郑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包括夏某批准建房的土地在内。
2002年〃夏某就上述土地发证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法院一审维持〃市中院二审撤销。
理由是:因案件宅基地纠纷发生在1994年〃根据当时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权属产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改变土地上附作物。
199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凡属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由先由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确权后〃再行登记。
本案中夏某与县房地产管理所宅基权属归属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始终未得到人民政府的确认处理〃在使用权争议尚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县人民政府以房改房为由向郑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不符合法律规定〃违背法定程序。
2、市中院2006年裁决一审案件〃二审经省高院协调〃当事人和解撤诉。
案情:1962年〃某县人民委员会发文明确从海堤外100米至复堆河西200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属于海堤管理范围。
海堤管理所从1962年开始对上述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盐城军分区从60年代至90年代〃在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复堆河西侧约187米范围内〃南起大喇叭河北岸的营房区北侧、北至靶堆北边小河南侧(南北约660米)的一宗土地建立靶场、修建地下工事并进行军事训练。
1989年4月19日〃海堤管理所原上级主管部门县水利农机局与某农场签订协议〃约定将包括军分区的靶场、地下工事在内的三乡河以南、喇叭河以北、海堤河以西200米土地的经营权交给某农场。
因农场属省农垦公司下属单位〃省农垦公司持上述协议申请确权登记。
2003年12月〃县政府向省农垦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在这之前〃海堤管理所、临海农场均未取得过该宗地的土地使用证。
2004年6月〃军分区准备重新启用大喇叭军事训练场〃发现了上述情况。
2005年7月〃军分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撤销了土地证〃后省农垦公司向市中院提起诉讼。
中院作出裁决〃维持复议决定。
理由是:本案件所涉及土地〃客观上在60年代就由海堤管理所管理和使用〃同时盐城军分区也从60年代开始就在该宗地上的部分土地上兴建军事设施〃进行军事训练〃实际使用该宗土地〃且该宗地在本案所涉土地登记之前〃从未发放过任何土地权属的证明。
本案所涉土地使用证是该宗地的第一次发证〃发证机关仅凭县农机水利局和农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没有军分区签署意见的权属界限协议书〃在对军分区使用的土地未作任何处理的情形下〃将涉及到包括军分区所使用的该宗地的土地发给农垦公司〃明显不妥。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对土地权属依法进行审核。
发证机关在该宗地权属尚不明晰的情形下〃将该宗地登记在省农垦公司名下〃不符合土地登记要求。
3、[基本案情]申请人:某村民委员会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某1981年〃由于经营需要〃某镇供销合作社某村供销站将原使用土地与申请人2.24亩土地进行调换。
同年9月〃镇供销社与原申请人第一生产队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镇供销合作社征用该生产队2.95亩土地用于建设村供销站新址。
2002年元月9日〃镇供销合作社与第三人签订了《供销站产权转让协议书》〃将该供销站面积为128.1平方米四间营业门市的所有产权转让给第三人。
2002年2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供销站878.68平方米土地出让给第三人。
2004年8月7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某村委会认为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土地所有权应为村集体所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复议意见]某市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了撤销土地使用证的复议决定。
[评析意见]本案中,被申请人发证主要存在问题是: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发证。
我国在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有着严格程序,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转让方取得的土地权属证书和相关材料进行转移登记〃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
本案中〃在镇供销合作社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就为第三人办理了国有土地转移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系无效证书〃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应当对争议土地先进行确权,认定该土地使用权为村委会所有,还是为镇供销社所有,在权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再进行转移登记。
二、用地审批1、某市法院2004年一审裁决案情:2000年11月20日〃某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向某小学颁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小学建新校区进行选址。
同年12月27日〃省国土厅作出批复〃同意将某村2组集体土地1.2221公顷转用建设用地。
市国土局将征地方案进行了公告。
2002年7月2日〃市国土局向小学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
同月16日〃该局作出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三龙镇龙西村已征归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的集体耕地1.2221公顷划拨给小学建新校区〃并明确小学持该批文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2004年4月〃部分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撤销决定。
法院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其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需要上级政府批准的〃应报上级政府批准。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本案中〃村2组集体土地1.2221公顷〃虽经省政府批准征归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但市国土局在未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即以自身名义向小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且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颁发先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颁证主体和程序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