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临骏刑法价值----《本体刑法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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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 2
和国刑法修正 案(八)》时 间效力问题的 解释(2)
第24章最高人
3
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4
第25章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
用财产刑若干
问题的规定
第26章最高人
5
民法院关于处 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

第27章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1)
第51章最高受贿刑 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2)
4 第52章附录
(1)
5 第53章附录
(2)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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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精彩摘录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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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考点
案件
最高人民 法院
刑事案件
第章
电信
刑法
方式
关键 问题
规定
法律法规
解释
意见
应用
市场
法律
秩序
内容摘要
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必读的刑法科目的法律法规。编排上采取关键标注、考频提示、考点对照、 关联索引、对比注释、真题演练、出题点自测的方式进行合理编排。同时,本书对司法考试中重要的涉及修订的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及时做了更新。

刑法学笔记

刑法学笔记

刑法学笔记第一章概述一.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典广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本质属性:阶级性二.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1)内容:犯罪、刑罚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定化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实体性规定→实体化刑罚条文表述清晰确切→明确化(2)立法表现(3)司法表现:依据法律条文定罪量刑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内容:公民平等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法权益平等保护,违法追究不允许特权(2)立法表现(3)司法表现: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三.刑法解释1.立法解释: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司法解释:司法机关,最高法、最高检→有权解释3.学理解释:学术→无权解释四.刑法效力范围1.空间效力(1)原则属地原则:地域(不论本国人、外国人)属人~:人国籍(本国人不论在国内、国外)保护~:侵害对象为本国公民(国内、国外;本国人、外国人)普遍管辖~:国际社会共同利益(2)我国刑法:属地原则为主,属人、保护、普遍管辖为补充(3)对地效力A.地域:领陆、领水、领空、船舶或航空器B.特别规定:外交特权、豁免权→外交解决自治地方允许变通不在港澳适用C.行为地兼结果地:“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国内”就适用D.领域外犯罪可追究,已受外国刑罚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4)对人效力中国公民外国人领域内除特别规定外都适用除外交特权、豁免权外都适用领域外普通公民: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追究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不追究外国已受处罚→免除或减轻处罚犯罪地法律不受罚→不适用2.时间效力(1)生效:批准或公布日(2)失效:;立法机关废止;自然失效3.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1)原则:从旧→新刑法对以前不适用从新→新刑法对以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用,但旧法为罪,新法不为罪则从新从新兼从轻→原则适用,但旧法不为罪,新法为罪则从旧(2)我国刑法原则:施行前已判决→判决继续有效施行前不为犯罪→从旧(不溯及)当时为犯罪,现在不为犯罪→从新(溯及)当时、现在皆为犯罪,当时轻→从旧(不溯及)、从轻(溯及)第二章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法惩罚性一.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刑法笔记

刑法笔记

绪言一、刑法学的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把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二、刑法学的发展历史资产阶级刑法学——作为法律科学的刑法学的标志社会主义刑法学——苏联当代中国刑法学——自新民民主革命至今我国刑法学的特点——有自身特色近代刑法思想的发展初期(17、18C)霍布斯、卢梭、贝卡利亚中期(19C刑法的古典学派)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现代刑法之父)、宾丁后期(20C近代学派)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三、刑法学的对象学界未完全取得共识——教材的观点犯罪与刑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第5条四、刑法学的研究对象:1、刑法基本原理2、刑法规范与规定3、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4、立法解释5、司法解释6、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五、刑法学的作用指导立法:没有马列主义理论,就没有社会主义实践;没有科学理论指导,就没有科学的刑事立法指导司法:理解立法,理论提供合理的解释;如犯罪构成,如一罪数罚繁荣法学教育六、刑法学的研究方法根本方法——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具体方法——分析的方法:研究的基本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七、刑法学的体系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调整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2、手段的强制性和严厉性二、刑法的渊源(形式)有3类或4类说第一为刑法典第二为单行刑法第三为附属刑法第四为特别刑法(冯军)第四为国际刑法(曲新久)第二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刑法第1条(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二)我国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二、刑法的任务(机能)——刑法第2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具体为四个方面:第一,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刑法的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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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说概述刑法之法律特征●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刑法之机能● 保护法益机能●保障人权机能刑法的解释● 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反对解释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行为(人)———————→责任↓↓触犯刑法的行为(人)———→刑事责任↓↓原则与范围——→犯罪(人)———————→刑罚—————→罪刑具体规范↙↘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正当行为静态动态追诉时效(阻却犯罪成立)(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未完成共同罪数量刑行刑形态形态形态犯罪构成*↙↓↓↘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自然人单位故意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注: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

)一.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运用:一男一女在公园乱搞,但不能按犯罪处罚,即考罪刑法定原则;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伪造医疗单位的节育证明(伪造企业事料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文和证件不为罪)。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

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

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

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2)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已经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责(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和恶性)相称;刑法考虑未来情形的,如未成年人,累犯,则为责。

考察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什么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刑法学(上)(第二版)》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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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正当化事由概说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四节其他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预备 第三节犯罪未遂 第四节犯罪中止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四节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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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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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目录分析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刑法
犯罪构成 基本概念
方法 概念
刑法
危害
刑法
我国
体系 刑罚
行为

犯罪
形态
目的
刑事责任
概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体系
内容摘要
书稿沿着刑法学的逻辑体系,以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并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合理成分,以刑 法典以及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的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以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发的刑法司法解释等为依据,系 统地介绍了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理论、刑事责任等基本理论与制度。
读书笔记
感觉作者的法理精神和结构还是相当符合当前刑法体系的能客观分析阐述有收获只是跟很多法书一样在编排 上每部分都是总-分结构内容会交叉重复。
目录分析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 则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 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性质与机能 第四节刑法的目的与任务 第五节刑法理论的学派与发展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刑罚概论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 和种类

刑法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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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刑法基本原理一、刑法的渊源及分类(一)刑法的渊源:及刑法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1、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修正案是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

2、单行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种(或者某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如199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制定的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加制定的而对特定社会关系加以特别调整的犯罪规范。

4、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但是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适用效力。

(二)刑法的分类1、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仅只刑法典,广义还包括其他规定有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2、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刑法典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仅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间、特别地域或者特别事项。

单行、附属刑法都是特别刑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是,特别优于普通,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刑法解释1、刑法解释的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比如,法定刑的轻重表明犯罪的轻重,所以解释着应当善于联系法定刑的轻重,解释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轻微的行为排除在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外,使严重行为纳入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之内。

刑法规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中“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是否包括轻伤?联系这两个罪的法定刑,就知道只能包括重伤。

)(3)体系性与协调性原则。

刑法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属于拐卖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那么问:以出卖为目的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能否作为拐卖儿童罪论处?能(4)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不合理或者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再适用包括扩大解释、限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在内的理论解释方法。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_155页分析

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_155页分析

专题一刑法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二、刑法解释的方法与原则1、刑法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大类。

(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来阐明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

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论解释等方法。

2、刑法解释的原则(1) 文理解释优先,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使用论理解释。

(2)任何解释方法所得的结论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四种管辖原则的适用顺序应该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且不可重叠适用,因为它们之间是相互排斥的。

在适用时:首先,看地点,本国内——属地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则:看主体,中国人——属人管辖原则;如果是外国人,则:看利益,我方利益——保护管辖原则;如果是非我方利益,则:是其他国家利益(包含国际共同利益)——普遍管辖原则。

五、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专题二犯罪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一、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二、预备犯 的处罚
一、未遂犯的 1
概念和处罚依 据
二、未遂犯的 2
成立范围
3 三、未遂犯的
特征
4 四、未遂犯的
类型
5 五、未Leabharlann 犯的处罚一、犯罪中止的 概念
二、犯罪中止的 法律性质
三、中止犯的成 立条件
四、中止犯的处 罚
封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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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六、行为的 形式之三: 持有
05
五、行为的 形式之二: 不作为
二、客体的类型
一、客体的概念
三、客体的认定
二、结果的界定
一、结果的概念
三、结果的类型
一、因果关系 1
的概念
二、事实因果 2
关系
3 三、法律因果
关系
4 四、因果关系
的认定
5
五、结论
一、犯罪的 时间
二、犯罪的 地点
第六章 违 法 性
《刑法总论精释 第三版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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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形式
时间
概念
法律

实质
理论
刑法
责任
犯罪 阻
刑罚
行为
违法性
条件
体系
关系
原则
司法
01 第一版 序
目录
02 第二版 序
03 第三版 序
04 第一章 刑法概说
05
第二章 刑法基本原 则
06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一节 违法性 的概念
第二节 违法性 的本质
第三节 违法性 的程度
第四节 违法性 的阻却
第六节 违法阻 却事由之二: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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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检察业务的检察官,关心刑法价值是应有之义。

刑法价值何在?读罢陈兴良教授所著《本体刑法学》刑法价值一章,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价值体现在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

[1]读罢该章,笔者若有所思,特写读书笔记如下:
其一,刑法的公正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公正性可阐述为正当性、公平性、平等性。

笔者认为,刑法的正当性不限于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刑法的正当性最初起源于“报应说”,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民间所认自然之公理。

斯蒂芬指出:“刑法调整制裁,并为报复欲望提供一种合法的满足。

刑法支持报复欲望正如婚姻之于性欲的关系。

”[2]黑格尔认为,刑法的正当性来自于法的自我实现,是法的自我运动的必然结果。

[3] 笔者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报应说不足以解释非自然法状态下的触犯公权力法益所受刑事制裁之问题,法的自我实现不足以解释法的权力来源之问题。

笔者以为,刑法的正当性亦应建立在国家秩序赖以运行的基础之上,即经由立法机关依据合法程序制定,并以国家机器为暴力工具,确认刑法的正当性并得以执行。

刑法的公平性体现在刑罚分配原则,刑法的平等性则是对政治平等的一种确认,换言之,平等性是古今中外有志之士所追求的一种应然政治状态。

《论语.季氏》第十六篇提到:“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就此而言,公平性与平等性,是一枚硬币的双面,不公平则不平等,不平等则不公平,核心在一个“平”上。

只要刑法“平”如水,则刑法定会深植民心,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其二,刑法的谦抑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可阐述为刑法的紧缩性、补充性、经济性。

笔者认为,古代的中国是诸法合一的,即便新中国建立后,在文革时期,刑事的触角依然可以延伸到诸多领域,社会的诸多矛盾亦以刑事手段加以解决。

随着时代进步,公权力进一步收缩,公民个人权利进一步得到扩充,与之相适应,刑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收缩。

刑法的紧缩性与补充性互为因果。

刑法的紧缩性导致了其他部门法的扩充,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需要刑法作为后盾。

卢梭指出:“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4]深刻揭示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刑法固然严厉,亦须注意其经济性。

犯罪率与时机的价值和刑罚的可能性、严重性成反比。

这就需要我们在刑事司法中注重刑法的经济性。

例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否足以遏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拘役、管制、缓刑等非拘禁刑能否足以监管罪犯,确保非监禁刑得以执行;社区矫正等帮教措施能否阻遏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

认真审视刑法的谦抑性,既应注重保障每一个涉罪者的人身权利,亦应斟酌国家的秩序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其三,刑法的人道性。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人道性可以阐述为刑法的宽容性,轻缓性、道义性。

应该说,在专制政权内是不存在宽容、轻缓的,其统治手段是恐怖。

孟德斯鸠指出:“在专制的国家里,绝无所谓调节、限制、和解、条件、商谈、谏诤这些东西,完全没有相等的或更好的东西可以向人建议,人就是一个生物服从另一个发出意志的生物罢了。

在那里,人们不得不把坏的命运归咎于命运之无常,也不得不表示对将来厄运的畏惧。

在那里,人的命运和牲畜一样,就是本能、服从与惩罚。

[5] 笔者以为,专制政权中刑法的不人道,既体现在刑罚的量刑方面,也体现在刑罚的执行方面。

量刑方面,以秦律为例,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

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

公室祭祀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也要“耐为隶臣”。

甚至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也要“赀徭三旬”。

在刑罚执行方面,古代中国可谓独步全球,诸如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等,无不令人毛骨悚然。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的量刑理应宽容轻缓、刑罚的执行理应人道。

当然,刑法的谦抑性必须与我国目前的国情相适应,有时二者会出现矛盾,例如死刑的存废之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死刑作为刑种之一,固然不符合谦抑性的理念,但死刑的存在,不仅体现了刑法的正当性,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罚,亦在客观上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现行社会秩序。

总之,刑法的价值绝非处于静止状态,而是处于一种辩证的渐进状态,与彼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互制衡或促进,蹒跚行于螺旋式进步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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