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
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第五条(备案机关)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备案场地布局图;(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程
一、总则
1. 本规程是为保障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卫生,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居民
健康而制定的。
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3. 二次供水设施应按时进行清洗和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
及地方法规要求。
二、水质要求
1. 二次供水应符合有关标准,水质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规定。
2. 二次供水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3. 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采取
措施消除污染源,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三、设施管理
1. 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缮或更换老化、损坏的
设施。
2. 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污水管道保持足够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3. 二次供水设施应设有防倒流装置,防止污水倒流二次供水管道,污
染水质。
四、清洗消毒
1. 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消毒。
2. 清洗和消毒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消毒后充分冲洗干净,确保不
留有任何消毒剂残留。
3. 清洗和消毒记录应详细记录并保存,必要时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
五、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进行清洗和消毒,或因未按规定管理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
合格,造成居民健康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另行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一、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
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定期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存档。
五、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加盖加锁,周围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六、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物业办饮用水储水池管理制度一、每年对储水池进行2-3次清洗、消毒,并有记录、照片、影像资料。
末梢水送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在小区公布。
二、每周对储水池周围检查一次,发现塌陷、下沉、裂缝等隐患,及时报修。
及时清扫储水池周围地面卫生,严禁雨水、污物进入。
三、清洗时间,事前以书面告知业主。
四、清洗方法:用清水将水澉内反复清洗后,将水用泵排到下水道,反复清洗。
保证池内干净为止。
清洗完的再用规定消毒用品消毒,再用净水将池内反复清洗、确保干净、安全饮用。
五、小区内水源,未经领导批准,外部单位、个人不准取水、不准连接小区供水管道。
六、非供水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不准参加储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
物业办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一、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每年必须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哐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生活饮用水病证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生活饮用水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大厦管理中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大厦管理中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司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卫生管理规定。
一、二次供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十米内应无工业、生活污染源,并取得《上海市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水池、水箱每半年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消毒药械清洗、消毒一次,使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二次供水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承担保洁、余氯检测。
四、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经卫生防疫站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五、卫生防疫站对二次水设施、水质每半年监督监测一次,取得监测合格报告书后方能供水饮用。
六、二次供水单位应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清洗消毒记录、现场监督记录、水质监测报告和供管人员健康证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七、二次供水由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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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2002年04月08日上海市卫生局)第一条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卫生,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卫生管理制度;(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五)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
第六条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八条清洗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
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九条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记录所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的时间、地址、容积、材质,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的消毒剂名称及其配制方法。
水池管理与清洗消毒指引

水池管理与清洗消毒指引1 目的根据《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司的要求规范水池的维护管理,确保水池供水卫生、安全及良好正常运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辖物业水池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管控。
3 职责3.1 工程部负责对水池进行维护保养。
3.2 物业部负责水池清洗消毒工作。
4 要求4.1 水池泵房的日常维护4.1.1 水池的日常维护与清洁由工程部负责,应确保水池所在的泵房内无杂物、设备整洁、地面干净,杜绝污染,消除隐患。
泵房门、水池水箱盖应上锁并保持完好,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水池泵房内。
4.1.2 经许可进入水池泵房的非负责泵房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做好人员出入登记,包括水池清洗人员、维保单位工作人员、清洁人员等。
4.1.3 水池均应安置水池水位显示装置,并做好正常水位的标识,便于日常巡查时通过目视能直观了解水池水位情况是否正常,避免经常开启水池(箱)的进入孔加盖进行观察,既易损坏防鼠虫网而又不能较客观的目测水池(箱)水位是否正常。
4.1.4 水池(箱)的进入孔的攀爬梯应做好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识。
4.1.5 工程部当值人员每日检查水池(箱)水位及自动控制装置是否正常,水池(箱)溢水及排水的集水井自动启动装置及提排水是否正常并做好相关记录。
溢流孔、透气孔加防鼠虫网,保持完好和周边封堵严密,孔口需保持整洁,防止异物或鼠虫通过溢流孔、透气孔进入池内。
4.1.6 每月应对水池(箱)内的浮球阀和自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4.1.7 水池(箱)的排水或溢水集水井内应保证一用一备的两台潜水泵,每月应进行一次主供/备用的转换,并在每日检查过分别测试主供/备用泵排水情况及自动启动情况是否正常,保持集水井内无明显杂物。
4.1.8 发生停水故障时,工作人员15分钟到达现场处理。
4.2 水池(箱)的清洗消毒4.2.1 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物业部负责组织开展每次的水池(箱)清洗工作。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一一一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一一一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一一一(政府保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质卫生监督检测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水卫生安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
一一一(管理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水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保、质量技监、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一一(许可制度)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和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一一一(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一一(宣传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提高市民的安全用水意识。
一一一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管理一一一(水质要求)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要求。
一一一(预防性卫生审核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建设项目在选址、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在选址、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应分别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在设计、竣工验收时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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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活动及其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以下简称“清洗消毒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是指进入二次供水设施内部,进行清洗消毒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卫生备案
第五条(备案机关)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备案提交资料)
清洗消毒单位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卫生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管理制度;
(四)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五)备案场地布局图;
(六)清洗消毒从业人员一览表(含人员健康合格证明)(附件2);
(七)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用品一览表(附件3);
(八)遵守有关卫生法规,确保消毒质量和接受监管的承诺书(附件4)。
第七条(备案办理时限)
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清洗消毒单位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
任何单位不得出借、转让、涂改《备案证明》。
第八条(变更、注销办理事项)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登记表(附件5)。
清洗消毒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第三章卫生要求
第九条(设备硬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设置用于贮存、放置清洗消毒相关工具的专用场所,场所面积不小于15平米,该场所应干燥、整洁,工具、防护用品、清洗消毒药剂等应当分类分架存放。
应配备与清洗消毒工作相适应的专用清洗工具、消毒工具、防护用品、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设备以及其他辅助工具。
第十条(制度软件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清洗消毒操作程序与制度,确保清洗消毒质量。
第十一条(清洗人员要求)
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消毒产品要求)
清洗消毒单位在购买消毒剂时应查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没有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消毒产品;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清洗消毒单位不得擅自复配清洗消毒液。
第十三条(清洗消毒流程)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宜按照以下流程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前,应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所有阀门启闭是否正常,检查内外爬梯是否安全。
对环境通风条件不好的,应提前采取相应的送排风措施。
如二次供水设施材质发生锈蚀的,应在清洗消毒前对锈蚀处进行处理;
清洗消毒前,清洗消毒人员应着专用的洁净工作服、鞋、橡胶手套等,并备有照明用具和清洗专用工具进入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消毒操作时还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
使用的清洗消毒工具应专用,使用前经消毒清洁,不得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造成污染;
清洗消毒时,应先关闭进水阀门等阀门,将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中的水通过排水管排净。
清洗消毒人员遵循先池顶后底,由里向外的原则,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刷除垢;
清刷洁净后方可进行消毒。
使用的消毒剂应具有有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调配和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及配比要求进行。
清洗消毒人员用配好的消毒液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喷涂在内壁表面。
喷涂完后清洗消毒人员退出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盖上孔盖。
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排空消毒液,然后再使用自来水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反复清洗,不留死角;
清洗消毒后,应清理好所有清洗消毒设备、工具和物品,严禁遗留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内。
第十四条(水质现场检测和实验室检测要求)
清洗消毒后,从事清洗、消毒的单位应现场检测二次供水浑浊度、消毒剂余量,并采样送具有相关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由检验机构根据GB5749的要求检测水质色度、浑浊度、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测合格。
第十五条(清洗消毒档案)
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协助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二次供水设施位置、时间、清洗消毒人员、使用消毒剂名称、水质现场检测结果和确认记录等);
(二)从事清洗、消毒单位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测报告;
(五)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
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备案公示)
对已申请备案的清洗消毒单位,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委托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查验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证明》;。
(三)清洗消毒工作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四)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所聘请的清洗消毒单位的清洗消毒过程应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2日前,通过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业主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作为现场监督人员,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对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
洗、消毒完成后24小时内,将清洗、消毒的有关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备案发放后管理职责)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清洗消毒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