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 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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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部、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包括信息系统工程(含网络工程、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安全系统、机房工程及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工程、安全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含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扫描仪、绘图仪、复印机,金额总计超过10万元以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网站建设系统)以及其它应用集成系统。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由泸县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委员会统筹管理。项目管理日常工作由科信办、纪委、审计、警务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科信办主要职责是:

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建议,制作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组织参与招投标、合同管理,参与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实施、验收、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县局有关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在科信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是:

配合科信办组织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管理工作;组织本部门项目的具体实施,参与项目的验收,报告系统运行情况和应用成效。

第五条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制,建立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科信办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自身实际需要规划信息化项目,研究需求、梳理业务,提出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提交项目申报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科信办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重要性、紧迫性等因素综合评估,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建设项目,报局党委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可立项并启动建设。

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国家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确定设计、施工单位,总投资超过80万元以上信息化项目必须实行施工质量监理,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体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对涉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第九条联合开发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软件知识产权归泸县公安局与项目中标单位共同拥有。

第十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市局和县政府审计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信息化应用项目上线运行应按照公安部《公安信息通信网应用软件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09〕30号)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按照《泸县公安局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详见附件4)执行。

第十四条每阶段付款前需由科信办审核项目执行情况,监理和评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整改前,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定期将系统运行情况及效益评估报科信办备案。

第十八条科信办负责按上级信息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的报告、审核、审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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