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论根本恶和心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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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宗教哲学对我们的启示

康德宗教哲学对我们的启示

康德宗教哲学对我们的启示我今天要讲的这个话题,力图把康德的宗教哲学,那些在我们中国人看起来很奇怪、难以理解的部分,跟我们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作一番比较,我想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把康德这样比较晦涩的话题跟我们拉得更近一些。

康德哲学一直到今天在国际上在世界上还是一个热门话题,虽然过去200多年了,人们对它的研究还在继续。

我们中国人在这方面长期以来也是比较关注的,在海外、在港台也有大量这方面的研究,还在继续进行。

所以我们在这方面还是有一定的功底。

但是对于康德的宗教哲学我们以往都以为它是糟粕,介绍得很少,所以我也想借这个机会让大家了解一下康德在宗教哲学方面的一些观点。

也涉及到伦理学,特别是对基督教的一些见解。

基督教发展到康德的时代有一个飞跃,因为经过了启蒙运动,中世纪的黑暗已经过去,新的东西还没有建立。

在康德的时代欧洲大陆也可说处于一个转型期,这个转型期除了批判、否定以外要有积极的建树。

康德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写了一本书叫《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这是他的宗教哲学方面的代表作,他从一个理性的角度来研究宗教,把宗教哲学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不是像以往那样仅仅诉诸以单纯的信仰,所以他的书的名称叫《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

他有一句名言叫“不要用《圣经》理解道德,而要用道德理解《圣经》”,这是一个宗教领域里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康德哲学一直到今天为什么生命力至今不衰,这个有它本身的原因,康德被看作是自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最伟大的哲学家。

康德的整个哲学所关注的是人性的问题,对于人道主义、人性的关怀渗透在他的所有著作之中。

《单纯理性范围内的宗教》出版于1793年,l793年我们大家知道是法国大革命处于巅峰时期,处于如火如荼的时期,雨果不是写了一部小说叫《九三年》嘛,就是谈这个时期的一些尖锐的人性矛盾。

康德在德国远离法国革命,但是也受到法国革命的震撼,恰好在这一年他出版了这本书,在这本书里面康德贯彻了他一贯的精神。

康德哲学思想总结

康德哲学思想总结

康德哲学思想总结康德哲学思想总结(1000字)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称为现代哲学的巅峰人物之一。

他的哲学思想对于后来的哲学和思维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

康德的主要贡献是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评判力批判》等著作,这些著作极大地影响了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

康德的哲学思想围绕着“批判”这个核心概念展开,目的是建立一个能够解决哲学中困扰人们几个世纪的一系列问题的体系。

首先,康德的哲学思想强调人类的认识能力。

他认为人类的认识是有限的,我们无法了解事物本质,我们只能通过感官经验和理性来认识世界。

康德区分了“现象”和“本体”,认为我们只能了解和体验现象的外部表象,而无法直接了解事物的本质。

这就导致认识的局限性,我们的认识只是世界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是真实世界的翻版。

其次,康德强调了形成认识的两种能力:直观和悟性。

直观是通过感官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而悟性是通过理性进行思考和推理的能力。

康德认为直观决定了悟性的范围,没有直观就没有悟性。

但是直观并不等同于认识,直观只是获取信息的一种方式,而悟性才是决定认识能力的关键。

康德还提出了“先验知识”的概念,即我们在经验之前就具有的知识。

他认为一些观念和原则是人类天生就具备的,而不是通过经验所获得的。

这些先验的观念和原则可以帮助人们理解和解释世界,但同时也限制了我们的认识能力。

康德认为先验知识是人类理性的框架,它塑造了我们的思维方式和认知结构,但它也有其局限性。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认为道德行为应该建立在自由意志和目的论上。

康德提出了“普遍法则”的道德原则,即我们应该将我们的行为看作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律,而不是只是符合我们自己的利益。

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道德观,强调了道德行为的普遍性和道德责任。

康德的哲学思想还涉及到宗教和美学等领域。

他对于上帝的存在持怀疑态度,认为宗教信仰应该基于理性而不是信仰。

康德道德情感思想的演变

康德道德情感思想的演变

康德道德情感思想的演变康德作为德国启蒙哲学的代表人物,他的道德哲学对于后来的哲学思潮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道德哲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康德在道德哲学领域有着独特的贡献,他对情感和理性的关系做出了分析和探讨,提出了道德本质与自由意志的关联性,以及作为人类理性的自律性道德法则的概念。

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对情感和理性的关系作出了重要的阐释和探讨。

第一个阶段:道德判断的情感性基础康德在其著作《论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他的第一种道德哲学思想,认为道德判断具有情感性基础。

在康德看来,人的道德判断来自于对社会行为的感性认识,而这种感性认识往往是受情感的影响和制约的。

康德将情感和理性作出了区分,情感不同于理性,它不是人们自主意识的产物,而是人们天性中固有的东西。

第二个阶段:自律性道德法则在康德进一步研究道德哲学的过程中,他对情感和理性的关系作出了更深层次的探讨,推崇自律性道德法则作为道德行为的唯一基础。

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应该不受任何情感的支配和激励。

自律性道德法则指人们遵循固定的道德准则,在行动时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和支配。

康德进一步提出,“直到我们发现了自律性道德法则,我们才能成为真正的道德人。

这种发现表明我们不再是受情感支配的奴隶,而是自己掌握了道德行为的原则。

”在这个阶段,康德强调了自律性道德法则的重要性,并将自律性道德法则作为可以推动人们进行道德行为和道德自我完善的唯一力量。

在最后一个阶段,康德进一步把握了情感和理性的关系。

他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道德行为的必要条件,而自由意志的前提是道德自律的意识。

康德引入了绝对道德法则的概念,这个概念表明道德是基于绝对的、虚无的理想存在的,并且符合人类理性的自律性规则。

康德强调绝对道德法则的普遍性和绝对性。

他认为,道德规范应该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不受任何情感影响和局限。

而且,绝对道德法则应该具有绝对意义,也就是应该遵循固定的规则和准则,不具有任何折衷或妥协余地。

论康德“世界学说”的转变及意义

论康德“世界学说”的转变及意义
康德从前批判期开始就试图处理近代哲学面
收稿日期:2019-10-28 作者简介:武杨,男,陕西西安人,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德国古典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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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杨:论康德“世界学说”的转变及意义
哲 学
临的这些困境,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他在 1770 年写就 的 《论 感 性 世 界 与 理 智 世 界 的 形 式 及 原 则》(下文简称为《教职论文》),在其中康德已经 试图 用 纯 粹 理 性 为 形 而 上 学 奠 基,但 是 相 比 于 《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思想还很不成熟。因此,本 文将首先分析《教职论文》中的“两个世界”学说 的主要内容,并阐明其不足之处;然后说明《纯粹 理性批判》(下文简称为《批判》)在何种程度上对 《教职论文》进行了修正与改进;最后阐明康德设 定“两个世界”的方式所遗留的二元对立的问题, 并说明康德哲学自身无法克服这些问题,这是由 于康德坚持的启蒙理性观所决定的。
关键词:康德;形而上学;《教职论文》;批判哲学 中图分类号:B51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20)02-0074-07
0 引 言
近代理性以“知识就是权力”为口号,追求用 知识把握世界,试图描绘一个完全内在于理性的 世界图景。但正如卡西勒所说,“理性”的概念在 17世纪至 18世纪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7世纪所 理解的“理性”是与“神性”同一的,理性所认识的 是“人和神共有的永恒真理的王国”。[1]11而在 18 世纪启蒙运动的影响下,“理性”完全被理解为一 种人 特 有 的 认 识 功 能,即 “结 合 与 分 解 的 功 能”。[1]11它首先将一切经验材料分解为最简单的 成分,然后按照自身的规则把各个部分联结到一 起,从而对自己的产物获得了完备的知识。没有 经 过 理 性 分 解 的 东 西,理 性 就 不 能 先 天 地 设 定。 因此,可以说启蒙理性更彻底地发展了近代哲学 “内在化”的世界观。

读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有感——人的恶

读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有感——人的恶

读康德《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有感——人的恶摘要:虽然《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主要是康德对宗教思想的论述,但其间涉及道德诸种关于人的恶的解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面对现实的恶,也即在我们处理“心灵改善”问题时所遭遇到的伦理困境,深刻地表明“人的本性纯为善”的期冀已然化为泡影。

在此,将通过康德在超验领域中关于人的恶的思想来透视经验世界中常见的几种恶,以期许厘清恶的原因而实现人的向善禀赋。

关键词:康德;人性;人的恶“道德律令在我心中,位我上者灿烂星空”的经典语录已成为世人研究和探讨康德博大精深思想的两大主旨。

而对这两大领域的阐释几乎无一例外的以“三大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来概括和总结康德的哲学体系,并以达到“真”、“善”、“美”的境界作为其思想之追求。

但读了康德的《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才知道康德在宗教哲学方面的地位之微弱,多数人则认为其附属在道德哲学之中。

只因其阐述的宗教思想是以人性的善恶原则探讨为其基石。

并由此得出“道德必然导致宗教”的结论。

诸如此类的断言,不管是对康德的溢美之词,还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来谴责康德的遗憾之作,都不足以泯灭和抹杀康德在此书中对人的本性中恶的精辟解读。

一、《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康德对人的恶的解读回眸古今中外,关于人性的学说层出不穷,像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尤其是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友爱幸福的论述;还有休谟的《人性论》,康德对休谟的思想进行了批判但是对其思想的精华还是起到了传承的作用。

所以诸多关于人性的思想是迥然各异,但是大家之谈不外乎两种根本之说即人性善论和人性恶论。

可是,康德却另辟蹊径,不仅详细的分析了人的本性内涵,并且他既没有主张人性本善,也没有坚持人性本恶,而是把人的本性分析为具体的向善的原初禀赋和趋恶的自然倾向。

在恶的探讨上(《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的起初就是以考察人的本性为始),他指出有两种起源,即时间上的起源和理性上的起源。

康德教育思想归纳总结与反思

康德教育思想归纳总结与反思

康德教育思想归纳总结与反思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视为现代哲学的重要人物之一。

他的教育思想对于今天的教育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康德的教育思想中,他强调个人的自主性和理性的重要性,以及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自主、负责任的公民。

以下是对康德教育思想的归纳总结和反思。

康德教育思想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理性”。

康德认为,理性是人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是人类独有的能力。

他强调理性对于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应该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理性能力,并帮助他们用理性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只有通过自主思考和决策,学生才能真正地实现自己的潜力。

康德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是“最高目的”。

他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自主的、道德上正确的公民。

康德将这个最高目的与知识获取区分开来,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育应该通过培养学生的道德感和责任感来帮助他们理解什么是正确和错误的。

只有具备道德意识和责任感的学生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康德教育思想的第三个重要概念是“普遍性”。

康德认为,教育应该超越个人的偏好和私利,以普遍的道德原则为指导。

他反对纯粹功利主义的教育观念,强调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成为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民。

为了实现普遍性,康德提出了“合法目的”和“合法手段”的原则。

他认为,教育的目的和手段都必须符合道德原则,并以此来保护学生的权益。

康德的教育思想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首先,他的强调个人自主和理性能力的重要性,提醒我们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思考和决策能力,而不是简单灌输知识。

其次,他的道德教育理念提醒我们,培养学生成为道德正确的公民是教育的首要任务。

教育者应该关注学生的道德发展,指导他们正确判断和处理问题。

最后,康德的普遍性原则提醒我们,教育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是为了社会的福祉。

我们应该教育学生成为具有广泛的视野和责任感的公民。

根本恶的平庸

根本恶的平庸

根本恶的平庸——论阿伦特关于恶的思想*陈高华(CHEN Gaohua)**摘要:恶的问题是贯穿阿伦特一生运思的主题,她关于根本恶和恶之平庸的观念并非如人们所以为的那样前后矛盾,而是对同一种恶的不同层面的关切。

根本恶指的是极权主义尤其是集中营的暴行,突显的是“多余性”;恶之平庸所描述的是艾希曼这个作恶者的形象,突出的是“无思性”。

此外,在理论层面上,阿伦特对恶的理解是在与康德争辩,她先是对“根本恶”作出了不同于康德的理解,然后又以“恶之平庸”取代了康德在探究恶的产生上的理解。

然而,在走出恶之平庸的路径选择上,阿伦特回到了康德的启蒙精神,强调思考是人的责任。

关键词:阿伦特;根本恶;多余性;恶之平庸;无思性The Banality of Radical Evil——On Arendt’s Thought of EvilAbstract: The problem of evil is the issue that Arendt considers all her life. Her theory regarding radical evil and banality of evil is not as self-contradictory as scholars think, but handles one and the same kind of evil* 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2015MZD011)、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KS031)、2016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DUT16RW101)的阶段性成果。

** 陈高华(1980—),男,哲学博士,大连理工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涉及政治哲学、价值观与国家认同(CHEN Gaohua, 1980 -, Associate Professor of Philosophy,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试论康德的根本恶

试论康德的根本恶

试论康德的根本恶【关键词】根本恶善的禀赋绝对自由自我完善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一书中,详细的论述了人性善恶以及人性恶的根源、起源问题,并提出了一个所谓的“根本恶”问题,即:人在生活中采纳了一种恶的行为规范,并把它奉为道德规范而加以遵守。

对于这个人,他越是严格遵守这一“道德”规范,他就越恶。

在康德看来,一个生活在“根本恶”中的人,也是拥有原始的求善意向的,主张通过“心灵改善”自我完善来处理“根本恶”问题,并且在绝对自由基础上提出“善人”概念。

康德分析到,人可能陷入三种类型的恶:第一种类型是人有自己的道德准则,也知道什么是善的,但是在行动时,不自觉地和自己所认可的道德准则所背离。

在这个人的判断中,行动违反所采纳的准则,会被视为一种恶。

而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不遵守社会准则,这种不遵守就会被其它成员判断为恶。

一句话,恶是根据已确立的准则被判断出来的。

康德认为,对于这种恶,他们只需有意识地约束自己的行动,使之与所采纳的道德法则相一致。

通过强调已采纳的道德法则,就可实现这种纠正。

第二种类型是,一个人生活在一定道德法则之下,而他的判断-选择却不在这个道德法则中;相反,他的判断-选择出于这个道德法则之外的某种动机。

例如,某人做了一件善的事情,但是他不是因为要行善才这样做,而是出于其他的目的:想要得到表扬,或者是觉得有利可图才这样做,只是他的最终结果恰巧符合道德准则。

只是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他的行为并不违背道德法则,但却是恶的。

因为不是出于遵守道德法则的动机,就难以保证下次做事时也符合善。

康德认为,对于这种恶,他们需要反省自己的动机,并确保所有动机皆来自他们的道德法则,而非来自任何其它东西。

康德认为,人不难摆脱以上两种类型的恶。

然而,还有第三种恶,称为根本恶。

康德是这样界定这种恶的:人在生存中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采纳了一种恶的准则,并把它当作“道德”法则,从它出发规范自己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人越是努力坚持遵循这个“道德”法则,他的所作所为就具有越大的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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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论根本恶和心灵的转变原文作者:蔡秦摘要:康德的根本恶学说中存在着两个张力,即恶是归因于人类自身的和人类生而具有的趋恶倾向之间的张力,以及在心灵的转变中人自身的努力和神圣的帮助之间的张力。

为了消解这种张力,道德上的恶可以被理解为是行动者在自由的观念下选择的结果,趋恶的倾向只是使得恶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必然的,因此人类仍旧必须对自身的恶负责。

也正是因为道德上的恶必须归咎于人类自身,心灵的转变首先在于人类自身的努力。

但同时康德对根本恶的经验解释是有限度的,去恶从善的过程是以恩典为理论预设的。

关键词:根本恶;准则;品性;禀赋;倾向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XX)11-0134-07 康德的道德哲学通常被看作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它立足于对人的理性本质的尊重,试图“仔细地排除掉一切经验的东西”,探索“纯粹理性在实践领域内能做多少事情,以及它借助于什么资源去教导”①。

在这种纯粹的道德形而上学框架下,似乎并没有为对任何超自然的权威和神秘力量的宗教诉求留下多少空间,因为“人类必须使他自己成为道德意义上所是的样子或者应该成为的样子,无论是善还是恶”②。

但是,当我们把视野转向康德的晚期著作,尤其是《仅论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提出的“根本恶”学说时,这一图景变得复杂而令人不解起来。

这种复杂性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上:首先康德认为人类对恶负有完全的责任,但同时人性当中又有一种趋恶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是不可能仅通过人类的力量而被消除的,那么这之间的张力就在于如果恶是在我们的本性当中的,那么在什么意义上道德上的恶能够是我们自由选择的结果,并能合理地归因于我们自身?其次,康德认为对根本恶的消除是一种道德上的更新和重生,其关键在于“心灵的转变”,而在谈及这种转变何以可能的时候,他明确地提到了神圣的帮助以及“超自然的合作”,那么这种对于恩典的诉求又如何可能同他对自主性的强调协调一致?本文的任务就在于通过梳理和澄清相关概念,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准则与道德上的恶[论文]对于康德来说,道德上的恶存在于准则之中[注:Allen Wood, George Di Giovanni, trans., Immanuel Kant: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Mere Reason And Other Writing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6:21.]。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他把准则定义为“行动的主观原则……它是由理性根据主体的条件(通常是它的无知或爱好)所决定的并由此是主体行动所依据的原则”[注:Lewis White Beck, trans., Immanuel Kant: Foundations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and What is enlightenment? Indianapolis:Bobbs-Merrill Educational Publishing, 1959,,,]。

换句话说,准则是行动者事实上所遵循的实践原则或者说事实上所采用的行动理由,它表达了在某种经验情境下行动者想要实现的目的和相应的行动方式。

这个概念是康德解释“理性如何可以是实践的”一个关键部分。

当康德谈论“行动”以及“行动的准则”时,他总是指向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而言的。

他们的行动有其自身的特点:“自然界中的每一事物都是按照法则而起作用。

只有一个理性的行动者拥有按照法则的观念而行动的能力——即,按照原则而行动——仅仅因此他拥有一个意志。

”③这里意志被康德解释为实践理性,这是一种属于理性存在者的因果性,确切的说,一种形成实践原则的能力,以及以这些原则为基础去行动,并在现象世界中引发变化的力量。

同时,对于康德来说,这也意味着人类是在“自由的观念”下行动④,即理性行动者既不是机械地服从外在的权威也不是自动地对最强烈的欲望做出反应,这些因素作为动机而存在,而“一种动机无法决定意志去行动,除非人类已经将这种动机结合到他的准则中去(已经使它成为一条适用于他自己的普遍规则,据此他意愿这样来行动);只有通过这种方式一种动机,无论它是什么动机,才能与意志(即自由)绝对的自发性共存”[注:Allen Wood,George Di Giovanni, trans., Immanuel Kant: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Mere Reason And Other Writing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6:23,6:29,6:36,6:36.]。

也就是说人类并非是为任何一种动机所必然化的存在者,他们能够在动机中间进行权衡和评价,然后决定它们之间的秩序,这种决定是可以归因于行动者本身的。

而准则就是对这种决定的表达。

进而,康德说“我们只能基于其准则才能判断意志是善的还是恶的”⑥,也就是说,我们的道德判断、善恶的归属都必须是针对准则而做出的。

康德在《仅论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进一步澄清了准则的善恶究竟应该依据什么进行判断的问题:一个善人和恶人之间的区别决不在于他们结合进入准则中的动机(即准则的质料)之间的差别;而在于动机之间的从属关系(即准则的形式)上的差别:即他们究竟以两种动机中的哪一个为另一个的条件。

⑦这里首先涉及到准则的质料和形式之间的区分。

质料即准则中所包含的经验要素,这些因素可以归结为某种情境,某种具体的行为过程以及某种实质性的目标,而目标也往往是作为驱使一个行为的动机而出现的。

这里康德尤其关注的是动机这样一个要素,他区分了两种动机:对道德律的尊重和对幸福的渴望,这又被分别称之为道德的动机和感性的动机,由于在康德看来人类既是有理性的同时又是有限的,这意味着人类不可避免地同时受到道德律和自爱的法则的影响,所以任何准则都必然包含着这两种动机⑧,而一个准则的道德价值就不可能在于究竟是道德律还是感性欲望充当着行为动机的问题,换言之,判断准则的善恶不可能基于准则的质料。

既然如此,道德上的恶就只能在于准则的形式。

康德用“从属关系(subordination)”这个概念来解释这个问题,即关键在于行动者究竟是以哪种动机作为主导,或者说决定以哪种动机为另一种的先决条件。

在康德看来这两种动机在道德上恰当的秩序应该是对道德律的尊重占据着支配地位,自爱的动机以及由此引发出的自然欲望只能是以此为前提的。

而道德上的恶就在于颠倒了这种秩序,使得自爱的动机成为遵守道德律的前提条件。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对康德来说感性的动机本身并不是恶的,他甚至说“就自然倾向本身来说,它们是善的,即,它们并不是应受指责的东西,要想灭绝它们不仅是徒劳的而且也是有害且值得责备的”[注:Allen Wood, George Di Giovanni, trans., Immanuel Kant: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Mere Reason And Other Writing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6:58.]。

也就是说,感性的动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必然拥有的东西是不可能被“放弃的”,它在我们形成准则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是不可避免的(如当我们出于道德的动机去帮助他人的时候同情心作为一种自然的情感也会发生作用),而善恶的分野就在于这种作用究竟是压倒性的还是以尊重道德律为条件的[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主要出于同情而帮助他人是没有道德价值的,因为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道德律的要求和同情的自然倾向发生冲突的时候,这样的行动者很有可能会违背道德律的要求,例如,一个人主要出于同情的动机帮助一个无辜的乞丐,那他也完全有可能去帮助一个毒瘾发作的人去买毒品,从而他做道德上善的事情是没有保障的。

对于康德动机理论的详细探讨,参见Barbara Herman,“On the Value of Acting from the Motive of Duty,” in The Practice of Moral Judgment,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

换句话说,恶并不在于我们选择了本身就是恶的东西,而在于当本身都是善的东西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颠倒了它们之间本应具有的从属秩序。

二、品性与根本恶由于恶产生于我们决定这种从属秩序的过程之中,而这个过程同时也是我们自由选择的过程,所以恶与自由紧密在一起。

但是这又接着引发了一个新的问题:既然恶在于准则的形式中,这种形式又不是被任何外在的力量所给予而是由我们自己所决定的,那么我们究竟是依据什么来决定一个准则的形式呢?对此,康德回答说准则的形式是由“一个根本的共同基础(其本身也是一个准则)”自由地决定的[注:Allen Wood, George Di Giovanni, trans., Immanuel Kant:Religion within the Boundaries of Mere Reason And Other Writings,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6:20,6:25,6:37,6:30,6:21,6:25.]。

而这样一种根本的共同基础被康德称之为“品性(disposition)” ,品性是“运用准则的最终的主观基础”,它是在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统一而连贯的基础,它普遍地决定着具体的准则的产生④。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品性的败坏被康德称之为“根本恶”:“这种恶是根本的,因为它腐蚀了所有准则的基础”⑤,“由此心灵的面貌(就道德品性而言)从根基上被腐蚀了”⑥。

在我看来,这个概念是理解根本恶的关键[注:对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命题的探讨,参见Daniel O’Connor,“Good and Evil Disposition”, inKant-Studien,76:3 (1985), 288-302。

]。

一般而论的道德上的恶体现在具体的准则中伦理秩序的颠倒,这样一种颠倒本身并不使我们把有些恶视为是更根本的,当我们引入品性这个概念后发现所有的准则都在一个统一的基础(也就是品性)中获得其源泉,当这样一个根基腐败的时候,道德上的恶才以一种“根本的”方式弥漫遍布了行动者的心灵。

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连贯而一致地将道德动机置于感性动机的支配之下,从而在根本上破坏了他的行动的道德价值。

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人不可能做出任何在法律意义上善的事情,他们并不一定把所有根据道德律判断为善的东西都当作是恶,他们甚至也会做出符合道德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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