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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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康德道德哲学可以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的一座丰碑,无论是其伦理学还是政治哲学的理论都影响了后来的哲学研究。

其中,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可以说是其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从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意志自由的含义以及举出五个例子来说明其正确性,以验证意志自由理论在康德伦理学中的重要性。

一、康德道德哲学简介康德的伦理哲学的核心在于人的自我意识,即能意识自己思维意识和行为意识的人自己。

他指出,道德的行为需要符合“纯粹理性”,即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将“道德义务”化为符合人类自由意志要求的规律。

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为人作为有智慧、有尊严的生命体,需要保护其尊严和自主性,从而具备创造历史和文化价值的能力。

二、意志自由的定义康德的自由,是指“别无选择的自由”,即在现实中所面临的不同选择之间,依照人的判断力,自由地选取其中一种而非被迫选择。

康德认为人的行为都需要合乎理性原则,其核心原则为象征自然法则,也就是道德自然法则。

意志自由是自由意志的意译,即自由决定自己的行动,不受外在因素和特定条件的限制,自由的行动能够贯彻道德的法则。

三、康德意志自由理论的证明1、马蒂斯使命的成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中央情报局为破译德国密电,依靠一个名叫马蒂斯的消息人员,以成功。

而马蒂斯还因此事被判刑。

康德将自由意志解释为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知觉和理性的结合,而这种活动来自于我们的自由意志。

强迫某人作某事的情况可能是由于知觉和理性中的一方所受到的限制,也就是说,他被迫作出的行为不是来自于他内心的自由意志,因此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行为。

而马蒂斯的成功就是他在情报收集中确立了自己的自由决定,并未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2、维吉尔称霸舞台的角逐在2019年的第15期《声入人心》中,天籁之战终于迎来了一位出色的歌者维吉尔。

在比赛中维吉尔出色的表现,也是他拥有强烈的意志自由。

康德的自由主义提到,个体行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但不能被外界的因素所定义代替。

简述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

简述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

简述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是他对于道德和伦理理论的重要贡献。

康德认为,自由是人类最高的道德目标,但这种自由必须与自律相结合。

自由与自律是互为补充的两个概念,只有在自律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真正享受到自由。

首先,康德对于自由的理解是基于个体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普遍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拥有自主的决定和选择能力。

个体的自由不仅包括行动的自由,也包括思想的自由。

人们应该有权利追求自己的理想、价值观和目标,没有任何外部的限制和干预。

然而,康德也指出,个体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自由需要遵循道德的原则与规范,而不是追求个人私利。

这就引出了康德自律的概念。

自律是指个体以理性为基础,按照道德准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康德认为自律是一个人自由发挥理性的能力,通过自主地遵循道德法则来指导行为。

康德认为自律是实现真正自由的必要条件。

他提出了“普遍立法”和“人类作为目的论”的道德法则。

普遍立法是指一个行为原则的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可以普遍适用于任何人的行为。

人类作为目的论是指个体应该通过自律行为,把人类本身看作是价值的来源和目的,而不是单纯把别人当作工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强调了个体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他认为人们应该以理性为基础,通过自律的行为来追求道德,并将道德实践视为一种本质上自由的行为。

这种自由不受外部条件和欲望的束缚,而是来自个体对于道义的内在承诺。

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强调了个体的自主性和道德责任。

自由意味着人们有权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但这种自由需要以自律为基础。

只有通过遵循道德准则和自主的决策,个体才能真正实现自由。

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伦理和道德行为的指导,引导我们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保持理性和道德的约束。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对人类思想和现代思想的进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他哲学总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批判了反常的道德观念,探讨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这篇文章将会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问题。

首先,康德强调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道德律是一种普遍规则,通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何为善与恶,何为对与错。

它不是由个人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和道德秩序中的普遍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一个人自己作出决定的能力和自主性。

它是人性和人类意志的一部分,使人类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行动的原因。

其次,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课题的必要条件。

在伦理学领域,自由意志是人们理性行动的必要前提。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选择的行动不是基于自由意志,那么我们的行动就没有道德价值。

因为我们无法对自己选择的行动负责,那么我们也不能受到责备或称赞。

此时,我们的行为就变成了机械行为,而不是行为的道德性质。

第三,康德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有一种独特的看法。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应该被看作是反对道德律和规则的行为。

相反,自由意志应该被看做是行动的有意识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基于人类普遍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我们不应该视自由意志为纯粹自私和独立的行动选择,而是应该考虑到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涉及到了人类道德理想。

他认为,人类应该基于世界公民的理念来行动,不只是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将所有人的利益纳入考虑之中。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产生一个道德社会,其中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道德规则并尽力使每个人都受益。

康德认为,这个理想是可行的,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个理想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揭示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他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选择行为的能力和责任,并将其作为道德课题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他还提出了一种人类道德理想,以便构建一个真正的伦理社会。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康德新唯理哲学的基石之一,也是他研究伦理学和道德学的重要思想。

康德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是因为我们具有理性和道德判断能力。

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是我们作为自主、理性和伦理存在的表现,是我们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

首先,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基于道德律的。

他认为,自由意志是我们按照道德规范和原则做出选择的能力。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律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受时间、地点和个人情境的限制。

因此,自由意志要符合道德律的要求,必须通过理性和道德判断来选择行为。

其次,康德将自由意志与理性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是随意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思维和道德判断的行为。

康德认为,理性是我们最高的道德法则的来源,在道德选择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理性与自由意志是相辅相成的,自由意志的行为应该是经过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的结果。

此外,康德还强调了自由意志的自主性。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受外部影响和强制,要求我们根据自己的道德准则和原则行动。

自主性意味着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外部因素或他人。

康德认为,只有通过自主性的自由意志行为,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自由个体。

最后,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对于当代伦理学和道德学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个人自由意志受到各种外部影响和压力,如何保持自己的自主性和理性选择能力成为重要课题。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框架,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道德选择和行为,引导我们走向真正自由和负责任的伦理人生。

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一种基于道德律、理性思维和自主性的道德哲学观念。

通过理解和运用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伦理道德能力,指导我们在道德选择和行为中保持自由和责任。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不仅在哲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也对当代社会价值体系和伦理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研究康德是18世纪晚期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提出了一种独特的道德自律理论。

他认为人们应该以理性为中心来激发一种自己所代表的良知和自发的道德观念,以此来指导行为。

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从多个方面解决了人类的道德准则,是一种普世的道德标准。

在本文中,将对康德的道德自律思想进行探讨,并给出五个例子来说明道德自律是如何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以此表明其理论的实用性。

道德自律是一种潜在的、内在的、理性的、自觉的道德规则,是个体在内在上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责任感。

康德认为,只有道德自律才能引导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他强调人类内在的道德规范是伦理根本,这些准则超出法律和制度上的规定。

康德专注于道德与理性之间的关系,提倡人类从内在心灵的一份公正中不断完善其自身的道德制度和行为规范。

第一个例子,堵车时我们被逼迫两边都可以通行的时候,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给右侧的车辆先行代表了以理性为中心,遵守道路上的流量准则,最大程度地避免了事故的发生。

第二个例子,我们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应该遵守友好、诚实、互相尊重的平等原则。

尊重他人的人格是道德自律的表现。

第三个例子,我们应该保护弱者并保护儿童的安全,如留给老年人、孕妇和残障人士座位,在这些方面展现出来的道德自律,让我们时刻关注弱者和无助者的权益,并以理性地代表责任和爱的态度去帮助他们。

第四个例子,我们在工作和商业交往中应该遵守诚实、公平的行为原则。

我们不该欺骗其他人,以理性为中心,我们应该用真诚和恳切的心态去对待他人。

第五个例子,我们应该对待环境的健康保持高度的敬畏和责任感,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以理性为中心,我们应该关注人类的长远利益,利用这一关注去寻求环保方面的新方法和途径。

道德自律是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

康德认为,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不在于结果本身,而在于由情感驱动还是由理性引导。

不同的情况和场合要求不同的道德选择,但从康德的观点来看,道德自律的本质至关重要。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的贡献被认为是道德理论的一大突破。

在他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和《道德法则》(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康德提出了许多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理论,为后世道德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是普遍的、绝对的,它不受个人的感情、欲望或情境的影响,而是根植于人类理性的本质之中。

而自由意志则是人类与道德律相符合时所表现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本文将围绕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展开研究,探讨其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道德律的基础康德的道德律建立在他对道德行为的本质和意义的理解之上。

他认为,道德律的本质在于它是理性的法则,而不是感性的冲动。

在《道德法则》中,康德提出了他著名的“绝对意志”的观念,认为道德律是根植于理性意志中的普遍规律,这种规律超越了个人的感官愉悦和欲望,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康德指出,人类理性的本质包含了一种自律的能力,它能够自主地遵循道德律,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和控制。

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目的论意志”。

他认为,人类在行为时应当以道德律为目的而行动,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欲望。

这意味着,人类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和遵从,而不是出于任何感性的动机。

康德认为,只有在这种以道德律为目的的行动中,人类才能表现出真正的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行为。

二、自由意志的本质在康德的哲学中,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他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是在道德律的指导下表现出来的,它包含了自主性、自律性和自由选择的能力。

康德指出,人类理性的自由意志不是指任意的、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种在道德律规范下的自由。

在他看来,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能够理解和遵循道德律的能力,也是人类理性对自身行为负责的能力。

简述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

简述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

简述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于自由和自律的概念有着深入的思考和独到的见解。

康德认为,自由和自律是人类作为自主的理性存在所具备的两个基本属性,它们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首先,康德对自由的理解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上的。

他认为人的理性是一切行动的根源,是人的本质特征,也是我们具有自由意志的基础。

康德将自由定义为“自己决定自己的能力”。

这意味着人在行动时要根据自己的理性来决定,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康德认为,自由并不是任性放纵的无约束状态,而是建立在道德责任和理性判断上的自主选择。

只有在按照理性和道义做出决策的过程中,人才能够真正实现自由。

其次,对于自律的概念,康德将其理解为自由的必然要求。

他认为,自律是在自由中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

自律是指人根据道德法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以此来履行自己的责任。

康德主张的道德法则是基于人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超越了个人欲望和利益的局限。

只有通过自律,人才能够建立起与他人平等和谐的关系,实现道义上的自由。

康德认为,自由和自律在道德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他提出了“天堂墙”和“钢笔墙”的概念来解释这种关系。

天堂墙指的是人类内心深处的理性和道德法则,它是人类最高的目标和使命,是人类自由的根源。

而钢笔墙则是外在的法律和规则,通过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秩序。

康德认为,钢笔墙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它不是实现自由的最终目标,最终的目标是通过内在的自律来遵守和履行道德法则。

康德的自由与自律概念对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一个自由度高但规范缺失的社会中,人们常常会追求个人的短期利益,忽视了理性与道德的制约。

康德的观点提醒我们,只有通过自律与道义的约束,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与社会的自由。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注重培养个人的自律能力,从而在个体行动中体现出对道德法则的尊重和遵循,并用理性的判断来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真正的自由。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德国启蒙思想家,也是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道德哲学中,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是非常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康德的道德律是他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他认为,道德律是通过理性自由意志所确定的普遍准则,它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

道德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受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欲望的影响,而是基于抽象的普遍性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尊严。

康德提出了两种道德律,即“从法则的观点看待人”和“把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前者强调的是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后者强调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的基础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

康德认为,人具有自由意志,是因为人具备理性。

只有理性才能使人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根据普遍适用的道德律来判断和行动。

自由意志的核心是自主性,即人能够独立地按照道德律做出决策,而不受外部的强制或欲望的支配。

康德认为,通过自主地按照道德律行动,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尊严。

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些人对于道德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持怀疑态度。

他们认为,道德律应该是根据具体的情境和背景来确定的,而不是简单地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来判断。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也遭到了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人类的行为并非完全由理性主宰,而是受到欲望和情感的影响。

康德所说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对于我们理解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他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和自主的道德行为模式,引领我们寻求和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我们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思考和实践,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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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2002-11-21 09:16前言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我个人认为康德这些道德理论和观点对律师的自律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为此我把它整理出来,供律师朋友一起赏阅要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先验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详细阐述了自律和他律的区别,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等学说。

意志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

康德的自律其实是一个道德规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康德还认为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十八世纪下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之时,我们已年逾花甲的“矮小的哲人”——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

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人之所以得以崇高和尊严并不是他获得了所追求的任何目的,满足了自己的任何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

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得到的最高的东西。

康德在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善与恶,责任与爱好,幸福与痛苦,意志自律与他律等重要道德问题。

而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的学说,又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意志自律性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他说:“道德法则就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

”⑴准则只有在自律原则下,才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法则,服从这个道德法则,也就是服从真正的“自我”,道德活动也就是“自我”最纯粹的自律活动。

自身作为最高实践法则的意志,把来自意志准则的一切都看作是一个自身普遍立法的意志所制作的,不以任何兴趣和关切为依据,因而它对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意志自律。

一、“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

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互反对。

”⑵康德认为,人是属于两个世界的。

人作为感性存在者,他是“现象世界”即自然界的一部分,这种属性把人变成外在因果性的玩物,人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没有意志自由;但是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他作为“自在之物”的智性世界即本体世界的一员,他却被赋予了自由,他可以超越感性世界,不受自然规律和感性欲望的支配,而按照理性自己规定的法则行动。

这说明,人是道德法则的本体,有理性的存在者为自身立法,服从道德法则的人本身就是这个法则的立法者,因而人的道德活动必然是真正的“自我”活动,亦即“意志自律”的活动。

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就是:“不论做到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⑶康德认为,纯粹而本身有实践力量的理性是能够直接立法的,实践法则是不受条件限制的,意志独立于经验条件之外,被实践法则的单纯形式所决定,因为只有这样,纯粹实践理性才能不依赖自身以外的东西而自行立法,亦即纯粹实践理性自身就是法则,在它之上没有任何决定它的东西,它是一切准则的最高条件,它不是基于任何直观提出的命题,不是从对某种概念的分析中得到的分析命题,而是一种先验的综合命题,这就是道德法则的形式性。

与道德法则的形式性分不开的,就是道德法则的自律性,“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而不管意志对象的属性是什么、”⑷所以自律原则就是“在同一意愿中,除非所选择的准则同时也被理解为普遍规律,就不要做出选择。

”⑸康德强调,自律性是道德的唯一原则,因为经过剖析就会发现,道德原则必定是定言命令,而这命令所颁布的,不多不少恰好是自律性,与自律性相对立的就是他律性,他律性不是意志给予自身以规律,而是对象通过与意志的关系,给予对象以规律。

这样的关系,不论以爱好为基础,还是以理性表象为基础,所发出的命令只可能是假言命令。

意志自律性是依据道德法则的形式性,而他律性则依据法则的实质性(欲望的对象)。

唯一的道德原理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离开法则的实质而独立自主的(消极意义下的自由),同时并借着一个准则所必然涵有的单纯形式来决定任意选择(理性为自己立法,积极意义下的自由),只有这样,道德法则才能免除任何条件的限制,保证其道德的纯洁性。

因此,道德法则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就是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

相反,如果意欲的实质,即与法则结合着的一个欲望对象,作为道德法则成立的条件而进入实践法则之中,成为它所以可能的条件,那么实践理性亦即意志【赖:实践理性即意志?】就产生他律了。

在这种场合下,意志就不给自己立法,而只教如何才能合理地遵从感性法则了,在这种方式下,行为的准则就不能在自身含有普遍立法形式,也就不能建立起任何义务。

所以,任何一种道德哲学拒绝自律原则,就必定要躺在他律原则上。

康德从各个方面对一切以他律基本概念为依据的道德原则进行了批判,这就是对感性论为依据的幸福论和神学的道德的批判。

他特别是从自律性方面强烈地反对这些学说的。

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幸福主义以个人或社会的幸福为目的,它以我们如何行动才能获得最好而又确定的幸福为目的。

康德对此认为,幸福主义把幸福原则作为意志的动机,是直接违反道德原理的,它使道德从属于道德以外的东西,不仅使道德行动失去了其固有的尊严和独立性,而且幸福学说还包含着内在的矛盾。

他说“实践法则的一切实质永远都依据于主观条件上,这些条件只为有理性的存在者供给一种受制约的普遍性(就是说:如果我愿意此事或彼事,我就必须实行某事以便实现它),而且,它们全部以个人幸福原理为其枢纽。

”⑹一切实质如果是准则所依据的决定原理和条件,那么这个准则就不能表现在普遍立法形式之中了。

因此,幸福原则永不能提供足以作为意志法则的准则,更不能给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规定出彼此同一的实践规则。

因此这个原则对道德的建立毫无用处。

他说:“使一个人成为幸福的人,和使一个人成为善良的人绝非一回事,”⑺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正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它把为善的动机和作恶的动机等量齐观,完全抹煞了两者的特别区别。

尽管康德在这里对幸福学说进行了驳斥,但康德并不排斥幸福。

相反,他认为幸福是一个完善的道德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一个有德性的人还应得到幸福,德性是配享幸福的条件,只有有德性的人才配享幸福。

神学的道德是从神的命令和法则中引出道德的。

但是,康德指出,如果是出于对神的恐怖或对神的希望而服从神的道德法,这归根到底是在谋求幸福,也就是说它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幸福学说;如果把神的意志说成是信奉并服从道德上的善,则这种信念就是把神的意志内容同我们的道德意识,亦即良心协调起来的一种信条,它看似是神学的,事实上是与自律的道德意志。

这样由于道德法则的自律性,康德把道德从神学中分离出来。

由此看来,康德的自律意志即不受幸福的驱使,也不受神意的支配,人自身成为自己的主人,自律性使道德脱离了神学。

因此,康德的自律性学说,十分鲜明地反应了启蒙时代个人主义、反对权威和尊重理性的思潮。

康德还指出,依照意志自律原理,就是天分极低的人,不用踌躇,也很容易明白如何行事;但是如果假设意志的他律性,我们就很难明白应行何事。

他举例说,赌输了的人诚然可以对于自己和其疏忽感到懊丧,但是他如果自觉到在赌场上欺骗过人(虽然他赢了),那么他一拿道德法则来衡量自己,他就一定会鄙弃自己。

因此,这确实是异于个人幸福原理的一种情形。

“职责的含义是人人不辩自明的,但是要问什么行为才会给人带来真实经久利益,使人一生享用不尽,那就总是朦胧暧昧,令人莫测究竟了。

”⑻二、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必定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它独立自主,因此,也就是自律意志。

意志自由与意志自律不可分割地联系着,“自由概念是阐明意志自律性的关键。

”康德认为,理性作为实践能力,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它意图的工具,而是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

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在于它的功用,而在于意志本身就是好的。

它自在的善,自为地就无比高贵,这种善良意志纵然毫无成就,它“仍然如一颗宝石一样,自身就发射着耀目的光芒。

自身之内就具有价值。

”⑼由此,在康德看来,人们行为的善恶只能从行为的动机本身来评价,这种道德活动,也就是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它的原则必定表现为定言命令,包含着意志的一般形式,任何客体都不能去规定它,它也就是作为自律意志。

“由于它,一切善良意志,才能使自己的准则自身成为普遍规定,也就是每个有理性的东西加于自身的、唯一的规律。

不以任何动机和关切为基础。

”⑽这样看来,善良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意志的自律性在康德道德学说中是揭开我们的实践生活的关键,自律性概念是康德道德学说中的基础概念。

但是道德上的意志自律由何而成为可能的?没有理性的存在者只有在自身以外的存在者作为原因的时候,才能作原因的活动,这就是自然必然性的意志。

也就是说,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我们是受自然因果律支配的,如果我们完全受这种因果的支配,我们就不能支配自己,从而我们自身便不起任何作用,从而也就没有我们自身的目的。

从这一方面看,我们无论如何是不自由的。

只有承认自我的规律,才能产生自身目的的思想。

如果没有规律,也就没有自己所做的行为,也就不能感到对行为所负的责任。

但是,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即我是理智世界的成员,我有道德的要求,就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

道德是认识自由的依据,康德认为,自由要服从规律,然而这些规律不是外在的东西所强加的,因为如果规律是由外在的东西所强加,那就只是自然的必然规律;如果自由规律不能由异己所强加,那它必定是自身强加的。

而意志自律性,是意志由之成为自身规律的属性。

这样以来,自由将和自律等同,自律是一个道德规律,“从而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

”(11)由此看来,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律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康德所指的自由,是独立于自然规律,不受自然必然性的支配,而由意志自己决定自己,亦即意志自由,他:“说我们必须假设有一个摆脱感性世界而依理性世界法则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所谓自由。

”(12)康德在说明自由时,指出自由的消极意义就在于独立于感性世界,而积极意义下的自由则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立法度,亦即自律。

自由是由一个非感性的独立于自然的因果性的先验概念,它是道德法则不可缺少的条件。

承认人有道德的要求,就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如果没有自由,道德也就不能成立,自由是道德存在的依据,道德是认识自由的依据。

康德认为,绝对命令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它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理。

而自由是绝对命令的依据,因为道德法则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而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成为可能就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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