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意志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一、“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人的自律,认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
基于此,他提出道德律令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的行为,为实现个人功利目的而行事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律令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善”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词,善所形容的对象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以及其规定根据——意志,唯有意志(的坚定带来的自律性)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从而充分的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因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莫过于意志本身。
康德的道德律令又被称为善良意志,它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与认识能力相对应的意志能力,与知识相对应的行动能力。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他强调唯独善良意志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平常人的意志往往为欲望所支配,但这并不自由,作为道德的意志来自常人却又高于常人的意志,才是在实践中体现的理性思维。
善良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与偏好相对的义务。
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偏好是处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
正是因为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康德的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
由此康德推出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第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来源;第二,义务本身就是善,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第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而行为必要性。
由此可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

康德的“自律即自由”,这句话在道家老子思想中也一样!大家好,这里是小播读书,今天我们继续分享《道德哲学》这本书。
前面一篇文章,我们分享了道德哲学中主流的一种思想英国哲学家边沁和穆勒提出的:“功利主义”,接下来,我们今天分享另外一派观点,那就是大哲学家康德的“义务论”。
如果说功利主义是注重结果的话,那么康德的义务论就是更注重:动机。
每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个起点。
前我们介绍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始于“善理论”,也就是幸福或快乐是至善,不幸福或痛苦是至恶。
这个理论与结果主义的对理论,也就是对的行为总是会将善最大化,它们结合在一起,便产生了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
而康德的“义务论”的起点是什么呢?在康德的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
那什么是“善良意志”呢?其实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善良的初心”,或者“善良的动机”。
和功利主义以结果论英雄相比,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是善的,是道德的,就因为它本身就是善的,而是获得了善的结果。
所以,其实康德的善良意志其实区分了:道德是好的,和道德上好的结果。
但其实康德的道德感也广受质疑,比如后来的卡尔·马克思就指责康德,将道德简化成了“区区的意志”,忽略了这种意志对世界是否造成了任何影响。
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内容,显然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善良意志”,而是一种几乎完美的善良意志,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说:很多人极富同情心,以至于在没有任何额外的虚荣或自利动机的情况下,他们也心满意足地向周围的人传播着快乐,而且只要这快乐是他们传播的,他人的满足感便能让他们感到欣慰。
但我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这种行为与义务多相符,有多友好,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同其他倾向有着一样的地位。
显然,在康德眼里,如果一个人享受向他人传播幸福、为他人做好事,换句话说,他在行善的同时,获得了某种满足感和自豪感,这样的行为都不是纯粹道德的行为,所以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一种纯粹的“善良意志”,不含有任何私欲的动机,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甚至将“同情”视为“次等级”的道德。
“仁”与“善良意志”在道德境界中的对比-5页精选文档

“仁”与“善良意志”在道德境界中的对比孔子的仁和康德善良意志的提出背景有比较大的差异性,时间跨度大,地域也不同,因此针对问题也并不相同,但是在这样的背景差异下,在伦理道德境界中却殊途同归。
一、突显了意志自由的精神在孔子和康德的道德体系中,意志的自由作为一条线索贯穿整个思想的始终。
孔子的仁是自由意志的选择,康德的善良意志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商朝时,“帝”“天神”是人们政权的赐予者,成为国家、人民行为的指挥者,周武王东征,灭掉商朝,建立了周王朝,为了解决王朝的正统性,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尚书?召诰》中说“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
国王要崇尚道德、用德统治才能永固江山。
在周朝明确了“天”的道德功能,“天”有赏罚,对具有道德的人永保安康,对品德败坏的人进行惩罚。
春秋战国时期“以德配天”的天的道德功用和混乱割据的社会现状形成鲜明对比,社会矛盾不断激化,人的生活动荡不安。
因此,孔子将人自身当做道德的主体,继承和发挥了“仁”的思想,让仁成为新的道德准则和道德目标,充分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由。
仁是每个个体的内在要求也是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
《中庸》中说:“成己,仁也”,以仁为核心的内在修养是作为人的根本,是人自身的重要属性。
道德不再是天决定的,也是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而达到的。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通过克服自身的私欲去接近仁,仁是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
康德认为人是具有不完全理性的感性理性混合体。
人的感性方面体现在:个体意志总会有自身的不同的质料,每个体都欲求自身的幸福和快乐;人的理性意志总是和善良意志的指向一致。
康德的道德准则具有绝对普遍意义的,是一种意志的绝对必然发展。
对个体而言,对道德准则履行就是人作为人的一种职责或义务。
人作为一种感性存在,总是受内心不同的欲望的质料的支配,是不自由的表现;而作为理性的人,其行为是遵循理性自身的结果,是理性的自然和必然发展指向,是意志的自由体现。
自由意志在康德道德哲学里的体现就是道德自律。
第四讲道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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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意志的规律就是定言命令。康德 从善良意志概括出责任规范,责任又分为 三个命题,其中包括了爱好和责任;准则 和规律;个别和一般的关系。这些关系中 贯穿一个总的原则,即爱好要服从责任, 准则要服从规律,个别要服从一般。把这 些关系规定下来,就形成了善良意志的规 律即定言命令。 这就是 “除非我愿意自己 的准则也变成普遍规律,我不应行动”, 这就是善良意志的规律,也是道德最高原 则的第一个公式。
1、善良意志
• 康德认为,“意志是按照规律概念而行动的 能力”;“善就是理性在不受外来影响之下,认 为在实践上是必然的东西”。 “善良意志是指按 照善的意志的概念而行动的能力”。 • 其一、善良意志是唯一无条件的善的东西, 它也是其他一切可以成为善的东西的条件。 • 其二、善良意志在于意愿的善,它是自在的 善。 • 实践理性的真正使命就在于产生其自身就是 善良的意志。这就是说,理性不仅是为了幸福, 而是为了追求更高的理想,这种理想是超越或在 个人的意图之上的。
道德法则的定言命令都具有这样一些形式上的特征: • 第一,“普遍性公式”或“形式公式”:“要 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 动”,也就是说,“你的行动,要使你的准则通过 你的意志上升为普遍的法则”。 康德把责任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责任的对象 上来说,责任可以分为我们对自己的责任和他人的 责任,另一类则按责任的约束性来分,有完全责任 和不完全责任。 (1)对自己的完全责任(保存自己的生命)。 (2)对他人的完全责任(信守对别人的诺言)。 (3)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发展自己)。 (4)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帮助他人)。
按照契约论的观点,最理想的方式是,由从 事社会合作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达成的协议来 决定该观念。但是,若想让人们就正义观念达成 协议,存在着两个困难:一是人们处于特殊的社 会条件之中并具有特殊的处境,其思想难免带有 某种偏见;二是人们在社会中占有的地位和拥有 的权力是不同的,这就意味着某些人比其他人更 有优势。 罗尔斯是借助“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来 克服这两个困难的。
善良意志名词解释

善良意志名词解释
善良意志是指一个人内心深处的正直、善良和仁爱的意愿和决心。
以下是对善良意志相关名词的详细解释:
1. 正直:正直是指一个人言行高尚、诚实守信,具有道义和伦理的准则。
正直的人遵循自己的内心准则,始终坚持正确的道德价值观。
2. 善良:善良是指一个人内心深处充满善意、宽容和爱心,对他人充满同情、关爱和理解。
善良的人乐于助人,愿意为他人的利益付出,并对他人的困境和苦难感到关切。
3. 仁爱:仁爱是指对他人的深切关爱和关怀,包括情感上的关怀和实际行动的支持。
具有仁爱之心的人愿意为他人的幸福和福祉着想,并努力为他人创造幸福和和谐的环境。
4. 宽容:宽容是指对他人的行为和观点持开放和容忍的态度。
宽容的人尊重他人的差异和多样性,不轻易批判和指责他人,而是尝试理解并接受他人的不同。
5. 同情:同情是指对他人所经历的困难、苦难和不幸感到同样的情感共鸣。
同情心使人感受到他人的痛苦,并愿意提供帮助和安慰。
6. 关爱:关爱是指对他人的热爱和关注。
关爱的人关心他人的需求和幸福,并持续地给予支持和鼓励。
7. 理解:理解是指对他人的想法、感受和行为有深刻的洞察力和理解。
理解的人能够站在他人的角度思考,并尽可能理解他人的情感和动机。
8. 善行:善行指的是通过具体的行动体现善意和善良的行为。
善行可以包括帮助他人、关怀弱势群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这些名词的详细解释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善良意志的内涵和相关概念。
善良意志是一种高尚的品德和价值观,能够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成长。
善良意志 英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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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关于善良意志的名言

康德关于善良意志的名言
1.善良意志的自由,是一切幸福的基础。
2.为善的心会使我们远超过恶的力量。
3.我用什么才能留住你?我给你贫穷的街道、绝望的日落、破败郊区的月亮。
我给你一个久久地望着孤月的人的悲哀。
4.人只有为自己同时代的人完善,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他才能达到自身的完善。
5.有勇气并不表示恐惧不存在,而是敢面对恐惧克服恐惧。
6.意志坚强的人不会被命运所奴役,因为他知道只有意志薄弱的人才听任命运摆布。
7.一个能思考的人,才真是一个力量无边的人。
8.人类被赋予了一种工作,那就是精神的成长。
世界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它对任何人都不亏欠,只是给我们提供了各种各样展示自我能力和自我价值的机会而已。
9.意志薄弱才会导致道德沦丧,因为一个道德沦丧、人格颠倒人就会去寻求解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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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善良意志与孟子的性善论之比较

Co mp a r i s o n o f Ka n t ’ S Go o d Wi l l a n d Me n c i u s’ S Th e o r y o f t h e or ig i n a |Go o d n e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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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选/论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点击此处阅读全文(pdf格式)善良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善良意志这个概念的涵义如得到充分的拓展,它所显示的意理恰恰就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所要建立的最高道德原理,因而它是康德道德哲学的目标指向;此外,尽管善良意志概念与最高道德原理存在着如此密切关系,但毕竟两者也有所不同,依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部著作中所采用的探究方法,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自然的或事实的出发点,由此可回溯到使之成为可能的最高道德原理,这也就是说,后者是前者的逻辑前提,而前者则是后者的逻辑结论,这意味着最高道德原理的实在性一经通过独立的方式被建立,善良意志就是这些原理的必然结果;反过来说,如果意志的善良性在日常道德经验中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话,那么从逻辑上说,至少有一类条件足以说明善良意志概念的可能性,而其中能够被证明具有实在性的条件无疑就是应用于人类的最高道德原理。
从分析法的维度来说,善良意志又是通向最高道德原理的原始起点,唯有经过善良意志概念才能通达最高道德原理。
既然善良意志这个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系统中占据如此关键的理论地位,所以理性重建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康德道德哲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根据哲学重建的互释原则,要全面而系统地把握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就必须将这个概念置于他的道德哲学系统中来理解,而这又要求预先假定这个系统本身是已经被熟知的,显然,满足这后一要求将意味着,对任何一个哲学概念的解释都会使重建计划变得十分庞大。
然而,本文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有限的:在解释者心目中维持善良意志概念与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之间相对松散的联系的同时,把主要的重建工作做在对善良意志概念的涵义的解释上,并试图纠正传统上对这个概念的形式化误解。
一尽管与善良意志概念有关联论断在康德的几乎所有道德著述中随处可见[1],但是善良意志概念本身及其合理性论证则仅仅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里,因此这部著作也就自然成为本文讨论这个概念的主要文本。
康德在这部著作中采取的论证方法主要是分析法亦即回溯法,此方法将普通的道德意识或道德经验视为理所当然的,然后向上推进以求这样的道德观念之所以可能的逻辑条件。
现在撇开这些条件是什么不谈,此方法本身就意味着,在康德看来,道德哲学的当然出发点不是任何抽象的概念或理论,而是每一个普通人一经反思都能够意识到他自己所拥有并熟知的道德意识或道德经验;也意味着伦理学家或道德哲学家的任务并非通常人们似乎认为的那样,是为普通人的行为提供道德规范并为这样的规范确立相应的道德哲学理论,恰恰相反,包括伦理学家在内的普通人的道德意识或道德经验是伦理学家的研究工作的唯一出发点,由此,如果伦理学家还有任何道德理论要建立的话,那么他的任务就在于澄清或挖掘蕴涵在普通人的道德意识之中的道德意理,并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在这一点上,康德的思路同苏格拉底的探究方法似乎是一脉相承的,后者坚持认为,自己在与他人讨论道德问题时所得到的诸种美德定义与其说是他教授给对方的,不如说是他协助对方,让对方自己从其普通道德意识中引出来的,犹如接生婆帮助产妇生产一样。
[2] 康德认为,作为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就是如下关于善良意志的断言:…Es ist überall nichts in der Welt, ja überhaupt auch außer derselben zu denken möglich, was ohne Einschränkung für gut könnte gehalten werden, als allein ein guter Wille“.[3]“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根本不可能设想任何能够被认为是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4]这是康德道德哲学著作中最著名的一则论断,由于其中所述及的善良意志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系统占据十分关键的地位,因而理解这则论断对于康德整个道德哲学也有很重要的标示意义,也正因为如此,这一断言一直被反复引用并从多层次加以讨论、解释。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的涵义就因此而昭然若揭,相反,多数解释都因暗含着将功利性作为伦理原则的标记而最终把它归向形式主义,从而遮蔽了它的实质性内涵。
在这个断言中,康德采取的是否定性的描述方式,其目的是要强调善良意志即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的唯一性,因此在保全这一条件下,我们可以用肯定性的表述方式将这则断言转换为:在世界之中,甚至在世界之外,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的善的东西只是善良意志。
这样,我们就更加明显看到,既然这一断言只涉及无条件的善和善良意志这两个概念,因此对这则断言的理解也就归结为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并且一方面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所谓无条件的善是指这样的善,它是通过意志活动本身而善的,另一方面,“善良意志”这个概念的语义重心与其说在意志,不如说在善(良),即这个概念言及的是意志的无条件的善良性,[5] 显然,“无条件的善”和“善良意志”这两个概念又是彼此交叉互释的,[6] 于是,理解上述断言就还原到对其中任何一个概念的解释上——实际上最终体现在对“善良意志的善良性”(the goodness of a good will)的解释上。
现在仅仅从对善良意志概念的解释要求就可以看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康德道德哲学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作为道德哲学的核心价值语词“善”,被康德用来描述的对象不是通常所说的行为之最佳结果,而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的规定根据——意志,由此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论价值取向就不是众口交赞的快乐、幸福原则或功利原则,而是自由原则,因为唯有意志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也才能最充分地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以至于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也就莫过于意志本身了;相反,幸福虽也是人生追求的最终目标——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幸福是自为的善或最高的善[7],但从道德心理学来说,幸福最终基于感性的自然欲望的满足,要获得幸福必须屈从于一切能够满足欲望的对象之规定,从而至少部分地会不得已而放弃自由,在这种意义上,享有幸福也是不幸的[8];之所以幸福,是因为欲望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而之所以不幸,是因为如此这般的满足是以限制意志自由和屈从欲望为代价的,从这两个层面来说,幸福虽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是最高的善,但从康德立场来看则是有条件的善。
这就是康德提出善良意志概念的伦理学史意义之所在。
如上所述,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最终落实到对善良意志的善的解释,那么,作为解释的开端,我们自然而然首先要问:什么是善?正如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任何其它道德理论中一样,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关于善的问题既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也是一个最难回答的问题;之为核心问题是由于它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指向和目的,而之所以难于回答是因为善的意义是如此广泛,以致很难在被称之为善的事物中找到某种共同的性质,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善的意义和存在同样多,它既可用来述说是什么,如神和理智;也可用来述说性质,如各种德性;也可用来述说数量,如适度;也可以述说关系,如有用;也可以述说时间,如良机;也可以述说地点,如美宅;诸如此类。
这就说明,没有某种东西能是共同的、普遍的、单一的。
”[9]尽管康德在“何谓善?”的问题上与亚里士多德持有根本不同的观念,但很可能由于他意识到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善的意义的多样化,所以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并未直接为我们提供一个关于善的定义,而是将善的讨论首先引向我们通常所认同的那类善美之物。
在如上关于善良意志的断言中,康德已说明,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的善的东西只是善良意志,这意思是说善良意志是唯一的无条件的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唯一的善,相反,除了善良意志之外,康德提到了有许多东西“在很多方面毫无疑问是善的和可取的”[10],比如,思维能力方面的智力、机智和判断力;精神才能方面的勇敢、果断和执着;由幸运赠赐的东西如权力、财富、荣誉、健康和幸福;以及各种精神气质如节欲、自制和沉静。
这些都是人们在普通的实践生活中理所当然地认同为善美的东西,康德也认为它们是善的,但与日常直观的看法不同,康德认为它们只是有条件的善,而不是绝对而无条件的善,因为惟有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享有这些东西的人利用它们去实现某种目的,并且一方面这目的是善的,另一方面这些东西作为手段对实现该善良目的是有价值的,我们才能够说它们是善的;显然,它们的善良性依赖于人们使用它们的方式、它们与别的东西结成的价值关系,特别是通过它们要达到的目的的价值性质,如果所有这些因素都是善的——用康德的语言来说,如果有善良意志相伴随或以其为前提条件的话,那么它们就是善的,既然依赖于自身之外的环境关系,并且是受前提条件制约的,所以是有条件的善。
也正因为如此,如果环境关系发生变化,它们不再为善良意志所伴随,而反过来受邪恶意志的支配,也就是说,拥有它们的人以邪恶的方式来利用它们,以便实现其邪恶的目的,那么,它们就是恶的。
它们既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恶的,因而当其为善时,就是有条件的善,如J.A.爱特威尔所概括:“如果某个善物G可以变坏,或有助于催发坏事,也就是说,有可能当G不受善良意志的支配,并明确G是受邪恶意志的指导和控制,那么G就只是有条件的善。
”[11]智力、勇敢、权力和财富等是善的,因为它们可被运用于诸如促进公益事业、维护世界和平等善良之举,但并非是无条件的善物,因为它们也有可能受邪恶意志支配而被运用于诸如偷盗、奸淫、杀戮等邪恶之行,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不止是一般意义上的恶行,而且如康德所说,“成为最大的恶,是极端有害的(äußerst böse und schädlich)”[12]。
一个杀人凶手若是智勇双全,并且具有极高的判断力,那么当他逍遥法外,继续行凶作案时,他所造成的恶行一定会比他若是没有这些品质所造成的恶行要恶劣得多。
康德还特别注意到那些曾被古人所称道的品质,即所谓斯多亚式的美德,如“沉着冷静”等,认为“它们从很多方面看不仅是善的,甚至似乎构成了一个人的内在价值的一部分,然而决不能说它们是无条件的善,因为如若没有善良意志之原理,它们就可能变成极大的恶。
一个恶棍的沉着冷静会使他不仅变得更加危险,而且在我们看来,也使他比没有这一品质变得更加可怕。
” [13]由此可以看出,有条件的善物也有这样一个特征:当它在有条件这一限度内,受善良意志支配时,它越是有价值,那么,当其受邪恶意志支配时,它就越发恶,也如罗斯所说:“那些善物当同别的东西(亦即邪恶意志)结合后就构成这样一个整体,它本身是恶的,并且甚至比单有别的要素更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