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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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 复旦大学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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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一、“善良意志”与“义务”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强调人的自律,认为人类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与生俱来的,而不是后天习得的。

基于此,他提出道德律令的概念,并认为其是普遍性的道德准则。

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的行为,为实现个人功利目的而行事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

因此,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取决于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律令时,我们才是自由的。

“善”是道德哲学的核心词,善所形容的对象是行为所依从的准则以及其规定根据——意志,唯有意志(的坚定带来的自律性)才能不受任何外在的必然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决定,才能达到自主、自由和自律的至高无上的境界,从而充分的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因此,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莫过于意志本身。

康德的道德律令又被称为善良意志,它是道德价值的真正来源。

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物,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实践理性。

所谓实践理性就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即与认识能力相对应的意志能力,与知识相对应的行动能力。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并为普通人所熟知的重要道德意识,他强调唯独善良意志能够被设想为无条件而善的东西。

平常人的意志往往为欲望所支配,但这并不自由,作为道德的意志来自常人却又高于常人的意志,才是在实践中体现的理性思维。

善良意志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化,就是与偏好相对的义务。

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是见之于理性的善良意志;而偏好是处于常人的感性和欲望,因而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普遍法则的约束力。

正是因为在义务同善良意志相联系,康德的伦理学又被称为义务伦理学。

由此康德推出关于义务的三个命题:第一,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来源;第二,义务本身就是善,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第三,义务就是由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而行为必要性。

由此可看出,康德义务论伦理学的“义务”,是指行为者服从理性支配的义务,尊重规律的义务,遵循善良意志的义务,也就是执行绝对命令的义务。

第六讲义务论

第六讲义务论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反复的加以思索,他们就 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康德
有没有绝对的道德规范?
一、“道德规范是绝对的”
案例:哈里·杜鲁门与伊莉莎白·安斯康
作为作出向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决定的人 ,美国第33任总统哈里·杜鲁门将永远被人 们记住。当他1945年成为总统的时候,随着 富兰克林·D·罗斯福的去世,杜鲁门完全不 知道关于这种炸弹的进展情况,不得不由总 统顾问向他提供这些情况。他们说,联军将 要在太平洋赢得战争了,但是代价巨大。已 经做好了登陆日本本国岛屿的准备,甚至会 比诺曼底登陆更为血腥。然而,在日本一两 个城市使用原子弹,可能会使战争迅速结束 ,就没有必要登陆了。
因此,经过全部的深思熟虑的真诚(诚实)是神 圣的,并且是理性要求的绝对命令,不受任何权 宜方案的限制。
这个论证可以以更一般的形式来阐述:
我们受到诱惑,想把不撒谎的规范作为例外来处 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认为诚实的结果是 不好的,而撒谎的结果是好的。
然而,我们从来不能确定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 —我们不可能知道好的结果一定会随之而来,撒 谎的结果也可能难以预料地不好。
五、对康德基本思想的另一种审视
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在《伦理学简史》(A Short History of Ethics, 1966 )一书中指出:
“对很多从未听说过哲学(更不用说康德)的 人来说,道德大概就是康德说的那种东西。”
——这就是说,规范体系不考虑人的需要和欲 望,它是根据责任感必须遵循的。
康德的基本思想:
如果你应该(或不应该)做如此等等某事是真的,那 么,就一定有你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它的理由。
“如果你在一种情况下,接受把某一考虑作为理由, 你一定得接受在其他情况下也把它们作为理由来考虑 。”

张念瑜:关于康德的三大道德命题的解读

张念瑜:关于康德的三大道德命题的解读

张念瑜:关于康德的三大道德命题的解读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束语中指出:“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对它们反复思考,它们就越是使心灵充满常新而日益增长的惊赞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2010e,p.169)。

这段话后来被作为墓志铭镌刻在康德的墓碑上。

显然,作为宇宙学家和哲学家的康德,把道德法则看作是宇宙规律一样来敬畏与研究。

康德有关道德的著作主要有:《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1785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

在康德看来,“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导致到宗教。

”(康德,2010f,p.7),《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1794)也涉及到人性和道德问题。

《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是康德整个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奠基,同时也为《实践理性批判》打下了基础。

加之康德对道德形而上学的重视。

因而,《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康德的三大道德命题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提出了道德的三大命题。

第一命题:“不是出自编好,而是出自义务来促进他的幸福,而且在这时,他的所作所为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康德,2010d,p.406)这个命题的核心是“义务”。

简单地说,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是合乎道德价值的。

同时明确,出于偏好而追求幸福的行为不能确定为是符合道德价值的行为。

在此,涉及到偏好、义务、幸福概念及其关系的理解的问题。

我们从以下方面进行解读:1.偏好(Preferences)偏好被认为是美学、经济学和道德学说评价的价值基础。

在经济学中,偏好概念没有什么争论。

1963年,冯·赖特(Von Wright)首先对偏好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他学者对此也做过重要贡献。

在经济学中,偏好分为两类:一是“纯粹的”或“内在的”偏好,表示某人对某事的偏好超过另一事。

它是主观的。

但一个主体的纯粹偏好随着时间的移动而变化,又是相对的。

二是“外在的”偏好。

一个外在的偏好是通过一个客观的判断(理由)连接于一个内在的偏好。

康德与斯宾诺莎对自由意志的解读近现代哲学中的人类自由与决定论

康德与斯宾诺莎对自由意志的解读近现代哲学中的人类自由与决定论

康德与斯宾诺莎对自由意志的解读近现代哲学中的人类自由与决定论在近现代哲学中,康德与斯宾诺莎是两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哲学家。

他们对于人类自由与决定论的解读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立场。

本文将分别从康德和斯宾诺莎的角度出发,探讨他们对于自由意志的理解与解释。

一、康德对自由意志的解读康德是德国启蒙哲学的重要代表之一,他对自由意志的解读与伦理学和认识论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性的一种本质属性,同时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

在康德看来,人类具有自主性与自由意志,这意味着人们有能力根据自身的道德法则来选择行动,而不受外界因素的限制。

他将道德纯粹性与自由意志联系在一起,主张人们应该根据自身内心的道德准则来决策和行动,而非外在因素的驱使。

康德进一步认为,积极的自由意志并非无条件的自由,而是通过合乎理性的道德法则进行规范和约束。

他主张人们应该通过理性来约束和指引自己的意志,以此达到道德和自由的统一。

因此,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强调道德的自由与理性的合一,将自由视为人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斯宾诺莎对自由意志的解读斯宾诺莎是17世纪荷兰哲学家,他对人类自由与决定论的解读与康德有所不同。

斯宾诺莎主张人类的自由意志受到因果律的限制,认为自由的行为是由个体所受条件和原因的必然结果。

斯宾诺莎认为,自由并不等同于任意行动,而是在个体具有足够知识和理性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欲望和需要做出的选择。

他强调人们应该根据对自然和人的理解,以及个体对自身利益的认知,来推断和决定行为。

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体系中,人的行动行为受复杂的因果关系所制约,将人的决定归结为因果链的一环。

斯宾诺莎认为,了解和接纳人类自由行为受因果律限制的本质,是获得真正自由思考和行动的关键。

他提倡通过对自然和人的理性认知,摆脱对欲望和情感的束缚,实现真正的自由。

三、康德与斯宾诺莎的观点比较康德和斯宾诺莎对自由意志的解读存在着差异。

康德认为人类具有积极的自由意志和道德的自由,主张人们应该根据理性和道德法则来选择行动,实现自由与道德的统一。

康德的自由观

康德的自由观

康德的自由观
康德的自由观是他的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列入《实践理性批判》部分,和时空观一起组成批判哲学的三大主线。

康德对自由的定义非常复杂,他把自由分为广义自由和狭义自由两种。

广义自由与必然性相对立,而狭义的自由是指人的自由意志。

在康德看来,自由不是主观个人的,而是对于理性的存在,自由作为认识对象是先天普遍有效的,作为道德律令的基础是不可避免的。

他进一步把自由划分为先验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三个层次。

先验的自由源于理论理性,即设定一种“自由的先验理念”的必要性。

他认为,机械因果律永远需要追溯更早的原因,因此其序列永远是未完成的和不充分的,这就违背了充足理由律,无法解释这个世界的现实存在;因此必须假设一个最初的纯粹自发的原因,它本身不再有别的原因,因而是自由的,这样才能够彻底解释世界的发生。

实践的自由则在于人的自由选择。

康德认为,主体的自由选择必须是完全独立自主地进行的。

在他的分析中,主体作为选择者仅仅依据自己的主观基础进行选择;同时,作为意志本身,主体是自己构造自己的主观基础。

因此,主体可以完全脱离对象而在选择中作用于对象,因而是完全自由的。

最后的道德的自由则是以道德法则为基础的自由。

康德认为,只有遵循道德法则的行为才是真正的自由行为。

第4章 康德的道义论 - 副本

第4章 康德的道义论 - 副本
将上述准则普遍化,所得到的是 GM(a1):任何人当持续生存 会带来苦多乐少时,他将基于自 爱而自杀。
例1:禁止自杀
由于康德认为自杀是错,所以他要证 明a1的行为者不能一致的意愿GM (a1)成为一个自然法则,其论证如 下:
①GM(a1)不能成为一个自然法则, 因为它和我们所认知的自然法则不一 致,自爱在自然体系中有一个特殊功 能,即促进生命发展和延伸,因此如 果基于自爱而消灭生命,则是自我矛 盾。
(1)善良意志是一切行为、品质有无 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
(2)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它不因 所促成的事情而善,不因想望的事物 而善,也不因达到预期的目标而善, 因其本身而善。它是惟一因其自身而 善的东西。
看到别人受苦,心里很难受,决 定帮助别人,是道德的吗?
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
善良意志乃人的最重要属性; 理性是人的第二个最重要属性。
例1:禁止自杀
由于这一箴言本身完全不合逻辑,同 绝对命令相矛盾,所以不可能作为一 切人的普遍法则而存在。
这一箴言还违背了康德的实践命令— —每个人本身就是目的。这是因为, 如果此人为了逃避痛苦状况而毁灭自 已,他就把一个人仅仅用作维持较好 条件的手段,直至结束他的生命。
康德主张,人不是实现别人目的的东 西或手段,其本身就是目的;因此, 自杀者不可能消灭一个人(无论是他自 己还是别人)而不违背这条原则。
康德自认为证实了道德绝对之后, 在他看来显而易见的是,人们要 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务感而服 从道德绝对。
康德体系的要点与例证
我们已经“证明”,可以通过理 性无可辩驳地确立起绝对的道德 规则。
一个人要有道德,就应当出于义 务感而服从这些规则;所有人都 必须被视为独特的个体,决不应 被用来为实现别人的目标或目的 服务。

初探康德的自律原则与义务——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讨论

初探康德的自律原则与义务——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的讨论

4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3期总第838期No.3,2021Total of 838所谓的自律原则,就是人能服从于人为自己设立的道德法则,即“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

”康德极力为道德寻找一个形而上学的根基。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以寻求道德根基的方法,“分析地采取从普通知识到规定其最高原则的途径,再综合地采取从对这一原则的检验及其源泉返回到它在其中得到应用的普通知识的途径”。

康德综合运用概念分析法和先验论证法,只要这个“概念”在实践中得以运用,那么这个概念就是真的。

因此,康德先预设理性存在者拥有善的意志和自由,并且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其合理与在实践中发生的可能性,从而证明自律原则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1人的意志受影响的因素:善的意志和偏好在探讨自律法则之前,需要认真探讨的是善的意志。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开篇,首先区分了物理学(自然学说)和伦理学(道德学说)的概念。

康德正是在此双重意义上设想人的:作为感性的或自然的存在者,人服从自然法则而受因果关系所决定,而作为理智的或纯粹理性的存在者,人能够独立于因果决定论而按照自由法则行动。

因此康德认为,人的意志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时,具有自然本性的欲望,会有出于个人的偏好;然而,人类又是理性存在者,当人是纯粹理性存在者时,他们可以不依赖于外在的偏好,而自己决定自己的意志。

在感性的经验的层面上,人们会受偏好影响而做出不理性的行为;在遵循自己的理性时,人能按照善的意志去做正确的行为。

因此,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这本书的意图就是指向道德的世俗智慧,“建立完全清除了一切只能是经验性的、属于人类学的东西的一门纯粹的道德哲学”[2],找出并且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

2自然法则与自由意志所谓的自律法则体现着自由意志与自然法则的完美结合。

人们的自律表现在为自己设立道德法则,服从人的真实自我,按照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的原则去为自己立法。

康德的自由概念

康德的自由概念

康德的自由概念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自由的概念有着深刻的思考,并提出了自由的理论。

康德的自由概念主要包括自由的自律、自由的法律以及自由的公共精神。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对康德的自由概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康德强调自由的自律。

他认为自由不是无法无天的放任,而是在道德法则的约束下自主决定行动的能力。

康德将自由定义为“能够在道德法则的框架下追求真正幸福的能力”。

他认为每个人内心都有一个自律的理性,这个理性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让人们遵循道德法则。

自律的理性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之处,是人独有的特质。

康德认为自由并不是任性地追求自己的欲望,而是遵循自己内心的道德规范,并将其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

其次,康德认为自由不仅仅是个体的自律,也需要社会的法律保障。

他提出了法律自由的概念。

法律自由是指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可以自由发展自己的个性和能力。

康德认为法律是人们社会相处的规范,是一种公开、普遍、能够普及给所有人的规则。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自由,使其不受他人的侵犯和压迫。

他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认为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不论其地位、财产或社会地位。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才能实现自己的自由,享受自由的权利。

最后,康德关注的是自由的公共精神。

他认为自由并非仅限于个体的自由,还包括公众空间的自由。

他强调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可以自由地交流、讨论和发表意见,而不受到约束或恐吓。

康德强调公共领域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认为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建立一个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社会。

他强调公民在公共领域的活动要遵循理性和道德的规范,追求真理和公共利益。

总结起来,康德的自由概念包括自由的自律、自由的法律和自由的公共精神。

自由不仅仅是个体的自我决定和行动的能力,还需要社会的法律保障和公共领域的开放环境。

自由需要个体自律的理性、法律的保护和公共领域的民主开放,才能真正实现。

康德的自由概念对人们在追求自由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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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意志自由——义务论的理解 摘要:康德的伦理学长期以来被称为义务论。他所提出的“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自由是理性的本质,人为自己立法等观点,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而这一切观点组成了康德义务论的基石,形成了康德独具特色,又影响深远的道德哲学体系。 关键词:康德;道德;义务论;善良意志;自由;绝对命令; 正文: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物质利益的谋求。而康德的义务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 一 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将围绕人们对康德道德思想的理解的主要著作——《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的观点来展开。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他想提供一种可实践的,对普通人有用的通俗的道德哲学。他要做的是把这些日常理性中已经包含着的道德法则单纯地提取出来,加以论证,以便在哲学的层次上对任何一件行动的纯粹道德内涵的判断进行指导。 正如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所说的:“在道德的事情中,人类理性甚至凭借最普通的知性也能够很容易就被引向相当的正确和详尽”。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中写到很多关于“通常的道德理性知识”,如,对自己的责任,对他人的责任,这也是为了广泛流传,易于为其他的通常理智所接受。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书中的开始,康德指出,任何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有的伦理学家用知识来解释善,如苏格拉底、柏拉图等;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如奥古斯丁、阿奎那等;近代以来,更多的伦理学家则把善看成是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康德反对上述一切看法,他认为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只能来自人的理性自身中的善良意志,一切其他品质,如明智、勇敢、果断、不骄不躁等,虽然从许多其他方面看来是善的,但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指导,就可能成为极大的恶,同样,那些导致幸福的东西,如财富、权力、健康、境遇如意等,若没有善良意志的正确指导则会使人自满和傲慢。而善良意志是我们在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内在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善。“善良意志”学说把道德的基础从经验的(通俗道德)外在的对象转移到了先验的主体意志中来。 康德随后举了四个例子来引出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行为。当然,这四个例子并不是随便举的,而是有着严格的内在逻辑关系。这四个例子包括:一、做买卖童叟无欺(对他人的消极义务);二、不放弃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的消极义务);三、帮助他人(对他人的积极义务);四、增进自己的幸福(对自己的积极义务)。康德指出,这四个例子里,人们容易看出这些行为要具有道德涵义必然是“出于义务”,而不光是“合乎义务”。“合乎义务”在普通的道德理性来看是值得褒奖和鼓励的,它属于“普通的道德理性”。但从哲学的道德理性来说却还不值得高度推崇,真正的有道德力量的是,它是否真是“出于义务”而做的。有人做好事是出于长远利益的诉求,或是出于本身乐善好施的性格,有人存活生命只是出于本能,追求幸福只是为了享乐,在康德来看这些都不能算作是道德的。只有为了义务而去做好事,这才能上升到哲学的道德理性的层次。 通过康德从一般“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的论证来看,哲学的道德理性能够从普通的道德理性中把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道德的行为分辨出来;道德的形而上学则能够在哲学的道德理性或通俗的道德哲学中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这种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原则(“自律”), 它的必然性根据则是实践理性批判的课题,后者将这种可能性归结为人的自由,这就在更高的层次上回到了全部论证的起点即自由意志。 康德从一般“有理性者”和自然物的区别出发来自上而下地展开论证。有理性者的行动与自然作用不同就在于它有意志,即它不是按照法则运作,而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这就是实践理性。但如果一种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受到经验或感性的“爱好”的影响(如在人类那里),这种影响对意志来说就成为偏离法则表象的、偶然的,而实践理性的规定就对它成了“命令”。命令分为有条件的(假言的)和无条件的(定言的),前者只是为达到某个具体目的的技术性的明智的劝告,后者才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它唯一的原则只是实践理性本身,即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逻辑一贯性,它被康德表述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 在“绝对命令”的引导下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进入到道德形而上学,再到实践理性批判。就是在“纯粹实践理性批判”的维度把一切命令归结到“善良意志”和意志的“自律”, 也就是对意志自由进行一番批判的考察后,将之作为定言命令(道德律)这一“先天综合判断”之所以可能的前提。从纯粹“理性”的眼光看,我们的行为及行为的意志不是要自相矛盾,而是要成为普遍法则,才能够保持一贯性,这是评判一件行为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标准或准绳。不从行为的逻辑一贯性和不自相矛盾的这种类似于“自然法则”的形式规律来立论,而是从行为的目的是否能成为绝对的最高目的来立论。实际上,作为意志行为,如果没有一个最高目的,则一切目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性,而不过是一大堆互为手段的行为。因而,要使意志行为不变质为机械因果作用,而始终是目的性(意志)行为,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的目的,这就是与一切物性不同的人性本身。所以四个例子的意义就在于:1.不把自己的人性当手段;2.不把他人的人性当手段;3.以促进自己的人性为目的;4.以促进他人的人性为目的。即人不是手段,是目的。 而对于一般意志的自我立法或“自律”的原则是,“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这是绝对优先于其他一切法则和目的的。前面的命令表达了道德法则,但并没有表明这些法则就是立法的意志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所以很容易拿另外的某种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要遵守这些法则。但普遍的意志立法这一原则就使每个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挺身而出,成为了义务的最终承担者,人必须努力克服自然王国的干扰,自律才成为了人的一种“义务”并获得了令人敬重的尊严。 二 把道德原则提升为纯粹的形式(定言命令)是康德伦理学的一个重大的贡献,它使道德生活中的伪善无法藏身。“出于道德律”、“为义务而义务”的确很抽象,但至少能使一切试图把道德利用来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工具的做法不再理直气壮。从日常的普通道德知识提升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进步,而且应当理解为现实历史的进步。“人是目的”则是近代以来西方社会逐步形成的共识,直到今天还支配着西方国家民众的道德意识,甚至成为全球大多数国家所公认的“道德底线”。 康德把道德完全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他看来,只有自由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道德本身不是自足的教条,而是要由自由来建立、并由自由的规律来判断的法则。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自由也有可能导致不道德,但自由本身的规律(自律)则必定是道德的。在康德看来,真正的自由只能是有规律的自由,是自律,即理性的自我监督。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为自己负责,它是“义务”。所以自由就不是非理性,而是理性的本质,同时也就是人性或人的本质。 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是一种非神性的理性存在的特征,亦即人的特征。按照他的说法,这也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能做到的极限,是所能达成的最高的东西,是一种自然获得的能力,而非神圣的意志。超人的存在者身上没有任何的障碍性的冲动来抵制他的意志的法则,他会很乐意地遵循法则来做这一切。神圣性是意志本身不提出与道德法则相冲突的准则,它完全乐于执行道德法则,义务是指道德法则在人类那里是一个绝对命令式,要求人执行。人必须要有克服一切感性地起相反作用的冲动的能力,这种道德力量就是意志自律。想要获得道德的能力,就是要提升道德动机。而绝对命令的达到就是人的终极目的,它关乎人类的全部使命,对于人来说,人们坚定地改造自己的行事方式,坚定自己的准则,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就会拥有作为理性的动物在遵从其义务时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这是人在遵循自己的义务时准则的力量。这种道德力量,作为道德勇气,也构成了人最大的、唯一的、真实的战斗荣誉,亦即实践的智慧,因为它使生存于世的终极目的成为自己的目的——只有拥有了它,人才是“自由的”、“健康的”、“富有的”,是“一个国王”,人既不能因为偶然也不能因为命运而受损,因为人自己拥有自己,有道德的人不可能失去其德性。 同时康德也强调道德法则运用的条件、经验、环境的作用,他认为,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也是不可少的,他说,先天的道德律总是需要由经验磨砺的判断力以运用于现实生活,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具体地发挥作用的,正是道德。人类当然需要道德法则,但我们也需要知道如何运用这个法则。这样我们就需要人性的知识,否则离开人的根本的“社会”本性,就无法有效地履行我的义务,发展我的才能;如果我对我的邻人的特殊需求和哪一种帮助最有利于她一无所知,我就无法承担起帮助我的邻人的义务。没有关于人性的知识,我们的善良意图就易于导致无结果甚至帮倒忙的行为。康德曾说,我们有义务保持自己的健康,促进别人的幸福,为世界和平工作,如果不计我们行为的可能的后果,人们就甚至无法去做这些事情,这些事情不可能不计后果。他认为任何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道德行为更是如此,甚至考虑行动后果对选择道德行动的作用,这都是义务论中的康德学说的原本面貌。但是并不等于说康德将道德作为产生某种事态的结果加以使用,恰恰相反,康德认为,行为应该出自于义务,这应该作为行为的目的,这也才是作为道德原则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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