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正电子诉广州宝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大方正诉宝洁分析

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1003班姓名:***学号:**********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2008年6月份,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子”) 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宝洁”)告上了法庭。
方正电子诉称,其在2008年年初,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
方正电子认为,倩体“飘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告客户复制、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
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行为属于对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是:一、单字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
二、字库的购买者能否自行将其中的字体用于商业印刷。
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字库字体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范畴,但是《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字体,是以特殊的线条和结构方式达到艺术审美效果的以文字形式展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有形性、艺术性等特征。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

方正诉宝洁字库侵权案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经过一审、二审,2011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是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
今年,方正诉宝洁“飘柔”二字侵权案件闹得沸沸扬扬,许多人于是知道了“字体侵权”这个“概念”。
暂且不说字体侵权是不是一个伪命题,至少让许多人模模糊糊知道了还有这么一回事情。
这个事情的传播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社会上已经有人抓住这一“商机”,开始挣钱了:一些公司已经收到通知或者律师函,通知或者律师函中告知贵公司使用的某某产品或者某某广告使用了某字体,属于侵权,应该进行赔偿等等诸如此类的话。
本文作者亦接到不少当事人的咨询,询问使用他人字体是否可以构成侵权,以及收到类似通知如何进行处理等等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本文认为原因是:一方面媒体对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一些报道,大家知道了有这个事情;另一方面许多人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这个案件,不但不了解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知道,只是知道发生了这么一个事情,“因为宝洁使用了倩体字的‘飘柔’,方正起诉了宝洁,要求赔偿一笔很大的钱,”仅此而已。
为了解释所谓的“字体侵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需要回顾一下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
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10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

方正诉宝洁版权侵权作者:张玉瑞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6期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宝洁公司委托设计公司设计,而后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上使用了倩体字“飘柔”;“飘柔”二字产生于该设计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购买的方正公司计算机字库正版软件。
方正公司认为,其发行的不是计算机软件,而是美术作品,所以宝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飘柔”二字,构成版权侵权。
方正一审败诉;现在又有非外资企业准备对方正公司收费要求提出不应交费的确认之诉。
一、现实很严峻(一)理清字体版权保护范围刻不容缓目前计算机字体业者维权活动针对的并非个别企业,而是全中国所有的企业。
全国大大小小的字体业者,纷纷向企业发出律师函。
有多少企业接到这样的律师函,支付了多少钱,恐怕单个字体业者自己也说不清。
计算机字体单字“商业使用”收费影响面之大,远超卡拉OK收费,如果获得法律支持,会涉及所有中国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金额恐怕要以百亿、千亿人民币计算。
因此,通过二审判决,厘清字体版权保护的范围,已刻不容缓。
(二)法院已被推到悬崖边在方正诉宝洁案二审开庭期间,字体业者以“影响字库行业前景的诉讼”为标题,发动了宣传攻势。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字库侵权情况愈演愈烈,但字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却鲜有胜诉案例。
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方正诉宝洁侵权案一审以方正败诉告终,其败诉结果无疑使本就惨淡经营的字体设计产业雪上加霜。
字体业者则表示,黑体、宋体、仿宋和楷体不收费,这几种字体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90%以上的需要,包括书籍、报纸的出版发行等。
甚至有个别专家也认为,设计公司获得了方正公司的软件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宝洁公司已经可以不经方正公司许可而直接出于商业性的目的把“飘柔”两个字去复制在其商品包装上。
方正公司对“飘柔”倩体美术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宝洁公司没有经过许可、没有付费,这就是侵权行为。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字库版权保护比较研究摘要: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引起了人们对版权保护的讨论,字库为美术作品抑或计算机软件,本文试从比较各国立法入手,探析对字库的版权保护。
关键词:字库保护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方正诉宝洁、家乐福一案最近北京一中院以维持原判落下帷幕,最终认定宝洁公司在其洗发水等产品上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飘柔”不构成侵权。
但是,此案的败诉对于如何从法律上合理有效的保护字库留下了更多的思考。
按照字库格式,可以分为truetype字库和postscript字库。
当前在我国,主要有方正字库、华康字库、长城字库等。
作为字库,具有以下特征:(一)设计开发的独立性。
字体开发人员基于开发工具独立开发的应用软件,从设计、编码到打包输出,都是针对操作系统独立设计。
(二)应用的从属性。
字库不能在操作系统中独立运行,其应用必须基于文字、图形、视频等软件。
(三)外观的愉悦性。
字库是对单独字符美化、编码而形成的字体集合,人们在使用字库以及依靠字库设计的作品中获得愉悦感。
(四)使用的可重复性。
字库安装在计算机后,可以按照操作者的指令随时从存储媒体中读取,把电子信号转化为可读取的、具有美观的可视内容,可以不断的重复使用而不损耗。
一、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一)美国的立法和实践1988年,美国版权局发布了《数字化字体版权问题的政策决定》:认为由于美国版权法明确禁止字体本身的版权保护,电子字体只不过是字体的数字化,数字化没有创造性劳动,只产生固定格式的数据,所以不产生新的权利,电子字体没有版权保护。
在eltra corp. v. ringer 一案中,美国版权局认为, 因为字体的功能, 或者说它们只能被以特定方式表达的特性, 使得有些字体存在固有的相似性。
因而, 美国版权局拒绝对字体作品进行版权登记。
但在1992年发布了《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美国版权局认为矢量字体(scalable typefonts)软件存在创造性劳动,因而是版权保护的单独对象。
论方正_倩体字_的非艺术性_刘春田

论方正“倩体字”的非艺术性刘春田内容提要:对于方正“倩体字”法律纠纷,争议的核心不是字体问题,而是单个方正字是否是美术作品问题。
采用劳动与创造相区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关键环节和制作过程,结果表明,方正字库和与字库互为规定的单个字型,其生成过程从始至终,都是劳动,没有创造行为。
方正字制作过程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对比研究说明,方正字不具有书法艺术的本质属性,与书法艺术有本质区别,不是作品,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关 键 词:字形 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创造 劳动围绕方正“倩体字”发生的法律纠纷,涉及著作权,乃至整个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知识财产与其他传统财产的分水岭,涉及人们赖以分析、研究、辨识、判断、区别人类不同行为的思维方法,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具有普遍意义。
通过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反映了科学的思维方法、思维工具的重要价值,彰显基础理论与方法在知识产权研究与实践中的决定性的、主宰的地位。
知识产权学界对纠纷的性质和结论,相去甚远。
有从“方正字”的独创性水平高低来看的,有主张所谓“权利用尽”者,有认为字库售出后即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者,也有主张利益平衡者,还有以鼓励字库产业发展为由,主张支持方正请求者……本文认为,作者简介: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按:最近,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案引发的计算机汉字字库及字体法律问题受到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广泛关注。
案件所涉及的计算机字库、字体和单字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应受何种法律保护、受保护的条件和法理基础等问题,关系到对著作权法中作品、作品独创性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对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区分原则的把握。
为辨析这些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本刊特开辟“专题评述”栏目,刊登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顾问委员会专家刘春田、陶鑫良、张平、许超以及有关学者撰写的文章,以启迪广大读者思路,并营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 。
评方正公司诉宝洁倩体字侵权案方正与宝洁公司诉讼的胜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诉争带来的是知识产权理论的重大课题,不仅是对司法,也是对理论界的一个挑战。
字体侵权的是与非

著 作权法 只保护特 定的作 品,而不保护 文字 的结构形 式或者
书法的流派 、风格特 点 。我 国的 《 作权法 》并没有规 定文 著 字的结构形式或者书法 的流 派、风格特点享有著 作权 ,
虽然 媒体 对 于该 案 的介 绍经 常使 用 “ 体侵 权 ” 的概 字
ln v t n n o ai o
中的具体 单字 “ 飘柔 ”设计 的成果提供 给被上 诉人宝洁 公 司 进 行后续复制 、发行,NC 公司 的该 行为属于其对 涉案倩体 IE 字库产 品合理期待 的使用行 为,应视 为 已获得 上诉人许 可 的 行为。 ”
通 过这 个案件 的回顾我们 会看 到 :1 、北大方 正确 实 因
l nov ton n ai
创新 知识产权
了解 释所谓 的 “ 字体侵 权 ”到底 是怎么 回事 ,我们 需要 回顾
一
字体侵权 的是与非
赵虎
下这个 案件的前因后果 。 20 年5 ,北 京北大 方正 电子有 限公 司在家 乐福 中关 08 月
村 广场店购 买 了广州 宝洁公 司生产 的 “ 飘柔洗 发露 ”、 “ 飘 柔 精华素 ”等5款产 品 。方 正公司认 为 ,生产 商广州 宝洁和 5 销 售商北 京家乐福侵 犯 了其 著作权 ,故提起诉 讼,要 求广州 宝洁立 即停止使用 并销毁所 有带有 方正倩体 系列、方 正卡通 体和方 正少儿体 字库字体 的外包装 、产 品标识 、产 品商标 、
在网络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利 用互联网的便利可以下载多种字体, 但很少人会考虑到著作权的问题。加 之以前国内也很少出现这种关于字体
的诉讼案,因此国内大多数家电企业
产 品广 告宣传 品;北京家 乐福立 即停止销售 所有带有 上述字 库字体 的产 品;两被告公 开赔礼道 歉、消 除影响 ,并赔偿经 济损失 。2 1年1月 ,北京市海 淀区人 民法 院作 出判决 ,驳 00 2 回了原 告北京 北大方正 电子有 限公司的诉讼 请求 ,理 由是 : “ 正倩体字 库字体具有 一定 的独创性 ,符合我 国著作权 法 方
版权默示许可的客观判断标准--从"方正"诉"宝洁"案说起

符合著作权法 上的美术作 品的定 义的 ,所 以倩体字 库之 中的 方正倩体字库 。方 正公司将 自己版权 的复制件 占有权转移 给 “ 飘柔” 二字并不受到版权 法保护 ,宝洁 公司对其使用 并没有 了 NI C E公 司 , 而N I C E公 司 之 所 以购 买 倩 体 字 库 就 是 为 了 对 侵犯方正公 司的著作权 。
之 中。虽然这一过程之 中没有论及版权 问题 ,但建筑师和 机 场 的这一系列做法产 生了默示许可 ,机场 因合 同中所规 定的
故对建筑师产生 了合理信赖 。 而在 2 0 0 4年 发生的 F i e l d 我 国法律对版权 默示许可 尚未有 明确 的规定 ,而版 权默 报酬 , Go o g l e 案 是一起 网络搜索引擎因系统缓存“ 复制” 了其他 网 示许可 的概念也 没有统一的标准 ,在 不同环境下其 也有 许多 6 】 。这一案例 极大的发展 了 外延 。综合现有 文献记载 以及 《 信息网络传播条例》( 有学者 站版 权作 品而 产生版权 纠纷案例【
今传 媒 2 0 1 5 年第 8 期
传 媒 与法
版权 默 示许 可 客观判 懿标准
从“ 方正” 诉“ 宝洁 ” 案说起
朱 华
(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 2 0 0 4 4 4 )
摘 要 :方正诉 宝洁案 以方正公 司的败诉而结尾 ,法院认为宝洁公 司使用“ 飘柔” 倩体 字是基 于方正公 司的默 示许 可,而其依
时 , 由于 本 案 的 判 决 使 得 默 示 许 可 在 版 权 中 的适 用 判 断 也 得 建 设设计某一阶段 的设计图 ,在设计 图完 成之后 ,设计师 和 到 了进 一 步 的讨 论 。 机场 都希望设计 图纸被 复制下来 ,并且用 在机场建设 的工程
【搜案】

达 到 近 5 0 名 。 钱 列 阳 、 许 兰 亭 、 李 肖林 、 杨若寒等律师都在此 案 中担任辩护 人 。
由北 京市检察院 第二 分 院提起 公 诉
的 2 8 名被 告人 中, 除 了亿霖集团实际
控制人赵鹏运以及先后两任法定代表人
赵代红 和屠晓斌 , 其余均是亿霖集团各
分 公 司的总 经 理 、
令被告赔偿机票等损失费 5826 元 , 赔
偿精神抚 慰金
55 .
万元 ,
两 被 告承 担连
带责任 并赔礼道歉 。 而北 京市朝 阳区人 民法 院 已经 正 式 了我 国第一 起 “ 航 空 黑
名单 ” 案 。
据范后军称 , 200一 直 申诉 。 从 2 0 0 5 年 开 始 , 他 乘 厦
14 2 万 元 , 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
出的合理 费用
5
8
.
万。
3 8 亿非法存款暴 露证 券业 “ 潜规 则 ”
以 “ 保本付息 ” 为诱饵 , 浙 江省 宁
波天一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非法 吸收公 众
存款达 38 亿元 。 据悉 , 这是浙江 省迄
今最大 的一 起 非法 吸 收 公 众 存款案 , 同
制 , 但 9 月 1 1 日登 机 仍遭拒 。
盗用北大方正 字体宝洁和家乐福遭索赔
日前 , 北 京市海淀 区人 民法院受理
了原告北 京北 大 方正 电子 有限 公 司状 告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 司 、
北京家乐福商
业有限 公 司侵犯 著作权纠纷案。 北 大方
正认为 , 广州宝浩和北京家乐福均侵犯
了其著作权 , 故诉至 法院 , 要求被 告广
州 宝洁立 即停止 使用并 销毁所 有带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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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方正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
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后方正公司发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体“飘柔”二字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方正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被告室洁公司辩称,汉字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
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
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
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体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
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计算机等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发展的历史也用样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一个单独的字、字母、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品,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同样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在50年的保护期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使用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的时代。
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宝洁公司设计产品标识用字,宝洁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方正公司对其字体库中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方正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其字体库软件后,对于应用该字体库而产生的单个字体是否还享有著作权。
2010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但如果认为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依据不足,因此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北大方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北大方正提出的“未经许可”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既有广告公司这样为了商业目的使用的购买者,也有仅仅是为了屏幕显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购买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将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销售的情况下,这一销售模式足以使广告公司这样的商业性购买者合理认为,北大方正未对其商业性使用具体单字加以禁止。
而对于广告设计公司这类购买者而言,其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该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提供给客户进行后续使用,这一使用方式是商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亦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如果禁止其实施上述行为,或要求其客户在后续使用其设计成果时仍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许可,则对于此类购买者而言,其很难以此作为工具进行商业经营,该产品对其将不具有实质价值,购买该软件也不会给此类购买者带来合理预期的利益。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案件评析】
从上述判决中不难看出,二审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回避了“字库中的单字有无著作权”这个问题,而是以“默示许可”驳回了北大方正的诉请。
但是北大方正对其字库以及字库中的单个字有无著作权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北大方正对其设计出来的字库是否享有著作权。
这需要从该字库产生的过程来分析。
北大方正先设计出书写字体,然后运用计算机软件对该字体进行扫描、笔迹分析、数字化拟合等一系列程序形成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再通过特定的软件(字库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进行调用、解释,上述程序运行后,可以实现在选定的字体范围内,通过输入某种汉字而得到统一风格的字库字体,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字库字体是创作出来的字体,是由书写字体转换而来,是根据书写字体的特点,一笔一划拆开又重新组合的作品,在转化的过程中创作者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所以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如果没有字库企业将书写字体转化为字库字体这种跨时代的技术,我们即使有电脑,没有输入法,也打印不出汉字,更不用说现在各式各样的艺术字体了,所以艺术字库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是毫无疑问的。
事实上,一审法院也认为:北大方正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
北大方正从齐立处取得其设计的倩体字体的权利,综合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作为字库软件光盘销售时亦以公司名义署名。
北大方正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
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北大方正对倩体字库字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其次,关于北大方正对汽车,关于北方正对于字库中的单个字有无著作权。
目前我国关于字库中的单个字体是否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其纳入著作保护范围只能归类为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在现实生活中,美术作品通常指绘画、雕塑等作品;在东方国家,书法也成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对象。
在上述几种美术作品中,绘画、雕塑的审美功能性较强,原创性和选择度较大,比如针对同一处景色、通过绘画展现,可以有多种表达的选择,不同作者的作品之间差异较大。
但对于写法受到一定局限的汉字来说,情况有所不同。
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
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每各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
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否则会成为通常意义上的“错字”。
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宇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在已有的汉字基础上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此种方式的独创性要求不能过低,
必须形成鲜明独特的风格,能明显区别于其他字体,否则以对于一般作品所谓的“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考量和认定侵权,对于基本结构和笔画相同的汉字来说,保护范围过宽。
就汉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作为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
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
因字
库字体需要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其中单字的独特风格更受到较大限制,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字书法作品,无法相提并论,也不同于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宇。
但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
对于此种字库作品,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但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也使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如对于同一个倩体字,粗中细三者之间的差别并不足以达到三者都具有独创性,成为三个美术作品的程度;对于简单的单字,与其他字体中同一单字在字体意义上并无明显区别。
此外,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议
计規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
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
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
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版权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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