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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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 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中共党员100条禁令

中共党员100条禁令

中共党员100条禁令政治纪律1.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2.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3.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4.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5.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6.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7.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8.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9.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11.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12.严禁挑拨民族关系13.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14.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15.严禁对抗组织审查16.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17.严禁叛逃行为18.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19.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20.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21.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组织纪律22.严禁个人专权擅断23.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24.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25.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26.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7.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28.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29.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30.严禁诬告陷害他人31.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2.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33.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34.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35.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36.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37.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38.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39.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40.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廉洁纪律41.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42.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43.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44.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45.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46.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47.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48.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49.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50.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51.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52.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53.严禁违规兼职54.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55.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56.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57.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58.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59.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60.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6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62.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63.严禁公款旅游64.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65.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66.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67.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68.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69.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70.严禁违规用房71.严禁权色交易群众纪律72.严禁侵害群众利益73.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74.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75.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76.严禁粗暴对待群众77.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78.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79.严禁党员见危不救80.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工作纪律81.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82.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83.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84.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85.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86.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87.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88.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89.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90.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91.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92.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93.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94.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95.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生活纪律96.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97.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98.严禁违反公序良俗99.严禁违反社会公德100.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

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

【政治纪律】1.严禁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3.严禁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4.严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5.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6.严禁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7.严禁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8.严禁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9.严禁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10.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11.严禁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12.严禁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13.严禁对党不忠诚不老实;14.严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15.严禁匿名诬告;16.严禁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擅作主张;17.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8.严禁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19.严禁对抗组织审查;20.严禁组织、参加反党集会活动;21.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22.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23.严禁挑拨破坏民族关系;24.严禁组织、参加、利用宗教活动反党;25.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26.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27.严禁叛逃;28.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29.严禁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30.严禁搞无原则一团和气;31.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组织纪律】32.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33.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34.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35.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36.严禁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37.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38.严禁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39.严禁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40.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41.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42.严禁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43.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44.严禁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人事利益;45.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46.严禁侵犯党员民主权利;47.严禁妨害党员行使民主权利;48.严禁对依法行使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49.严禁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50.严禁压制党员申诉;51.严禁违规发展党员;52.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53.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54.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55.严禁违规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

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

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

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近年来,我国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旨在规范国企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国企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100条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

第一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企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受贿。

第三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违反廉洁纪律,不得收受礼品、礼金等。

第四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泄露国企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第五条:国企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商业活动,不得经商。

第六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保守国企的技术秘密和专利信息。

第七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加班或旷工。

第九条:国企公职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权益。

第十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保护环境,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

第十一条:国企公职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不得怠于职守。

第十二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加强工作学习,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十三条:国企公职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懈怠。

第十四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财务纪律,不得贪污公款。

第十五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保护国企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六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企的商业机密。

第十七条:国企公职人员应遵守国企的组织纪律,不得违反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加强团队协作,不得互相排斥或攀比。

第十九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守信用,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国企公职人员应履行岗位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以下省略,共100条)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为国企公职人员行为的准则,旨在规范国企公职人员的行为,维护国企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国企公职人员应深入学习、贯彻执行这些禁令,自觉遵守,以身作则,为国企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1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2020年 中纪委关于国企领导人廉洁自律五不准

XX有限公司MS-CARE-01社会责任及EHS手册(1.0版)制订:审批:2020-1-1发布2020-1-1实施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1-中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等事项。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工资或其他报酬。

中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的五不准规定1、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廉政建设. 法律法规-2-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为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规定中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470字范文稿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470字范文稿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470字范文稿2024年5月21口,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口起施行。

《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

按照相关解绛,“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

“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

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

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公职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部门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为了维护公务人员队伍的廉洁和公正形象,国家对公职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为底线。

下面将介绍公职人员不能越过的100条行为底线。

一、廉洁底线1.严禁公职人员受贿行为。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严禁搞权力寻租、吃拿卡要行为。

4.禁止公职人员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5.不得以权谋私,违法牟取利益。

二、廉政底线1.严禁公职人员参与权力腐败行为。

2.禁止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3.不得通过权力干预市场经济。

4.不得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等。

5.禁止以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依法行政底线1.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权益。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4.严禁违法违规行使职权。

5.不得随意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廉洁从政底线1.公职人员必须严守党纪国法。

2.不得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3.不得利用公权谋取私利。

4.禁止以权谋私、谋取非法利益。

5.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五、服务为民底线1.公职人员必须忠诚为民,为人民服务。

2.不得虐待、奸淫百姓。

3.不得对下属进行侮辱、虐待。

4.不得滥用职权,对待百姓不平等。

5.严禁违法违规对待群众投诉。

六、团结协作底线1.公职人员应保持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

2.不得搞宗派门户之争。

3.不得以个人名义干预组织工作。

4.禁止推卸责任、互相推诿。

5.不得逼迫他人接受己见或违法行为。

七、廉洁自律底线1.公职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2.不得在工作中从事非法活动。

3.不得违反党纪国法对自己监督。

4.禁止在工作场所违纪违法行为。

5.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涉他人自由。

八、道德修养底线1.公职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

2.不得有不道德行为,污损社会风气。

3.不得有婚外恋、家庭不和等不良家风。

4.禁止搞权色、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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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100条为了加强国企公职人员的管理,维护国企的良好形象,加强纪律建设,依法规范国企公职人员的行为,特制定以下100条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二、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向他人索取、接受贿赂。

三、保持廉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

五、忠诚履职,严禁为他人谋取私利或损害国企利益。

六、维护企业形象,严禁散布虚假信息或故意误导。

七、保守业务秘密,严禁私自泄露、出售相关信息。

八、依法履行职责,严禁滥用职权或违规操作。

九、遵循组织纪律,严禁拒不执行合法指令或命令。

十、履行工作职责,严禁懈怠、推诿责任。

十一、公正处事,严禁徇私舞弊、徇情枉法。

十二、落实工作纪律,严禁打卡、请假等违规行为。

十三、加强学习,严禁违背党的教育方针。

十四、维护公平竞争,严禁在招投标等活动中有违规行为。

十五、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严禁违反工作纪律。

十六、注重团队合作,严禁损害团队利益。

十七、严格遵守考核制度,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十八、保护环境,严禁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

十九、诚实守信,严禁失信行为或违背承诺。

二十、遵循公正原则,严禁有利益输送行为。

二十一、遵循企业规章制度,严禁违反内部规定。

二十二、严守岗位纪律,严禁擅离岗位或旷工。

二十三、保守保密工作,严禁泄露商业机密。

二十四、遵守企业守信承诺,严禁违约行为。

二十五、正当履职,严禁以权谋私或寻求私利。

二十六、严格财务管理,严禁挪用、浪费或私自处置资产。

二十七、加强自律,严禁违反组织要求。

二十八、完善工作纪律,严禁违反规章制度。

二十九、坚守廉洁底线,严禁涉及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十一、依法用权,严禁滥用职权或不正当行使权力。

三十二、加强工作纪律,严禁违反工作分工。

三十三、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杜绝不端行为。

三十四、提高自身素质,严禁虚报冒领工资或津贴。

三十五、维护行业秩序,严禁与竞争对手串通勾结。

三十六、保护知识产权,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十七、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推诿责任或过度依赖他人。

三十八、加强学习培训,严禁技能不过关或不发展。

三十九、坚守纪律底线,严禁触碰法律禁区。

四十、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四十一、尊重员工权益,严禁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四十二、保护消费者权益,严禁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三、全面履职,严禁工作懒散或敷衍塞责。

四十四、保持高度警觉,严禁与不法分子勾结。

四十五、依法行政,严禁滥用行政权力。

四十六、维护行业声誉,严禁故意损害行业形象。

四十七、严守工作纪律,严禁违反相关规定。

四十八、增强自我约束力,严禁擅自改变工作内容。

四十九、拓宽工作视野,严禁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

五十、尊重企业文化,严禁违背企业核心价值观。

五十一、维护税收利益,严禁逃税、偷税、骗税。

五十二、加强工作纪律,严禁违反行业定价规则。

五十三、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五十四、遵纪守法,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五十五、遵守行业准则,严禁违背行业规范。

五十六、严格职业操守,杜绝不正当行为。

五十七、履行职责,严禁推卸责任或失职失责。

五十八、保护环境,严禁破坏环境或浪费资源。

五十九、扶持公平竞争,严禁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六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违背职业道德规范。

六十一、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六十二、加强学习培训,严禁技术不过关或不发展。

六十三、坚守文明礼仪,严禁不文明行为。

六十四、维护信息安全,严禁泄露、篡改、滥用信息。

六十五、履行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商业机密。

六十六、严格用公权,严禁违规使用公款。

六十七、严守职业操守,严禁违背职业行为规范。

六十八、加强安全意识,严禁违反安全规定。

六十九、廉洁公正,严禁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

七十、依法用权,严禁滥用行政权力。

七十一、加强学习培训,严禁违反学习制度。

七十二、负责任工作,严禁不负责任或敷衍塞责。

七十三、合法合规行动,严禁违规操作。

七十四、保护消费者权益,严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十五、公正执法,严禁徇私舞弊、不正当执行法律。

七十六、珍惜企业资源,严禁浪费或私自处置资产。

七十七、依法行使职权,严禁滥用职权或不作为。

七十八、维护行业规范,严禁违反行业准则。

七十九、履行职责,严禁超范围、超权限操作。

八十、诚实守信,严禁失信行为或违背承诺。

八十一、勤奋工作,严禁懒散塞责或违背工作纪律。

八十二、恪守职业道德,严禁徇私舞弊、徇情枉法。

八十三、保守保密,严禁泄露国家机密及商业秘密。

八十四、维护工作秩序,严禁任性行事或违背工作安排。

八十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推诿责任或不履行职责。

八十六、保护安全,严禁违反安全规定或寻衅滋事。

八十七、廉洁奉公,严禁受贿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八十八、加强学习培训,严禁不学习或不提升自身素质。

八十九、遵守规章制度,严禁违背组织要求。

九十、依法公正,严禁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九十一、恪守职业道德,严禁违背职业道德规范。

九十二、加强自律,严禁违反组织纪律。

九十三、维护正常秩序,严禁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

九十四、廉洁从业,严禁违背廉洁从业规定。

九十五、保护企业利益,严禁损害企业利益。

九十六、遵纪守法,严禁违法犯罪行为。

九十七、严格财务管理,严禁挪用、浪费或私自处置资产。

九十八、加强自身修养,严禁失责、懒散塞责或漠视工作。

九十九、巩固阵地,严禁背弃国企的职责和宗旨。

一百、提高效率,严禁拖延、慢作为。

以上是国企公职人员纪法禁令的100条,国企公职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上禁令,以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国企的形象和利益,促进国企健康发展。

只有做到合法合规、廉洁奉公,才能在国企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加坚定和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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