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快改革开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失效或废止的文件五十四件。

这类文件曾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过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治理整顿的结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文件的调整对象已不复存在,有些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所代替,有的已与《企业法》及其《条例》相抵触。

因此,这类文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需要修改的文件四十三件。

这类文件的主要内容仍然有效,尚在继续执行,但其中某些条款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企业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的条款与其他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相吻合,需要逐步修改,或等待国家和省制定发布新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取代。

在此之前,这些文件中凡符合党和国家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当继续有效;而与当前形势不符或已失去效力的条款,则停止执行。

三、这次公布的只是初步清理的结果。

在国务院各部门和我省《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明确职能后,省政府还将进一步组织清理。

清理文件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切实抓紧抓好清理工作,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及时明令废止。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1.08.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营商环境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截至2021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1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8月17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件;对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商务厅
2021年8月19日附件: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附件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附件1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9日湖北省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要求,现制定深化“一事联办”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任务“一事联办”是指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多环节多事项联办,通过“减材料、减流程、减时限、减跑动”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围绕企业群众高效办成“一件事”,选取办件量大、涉及面广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在巩固提升2020年9项“一事联办”工作成效的基础上,2021年12月底前新增10项“一事联办”事项全省推广实施,推荐100项“一事联办”事项由市州试点后择优在全省推广。

二、工作措施(一)持续巩固提升9项“一事联办”事项办理成效。

在2020年9项“一事联办”事项全省推广落地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一线审批单位的业务指导,会同各地统一受理审查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巩固提升成效。

(二)新增10项“一事联办”事项全省推广落地。

1.拟订建议方案。

省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配合部门和省政务办对照《湖北省2021年“一事联办”事项清单(10项)》,全面梳理所涉及具体事项,提出流程优化再造建议方案。

(完成时间:2021年3月31日前)2.市州试点推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鄂政办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发生在我省范围内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各类市场主体提出投诉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主要指各级机关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规范高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省政务办、省信访局、省工商联负责受理全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做好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四条投诉人可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网址:)和湖北省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网址:)网上投诉,或者通过邮寄信件方式投诉,邮寄地址由受理机构对外公布。

第五条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版投诉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一)明确的投诉对象;(二)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三)必要的证据材料;(四)投诉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五)以单位名义投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鄂环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0〕3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派驻监察、监测机构:《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第1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0年8月2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动疫后重振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一系列政策措施,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湖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等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坚持积极作为、主动作为、高效作为、依法作为,以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努力营造审批高效、监管规范、阳光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推动我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措施(一)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一事联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正文:
----------------------------------------------------------------------------------------------------------------------------------------------------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我委对1953-2016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省政府相关部门,宣布废止《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计委、经委、物资局“关于改进物资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等6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关于在编制长期规划中注意研究若干重点问题的通知》等5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修改《湖北省<农业资源报告>编制意见(试行)》等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6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
1.省发展改革委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省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9〕39•【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9日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全面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

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三)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1•【字号】鄂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对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对28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省本级设定的4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一、修改规范性文件28件(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

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部分中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修改为“《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删去“(见附件)”。

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第七部分第一自然段。

(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减轻保险营销员税赋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邮政通信事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8〕9号)第二部分(二)中的“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把完善信报箱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修改为“规划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新建居住区建设工程时,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8的要求,把完善邮件及快件送达设施等邮政设施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

”4.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第四部分(四)的全部内容。

将该部分序号(五)、(六)、(七)依次改为(四)、(五)、(六)。

5.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努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9〕23号)第二部分(十一)中的“引导企业争创精品名牌、国家(省)质量奖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我省产品竞争力。

”修改为“支持企业依法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提升我省企业品牌保护力度。

”6.将《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0〕23号)第二部分(十)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修改为“土地经营权”;删去第三部分(十四)的全部内容;从(十五)开始,将序号(十五)、(十六)……(二十八)依次修改为(十四)、(十五)……(二十七)。

7.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11〕10号)第三部分(七)中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8.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第四部分(十八)的全部内容(该文件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从(十九)开始,将序号(十九)、(二十)……(二十七)依次修改为(十八)、(十九)……(二十六)。

9.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第一部分(二)中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的内容。

10.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湖北产权市场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1〕42号)第二部分(三)修改为“(三)扩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发展低碳经济。

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能源、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经核定后可进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

全省碳排放权交易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1号)和《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9号)执行。

”11.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80号)第三部分(十二)中的“依法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重点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对在我省创建,并获批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台资企业,省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修改为“强化驰名商标保护,依法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

”12.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82号)第三部分(七)、(九)和第七部分(四十)的全部内容(该文第七部分〔四十〕删去后,请税务部门按照原文件减负精神,依法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制定新的优惠措施。

);将序号(八)修改为(七);从(十)开始,将序号(十)、(十一)……(三十九)依次修改为(八)、(九)……(三十七);从(四十一)开始,将序号(四十一)、(四十二)……(五十三)依次修改为(三十八)、(三十九)……(五十)。

13.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冶金等四个优势传统产业调整改造转型升级的意见》(鄂政发〔2013〕29号)第二部分(四)中的“引导企业打造有自主知识产权、较高知名度的驰(著)名商标”修改为“支持企业依法申请驰名商标保护”。

14.删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5〕43号)第二章第六条(二)中的“且为现金资本,”。

15.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59号)第二部分(六)中“修订完善《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湖北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工作”修改为“修订完善《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工作”。

16.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28号)第二部分(一)4.中的“2018年底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2019年底前实现一般登记、抵押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

”修改为“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地方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2件。

1.删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邮政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2号)第三部分中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为邮政部门经营农资配送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并”的内容。

2.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解锰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29号)第二部分中的“在国家未出台电解锰项目建设准入标准之前,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环保局对全省电解锰项目进行清理,制定电解锰生产项目建设准入标准”修改为“电解锰项目建设准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实行行业准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电解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办理”。

3.删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6〕67号)第五部分(一)中“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把后面的序号(二)、(三)、(四)依次修改为(一)、(二)、(三)。

4.删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7号)第六条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自然段的全部内容。

将第十条中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修改为“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5.删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0号)第四部分(二十七)中的“,并在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约束性的监管措施”。

6.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1号)的文件名称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删去通知正文中的“省经信厅、”“、省物价局”;将第二部分中的“责成本级经信委(局)牵头,发展改革委、物价部门配合,”修改为“责成本级发展改革委”;将第二部分中的“并将地区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及类别报送省经信委。

由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修改为“由省发展改革委”。

删去第三部分中的“应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主要设备选配等相关材料,”;将第三部分中的“省经信委提出差别电价类别申请,报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审定批复后”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差别电价类别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华中电监局审定批复后”。

将第四部分中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修改为“《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启动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将第四部分中的“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修改为“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华中电监局”。

将第五部分中的“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华中电监局”修改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华中电监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