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
清理证明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证明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47号),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切实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清理范围(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
(二)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清理原则(一)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一律取消;对工作实践中确需保留的,应当列出目录,并提出保留理由。
(二)对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增设条件的,一律取消。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四)其他原因应取消的。
三、清理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结合自身职责,索要证明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我市实施的证明事项,以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要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分别填写《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统计表》、《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统计表》、《X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拟取消统计表》、《X市地方性法规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统计表》、《X 市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拟取消统计表》、《X市自行设定证明事项拟保留统计表》。
公用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由主管部门汇总。
(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二)报送阶段1.市政府各部门于X年7月30日前将《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取消统计表》、《X市区域内实施证明事项建议保留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牡政办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8〕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30日牡丹江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8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外,一律取消。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也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意见。
二、清理原则(一)坚持“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
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系统)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
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
(二)坚持“六个一律”原则。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和本单位职责,对本地区、本单位实施的证明事项提出清理意见,坚持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或者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表一:安监危化科-职能清理目录汇总表(表一)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
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生
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
险
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
督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粤安监〔2012
〕
62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
》第三条(2006年
1月21日实施)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企业取得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 批发经营活动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 施
办法》第二条( 2006年10月1日实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
对外日常 管理事项
11
烟花爆竹流向管 理信息化 建设
其他日常 管理事项
危险化学品、烟 花爆竹事
故报送、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
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 治理暂行规定》(国家
竹企业隐患排
安
查治理进行检查 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
2008年2月1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
化学品生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管
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实
施细则》第二条
(2006年11月20日实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
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国
务
获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从 院令第445号,2005年11
事第三类易制
月1日起施行)
毒化学品经营活动。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
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取消
保留
未委托
基层安监的专家技术力量暂时不足,保 留该项行政许可项目
保留
未委托
根据实施依据所列法规、 文件要求,该项日常管理 事项实施属地管理,区、镇安全监管部 门 都有监管职能,无需下放 。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24号市政府各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6〕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重要意义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投资成本的重要内容,对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把握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主要内容鄂政发〔2016〕32号文件明确的60项报建审批事项,涉及我市的有48项,其中,保留23项,整合18项为7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调整为30项。
(一)保留23项。
市住建委2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市城乡规划局2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交通运输局4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2项:农用地转用审批、供地方案审批。
市水利局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地区(系统)示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5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1.初审意见由起草部门填写。
2.合法性审核意见由省政府法制办填写。
3.最终审定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填写。
4.所填文件以发文时间、文号为序。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6
省级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中省直有关单位填写。
2.中直单位仅填写本单位起草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情况。
3.省直有关单位填写本单位起草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统计情况。
“制
定机关”应分为“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和“**厅(委、办、局)”两类,分两张表填写。
4.“保留文件总数”为经过清理后全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不局限于清理任务涉及的文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7
地区(系统)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2.“保留文件总数”为经过清理后全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数,不局限于清理任务涉及的文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8
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填写。
2.中省直有关单位汇总填写本单位起草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3.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森工总局汇总填写本地、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二政办发〔2019〕17号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格日勒敖都苏木政府,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及《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废止或修订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商世贸法规字〔2019〕89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7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之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一)不具备主体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事项的;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6.各部门认真对照《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文件的各项举措,清理与扩大对外开放、减少准入限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等要求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3

政务服务事项梳理规范表式及范例县级政府部门、乡镇需梳理规范本单位的所有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使用的表式如下(表一):表一:武山县X X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共项:其中行政许可项;行政征收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行政确认项;代理事项项;其他项;便民服务事项项针对政务服务事项内容目录中的每个事项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使用的表式如下(表二):表二: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示例: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附录1:政务服务事项编码规则政务服务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办理主体编码+“一”+事项类型代码+“一”+事项序号。
(1)办理主体编码办理主体编码共10位。
前八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省两位+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省两位代码+“000000”,市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省两位代码+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最后两位为各部门的业务代码,使用拼音首字母缩写组成。
两位代码分别是:甘肃62,天水05,武山24。
(3)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前补零),作为事项的流水号。
(4)编码举例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民政局第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其编码为:62052400MZ-XK-0001;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工商局第三项代理事项,其编码为:62052400GS-DL-0003。
文档格式要求表一、表二的表格用word文档制作,小四号仿宋GB2312填写。
报送书面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权力运行流程图权力运行流程图按照各单位业务工作程序制定,细化到本单位内部的具体办理人员,定岗、定人、定责、定时间。
A2表:××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示例)同意通过或否决通过退回注:(1)流程图采用简单规范的符号,要求有开始和结束的标示。
(2)流程图符号说明:椭圆形表示开始结束;方框表示一个处理步骤;菱形框表示一个逻辑条件;箭头表示控制流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