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合集下载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的函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布日期】2023.11.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征
求意见的函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跟进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附件6第1部分相关要求,结合行业发展管理需要,我司制订了《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8),现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

相关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表可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下载。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按表格格式反馈意见及建议至邮箱********************.cn,邮件标题标注为“CCAR-121部规章反馈意见”。

也欢迎任何个人反馈意见与建议。

附件:《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R8)修订稿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23年11月30日。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指航空主管部门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审定和认证的一套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保护乘客和货物的权益,提高运输效率和质量。

一、规则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从事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包括定期航班和包机运输。

该规则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标准和相关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修订。

二、审定条件1.承运人必须具备维护飞机空气适航、飞行标准、机组服务和地面操作等方面的能力。

2.承运人的管理机构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且能够有效执行安全管理系统和运行控制。

3.承运人必须拥有适航合格的飞机、设备和工具,并且要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查。

4.承运人必须制定并执行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包括但不限于飞机事故、劫机、疫情等。

5.承运人必须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包括飞行员、机械师、空乘人员等,并且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审定程序1.承运人向航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航空主管部门对承运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机构、操作人员、飞机空气适航、飞行标准等。

3.航空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飞机和设备的适航性、维护记录、安全管理系统等。

4.航空主管部门组织面试和模拟飞行考试,对承运人的机组人员进行能力评估。

5.承运人根据航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如有必要,要重新提交申请。

6.航空主管部门根据承运人的改进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其运行合格。

四、审定后的要求1.承运人获得运行合格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运营,确保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2.承运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对机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3.承运人必须配备并维护适航合格的飞机和设备,及时更新和修复。

4.承运人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首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需要满足一系列资质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公司必须持有国家民航局颁发的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航空公司必须拥有适航证书,证明其使用的大型飞机符合适航要求;航空公司必须具备适当数量和适任的飞行人员和地面服务人员;航空公司必须具备适当的安全管理体系,并进行定期的安全运营审查等。

只有满足这些资质要求,承运人才能被认定为运行合格。

其次,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运行规范和标准。

这些规范和标准涵盖了飞行操作、飞机维护、乘客安全等方面。

例如,飞行操作方面,航空公司需要制定飞行操作手册,明确飞行员的职责和操作流程,并确保飞行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飞机维护方面,航空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维护体系,确保飞机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乘客安全方面,航空公司需要制定紧急事件处理流程,提供安全培训,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

此外,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体系。

质量监控体系通过监测、评估和纠正运输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和风险,确保运行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则通过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航空公司需要建立内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不断改进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

最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还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航空公司进行检查,确保其运行符合规定。

航空公司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运营情况,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总之,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是确保运输安全和维护乘客权益的重要规定。

这些规则对航空公司的资质、运营规范、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通过监管和审查,确保航空公司的运行合格。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也促进了航空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交通运输部2024年第7号令,以下简称CCAR-121部),于2024年4月13日起正式实施。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CCAR-121部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CCAR-121部是民航飞行标准领域的一部重要规章,规范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确保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

CCAR-121由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9月发布,2020年5月和2021年3月作了两次局部修改。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国家整体安全观的新要求,对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近年来更新的政策和标准,促进新形势下中国民航高质量发展,对CCAR-121部进行了系统性修订。

二、主要内容此次CCAR-121部修订,除针对国际民航公约附件的新变化进行了国内规章转化外,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飞行运行管理体系、持续适航管理体系、人员资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一)在运输航空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根据目前行业运行实践和国产飞机发展情况,结合通航法规体系重构的制度安排,调整CCAR-121部的适用范围为“多发涡轮驱动的运输类飞机”,提高CCAR-121部运输航空公司的准入门槛和运行安全标准,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二)在运输航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和条件要求,细化了对安全管理体系和落实岗位责任的相关政策,全面落实“三管三必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号《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修订记录1999年5月5日公布2000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05年2月25日第二次修订2006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6年4月4日第四次修订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1.3条适用范围(a)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下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b)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授权相关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审定情况在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1)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2)国际定期载客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1)项规定,在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者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之间的运行;(3)补充运行,是指符合本条(a)款第(2)、(3)项规定的运行。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

新CCAR-121部全解读《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从今年6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新的CCAR-121部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航运行管理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对CCAR-121部进行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CCAR-121部与以往有哪些不同?修订CCAR-121部的来龙去脉1999年5月,民航总局发布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FS),这是中国民航第一部关于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管理的规章。

根据规章要求,所有从事公共运输的航空公司在规章发布的两年内通过了运行合格审定。

这些年,取得运行合格证的承运人按照CCAR-121FS实施运行,较好地保证了运行安全,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大众提供了安全的航空运输服务。

CCAR-121FS的发布和实施,提高了我国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的整体安全水平,推动了我国民航与国际民航的接轨和交流。

1999年下半年,国际民航组织根据全球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对我国民用航空运行进行审计,在其审计报告中,对中国民航安全管理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但同时也向民航总局提出修订规章的建议,诸如修订规章中某些部分和标准,增加资源配置,加强监督检查等。

根据这些建议,民航总局于2000年7月18日,发布民航总局令第92号,对CCAR-121部中关于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人员职位设置、双发飞机的延伸飞行和驾驶员熟练检查的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务院赋予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的监管职责,确保民用航空能够满足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规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托,提高航空运输安全水平,显得十分重要。

而作为规范运输航空公司的运行管理分量最重的CCAR-121部的第二次修订和发布,尤其迫切。

五大类不同细解新CCAR-121部1.此次修订重新设定了适用范围和运行种类。

CCAR-121部原适用范围为使用最大起飞全重在5.7吨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国际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12月18日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A章总则第129.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129.3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运营人合格证和运行规范;(b)使用飞机或者直升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第129.5条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a)公共航空运输: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

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

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d)湿租:按照租赁协议,承租人租赁飞机时携带出租人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租赁。

(e)主任监察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代表其签署运行规范的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则》),并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则》修订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规则》曾于2017年9月4日进行过第五次修订,自2017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针对航空公司的审定和航空公司自身运行情况,为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飞行安全水平,有必要结合《规则》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行业意见进行修订。

为此,我们根据《民用航空法》,结合行业实际,对《规则》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期间,我们就《规则》修正案草案在司法部、我部、民航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共计收到反馈意见54条,其中有效意见29条,采纳3条、部分采纳7条、不采纳19条。

意见主要集中在休息设
施定义、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时间分配、驾驶员进入条件、空地通信要求等方面。

经研究,对休息设施定义、飞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时间分配等意见部分采纳,在表述上作进一步完善,并研究将意见中合理的技术性内容体现到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空地通信要求的意见部分采纳;对驾驶员进入条件等意见,部分采纳,同时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实现平稳过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副驾驶进入条件。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资质能力建设,将组类I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25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500小时;组类II副驾驶的进入条件中的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从不得少于500小时提高到了不得少于800小时。

同时为了便于相关人员的平稳过渡,也适当设置了过渡期。

(二)疲劳管理。

根据我国航空公司机队客舱构型的实际情况,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调整了3级休息设施的定义,以符合运行实际。

另一方面,也根据航空公司排班的实践情况,增加机组疲劳管理的限制,避免出现连续5天飞行的情况。

(三)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

自延程运行(ETOPS)诞生以来,空停率相关要求并未
按照运行实际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对近年来发动机空中停车事件的分析判断,现行运行规章对ETOPS运行的发动机可靠性水平要求过低,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甚至全球安全管理的要求。

随着航空器和发动机的技术发展,以及可靠性的不断提高,现行标准下,世界机队发动机多次由于设计制造原因发生空停也不会突破现行标准,导致标准形同虚设,并未起到应有作用。

因此,根据当前实际的运行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飞行运行安全水平,将延程运行中对发动机空中停车率的要求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10倍。

发动机空停千时率计算方式后续将单独明确。

(四)通信和导航设施。

调整了121.629条款的适用对象,从国际定期载客扩大到包括国际、国内在内的所有定期载客运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航空公司运行的灵活性。

该调整主要是基于机载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能力和航空公司运行监控能力提升的考虑,具体如下:一是卫星电话装机已逐渐从原来的宽体机普及到窄体机,宽体机多用于国际运行,窄体机多用于国内运行,如此一来自然需要将国内运行一并纳入考虑;二是航空公司机队基本全部具备ACARS、ADS-B和星基导航能力,即便卫星电话故障航空公司仍可对运行实施全程监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