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巴西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巴西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引言过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在食品行业中,过敏原的标识对保障消费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巴西对食品标识的要求十分严格,特别是对过敏源的标识要求。
本文将介绍巴西食品标识中过敏原的相关要求。
过敏源的定义根据巴西食品法规,过敏源是指那些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
常见的过敏原包括但不限于:牛奶、鸡蛋、花生、大豆、鱼类、贝类、坚果、小麦等。
食品生产商在生产和售卖食品时,需要特别注意标明其中是否包含这些过敏源。
标识要求根据巴西食品法规,食品包装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见,易于理解,以便消费者在购买前能够得知其中是否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
具体要求如下:1. 标识语言:食品标识必须使用巴西官方语言,即葡萄牙语进行标示。
2. 标识位置:食品包装上的标识应当位于易于辨认的位置,例如包装正面或顶部,以便消费者能够直观地看到标识信息。
3. 过敏源标识:食品包装上应当明确标注食品中可能存在的过敏源。
标识可以为文字形式,例如在包装上写明“含有牛奶”或“含有花生”。
此外,还可以采用符号或标志进行标识,以帮助不识字的消费者理解。
4. 标识字体:食品包装上的标识字体应当清晰易读,字号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辨认标识内容。
执行与监督巴西食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商是否遵守过敏原标识的规定。
食品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理,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消费者也可通过向监管部门投诉的方式,提供有关企业违反过敏源标识规定的证据。
结论巴西对食品中过敏原的标识要求十分严格,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保障其健康。
食品生产商应当合规操作,确保食品包装上的过敏源标识准确、清晰可见。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应仔细阅读包装上的标识信息,选择适合自己健康需求的食品。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下)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下)1、澳新(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1.2.3及Schedule9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a)含有麸质的谷类(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b)小麦及其杂交品种(无论是否含有麸质);c)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胡桃、松子、开心果、核桃);d)甲壳类;e)贝类;f)蛋类;g)鱼类;h)花生;i)大豆;j)黑芝麻;k)乳;l)羽扇豆;m)浓度大于等于10mg/kg 的亚硫酸盐。
2021年2月24日,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签标示要求,规定除了在配料表中按照强制性指定术语标识过敏原外,还需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汇总性过敏原声明。
该规定有3年的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食品企业可以遵守《食品标准法典》中现有的过敏原标签要求,也可以遵守新要求。
过渡期结束后,将有2年的库存期。
任何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包装和贴标的食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出售。
具体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内容请参考之前的原创文章《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强制标签要求》。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的过敏原标识要求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触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但生产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费者传达其可能的过敏原存在的责任,生产商可以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自愿声明这些过敏原。
澳大利亚食品与杂货理事会(AFGC)和过敏原局发布《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2021版)》和《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简称VITAL),要求制造商在经过强有力的基于VITAL 风险评估过程后才能应用PAL,并以清晰、准确和一致的方式进行描述。
推荐的最佳标签格式为:(a)强制性过敏原成分声明;(b)强制性汇总性过敏原声明;(c)自愿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在进行VITAL风险评估后,PAL 建议使用“可能存在:过敏原x,过敏原y”的格式)。
举例:最佳标签格式2、加拿大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1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a)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b)花生;(c)芝麻;(d)小麦或黑小麦;(e)鸡蛋;(f)乳;(g)大豆;(h)甲壳类;(i)软体动物类;(j)鱼类;(k)芥菜籽;2)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小麦;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峰回路转】说说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

【峰回路转】说说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上次发布了《出口罐头标签审核应知常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介绍各国(地区)关于过敏原的标识要求,由于内容较多,很重要,特地拿出来单列一节跟大家分享交流:6.1美国: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美国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食品过敏源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过敏源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2009年美国实施的新法更是涵盖了约90%的致敏食物,涉及牛奶、花生、小麦、鸡蛋等易使人体过敏的全部物质,法规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否则食品将被召回。
6.2日本: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为五种强制性标注的过敏源物质。
当食品含有这五种食品中的任一种,或含有由这五种物质制备的成分时,必须标注。
在对上述成分进行标注时,应指明是哪种可能的致敏源,即当食品含有规定过敏原物质制备的成分时,要标出来源。
这五种食品不论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为多少,即使是作为加工助剂或由于残留而只有痕量存在,都须以“可能含有”方式进行标注。
对这五种物质不适当的标注,都将认为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且可能会导致食品被召回。
另外,建议对鲍、乌贼、大马哈鱼卵、对虾、橙子、蟹、猕猴桃、牛肉、栗子、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蕈(蘑菇)、桃子、山药、苹果和骨胶等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注。
6.3欧盟:规定含有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芹菜、芥菜、芝麻,以及浓度超过10mg/kg的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过敏源成份必须标注。
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

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我国食品中或多或少存在各种食品致敏原标识方面的问题或隐患,并且部分食品类别已经遭遇到了严重影响,比如日前的“浓汤宝”致敏原“可能含有”事件,因此致敏原标识问题亟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为了方便大家更详细的了解有关食品致敏原的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将我国及国际上已颁布和实施的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法规整理汇总,以供大家参考。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致敏物质作出如下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85年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4.2.1.4节中规定:以下食品或配料中含有已知的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必须做出声明: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纲动物及其产品;蛋类;鱼类;花生、大豆及其产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树坚果及坚果产品;浓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
4.2.2节中规定,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致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致敏原成分,对于这些致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
如果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标签上没有提供足够的关于致敏原存在的信息,该食品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美国2004年颁布的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 (Public Law 108-282, Title II)SEC. 203章节中规定:“包含”一词需紧邻产生主要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来源名称,用字号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
英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英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英国有严格的法规要求食品标识,特别是对于过敏原的标识。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使其能够正确识别食品中是否含有对其过敏的成分。
以下是英国食品要求标识过敏原的主要规定:1. 明确的标识:食品包装必须清楚地标明是否包含常见的过敏原,例如麦麸、鸡蛋、牛奶、大豆、坚果、花生、鱼类和贝类等。
这可以通过在食品包装上列出过敏原成分来实现。
明确的标识:食品包装必须清楚地标明是否包含常见的过敏原,例如麦麸、鸡蛋、牛奶、大豆、坚果、花生、鱼类和贝类等。
这可以通过在食品包装上列出过敏原成分来实现。
2. 突出的提示: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与其他食品成分明显区分开,可以使用加粗、斜体或者大小写不同来突出显示。
这样做有助于消费者快速识别过敏原成分。
突出的提示: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与其他食品成分明显区分开,可以使用加粗、斜体或者大小写不同来突出显示。
这样做有助于消费者快速识别过敏原成分。
3. 持续监测:食品生产商需要定期检查产品配方,确保标示的过敏原成分准确无误。
如果产品配方有变化,产生新的过敏原风险,必须立即进行更新和调整。
持续监测:食品生产商需要定期检查产品配方,确保标示的过敏原成分准确无误。
如果产品配方有变化,产生新的过敏原风险,必须立即进行更新和调整。
4. 清晰的警示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除了明确列出过敏原成分外,还需要提供警示信息,如“含有过敏原,请注意食用。
”这样可以提醒过敏者在购买和食用时格外小心。
清晰的警示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除了明确列出过敏原成分外,还需要提供警示信息,如“含有过敏原,请注意食用。
”这样可以提醒过敏者在购买和食用时格外小心。
5. 完整的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还需要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可以向生产商咨询相关问题或获取更多信息。
完整的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还需要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可以向生产商咨询相关问题或获取更多信息。
美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美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在美国,食品过敏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美国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标识的要求,特别是针对过敏原的标识。
本文将介绍美国对食品过敏原标识的相关要求。
标明过敏原信息的重要性过敏反应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致命的或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
因此,对于那些对某些食物过敏的人来说,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过敏原十分重要。
标明过敏原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做出明智的食品选择,并避免可能的风险。
法律要求美国法律要求食品制造商对他们产品中可能存在的过敏原进行明确的标识。
根据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的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清楚地标明含有以下过敏源的成分:- 过敏源:例如,大豆、花生、坚果、鸡蛋、乳制品、鱼类、贝类、小麦等。
- 过敏源的衍生物:例如,酱油中可能含有大豆,巧克力中可能含有坚果等。
标签上的过敏原信息必须易于阅读,清晰且准确,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识别食品中可能存在的过敏原。
免责声明尽管美国法律有明确的要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制造商可能免除责任。
例如,如果过敏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意外污染,而不是作为原料添加,制造商可能会在标签上添加免责声明。
这样的声明可以对消费者做出明确告知,让他们在食用过敏原被意外污染的食品时保持警觉。
总结美国对食品过敏原标识有着明确的法律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标签必须清楚地标明食品中可能存在的过敏原成分,以帮助过敏人群做出明智的选择。
然而,免责声明也存在,以告知消费者可能的意外污染情况。
标识过敏原信息的重要性不可低估,这有助于消费者避免潜在的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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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上)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上)由于不同国家的饮食结构不同,所以过敏食物的种类也有差异,国外人群对一些食物的过敏在我国就很少出现。
例如,欧盟人群对芹菜及其制品、芝麻等较为敏感,加拿大人群对芥菜籽、芝麻等较为敏感。
食品伙伴网将分为上下两篇带大家了解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标识规定,以期对食品出口企业提供帮助。
本期主要针对CAC、欧盟以及美国的要求进行介绍。
1、CAC(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S1-1985)中规定8类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a)含有麸质的谷物,即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其杂交品种及其制品;(b)甲壳类及其制品;(c)蛋类及蛋制品;(d)鱼类及鱼制品;(e)花生、大豆及其制品;(f)乳类及乳制品(包括乳糖);(g)树生坚果及坚果制品;(h)浓度为10mg/kg或以上的亚硫酸盐。
(2)交叉接触导致“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标识要求CAC没有对由于交叉接触导致的“可能含有”过敏原标识作出明确规定,但2020年11月25日,CAC发布《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CXC80-2020),该守则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过敏原的交叉接触提供了指导。
2、欧盟(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EU)No1169/2011附录2(ANNEXII)中规定14类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a)含有麸质的谷类,即小麦(斯佩耳特小麦和东方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或他们的杂交品种及其制品;(b)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c)鸡蛋及其制品;(d)鱼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其制品;(h)坚果,即杏仁(AmygdaluscommunisL.)、榛子(Corylusavellana)、胡桃(Juglansregia)、腰果(Anacardiumoccidentale)、山核桃(Caryaillinoinensis(Wangenh.)K.Koch)、巴西坚果(Bertholletiaexcelsa)、开心果(Pistaciavera)、夏威夷果(Macadamiaternifolia)及其制品,用于制作酒精蒸馏油(包括源自农业的酒精)的坚果除外;(i)芹菜及其制品;(j)芥末及其制品;(k)芝麻及其制品;(l)羽扇豆及其制品;(m)软体动物及其制品;(n)浓度大于10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按照建议直接食用或按照厂家说明调配的产品中的总二氧化硫计)。
法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法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根据法国的法律法规,食品包装上必须准确、明确地标注过敏原成分。
这项要求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特别是那些患有食物过敏的人群。
本文将介绍法国食品标识中涉及的过敏原要求。
过敏原定义过敏原是指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
根据法国的要求,食品包装上必须清楚地标注出可能引起过敏的成分,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
标识要求根据法国的法律规定,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准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欺骗性的描述,以确保消费者可以正确识别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
准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欺骗性的描述,以确保消费者可以正确识别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
2. 明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明确可见,以便消费者一目了然。
标签应使用清晰的字体和适当的字号,以便消费者容易辨认。
明确性: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明确可见,以便消费者一目了然。
标签应使用清晰的字体和适当的字号,以便消费者容易辨认。
3. 语言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使用法国语言。
如果食品进口自其他国家,标签上也必须提供法国语言的标识。
语言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必须使用法国语言。
如果食品进口自其他国家,标签上也必须提供法国语言的标识。
4. 格式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通常以加粗、大写字母或特殊标记的形式出现。
这样可以更容易地与其他食品成分区分开来。
格式要求:过敏原成分的标识通常以加粗、大写字母或特殊标记的形式出现。
这样可以更容易地与其他食品成分区分开来。
5. 过敏原列表:食品包装上还必须提供一个明确的过敏原列表,列出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成分。
这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他们可能对哪些成分敏感。
过敏原列表:食品包装上还必须提供一个明确的过敏原列表,列出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过敏原成分。
这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他们可能对哪些成分敏感。
惩罚措施法国对于食品标识过敏原要求的执行非常重视。
如果供应商未能遵守以上要求,并在食品包装上准确标注过敏原成分,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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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目前避免食用过敏原仍然是保护过敏人群健康的唯一有效手段,而过敏原标签是目前从源头上防止消费者与食品过敏原接触的最有效的办法。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过敏原进行标识,例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对致敏物质清单和食物过敏原标识方式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1、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植物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和《使用重组DNA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CAC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注。
CAC还特别指出经生物技术,如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modifiedorganism,GMO)而形成的过敏原物质,也必须予以标注;如不可能通过标签提供适当的关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时,这类产品就不得投放市场。
2020年11月25日CAC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发布了《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该标准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补充了GHP在食品服务的制造和食品制备中的实践。
2、欧盟
迄今为止,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
200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EC)No41/2009)(已废止)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mg/kg的食物,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mg/kg的食物,才允许标示“无麸质”;采用麦类为原料婴幼儿食品一律不能标识为非常低麸质食品或无麸质食品。
另外,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
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各成员国自行规定,无统一标识。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2015年12月11重新修订)的(EU)No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食物标识法规之一,该法规整合了之前颁布的2000/13/EC指令和90/496/EEC指令,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其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进行了两处修订:
其一,对于预包装食物,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于其他配料成分;
其二,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的食物,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3、美国
美国《联邦法典》第21章第101节食品标签要求需要标识的过敏原有8种。
美国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法律依据是《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此后又陆续发布了无麸质食品的标注指南草案和勘误表以及主要食品过敏原和麸质的限量设立方法],大豆提取物-卵磷脂的标注指南。
该法案要求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按照以下2种方式之一标识过敏原:一是当含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营养成分列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
二是在营养成分列表后紧跟食物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字体必须不小于营养成分所用字体。
2015年9月11日,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首个配套法规《食品现行良好操作规范和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
(CFR21part117,简称117法规)正式发布实施。
该法规对过敏原提出了详尽而又非常严格的要求,由FDA监管,该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食品(包括进口食品和美国国内生产的食品),其生产、加工、包装及储存都需要满足117法规的要求,否则即属违禁行为。
此外,美国政府通过建立过敏物质标注清单,不断完善强制标注物质、推荐标注物质、豁免物质清单。
2017年11月14日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食品和药品处发布《控制食品过敏原》,主要为消费者和零售商店及餐饮企业提供意见,避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被含有过敏原物质污染。
4、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澳新)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过敏原管理主要由两国食品安全管理核心机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标准局(FoodStandardsAustraliaNewZealand,FSANZ)和新西兰食物安全局(NewZealandFoodSafetyAuthority,NZFSA)负责。
澳洲政府基于对膳食和疾病的科学认识以及过敏案例的不断增多的情况,2000年颁布《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物标准法典》。
此法典将食物过敏原标识作为强制公告列入其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必须通过食物标识或其他途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过敏原风险信息,并明确列出14种需要标识的过敏原成分及制品。
2002年《致敏原管理和标识-食物行业指南》出台,在过敏原管理、检测及标识规范等方面为企业制成了操作规程。
2007年5月1日又对该行业指南进行了修订发布,新指南提供了:
(1)《食物过敏源规例》所概述的需要贴上标签的食物过敏原的规定;
(2)概述食物过敏及食物不耐受的发生率及症状,以及食物中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物质;
(3)食物制造过程中过敏原的控制及管理指南;
(4)过敏原检测资料;
(5)食品强制性和自愿性过敏原信息声明指南;
(6)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概要。
并且,食物标准法典为了给食品企业足够灵活性,没有对过敏原标识样式给予明确规定,只是在制作标识上提出建议,如过敏原信息应使用简洁语言进行清晰而准确的描述等。
5、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强制性食物过敏标识并加以立法保护的国家。
日本整合《食品卫生法》《JAS法》和《健康增进法》中有关食品标示的内容,制定出新食品标示法,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食品标识基准》中,要求标识的过敏原共为27种,其中7种规定为特定原材料,要求强制标识;其他20种为推荐标识。
除此之外,日本拥有以法律作为支撑的强制性食物过敏标识体系。
6、俄罗斯[4]
TRCU022/2011《食品标签部分安全法》(以下简称《标签法》)于2011年12月9日发布并于2013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标签法》第4条“食品成分标签中对适应症的一般要求”中第4.14项列举了“因其使用可引起过敏反应或在某些烈性的疾病中使用禁忌的常见食物列表”,包括15类食品及原料。
要求:当标记有关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发生的成分或某些类型疾病禁忌的物质或产品的信息时,无论其数量如何,均需在配料表中列出。
”
(1)食品标签中不必标明15类食品及原料所定组分的过敏性质信息,但用于生产食品的阿斯巴甜及其盐类-乙酰磺胺盐类别除外:在标签中除表明其成分后应加标注“含有苯丙氨酸来源”。
(2)对于含有谷物成分的食品,在标明产品的指定组成成分后,如果未使用含有麸质的谷物成分或使用麸质已被去除的谷物蛋白成分,则可以标注“不含麸质”字样;
(3)如果上述15种成分未直接用于食品生产,但不能完全排除它们在食品中的存在,则应在标明食品配料成分后紧跟这些成分可能存在的标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