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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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保政办函〔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保政办函〔20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7年1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6日保定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发〔2016〕33号)有关规定,合并我市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全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为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二、组织和承办(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经办,公开招标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2017年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承办。

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赔付比例、统一业务经办流程。

(二)承办保险公司要与市城乡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服务协议,要在各级城乡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人员,实行联合办公,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一)资金筹集。

关于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评审鉴重点

关于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评审鉴重点

关于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评审鉴定的通知根据保定市医疗保险中心的要求,我校组织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学生申请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评审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学生范围:持有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证的每年正常缴费的在校学生。

二、申请病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后遗症、结核病、冠心病、慢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中期以上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高血压Ⅲ期、免疫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包括以下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病尿毒症的血液透析治疗、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待遇水平鉴定通过的门诊慢性疾病患者,自鉴定通过次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大学生起付标准为每年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甲类药品费用60%,乙类药品费用55%,门诊慢性病病种年度报销限额为1000元。

鉴定通过的门诊大病患者自评审通过的下月起享受待遇。

大学生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先自付5%,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申报流程1、填写《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大病鉴定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诊断依据(如住院病案、各项化验、检查报告、图片等足以证明本病种病情程度的原始资料)。

(鉴定表请到学工楼207领取)2、10月25日前将鉴定表交学生处(学工楼207)。

3、学校汇总审核后上报保定市医保中心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鉴定委员会审核后,统一组织体检,根据体检结果进行评审鉴定,鉴定通过者方可享受上述待遇。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2010年10月12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各社区:现将《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9月24日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市政办〔2014〕3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大病和门诊慢性病,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可申请鉴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分别按《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字〔2015〕26号)和《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保人社字〔2015〕20号)所确定的范围要求执行。

门诊特殊疾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三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坚持保障重症、统一鉴定、流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公开申报所需资料、鉴定流程、申报时间和受理地点,并严格执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资料申报时间。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

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摘要:一、引言二、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概述1.定义和作用2.申请条件3.申请流程4.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三、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1.待遇概述2.待遇标准3.待遇享受方式四、申请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意义1.保障民众健康2.减轻家庭负担3.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结语正文:一、引言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其中,门诊大病医疗保险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今天,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保定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申请这一医疗保险待遇。

二、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概述1.定义和作用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是用于申请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必备文件。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该申请表在申请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关键依据。

2.申请条件申请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需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患有符合门诊大病范围的疾病;(3)需长期在门诊接受治疗或康复训练。

3.申请流程(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病历等相关材料;(2)填写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申请表;(3)递交材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递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4)审核审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门诊大病医疗保险范围;(5)享受待遇:通过审核后,申请人可享受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4.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1)申请表需填写完整、准确,不得涂改;(2)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病情及治疗情况;(3)申请材料需齐全,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失败。

三、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1.待遇概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旨在保障患有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符合申请条件的患者,在门诊接受治疗或康复训练时,可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慢性病申报须知

慢性病申报须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一、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条件(一)呼吸系统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有过Ⅱ度以上的心衰或肺性脑病病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二)脑血管疾病1、脑梗塞、脑出血(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有智能障碍、肢体障碍{大小便失禁、肌力Ⅳ级以下(不含Ⅳ级)},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癫痫: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三)心血管疾病1、冠心病: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心脏病合并Ⅱ度以上心衰: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复杂性心率失常: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4、慢性房颤、Ⅲ级以上室早: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四)泌尿系统疾病1、慢性肾小球、肾盂肾炎:慢性肾实质疾病导致肾功能严重受损,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肾病综合症: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五)内分泌系统疾病1、甲状腺机能亢进症: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范围,诊断明确,正规治疗2年尚未痊愈。

2、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血液免疫检查T3、T4超出正常值,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糖尿病:诊断明确,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的,至少有连续不断1年以上每月1次餐前、餐后静脉血糖,3个月1次糖化血红蛋白检查,注意将验血糖收据一并留存。

(六)ⅡⅢ期高血压病有心、脑、肾靶器官之一损害的证据,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七)消化系统疾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伴有严重肝功能损害的,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2、肝硬化: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3、难治性溃疡:有过大出血史,诊断明确,达到住院程度,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未愈。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冀政办发〔2021〕6号),提升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水平,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并提出了工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统一按本《认定标准》执行。

二、各统筹区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人员,继续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新认定人员要依据本《认定标准》予以认定,并享受当地相应医保待遇。

三、《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各统筹区如需新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要报省医保局备案,由省医保局制定出台相应病种认定标准后再组织实施。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认定准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认定标准》。

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对利用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政策骗取医保基金的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交相关部门。

五、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落实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作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规范实施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保障工作,确保参保人切实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2011]保市府办266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保市府办2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负担,方便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政策的意见》(冀人社发〔201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基本保障,从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统筹调剂使用门诊医疗费用,统一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坚持依托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坚持费用合理分担,实行当次门诊即时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核算第四条参保居民按成人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含大学生)每人每年30元标准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

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

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
的治疗效果。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技术的发展将使得患者可 以在家中接受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减少就诊时间和交通成本。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有 助于医生更准确地诊断病情,制定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
医疗政策改革
医保政策改革
医保政策改革将进一步扩大门诊 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保障 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减轻患者
取药
患者凭缴费凭证到 药房取药。
诊疗流程
诊断
复查
医生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患者需按时到医院进行 复查。
治疗
根据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患者进行 治疗。
报销流程
准备资料
患者需准备相关报销资 料,如医疗费用发票、
诊断证明等。
申请报销
患者将报销资料提交给 医保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详细描述
目前,医疗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如诊疗流程不科学、诊疗标准不统 一、医疗质量监管不到位等。这些问 题不仅影响了患者的治疗效果,也影 响了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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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医疗发展趋势 与展望
医疗技术发展
医疗技术进步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门诊 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将更 加精准、高效,为患者提供更好
规定病种的范围和待遇标准由各地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公布。
规定病种范围
传染病
如乙肝、肺结核、艾滋病等。
儿童疾病
如小儿肺炎、腹泻等。
常见慢性病
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
精神疾病
如抑郁症、焦虑症等。
其他符合条件的疾病
如恶性肿瘤、肾透析等。
规定病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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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政发〔2016〕33号)和《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人社发〔2016〕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有本办法规定病种的人员,按规定鉴定标准、鉴定程序通过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第三条参保人员通过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申报。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门诊特殊疾病包括门诊慢性病和门诊大病。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二)门诊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的变化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五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标准按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评审鉴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鉴定程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委托所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库。

鉴定时,按申报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参与鉴定。

参保人员提交申报资料后,鉴定专家要对鉴定结论签字确认并对未通过鉴定的签署原因。

其中在莲池区、竞秀区、高开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向所在区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汇总整理后,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鉴定。

鉴定结束后,社区、高校、村委会及时按时间要求领取鉴定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

参保人员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补充相关病例资料并提出复核申请,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内最终鉴定结果。

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病种信息由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结果和有关申报资料由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参保人员。

第七条门诊特殊疾病的鉴定时间(一)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每年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10月8日至10月24日(工作日时间)。

(二)门诊大病鉴定工作每季度集中鉴定一次,申报日期为每季度末月的25日至月末(工作日时间)。

申报日期有变化的,以参保地经办机构的通知时间为准。

第八条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在申报期内到参保社区、高校、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原始病历复印件;如为门诊病历需提供相应就诊证据(挂号、交费依据和检查检验报告等)和至少两个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诊断证明。

社区、高校、村委会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汇总整理后,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申报。

第九条学生儿童如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可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本次门诊治疗结束后,将相关报销手续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所需材料见附件1)。

第十条门诊特殊疾病的用药、治疗、检查报销范围限定在《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2)和《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3)。

第十一条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一)门诊慢性疾病待遇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800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元。

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

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门诊慢性疾病统筹报销公式:(甲类费用 + 乙类费用× 55/60-起付标准金)× 60%(二)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门诊大病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

参保居民在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定点管理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核准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须到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第十三条就诊、购药与结算(一)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凭本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单位就诊、购药。

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未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持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购药,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药量。

(三)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原则上在参保地定点单位就医购药,对于确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检查时,应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外购(外检)审批手续。

(四)外购(外检)手续办理后一月内有效,超过一月需重新办理。

每次外购(外检)手续限一次外购药品及检查;患者如需再次外购(外检)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外购(外检)机构必须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五)门诊特殊疾病外购(外检)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将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门诊处方、检验报告、外购(外检)审批单等同医疗保险证于交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十四条不予报销的门诊费用(一)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在非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发生的门诊费用;(二)在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未使用参保卡(证)按门诊特殊疾病结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三)未经审批的外购药品、外地检查化验费用;(四)家庭病床费用;(五)手写票据、票据复印件;(六)虚开、多开、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七)欠缴医疗保险费用期间和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八)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参保类别发生转变后(城镇职工转为城乡居民参保或城乡居民转为城镇职工参保),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共有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经确认核准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在市统筹区域内的参保地发生变更后,已鉴定通过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无需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门诊特殊疾病鉴定不收取参保人员任何费用,其鉴定所需办公用品、专家鉴定及封闭期间食宿等相关费用支出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于伪造病例、诊断证明或冒名顶替等采取违规手段骗取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人社部门将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附件:1、保定市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 2、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3、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5、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保定市学生儿童门诊意外伤害报销所需材料一、报销所需资料1、参保卡(证)2、门诊意外伤害发生说明(需所在社区或学校盖章)。

说明中需说明意外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3、门诊财政票据原件(机打票据)4、费用明细单5、门诊病历6、诊断证明书二、注意事项1、门诊意外伤害票据为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正式门诊财政票据(机打票据)。

2、门诊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将所有票据一次报销。

3、如在统筹区域外发生门诊意外伤害,可就近就医治疗。

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大病药品、检查、治疗范围附件3保定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药品、诊疗、治疗目录附件4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话社区、高校、村委会医疗保险编号(社会保障卡单位电话本次申报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本次提供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资料社区、高校、村委会意见(章)年月日专家组意见年月日鉴定单位注:1、此表一式两份,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档案依据。

2、申报病种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疾病,否则不予受理。

3、鉴定通过后,申报资料将建档留存,如有重要资料,请自行备份。

附件5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汇总表社区、高校、村委会(章):社区、高校、村委会负责人:报表人:日期:电话:备注:1、申报病种必须是规定范围内疾病,且与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相符,否则不予受理。

2、鉴定通过后,申报资料将建档留存,如有重要资料,请自行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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