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Q/SQFW 孝义市社区服务企业标准

Q/ SQFW T04.11--2015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2015-06-25发布2015-07-25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原则 (1)

4 基本模式 (1)

5 统筹对象 (1)

6 统筹内容 (1)

7 统筹启动时间 (1)

8 所涉部门 (2)

9 基金征缴 (2)

10 基金管理 (2)

11 待遇水平 (3)

12 业务活动 (4)

13 结算与管理 (5)

1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6)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4421.3《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的规则制定。

本标准由孝义市社区服务标准化领导组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孝义市医保中心、孝义市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薇、张光耀、郭丽萍、任学浚。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实施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孝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实施的基本原则、模式、对象、内容、涉及部门、实施时间、基金缴纳、基金管理、待遇水平、业务活动、结算与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孝义市行政区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实施的检查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38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10号

《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吕政办发〔2008〕140号)

3 基本原则

统筹管理、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全市统一政策、业务分级经办的原则;方便就医、提高管理水平的原则。

4 基本模式

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系统。

5 统筹对象

孝义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中央、省驻市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市级统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 统筹内容

市级统筹的内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

7 统筹实施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

8 所涉部门

市和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级统筹的各项工作。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药监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业务经办机构。

9 基金征缴

9.1 保费比例和标准

孝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财政负担的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扣缴或统一缴纳。

9.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征缴

9.2.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年为界,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施后按年足额缴费的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的,达到法定条件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按规定缴费,也可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9.2.2 个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9.3 大病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为了确保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大病医疗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补充部分,应同时予以启动,为此要求如下:

9.3.1 从2014年1月1日起,未启动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县(市、区),非参公事业单位及企业的职工按照单位每人每月缴纳3元,个人每人每月缴纳2元的标准启动。已启动的县(市、区)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从2014年起,市级将统一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该项业务。

9.3.2 各县(市、区)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从2014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畴,由各县(市、区)按照工资总额的3%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待遇支付按照《吕梁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吕政办发〔2008〕14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9.4 核定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10 基金管理

10.1 统一征缴、统一拨付

孝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拨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和县(区)支出基金全部由市级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予以直接支付。

10.2 账户管理

10.2.1 孝义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支过渡专户,县(市、区)不再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收支过渡户。

10.2.2 各县(市、区)征收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按月由收入过渡户上缴至市级经办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入过渡户。

10.2.3 市级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按月将市本级和县(市、区)筹集的医疗保险费上缴至市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实行计划预拔制。

10.2.4 县(市、区)基金支出计划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全市基金支出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基金预拨转入县级经办机构支出过渡户,属市本级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市级经办机构支出过渡户。

10.3 收支预决算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孝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经省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复后实施。

10.4 支付

市级统筹时,各县(市、区)应将拖欠的医疗保险待遇清理并支付完毕,之后各县(市、区)滚存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在市级统筹启动时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欠。

10.5 基本征缴、任务目标管理

市级统筹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基金征缴任务目标管理。县(市、区)经办机构完成了市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如基金出现支付缺口,且无违规使用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或由市财政补助资金支付)解决;县(市、区)经办机构未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而形成的基金支付缺口,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10.6 考核

对完成任务好的经办机构实施奖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照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用于对市和县(市、区)经办机构的考核奖励、弥补日常经费不足。

11 待遇水平

11.1 统帐结合

11.1.1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11.1.2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1.1.3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在定点药店购药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医疗服务费用结算,超支自理,结余滚存使用。

11.1.4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规定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

11.2 缴纳费用比例

11.2.1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11.2.2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8%划入;退休人员按退休养老金的4%划入;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养老金的5%划入。

11.3基金支付

11.3.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严格执行山西省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实施范围与标准;

11.3.2基本医疗保险设立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限额,本年度第一次住院按医院等级依次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0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上述标准降低50%,年度内第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住院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本人年缴费工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四倍,按年缴费工资四倍计算不足6万元的,最高支付限额以6万元计。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统筹基金支付95%。

11.4支付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吕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购药管理暂行办法》(吕劳社字[2008]111号)和《关于增加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和提高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吕劳社字[2010]140号)有关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按吕政办发[2005]143号文件执行。

11.5核算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自然年度予以核算。

12 业务活动

12.1 业务经办机构

12.1.1 全市医疗保险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业务经办。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并接受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2.1.2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基金预算、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基金预拨等制度。

12.2 业务经办规程

12.2.1 市和县(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

12.2.2 市和县(市、区)经办机构要统一规范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审核与拨付、档案与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

12.2.3 市和县(市、区)经办机构要健全制度,科学管理,为参保单位及职工提供便捷服务。

12.3 统筹信息化建设

以“金保工程”为依托,加快市级统筹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市和县(市、区)经办机构、基层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信息网络平台。

12.4 省市统一结算、

加快“社会保障卡”建设,市级统筹后实现全市范围内刷卡结算,同时按照全省标准实现省内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目标。

13 结算与管理

13.1 审核、拨付

13.1.1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13.1.2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区)参保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拨付。

13.2 机构职责权限

13.2.1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违规处罚标准。

13.2.2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模式。

13.2.3 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市本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

13.3 资格审核

13.3.1 全市辖区内的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县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需上报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3.3.2 凡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承担我市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售药和诊疗服务,不再重复认定有关资格。

13.3.3 市级统筹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完善、规范和清理。

13.4 定点服务范围

市级统筹后,市和县(市、区)参保人员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就医和购药服务。

13.5 定点服务机构管理

孝义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度考核、资格年检、分级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引入准入和退出竞争机制。

14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14.1 按时征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用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依法征缴。

14.2 监督管理及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关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追回、赔偿流失基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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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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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号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职工死亡15日内,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帐户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实施后调入本市的职工或转业到本市的人员,调入

医保管理制度(新)

医保管理制度 一、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 (一)门诊医师接诊时,收住患者时,必须认真核实就诊者医保本,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信息的资料,发现持非本人医保本就诊者,应拒绝提供门诊或住院医疗医保服务。 (二)参保人住院,办理入院手续时,住院登记处应登记病人的医保类别(市、县、区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档立卡户,工伤),并到医保窗口登记信息,提供确认身份的医保本(卡)、身份证复印件,医保人员查实是否属于参保报销范畴(打架、酗酒、自杀、有第三方责任人的车祸等,不予报销,不享受扶贫政策),医保患者只需交纳30%左右住院押金。病人入院后所住科室接诊医师再次核实参保患者信息,有不符报销条件的,及时向医保结算中心反馈,经医保办调查核实后,不予报销。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人员、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等医保城乡贫困人口,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医疗协议后,一律实行“先看病后付费”,医院不得收取押金,患者出院时仅负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病人出院后,在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持身份证(医保卡)、出院证、发票在医保窗口再次验证合适,及时结算,办理医保报销,民政救助,保险公司大病,工伤报销等手续,即时付现

(超过银行制定标准的,打卡)。 二、参保等人员出入院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出、入院和重症监护病房收治标准,保证需要住院的参保人得到及时的治疗,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或自费住院;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应当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入院时按“核验参保患者身份制度”中规定相关流程执行。 (三)参保人出院时,出院结算窗口凭患者出院通知书、押金单,办理出院结帐手续,在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四)急、危、重症的病人住院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先住院,后付费。特殊危急情况下,做好为病人入病房服务,办理入出院等手续,解决病人实际问题。 三、参保人员转诊制度及转诊病人报销制度 (一)参保人员转诊,需先在我院就医治疗。 (二)本院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条件诊治抢救的病人,可以转院治疗。 (三)本院或外院专家会诊未确诊的疑难病人,确需到市外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 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 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 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 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 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 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 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 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 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 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外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一)驻济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和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经办为主。 第四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民政、审计、物价、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具体承担参保居民登记、信息采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大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成年居民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30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00元,由本人自愿选择。 (二)政府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共同承担,按年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个人不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统一按个人缴费一档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集体可对居民参保给予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参保人缴费后在缴费期内死亡以及由于参军、就业、户籍或学籍转出本市等原因,未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返还当年个人所缴纳费用。 第九条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组织工作。其他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医保[2000]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布日期】2000.11.15 【实施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2000〕46号)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 (二)《医疗保险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 1.在职职工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退休后

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3.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 二、医疗保险的登记 (一)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医疗保险办法》及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要求,会同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予以规定。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时,参加医疗保险的结算户应当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结算户一致。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进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情况,每月告知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四)《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以及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和享受公费医疗的用人单位,《医疗保险办法》实施时无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其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确立。

(完整word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13年12月15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医保法律法规条例全文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它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doc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更新:2018-11-28 09:11:44 有关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您知道吗?不知道的伙伴们快来看一下吧!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障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个人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具

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力量。 发展改革、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系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息系统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实时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医疗服务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的要求,配备必要的联网设备,遵守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技术规范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及时、准确上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内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遵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预算管理、总额预付费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资金使用。 第七条(重新确定定点资格的情形) 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者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核定床位数发生变更,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地址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基本医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系统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金缴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职工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所有正式职工、内退和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 对新录用的大学生、复退军人、转业干部、新调入的职工,从起薪当月起参加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从死亡次月起停缴基本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监制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 第四条各单位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到当地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按职工本人工资的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已办理退休手续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2%的医保金。 各单位的缴费标准报分局审核后,由各单位到当地社保部门缴费。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月以社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按时缴纳医疗保险金。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原享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本单位报销。 第八条单位给退休人员缴纳医保金的基数,按上年度社保机构核发给本人的月平均退休金确定。 第九条职工(含内退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结余资金可用于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至用完为止。 第十条职工应定期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到当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办理个人帐户登存手续。 职工患病应到当地社保机构每年向社会公布的,具有社保机构颁发的医疗服务资格证书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医或购药。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定点社区医院就诊或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职工个人帐户储蓄卡》、就医或购药发票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或所属储蓄所办理医药费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职工患病住院发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其支付办法如下: (一)在起付标准以下,即:550元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也可由个人帐户支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在第一次550元的基础上依此递减15%。 (二)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共同承担。其

附1: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政策解读

看门诊医保报销每季度最多报180元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已正式出台《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此项新政意味着我市308万职工医保参保人将在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看门诊报销的待遇。据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15件实事之一。 享受门诊报销,参保人无需另缴费 据市人社局医保处介绍,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中筹集,参保人员不需另行缴费。 记者了解到,从参保人个人账户划拨到门诊统筹基金中的比例为0.5%。以月工资3000元的参保人为例,其医保个人账户每月只比以前少打入15元钱。 据悉,个人账户资金划拨门诊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账户划拨比例分别调整为:职工不满45周岁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划入;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8%划入;退休人员按照本人退休金的6%划入。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个人账户,所以不划拨资金,但也不需另行缴纳费用。 看门诊报销45%,每季度最高报180元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全市278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5%;在统筹地区外,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基金报销30%。 门诊统筹基金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按季度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每季度最高报销180元。限额不滚存、不累计。 门诊报销要到医保定点医院,费用直接结算 记者了解到,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278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为103家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具备门诊手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就诊时,无须固定在一家定点医院,只要去就诊的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即可。 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就诊时,医疗费实行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现金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直接结算。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是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门诊规定病种和门诊手术病种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予以一定比例报销的一种医疗保险待遇。简单地说,就是将上述门诊费用纳入报销,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来共同负担。 哪三类人员享受门诊报销? 1、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精编

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加强学院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8]72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09]31号)、《驻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劳社字[2009]89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大专、高技、技师等各层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医疗保障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重大民生工程,政策性很强。本办法中涉及的收费标准、享受待遇等严格按上级职能部门和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相应调整。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机构 学院成立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险宣传、管理、组织、实施等工作;

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规划财务处、总务处、网络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院各系(部)分设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本部门学生医保相关工作,主任由各系(部)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作为医保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校生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开展,包括对学生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规定解答、活动组织、缴费报销、系统和设备管理、信息统计、与职能部门的接洽联系等工作以及日常工作落实; 规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报销和拨款等工作,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核算和管理,保证设立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总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校内门诊治疗、转诊管理、卫生防疫等医疗服务和相关费用扣缴及统计,负责落实上级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 网络中心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系统、设备和线路的检修维护; 各系(部)医保办公室负责在学院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完成本部门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解答和活动组织、信息采集录入、费用收缴、报销审查核准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保险费用 第六条缴费标准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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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

试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试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文分别从三个方面对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进行分析,包括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具体设计原则和具体设计方案、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践中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标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架构 在我国”十二五”工作期间,对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工作得以顺利推进。但是,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统账结合”的医疗体系模式却阻碍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进程。所谓的”统账结合”制度就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一种特殊模式。而且,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城镇医疗费用的普遍增长,人们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的的问题反映络绎不绝不断增多。 1建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意义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系统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1加快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制度建立完善我国目前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用的补偿模式大部分为”板块式”[1],所谓的版块式是指,统筹的基金只能够对住院治疗的费用和部分特殊门诊作为补偿,但是普通的门诊费用则没有补偿。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只有通过个人的账户或者使用于现金作为支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建立是一项惠民利民的福利制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制度的确立能够确保城镇居民无论是进行门诊还是入院治疗都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助。 1.2促进个人账户制度的变革我国目前对于弱化直至取代个人账户的趋势形成了共同的认识,但是在个人账户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保证每一个参与人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且能够得到最大的保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逐步推行,不仅能够弱化个人账户的参与和补充,还能够取代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制度变革过程的稳定与安全。 1.3保证医疗保障制度的创新性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率先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并且在一些城市还推行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各个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的不同制定出符合当地发展的特色的地方医疗保险制度,这样的做法不仅能够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还能够保证医疗保证制度的创新性。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文件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5]1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实施35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2015]11号)要求及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2015年,参保率达到96%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 1.医保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 2.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3.大病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原则。以住院费用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特殊病、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和大病补充保险。 4.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实行费用分担机制。 5.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城乡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

保)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统称城镇居民):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城镇就读的中、小学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各类全日制在读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4.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5.按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黄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2009]64号)的要求,全市范围统一参保时间和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征收管理与使用,统一经办服务流程和统一医保信息网络。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基金统收统支步伐。 (三)资金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2015年筹资标准为: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6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80元。 1.个人缴费。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8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2.财政补助。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16元,省级财政对县级补助123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41元。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概述

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74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学生是指在我市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含民办)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以下统称为大中专学生。 困难企业是指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称人社)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参保证明是指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居民参保证明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参保职工目前使用的社保IC卡。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并在每年的10至12月份组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工作站动员所有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个村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选定一个缴费档次,并统一为辖区内居民代办参保缴费手续。?社保所应加强对参保人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原始资料应按要求归档,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移交给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各门诊定点机构均应为登记管理的参保人办理门诊就医登记手续,并上传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应按规定为参保人建立健康档案和进行健康指导。?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 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居民,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大中专学生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第五条职工医保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组织以学校或班级为单位参保。? 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六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相应的规定按时参保缴费。?(一)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时,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二)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乡镇(街道)社保所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三)大中专学校为大中专学生办理参保(参加B档)时,应由学校或班级统一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同时提供参保大中专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四)特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参加B档)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明(只限各类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随家庭一起参加居民医保。 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退休时办理了逐月缴费的参保职工,如需改为一次性趸缴,其退休后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为一次性趸缴的缴费年限。?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由学校组织参保的大中专学生的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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