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初探
器官移植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器官移植作为一种挽救生命、延续生命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器官移植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器官移植触犯法律的行为。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器官移植触犯法律的成因、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
二、案例背景(一)案例简介某年,我国某省发生了一起因器官移植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急需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在得知自己病情后,陈某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合适的器官。
在得知某市某医院有合适的供体后,陈某与该医院院长李某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该器官。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陈某因器官质量不合格而死亡。
事后,陈某的家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件焦点1. 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非法获取人体器官罪?2. 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3. 如何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非法获取人体器官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获取人体器官罪是指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陈某患有严重疾病,急需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却与陈某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陈某的人体器官。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获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作为医院院长,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导致陈某死亡。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三)如何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器官移植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器官捐献、获取、移植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宣传教育。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

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的法律分析人体器官交易案件是指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到人体尊严、健康权、生命权等重要法律权益,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人体器官的合法使用和保护人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治人体器官交易行为。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规定,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非法移植、出售、购买人体器官的处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其次,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移植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捐赠者是自愿、无偿捐赠,并经过完全告知、充分同意;捐赠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必须通过医疗机构的临床评估并获得医生的书面同意。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器官移植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程序和管理。
该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设立专门的器官移植机构,明确机构的组成、职责和操作流程。
同时,该办法还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器官捐赠和移植管理制度,保证器官的合法来源和严格的操作规范。
此外,我国还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人类人体器官移植和移植医疗活动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对于人体器官移植行为也进行了规范。
根据指导原则,人体器官移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捐赠者必须是自愿、无偿的;捐赠者必须对移植过程有完全的知情权;器官移植必须通过合法和透明的程序进行。
总结来看,我国法律对于人体器官交易案件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为保护人体尊严、健康权和生命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应建立完善的器官移植机构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人体器官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然而,人体器官交易仍存在一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难题,需要加强各方合作和监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脱离人体的器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化名),男,35岁,某省某市居民。
李明(化名),男,40岁,某省某市居民。
2019年,张伟因车祸导致肾脏衰竭,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
李明在得知此事后,表示愿意将自己的肾脏捐献给张伟。
经过医院评估,李明与张伟的肾脏配型成功。
2019年6月,张伟与李明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签订了《器官捐赠协议》,约定李明将自己的肾脏捐赠给张伟,并明确约定了捐赠程序、费用承担、术后责任等事项。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9年7月,张伟接受了李明的肾脏移植手术。
术后,张伟的身体状况逐渐恢复,但李明却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后续治疗,导致张伟的病情反复。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伟将李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器官捐赠协议》,并要求李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器官捐赠协议》的效力问题;2. 李明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张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三、法院审理1. 关于《器官捐赠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伟与李明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器官捐赠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器官捐赠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明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器官捐赠协议》的约定,李明有义务配合张伟的治疗,确保移植手术的成功。
然而,李明在术后拒绝配合治疗,导致张伟的病情反复,已构成违约。
因此,李明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张伟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法院认为,张伟因李明的违约行为导致病情反复,产生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李明应赔偿张伟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解除张伟与李明签订的《器官捐赠协议》;2. 李明赔偿张伟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争议问题研究》范文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争议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其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然而,由于法律对此类犯罪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等存在争议,使得这一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本文旨在通过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争议问题的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非法摘取、移植人体器官的行为。
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危害社会秩序,是一种典型的犯罪行为。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争议问题(一)认定标准模糊当前,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
如对于“以出卖为目的”的界定、何为“非法摘取、移植”等,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二)证据收集困难由于人体器官交易的隐蔽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成为一大难题。
同时,涉案人员的反侦查能力较强,往往导致案件的侦破难度加大。
(三)法律与道德界限模糊在处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件时,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方面,法律需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另一方面,道德上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患者自愿捐献)的处理也存在争议。
四、解决认定争议问题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的具体表现、何为“非法摘取、移植”等。
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二)加强证据收集与固定针对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如利用网络侦查、技术侦查等手段,以获取更多有效的证据。
同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固定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三)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在处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案件时,应明确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人体器官犯罪调研报告

人体器官犯罪调研报告人体器官犯罪调研报告引言:人体器官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涉及到对人体器官的非法获取、交易或使用。
这种犯罪活动既侵犯了人体尊严,又对人类社会的法治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报告将对人体器官犯罪进行调研分析,以期增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警惕。
一、人体器官犯罪的定义和特点人体器官犯罪是指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交易或使用人体器官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隐蔽性:人体器官犯罪往往在地下黑市上进行,参与者隐蔽性较强,不容易被察觉。
2. 利益驱动:人体器官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参与者出于金钱和权力的诱惑而进行犯罪活动。
3. 伦理和道德问题:人体器官犯罪涉及到对人体尊严的严重侵犯,是一种对伦理和道德的极端挑战。
4. 跨国性:人体器官犯罪常常涉及跨国交易和跨国犯罪组织的参与,其活动范围和影响力都具有跨国性。
二、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和途径1. 终身器官贿赂:有些人通过高额贿赂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以非法手段获得合法器官移植的机会。
2. 婴儿拐卖:有些犯罪分子会通过非法手段绑架婴儿,将其器官非法移植给有需求的患者。
3. 移民贩卖器官:一些贫困地区的人因为生计无着将自己的器官出售给跨国器官买家,以换取较高的经济收益。
4. 捐献骗局: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虚假的器官捐献活动,骗取不知情的人的器官,然后进行非法交易。
三、人体器官犯罪的危害和影响1. 侵犯人权:人体器官犯罪的存在侵犯了人体的尊严和权利,是一种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2. 损害公众利益:人体器官犯罪破坏了正常的器官捐赠和移植体系,影响了正常的医疗治疗秩序,威胁了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3. 组织犯罪威胁:人体器官犯罪往往涉及到跨国犯罪组织的参与,这些犯罪组织在器官犯罪中积累了巨大的利益,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应对人体器官犯罪的措施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工作,明确立法目的和原则,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我深入调查医院的黑市器官买卖,揭穿了一个可怕的秘密

1.引言医院是人们治疗疾病和伤害的地方,但是近年来,有关医院黑市器官买卖的报道屡见不鲜。
作为一个记者,我深入调查了这个领域,想揭穿其中的秘密。
2.调查前的准备在调查之前,我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我了解了器官移植的基本知识,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几位曾经进行过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进行了交流,了解他们的故事和感受。
3.调查过程我从多个渠道得到了黑市器官买卖的线索,于是我开始了一段艰难的调查之旅。
我先是联系了几个熟悉医院系统的朋友,得到了一些信息。
接着我冒充潜在的器官买家,通过网络和电话与一些买卖器官的人取得了联系。
在这个过程中,我了解到了许多令人震惊的事情。
以下是我的调查结果:4.器官来源黑市器官的来源可以分为两种:非法捐献和盗窃。
在中国,器官捐献的比例很低,而许多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只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器官。
一些黑市器官贩子会向贫困地区的居民承诺高额报酬,以便获取他们的器官;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会盗窃死者的器官,然后将其出售。
5.器官价格黑市器官的价格非常昂贵。
在我调查期间,肾脏的价格在200万-300万之间,肝脏的价格在500万-800万之间,而心脏和肺的价格则更高。
为了获得这些器官,一些富有的患者不惜花费巨资,甚至到海外去购买。
6.医院内幕黑市器官买卖的过程往往涉及到医院内部的人员。
有些医院的医生、护士和管理人员参与其中,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向黑市器官贩子提供帮助。
同时,一些医院也存在着内部矛盾和利益冲突,导致黑市器官买卖得以在其中滋生。
7.法律问题黑市器官买卖是非法的,但是在现实中,很难完全取缔。
中国政府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但是执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此外,由于器官移植手术的特殊性,一些患者和家属也会选择通过非法途径来获得所需的器官。
8.结论黑市器官买卖是一个极其严重的问题,它侵犯了人类的尊严和生命权利。
我们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这种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器官捐献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
器官移植类犯罪初探

由杀鸡取卵想起的器官移植涉及的犯罪的思考器官移植犯罪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是指在器官移植前,器官移植过程中以及器官移植后于器官移植有关的法定犯罪和待“犯罪化”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统称。
在《刑法修正案( 八) 》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 八) 》第37 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除此之外,该类法定的犯罪形式还包括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大部分罪名(如: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等)。
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
《刑法修正案( 八) 》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并没有规定。
由于器官移植本身的特殊性,器官移植犯罪还其独特的表现方式——待“犯罪化”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到得到人体器官或者移植器官的目的而实施的我国刑法为规定但是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如将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实施异种器官移植实验导致病毒蔓延的行为。
1、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行为精神病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人认为可以将精神病人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以缓解器官移植中供体的不足。
虽然精神病人呢在生理上存在缺陷但是因此就否定它所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可在为救助其亲属的情况下代替他们做出同意移植其器官的意思表示,但应以不损害他们的健康为限。
2、人体试验的行为器官移植的医学上分为同种器官移植和一种器官移植,人与人之间的器官移植为同种器官移植,动物与人之间的移植为异种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35岁,浙江省杭州市人。
2019年5月,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器官移植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实施器官移植活动,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经过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了多名有器官移植需求的病患及其家属。
张某某了解到,我国对器官移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非法移植器官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张某某为了谋取暴利,仍决定铤而走险,从事非法器官移植活动。
张某某首先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病患的个人信息,然后与病患家属取得联系,承诺以较低的价格为其提供合法的器官移植手术。
病患家属为了救子女,不顾法律风险,与张某某达成协议。
在实施器官移植过程中,张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虚假身份,冒充病患家属进行器官捐献。
他们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肾脏、肝脏等器官,并联系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进行手术。
2019年5月,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器官移植,立即展开调查。
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实施器官移植活动,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1. 非法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器官移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实施器官移植活动,严重触犯了刑法的规定。
2. 非法器官移植的危害非法器官移植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
首先,非法器官移植活动侵犯了公民的器官捐献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非法器官移植活动可能导致病患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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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摘取器官犯罪初探1张婷郑筱珺(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变成了现实,但是这样的医疗方法所带来的并不全是救死扶伤的有利的方面。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社会上渐渐出现了很多与器官移植相关的新型犯罪,这些犯罪有其特殊的犯罪构成和特点,但是我国刑法还没有相应的加以规制。
那么本文就器官移植所引发的新型犯罪以及刑法上的对策进行分析。
Abstract: Organ transplantation come to the truth as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ial technology,but what it bring to us are not all profits.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organ transplantation,there are many new crimes related to organ tranplantation which come out gradually. These new crimes have its own characteristics,and we didn’t regulate it in our criminal law.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analyse the criminally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ew crimes begotten by organ transplantation.关键词: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Key words: organ transplantation, take off the organ illegallly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领域中的一项高新技术,可谓是“21世纪医学之巅”。
1954年,美国波士顿的约瑟夫·默里做了世界第一例纯合双生子的肾移植手术,开辟了国际器官移植的新纪元。
我国,1960年吴阶平院士率先实行第一例人体肾移植。
现在我国器官移植在种类数量和疗效方面都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虽然器官移植技术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在医疗实践中,实行器官移植遭遇到供体来源严重不足的阻力,供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
这样的情况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普遍现象,在我国,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有大约150万尿毒症患者,等待换肾的患者约30万人,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
大量的患者因为器官的短缺而在等待中死去。
在这样紧张的器官供求关系下,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已经不乏实例。
我国现已出现多例眼角膜失窃案,第一例就是北京市人民医院的高医生为了挽救必须换角膜的急诊病人,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摘取死者的眼角膜案,这个案子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法学家认为其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能免去民事责任,这个案子最后是以免于起诉告终。
类似的案例也纷纷出现,2000年12月29日,佛山男童张尧煤气中毒后尸体眼球受损案,由于证据无法证明为医生擅自窃取,因此一审被告的罪责仅仅是“对尸体保存和管理不善”而已。
还有很多关于买卖器官以及暴力摘取器官的犯罪,我国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以及理论界关于器官移植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本文笔者以非法摘取器官的犯罪作为切入点,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非法摘取器官概况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摘取器官主要指的是摘取活体器官,包括摘取成年人也包括摘取未成年人的器官等。
非法摘取器官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欺骗、盗取等非法手段,违背被害人意愿而摘取活体器官供移植使用的行为。
1暴力就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对被害人采取的捆绑、1作者简介:张婷,女(1983—),石家庄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中国刑法总论。
2郑筱珺,女(1984—),四川省自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方向。
打击等手段。
胁迫就是针对被害人的精神,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和压迫,这往往是以暴力相威胁的或者以与被害人有关的隐私等相威胁。
这里的欺骗主要指采用虚报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被害人自愿接受割取器官的事实。
这里盗取可以采用将被害人麻醉,灌醉,手术中私自割取等手段。
对于这种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0条规定了“强制摘取人的器官或组织作移植罪”。
笔者认为,暴力摘取器官犯罪除了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摘取他人器官以外,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这类特殊的人群,即使不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的其他方式的摘取行为也应该被法律禁止,即不论是否得到许可都是为违法。
以下我们就非法摘取器官的几种形式进行阐述:1、对正常成年人的非法摘取行为对于一般的正常的人来说,非法摘取就是采取暴力胁迫或秘密窃取等等的手段摘取其器官,对被害人的身体构成伤害的行为。
这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并且有着主观的故意特征,其恶行是很大的,应当视为犯罪。
例如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的盗窃患者骨髓的事件。
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即沈阳市第八人民医院、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手外科,曾经收治过一名因车祸造成腿伤严重的患者。
该患者在一次手术中被全身麻醉后,一名医生从患者躯体中抽取出相当数量的骨髓后离去,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盗窃骨髓的恶性事故。
但是其也有排除未发行的情况:医生摘取器官提供者的器官,而该器官提供者事先承诺捐献器官,就排除了该医生的违法性。
即我国学者所说的阻却违法性,在受害人合理同意的情况下,同意的行为即为合法。
在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摘取活体器官而不构成犯罪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医生要向提供者尽到说明的义务,说明摘取可能带来的危害和后果。
其次还要有提供者的承诺,这个承诺必须出自提供者的真实意愿不能使受到胁迫,或欺骗。
再次如果摘取器官为提供者身体健康所不允许,摘取会带来危险的情况下,即使有承诺也不能摘取,否则就构成伤害或杀人罪。
2、对罪犯的非法摘取行为由于罪犯的特殊身体,往往是被社会所鄙弃的一个群体,而以罪犯作为器官的供体也存在很多问题。
虽然早在1984年10月,国家就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确立死刑犯本人和其家属处置遗体的主导地位。
但是死刑犯多是些罪大恶极犯罪人员,其家属往往因道德压力而心生羞耻,“无人收殓或拒绝收殓”的死刑犯尸体占相当数量。
在关于人类医学与卫生发展的器官移植国际大会上,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首度正式承认,目前中国大多数移植器官来自于死刑犯——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
那么这其中就存在很多对死刑犯器官的非法摘取行为,这种行为主要表现就是强行摘取其器官和强迫其捐献器官。
社会普遍民众认为死刑犯器官的捐献是其回归社会的最后机会,并持肯定的态度。
罪犯虽然违反行为作出了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其被剥夺的是其生命权,自由及某些政治权利,但是其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基本权利是不应该被剥夺的。
不管是强行摘取还是胁迫捐赠器官,都是违背罪犯的真实意愿的。
我们不应该将罪犯的捐献器官作为其赎罪的一部分,而认为其有合理依据,而是应该从法制的人道的立场出发,切实保护罪犯的人权不受侵犯。
3、对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的非法摘取行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有其相似之处,作为无行为能力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于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较常人来说都是有缺陷的。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其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控制能力而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基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这样的特殊性,法律对这样的群体也有特殊的保护。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的重要阶段,身体发育还没有完全,进行器官的移植对其身体甚至心理的影响较之成年人更大,危险性也可能更大,出于对其利益的充分保护,即使在其本人作出捐献器官的承诺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摘取器官人的犯罪性。
那么如果说上面的这种情况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判断认识事物的能力不足,那么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作出承诺的话,是否就可以将未成年人作为器官的供体呢?笔者认为,这样也不应当的排除犯罪性。
每个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其他人对其都没有处分权。
因此在有可能损害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即使作出承诺也不应该视为有效的承诺。
根据国际刑法学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即使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必须是为了挽救捐赠人的一名近亲或挚友免于现实的危险。
并且在没有其他符合医学标准的适宜的捐献时,才能允许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捐献器官和组织。
……但是,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应经主管机关的复议和批准。
2可见,对于未成年人作为供体国际上也采取的是谨慎保守的态度。
对于精神病人,同理也不应该作为器官移植的供体。
二、关于非法摘取器官犯罪的相关立法对策1、国外的立法1997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第七编的侵害人身的犯罪中第120条规定了“强制摘取人的器官或组织做移植罪”,规定:“1、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强制摘取人体的器官或组织作移植的,处4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以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2、犯罪人明知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或者在物质方面或其他方面处于对犯罪人的依赖从属地位而对之实施上述行为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西班牙刑法典》中也有类似的关于切除他人器官的犯罪,在刑法典的第三集“伤害罪”中,第149条规定“不论以何种方法和手段,切除他人主要肢体、器官或者使其丧失功能,致使他人阳痿、丧失生育能力、严重畸形,损害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的肉体或者精神疾病的,处6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
”第150条规定“造成他人丧失非主要肢体、器官或者使其丧失功能,严重畸形,损害身体和精神的,处3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3这样的规定对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取得活体器官的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而且区分了主要肢体和非主要肢体。
还有很多国家对此并没有在刑法典中专门立法,只是将其包含在伤害罪和杀人罪中进行定罪量刑。
原民主德国1975年的器官移植法令规定,器官供给一方不得因提供其器官而索要物质报酬,接受器官一方也不得因接受其器官而主动提供报酬或同意给与其物质补偿。
4这是关于器官的捐赠的规定。
在形势领域,德国刑法中没有专门对此设立一个罪名,而是以其刑法典第十七章的伤害罪的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德国刑法典》第223条规定:“不法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害其健康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犯罪未遂的,也应处罚”5《瑞士联邦刑法典》(1996年修订)第122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刑———故意伤害他人,使其有生命危险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使一重要器官或身体之一部分残疾,或者使一重要器官或者身体之一部分不能使用,因此他人长期无劳动能力,使之有身体缺陷或者罹患精神病,使他人严重毁容的;故意伤害身体或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