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3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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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正式版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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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 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 [案例分析] 案例:某外贸公司接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6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箱。
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不予理赔? 据此,A商又向我方索赔。
•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 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 商品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 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 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问: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 [案例分析]
• 不一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说明: 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 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除非买 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 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 所造成的。
买方的一项根本权利,也就是买方的检验 权。 • 最好,合同中注明。
•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 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 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 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 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 要求。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但是:假设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时机检验货物,那 么他就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也丧失了拒收货物 的权利。
• 案例: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 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 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 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 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 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国际贸易中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国际贸易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一、检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检验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检验,买卖双方可以确保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合规性,从而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

具体来说,检验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商品质量:通过检验,可以确保商品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减少次品和不合格商品的流通。

2. 确保数量准确:通过检验,可以核实商品的数量,防止合同中数量的不一致或误差。

3. 合规性检查:检验可以确保商品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包装标识、产品认证等。

4. 促进国际公平贸易:通过检验,可以减少不合理贸易壁垒和不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贸易中的索赔流程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会发生纠纷,其中索赔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索赔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货物检验与确认: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数量差异,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要求对货物进行检验。

双方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

2. 索赔通知:买方需在合理时间内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通常以书面形式发送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具体内容、索赔金额、索赔的理由和证据等信息。

3. 卖方回应与谈判: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回应,并与买方协商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就索赔金额、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谈判。

4. 争议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在谈判中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合同中会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三、不可抗力事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的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对国际贸易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1. 合同解除或变更: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协商修改合同条款,以适应新的情况。

2. 责任免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根据国际贸易法规的规定,受影响的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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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
(一)违约与索赔 交易中的一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
责任与义务称为违约。 索赔是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要求违约的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的行为。 索赔是对违约行为的最常用的补救措施。
关于索赔
涉及国际贸易的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 即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 本章主要讲的是货物买卖的索赔。
否定卖方的检验权,对卖方不利。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复验: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复验 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而 定。 复验机构、复验地点均应在合同中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适用于象征性交货的各类贸易术语。较为常用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及其意义 商品检验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 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进 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 动。 意义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民间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进行检验
商品检验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职能
(五)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作用: (一)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二)海关放行依据 (三)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四)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三十八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 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买 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 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 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 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国际贸易概论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国际贸易概论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两个国家,因而会对交付货 物的品质或数量等问题发生争议,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各自的利益, 避免发生争议以及发生争议后便于明确责任进行处理,往往由权 威的、公证的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 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或h进行索赔与理赔的依据之一。5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知识目标:
了解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掌握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能力目标:
学会根据产品特点选择合适的检验方式 学会订立合同的检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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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一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索赔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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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二、仲裁条款的内容
1.仲裁地点 合同中规定在哪国仲裁,往往仲裁时就要适用哪国的相 关仲裁法律。 2.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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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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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国际商品贸易的商品检验、索 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第三节 国际商品贸易的仲裁和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及其合同条款
3.合理订立不可抗力条款 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防止一方当事人任意扩大和缩 小对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解释,或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在履约 问题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合同中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是非常必要 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为免责条款。在合同 中应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的范围、提供的有关证明以及事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精品)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精品)

商品数量和重量检验
商品卫生检验
商品包装检验
商品的安全性能检验
(二)商品检验的意义
有利于商品出口 有利于维护进口方的权益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在装运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 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三、商品检验机构
2.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 本地区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范围包括对一切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 重量、包装以及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安全和卫 生要求等进行检验、鉴定。商检机构除依法对规定 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外,还有权对规定以外的进 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具体规定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凡在合同中没 有订明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加以援引。如:
If the shipment of the contracted goods is delayed by reason of war,flood, fire,earthquake,heavy snow and storm,the seller can delay to fulfill,or revoke part or.the whole contract.
• 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 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
• 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 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3.鉴定业务
鉴定业务是指商检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 或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以公证的态度,对进出口商 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办理进出口 商品的交接、结算、报关、纳税、计费、理算、索赔、 仲裁等的有效依据。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它不 具有强制性。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品 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海损、商品残损的鉴定; 货载衡量、车辆、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清洁、密 固和冷藏效能等装运技术的鉴定;以及抽取并签发各 类样品,签发价值证书等。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3学时)

第十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_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3学时)

索赔的期限
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复检期限=索赔期限(2年)
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关于这个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 合同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 比较复杂,究竟在那些业务环节上违约 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 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卜, 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1、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 所谓违反要件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 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 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 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 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 联系的为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 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 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官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民间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进行检验
职 能 商品检验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五)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作用: (一)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二)海关放行依据 (三)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四)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案例四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 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 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 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 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 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 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违约的救济方法(Remedies)
添加标题
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添加标题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解除合同
一、违约
一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金钱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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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他的义务。
一、违约
英美法的规定
强制债务人具体履行某种人身性质的义务,是对“个人自由”原则的过分干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故英美法中并未规定这种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衡平法原则,实际履行只被视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法院对是否判令实际履行有自由裁量权。
一、违约
并不给予法院依据《公约》作出实际履行判决的权利。
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二、检验机构
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商检法》第22条对提供检验服务的检验机构的资格,修改为统一由国家商检部门认定,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五、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五、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3.拟定商品检验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明确检验标准 约定检验方法 确定检验内容 慎选检验机构 明确检验费用由谁承担
第二节 索 赔
添加标题
违约
添加标题
索赔与理赔处理实务

第十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十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第十章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教学内容:1.掌握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

2.了解货物检验的内容与方法及相关规定,知晓我国货物进出口检验实务,掌握检验条款的规定要素。

3.掌握进出口货物索赔的基本知识。

4.掌握不可抗力时间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明确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和订立时应注意的问题。

5.掌握仲裁条款的内容以及仲裁规则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基本知识。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1.货物检验的基本做法;合同货物检验条款;2.不可抗力时间的认定与仲裁协议的作用;3.索赔理赔处理实务与操作。

第一节商品检验一、商品检验的内容商品检验是保证买卖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保证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促进企业改善品质管理,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它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成为商品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

对此,有关国家法律或政府法令已有所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2、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案》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还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三)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四)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五)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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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商品检验、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一、商品检验
(一)商品检验及其意义 商品检验是指专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进 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 规格、数量、包装、卫生、安全性能等进 行各种分析和测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的活 动。 意义
分 析
(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 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 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 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 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 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 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 商追索押汇款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二)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
另一个是罚金条款。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 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械 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定明异议与 索赔条款外,再另定罚金条款。
明书,向我公司提出索赔。请问:我国公
司应如何对待美国检验证书?为什么?
分 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三十八条第3项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 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 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 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据此,新加坡商人提交的美国检验证书应 该是有效的。
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不同解释
1、英国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法律把违约分成违反要件与违反担保两种。 所谓违反要件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受害方有权 因之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违反担保,通常是 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受害方有权因之要求损害 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一般认为与商品有关的品 质、数量和交货期等条件属于要件,与商品不直接 联系的为担保。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货物买卖法》却规定,受害 方有权把卖方的违反要件当作违反担保处理,而不 把他作为废弃合同的理由。
分析结果

波兰公司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的理由应该成 立。合同签订后由于大雨导致甜菜减产, 引发政府禁令,均为“当事人既不能预见 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 并且政府禁令的时间又很长,因此波兰公 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
案例分析三

某外国商人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料一批,价 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订有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海湾战争,石油价格暴涨,外商成本 增加28%,外国商人便向中方提出,因为 是受不可抗力影响,所以要求提价,否则 拒绝交货。请问中方怎么办?
1、范围:自然力量、社会原因


自然力量,如水灾、火灾、飓风、大雪、暴 风雨、冰雹等。 社会原因, 如发生战争、工人罢工,政府禁 令、政变等。(美国的特殊规定) 规定办法: (1)概括规定 (2)具体规定 (3)综合规定*
2、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

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一般规定在哪些情 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或推迟合同的履行。
分 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三十八条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 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买 方对货物不符合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 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 方,说明不符合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 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案例分析三

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 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 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 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 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
索赔的期限
这是指索赔方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 根据商品性质及检验所需时间多少等因素而定。
复检期限=索赔期限(2年)
索赔的办法和索赔金额

关于这个问题,除个别情况外,通常在 合同中只做一般规定。因为违约的情况 比较复杂,究竟在哪些业务环节上违约 和违约的程度如何等,订约时难以预计, 因此对于违约的索赔金额也难以预卜, 所以在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
商检条款拒赔。请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二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以CIF大阪条件出口 一批土特产,B公司又将该货物转卖给韩国 C公司,货到日本后,B公司发现货物有质 量问题,但仍将货物转运至韩国。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凭韩国商检机 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结果


(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 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 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 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 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 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左右 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则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 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 实际情况同意我方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 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在产地(工厂)检验;
在装运港(地)检验
——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离岸品质或重量
适用于EXW、FAS贸易术语

否定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在进口国检验 在目的港(地)检验 ——卸货后检验:到岸品质或重量 在进口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适用于DAT、DAP、DDP贸易术语 否定卖方的检验权,对卖方不利。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复验: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有复验权。复验 期限的长短,应视商品的性质和港口情况而 定。 复验机构、复验地点均应在合同中规定。
国际贸易中常用,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适用于象征性交货的各类贸易术语。较为常用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案例四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 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 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 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 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 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 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官方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民间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 对列入《种类表》中的进出口进行检验
职 能 商品检验 监督管理 鉴定工作
(五)检验证书及其作用
作用: (一)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依据 (二)海关放行依据 (三)办理货款结算依据 (四)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 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所谓根本性违约是指一 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 损害,以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 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这种根本违反 合同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以至于给另 一方当事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如卖方完全不交付 货物,或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绝付款。如果由于 当事人不能预知,而且处于相同情况的另外一个通 情达理的人也不能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那么就不 够成根本性违约。 《公约》规定:根本性违约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 损害赔偿。非根本性则不能解除,只能要求损害赔 偿。
赔偿损失是以违约结果导致实际损害为 前提。

三、不可抗力
无法预见 无法预防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意外事故
适当变更合同 或解除合同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之后, 不是由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 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和 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以致不 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 力事件的当事人,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 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 偿。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通常用于大 宗货物交易
(四)检验机构
1、国际商品检验机构
官方: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半官方: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 (UL) 非官方: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 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 A. SGS)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二)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条件
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 忽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4、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 能为力的。

商业风险如汇率浮动、通货膨胀、原材料涨价 等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畴?为什么?
案例分析二
(二)商品检验的内容

品质检验
数量(重量)检验 包装检验 卫生检验 残损检验
商品检验条款的内容

检验权
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
检验时间与地点
检验的方法与标准等
(三)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指的是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 检验权是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 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货物和接受货物的依 据。 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 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 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名称、内容与合同、信用证规定一致;
重量检验证书 数量检验证书 产地检验证书 其它检验证书
(八)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

申请检验
实施检验
签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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