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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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篇)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是指在自来水进入居民家庭后,经过再处理后用于灌溉、冲洗、洗衣等非饮用水的水资源利用方式。

随着人们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和水资源供给的不断紧张,发展二次供水已成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二次供水,2024年将实施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制定二次供水管理政策2024年,政府将制定并完善二次供水管理政策,明确二次供水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并明确二次供水的合理使用范围和限制。

政府还将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力度,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二、建立二次供水管理机构为了更好地管理二次供水,政府将建立专门的二次供水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的二次供水系统。

这个机构将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二次供水的监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

三、推广二次供水设施2024年,政府将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推广力度,鼓励居民安装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

政府将通过补贴和减免水费等方式,降低居民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成本,提高居民的使用积极性。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的认知和理解。

四、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控2024年,政府将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控和测试,确保供水水质的安全和合格。

政府将建立完善的二次供水水质监测网络,通过定期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评估和判定。

政府还将公开发布二次供水水质信息,增强居民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和评价能力。

五、加大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宣传2024年,政府将加大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认知和理解。

政府将通过宣传手段,向居民普及二次供水的相关知识和管理要求,提高居民对二次供水的使用效率和水资源利用率。

同时,政府还将定期举办相关培训和讲座,提高居民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参与度和积极性。

总结起来,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通过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推广和管理,相信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支持。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

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2〕27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7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及电梯运营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层住宅健康稳定发展,确保高层住宅正常销售,从根本上解决因高层二次供水、电梯运营维护产生的社会矛盾,规范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及高层住宅电梯的维护和运行费用管理,构建安宁和谐的居住环境,从而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层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内容包括:运行电费;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高层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特种设备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

高层住宅二次加压设施和电梯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的,由物业维修资金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日常清理保洁、维护电梯运行秩序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 米以上(以工程设计图纸确定的室内地面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时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协议,协议文本另行制定。

第五条开发企业承担二次供水及电梯设施建设方的责任。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芜政办〔2019〕6号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芜政办〔2019〕6号

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城市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

第三条市住建局为本市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定工作。

市卫生健康部门为本市市区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会同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反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进行验收,并纳入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验收范围。

市人防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支持配合。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给水管网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

在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1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三)水费全部结清;(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职责。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1995年9月25日)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

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本市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市高层住宅楼房的二次供水管理及设备运行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责任分界:以收费计价总水表为界,其表外设备(含水表)由供水部门管理,其表内全部供水设施由管房单位管理。

四、接管验收:凡接管(包括委托管理、单位自管,下同)的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接管时应对运行泵、备用泵、消防泵、水箱、蓄水池、压力罐、电器设备及其有关管道进行全面验收。

由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并有详细的记录,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验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全部的施工设备图纸(包括竣工图);2.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测试记录;3.洽商记录和质监部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验收要按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附件一)进行,并在高压水泵运行状态下查验。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

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南通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高层住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计算)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由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二次供水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单建、独立设置,包括供水管网及阀门、计量水表、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建。

对于商住高层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按本规定执行。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五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

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设计同时应当符合供水企业现行的相关办法规定,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

第六条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确定的建筑方案、总平面图和工程场地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会同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八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方式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组合供水方式。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

无负压增压供水设备使用条件1、适用于高层住宅生活供水,非住宅高层建筑禁止使用。

2、使用无负压加压供水设备的外接市政供水管线口径应大于或等于DN300,楼前供水干管管径应大于或等于DN150,其所处地区管网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22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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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第十一条对在建的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对已开工的,由开发企业按《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自行建设,设施竣工后,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开发企业按维护和运行管理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局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运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原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与供水企业签订改造和移交协议。

设施改造费用及移交后的维护和运行管理
费由开发企业按标准支付给供水企业。

原开发企业不存在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改造与接收。

供水企业接收该二次供水设施后,必须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居民用户收取水费。

第十四条由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和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和运行管理的责任包括:(一)泵房、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
(五)二次供水居民用户分表的抄表、收费;
(六)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9日起实施。

附件: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建
维护和运行管理
每幢的
单幢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乘以对应的“每平方米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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