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说明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
旭普林

旭普林公司案项下的仲裁裁决是仲裁庭适用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仲裁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仲裁院)①仲裁规则(以下简称ICC规则)于2004年3月30日在我国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
我国法院对该仲裁裁决所实施的司法监督,既涉及到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监督,也涉及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
因此,旭普林公司案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国际仲裁实施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本文试图运用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一般理论和国际立法及相关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就我国法院对旭普林公司案所实施的司法监督,从学者的角度作一评析。
文章中所表达的完全是笔者个人的观点,欢迎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旭普林公司案基本案情2000年12月22日,德国旭普林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Zublin International GmbH,简称旭普林公司)与中国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Wuxi Woco - Tongyong Bubber Engineering Co.,简称沃可公司)②签署了由旭普林公司总承包沃可公司位于无锡新区的新厂房(一期)工程承包合同。
本案合同采用的是FIDIC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示范合同文本,合同附件中规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所使用的语言是:“Arbitration: 15.3 ICC Rules, Shanghai shall apply.”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就最终的结算工程款问题发生了争议,2002年10月10日,沃可公司就其与旭普林公司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向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起诉。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沃可公司将违约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
旭普林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因双方履行工程承发包合同而产生的争端,包括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争议,均应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裁决,法院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5.06.20•【文号】•【施行日期】1995.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
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二、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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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2]1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3()2
【摘要】为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争议标的额大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总页数】2页(P15-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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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7.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任务要求,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8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司法部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应当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仲裁的管辖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交易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78 (1)

司法卷三-7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3,分数:26.00)1.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凡是涉外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体现了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 B.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体现了尊重当事人原则∙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纠纷,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D.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管辖,体现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分数:1.00)A. √B.C.D.解析:[考点]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解析] 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国内的协议管辖和涉外协议管辖进行统一规范,删除了原法第242条的规定。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只有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产生纠纷时,才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选。
2.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B.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裁决书正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民四他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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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8年6月2日[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鲁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仲裁裁决系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应根据我国加入的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
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仅约束合资合同当事人就合资事项发生的争议,不能约束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问的租赁合同纠纷。
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仲裁Hemofarm DD、MAG国际贸易公司、苏拉么媒体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和裁决,超出了合资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中国有关法院就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定对合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国际商会仲裁院再对济南永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资公司济南--海慕法姆制药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并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丙)项和第二款(乙)项之规定,应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第13464/MS/JB/JEM号仲裁裁决。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应对“入世”,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同时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行使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实行集中管辖后,通常有权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含海商)的法院为五类三级,但主要是要把普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集中由少数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较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亦即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适应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集中管辖的例外。
未设立法院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再设立法院管辖此类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也集中管辖的又一例外。
这是针对个别省份涉外民商事案件多,仅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不过来,以及今后发展变化的情况作出的一种补充性规定。
被指定管辖的条件是本辖区内涉外民商事案件相对较多、审判力量较强、远离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及时正确审理。
对确需指定管辖此类案件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应由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指定,从严掌握,以解决集中管辖带来的部分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不平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指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按规定的争议标的金额应由其受理的,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
边贸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较小,如果这些小额诉讼由省城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实行集中管辖意义不大,故仍维持现状,一、二审案件仍由当地法院管辖。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多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1.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正确答案: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正确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O:正确答案: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正确答案: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正确答案: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3.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O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正确答案: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正确答案:财产继承方面的4.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Oo正确答案: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正确答案: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5.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
正确答案:冲突规范正确答窠:统一实体规范正确答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6.冲突规范种类有O0正确答案: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正确答案: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正确答案: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正确答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8.准据法的特征包括().正确答案: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正确答案: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9.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Oo正确答案:国籍正确答案:法院地正确答案:住所或居所正确答案:最密切联系地10.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O正确答案:奥地利正确答案:意大利I1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O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正确答案:国际条约正确答案:国际惯例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O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正确答案:强制性正确答案:规范性正确答案:禁止性1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O正确答案:当事人提供正确答案: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正确答案: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正确答案:中外法学专家提供正确答案: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14.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O0正确答案: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正确答案: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15.实践中O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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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理由
对涉外及外国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和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全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了大量涉外及外国仲裁案件,在审查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审查执行我国涉外仲裁裁决以及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
为了加强对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指导,我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审查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20多个有关仲裁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诸多方面,包括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执行仲裁法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审查不予执行及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审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和收费等等。
这些规定散见于各个司法解释中,随着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亟待对其进行整理和统一。
根据我院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及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两个通知的要求,我们对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通知重新仲裁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案件建立了逐级报告制度。
上述案件在受理或做出裁定之前必须报我院审查同意。
实践证明,这两个通知的执行效果非常好,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仲裁机构及各级法院的普遍好评。
但与此同时,我院对各高级法院的上述请示案件均逐一进行了研究、答复。
据不完全统计,原经济庭及现民四庭每年处理近30件这类请示案件,其中不乏具有普遍指
导意义的案件。
有关这类请示案件的复函散见于个案之中,数量众多,同样对其进行总结和整理,以上升为司法解释的规定。
为了对我院做出的20多个有关仲裁的司法解释及数量众多的涉及仲裁的个案答复进行总结和整理,使人民法院更好地适应涉外及外国仲裁司法审查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研究并解决司法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搞好涉外及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民四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我国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有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在总结司法审查工作实际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送审稿)。
二、征求意见及讨论情况
鉴于有关涉外及外国仲裁的司法解释影响重大,不仅涉及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及国内外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的声望和仲裁事业的发展,更涉及人民法院的对外形象和权威,民四庭在起草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书面等多种方式多次征求了有关专家、学者、单位及有关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该司法解释送审稿前后历经了多次修改。
承办人起草了初稿后,民四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对此进行了讨论,并在2001年8月于河北秦皇岛召开的部分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
参加会议的有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天津高院、河北高院、湖北高院、广东高院、福建高院、海南高院、辽宁高院、温州中院及广州、厦门、大连、青岛等海事法院的代表。
在审判长联席会议和这次座谈会讨论的基础上经修改形成了第一稿。
同年9月,我院在上海召开部分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上对第一稿进行了讨论。
参加会议的有北京高院、上海高院、天津高院、河北高院、湖北高院、山东高院、浙江高院、广东高院、福建高院、海南高院、辽宁高院及上海、天津、青岛、广州、北海、武汉、大连、青岛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