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在不⼀样的国家就会有不⼀样的法律规定,不⼀样的规章制度。
对于属于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样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在他国的宣判在本国适⽤吗,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有所了解。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并不能⾃然地在中国发⽣法律效⼒,更不能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国得到执⾏,⽽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协助的程序。
所谓的司法协助程序是指1、由当事⼈直接向中华⼈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2、中国法院对当事⼈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进⾏审查,如认为外国裁判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需要执⾏的,发出执⾏令,依照中国法律执⾏,如认为外国裁判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
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并发出执⾏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程序执⾏。
这样执⾏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我国法律⽂书确认了它的效⼒,所以从⼀定意义上讲,⼈民法院执⾏的是⾃⼰法院的法律⽂书,⽽不是外国的法律⽂书。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之⽇起发⽣法律效⼒。
任何⼀⽅当事⼈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张建【摘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depends on the juristiction of arbitral tribunal. After the reform of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signed by China, the acceptance degree of investment arbitration is improved, which is beneficial to enlarge the scope of awards. For the non-ICSID investment arbitration awards, the difficulity of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is more than ICSID awards. When acceding to Washington Convention, China sent ICSID a notice to restrict the subject mat-ters that can be arbitrated, but this is not the obstacle to recogniton and enforcement of investment awards for China. Chinese govern-ment and investors do not participate in investment arbitration quite often, and the BIT signed by mainland government do not apply to Hongkong and Macao,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cope of awards that can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China.【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18)002【总页数】6页(P121-126)【关键词】投资仲裁;《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双边投资条约【作者】张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4;D997.4自由和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加以保护和规范[1]。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习题与答案

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作出的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或的。
3.程序当事人,内裁定,裁定承认的,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
【注意】中国法院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
答案「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1.我国加入《纽约公约》的保留(1)互惠保留: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2)商事保留: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2.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3.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注意】中国法院只能撤销本国的仲裁裁决而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对于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作出不予执行的决定。
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或其的;②被申请人及,受理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提出,也可以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法院起重新计算。
【注意】对于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我国法院都有权撤销,但撤销的法定理由不同。
对于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无权撤销,只能在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相同的。
答案4.受理法院①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②被申请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或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有权管辖。
5.期间:2年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②只申请承认的,法院仅审查并裁定应否承认;③只申请承认的,申请执行的2年期间自法院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浅析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裁决的法律性质
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通常可以享受到与国内仲裁机构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可以被承认和执行。
这就意味着,一旦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符合法定条件,我国境内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承认并执行该裁决。
根据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定,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应该受到承认和执行的保护。
根据《纽约公约》第3条的规定,签约国应当对于在其领土内根据仲裁协议进行的裁决,给予与国内仲裁裁决同等的对待。
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签约国,对于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给予承认和执行的保护。
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的法律效力也受到一些限制和条件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济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等方面的事项,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处理。
这就意味着,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境内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和适用。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ICC在中国作出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一、ICC国际仲裁院的介绍作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会的下设机构,ICC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2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至2007年3月,其成立八十多年来,受理了约*****件国际仲裁案件,涉及180个国家和地区。
ICC 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并监督仲裁庭的工作。
ICC国际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一个独立的附属机构,行使职权时完全独立于ICC及其他相关机构。
任何国家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他们之间的约定,将争议提交该仲裁院解决。
在仲裁院每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大约只有1/3在其所在地巴黎审理;为了方便双方当事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审理事项中的规定,也可以在巴黎以外的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审理。
ICC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属于《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受裁决作出地所属国法院和裁决执行地所属国法院的监督。
二、我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ICC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实践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更加密切。
然而,中国经济实体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贸易争议也在所难免。
当双方不能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时,通过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成为经济实体的选择之一。
根据ICC国际仲裁院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巴黎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审理,中国也因此成为了当事人接受审理的地点之一。
自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我国法院已经处理过几起ICC仲裁院在我国所做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案件,但是不同法院对ICC裁决的做法并不一致。
1.旭普林公司案在旭普林公司案中,其裁决是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
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中,一方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将ICC仲裁庭在我国上海作出的裁决认定为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面又将其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ICC仲裁院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认定与理解是模糊的。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一、我国的仲裁法律体系在相关领域的现状争端解决机制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而前进的。
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凭借其本身的特性往往适合特定的历史阶段。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效率的要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仲裁成为了现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比较热门的手段。
然而仲裁的体系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司法支持,在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尤其明显。
我国仲裁的法律体系主要由《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基于互惠原则受理决定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故此,1958年的《纽约公约》成了该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的时候做出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互惠保留”是我国政府仅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
“商事保留”明确了可仲裁事项范围为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起步较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所建立的仲裁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规范过于简单,同时一些相关的概念缺乏明确的定义,可操作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 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的经济交往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争议的重要方式,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至关重要。
当外国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国落地生根、得到执行时,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就显得尤为关键。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
但具体的界定并非如此简单,还需要考虑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等多种因素。
中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也称为《纽约公约》)。
这一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各成员国之间的流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框架。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当事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裁决的有效性、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中国法院可能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呢?常见的情形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等。
其中,公共政策是一个较为复杂且具有一定弹性的概念。
它并非泛指一切的公共利益,而是指那些关系到国家和社会根本利益、基本道德和法律基本原则的重大事项。
例如,若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会严重损害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那么法院就可能以此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
而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如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仲裁协议等。
这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申请的成功与否有着重要的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时,采取的是较为谨慎和尊重的态度。
一方面,要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尊重国际仲裁的权威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此外,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可能会寻求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促使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
论国外仲裁机构在中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用工程橡胶有 限公司 ( 下称 沃可公司 )签订 了一
份建筑工程合 同,约定 由旭普林公 司总承包 沃可 公司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的工业 厂房
解决 ,应提交位于 中国的国际商会按 照 《 联合 国
货物销售合 同公约 》仲裁 ” 。后 双方在合 同履行
过 程 中发 生 争 议 ,20 年 杜 弗 克 公 司将 争议 提 交 05
认与执行 问题 ,使得香 港和台湾地 区所作 出的仲 裁裁决在 内地可望得到有效的执行。 《 纽约公约 》第 1 条第 1 款规定 ,外 国仲裁裁 决是指 “ 申请承认及执行地 国之外 国家领土 内 在 所作 出之裁决 ”以及 “ 申请承认及 执行 仲裁裁 被 决地所在 国认为属非 内国裁决者” 。该条在对仲裁 裁决 的性质认定上提供了一个复合标准 ,即地域 标准 和非 内国标准 。从地 域上看 ,只要仲裁裁决 作 出国与被请求执行 国为不 同的缔 约国,则该仲 裁裁决应被视 为外 国仲裁裁决。另一方 面,根据
查; 赋予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审理案件时所作临时措施的承认与执行效力。
[ 关键词 ] 国际商事仲裁 ; 国外仲裁机构 ; 承认 与执行 ; 法律完善 [ 中图分类号 ]D 9 F7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0.492 1)500 —5 0 438(0 0.19 1 0
定 的不予执 行 的情形 。【 3
பைடு நூலகம்
非 内国标准 ,即使仲裁裁决作 出地 国与被请求执
行 国为同一 国家 ,只要根据该 被请求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 国家的 国内立法 ,该裁决并非其 国内裁 决 ,而是非 内国仲裁 ,则 其承认 与执行仍适用公 约 。该条款作 为地域标准 的补充 ,解决 了各 国对 于仲裁裁决性质存在的不 同规定而引起 的法律 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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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除非有该公约所列举的有限度的拒绝执行裁决的理由,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法院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纽约公约》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国际条约。
目前已有120多个缔约国。
但由于各国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各国在实施《纽约公约》的具体做法上也不是千篇一律的。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
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所以制定于上世纪50年代的《纽约公约》已逐渐显现出与实践的不适应性,对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因其程序的繁杂和磨合的困难,目前并未被提起。
各国对该公约修订的冷漠,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公约本身在具体条款上留有的空间和自由。
从各国目前对公约的执行情况来看,这种自由和空间被广泛利用。
这种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国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基本情况概述1.1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内涵
众所周知,仲裁裁决得到司法承认和执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和中国的快速发展及更加积极地走向世界,中国面临着对越来越多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制定通过了著名的《纽约公约》。
另外,我国还在与一些国家的双边经贸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这些公约和条约成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
[1]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粗到细,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以前,中国基本上以行政措施执行仲裁裁决。
事实上,只要外国仲裁是公正的,并且不违反中国的法律和政策,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请示中国政府部门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来促使当事人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依照法律执行裁决书。
另外,一些政府间的保护投资的双边协定中也有一些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
1982年颁布的《民诉法(试行)》标志着中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立法方面的实质性的进展。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一)中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