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合集下载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单位领导和房管、人事、财务等部门通力协作下,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从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起步,先后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等阶段,已基本完成了房改工作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补贴的新旧两种住房体制转换,使职工住房基本步入货币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住房新轨道。

一、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1.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长期储蓄的住房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增强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

1996年7月,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的统一部署,各级单位开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组织房管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不同渠道宣传归集公积金的目的和意义,以提高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展顺利,为职工购房及改善住房条件积累了资金,提供了贷款保证。

2.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了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9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厅字〔1999〕10号),该《方案》的下发,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新制度即将启动。

《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1998年底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

为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各单位1999年底开始组织在京单位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豫政〔1995〕5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七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快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宅建设的发展,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70%。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通知)厅字[20xx]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xx年7月30日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异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为妥善解决异地调动干部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使用于因组织需要异地调动,并按照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手续的党政干部(以下简称调动干部)。

二、承租或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调动干部一般只能按照房该政策承租或购买一地的公有住房。

夫妻两地分居且在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以在分居期间分别承租两地的公有住房,但只能购买其中一地的现居住公有住房。

购买现居住公有住房执行住房所在地的房该政策,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调动干部新任职务标准。

三、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动干部购房时,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调入单位应当优先发放。

(一)在原工作地无房干部的购房补贴。

调动干部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按照规定退出原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无房职工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自调动次月起,按照新工作地的购房补贴政策执行。

(二)地区差额补贴。

干部在原工作地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如原工作地购房补贴水平低于新工作地,可以向调入单位申请领取地区差额补贴,补贴额按照两地补贴水平的差额计算。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的思考》调研工作的报告2002年7月中旬,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受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的委托,承接了《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的思考》的调研课题,其主要内容是:一、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物业管理的特点;二、关于住宅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目前制约中央国家机关住宅物业管理发展的原因;第四,如何解决物业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如房改卖房的产权多元化,物业管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小区建设等。

),物业管理的发展方向以及目前需要开展的工作。

从2002年7月中旬成立课题组,到12月下旬调研工作结束,历时了5个半月。

现将调研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指导思想调研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住房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为契机,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为动力,以新的思维、新的观念,围绕着调研主题及主要内容,深入机关,深入社会,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工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的创新探索新的思路,加快中央国家机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改革步伐,使其尽快实现向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提出可行性报告供领导决策。

二、制定调研工作计划课题组甫一成立就立即制定了调研工作计划。

调研计划分为4部分,一是调研内容。

主要包括住宅物业管理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怎样全面推行住宅物业管理,目前亟需做好哪些工作;二是调研方法。

主要采用召开专题座谈会、外出学习考察、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等;三是调研步骤与时间安排。

全部调研工作分为4个步骤进行,时间安排5个半月。

第一步,邀请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部、委、局有关领导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举行专题座谈,时间1个月;第二步,到外省市和民政部进行学习考察,时间1个月;第三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时间1个半月;第四步,起草专题报告与组织讨论修改,时间2个月。

三、开展调研工作一、召开座谈会在7、8月份,课题组先后邀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新华社、卫生部、广电总局、纺织总会、中国人民银行等16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部、委、局有关领导和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就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举行了三次专题座谈会。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0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社会化和商品化进程,解除安居房产权约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居房是指按本规定出售或出租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

第三条参加房改的人员包括深圳市、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户籍户口、暂住户口的职工。

列入房改的住房包括市住宅局和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的住房以及已出售或出租的安居房。

不准出售的住房包括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房、结构已被破坏的住房、产权不清楚或有纠纷的住房、两户以上家庭共用的周转房。

第四条安居房建设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把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进一步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

第五条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应当促进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运行机制,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第六条合理确定售价、租金,售租并举,稳步售房。

确定房价应围绕成本、考虑承受、兼顾公平。

房价应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和职工购房经济承受力的提高,逐步向市场商品房价格过渡。

第七条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首长、专业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该委员会就我市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房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房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房改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全市住房政策、房改政策和安居房售价、租金的制订,安居房售价和租金的审核,购、租条件审查和解除产权约束跟踪管理,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

国管局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答展开全文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范围?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

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

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

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内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的领导下,在各级单位领导和房管、人事、财务等部门通力协作下,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从1996年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起步,先后经历了公房出售,提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等阶段,已基本完成了房改工作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了从住房实物分配到货币化补贴的新旧两种住房体制转换,使职工住房基本步入货币化、社会化、商品化的住房新轨道。

一、住房制度改革取得的主要成绩1.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长期储蓄的住房社会保障基金,旨在增强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实现。

1996年7月,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的统一部署,各级单位开始实施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管理工作,各级单位制定了本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同时,加强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宣传工作,组织房管人员深入学习国家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不同渠道宣传归集公积金的目的和意义,以提高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

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以来,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展顺利,为职工购房及改善住房条件积累了资金,提供了贷款保证。

2.停止实物分配,逐步实施了住房货币化分配。

1999年8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厅字〔1999〕10号),该《方案》的下发,标志着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新制度即将启动。

《方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从1998年底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完全实行住房货币化政策。

为做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各单位1999年底开始组织在京单位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测算。

2000年12月,财政部下达首批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分别规范了职工购房补贴的审批和发放程序。

2002年,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惑和问题,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携建设部、财政部及时下发了《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2002〕203号),保证了各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的顺利实施。

3.推动了住房供应体系的社会化进程。

2000年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国家投资建设职工住宅的体制宣告结束,新的住房分配体制已经开始。

但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尚不完善,职工暂时难以在社会上购买到较为称心的住房。

如何使职工的住房条件得以继续改善成为房改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对此通过广泛调研,房改办提出了“建、改、购”改善职工住房的新思路,得到各大单位的拥护。

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职工住宅,且在分售政策上实现了住房货币化分配与供应的分离,实现了新旧住房管理体制的切换,其改革思路得到了认可和肯定,各级单位有条件的纷纷着手运作。

4.建立了与货币化分配相适应的住房管理新体制。

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实施,对旧的住房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

随着《方案》的下发,200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中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厅字〔2005〕8号),该文件全面启动住房新制度、是进一步推进住房货币化实施的重要文件。

2006年5月,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建设部、发改委、人事部六大部委根据厅字〔2005〕8号文件的内容,下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国管房改〔2006〕164号),此文件延用至今,与《方案》相比,住房补贴额度提高了一大截,确实解决了部分职工的住房问题。

5.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房改实施货币化补贴的基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住房新体制的建立以及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2003年11月,按照国管局的统一部署,各单位于2003年底全面展开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工作,并在2004年初初步建成了职工住房档案系统,在今后的几年里,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不管完善升级,目前已成为国管局审核立项、利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央产房交易等重要且唯一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实现了职工住房档案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体会1、坚决按国家政策规定办事,是做好房改工作的关键。

改革是利益分配的调整,要有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和职工的理解、支持。

多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收入较低,住房差,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的呼声高,这对贯彻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具有推动作用,同时也对全面落实房改政策带来挑战。

为了平稳推进改革,房改工作要始终坚持执行国家政策与保护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在具体工作中,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在教育和引导职工深刻理解和积极参与房改工作的同时,针对个别特殊、特类人员的具体问题,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大前提下,可以灵活解决这些问题,这样既缓解了矛盾,又能使房改售房、公房提租、购房补贴发放及新旧体制转换等几项大的房改工作得以平稳推进,顺利进行。

实践证明,住房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按国家政策规定办事,是做好房改工作的关键。

2.只有解放思想,敢于创新,才能开拓房改工作新局面。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工作整体起步较晚,但通过几年的努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能有今天的好局面,解放思想,敢于创新是关键。

在住房改革转轨期间,抓住机遇,加快集资建房速度,使大部分职工得到了实惠。

停止住房建设拨款后,房改办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努力创新,提出了改善职工住房的“建、改、购”新思路。

在抓好自建职工住宅的同时,积极开拓新渠道,先后完成了广泉、广源等一系列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职工住宅的建设与配售。

3.加强宣传是做好房改工作的重要保证。

房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要开展好此项工作,房改部门必须全面、准确掌握和运用好国家政策,同时,也要让群众了解和理解政策,参与和支持房改工作。

多年来,房改部门不仅自身认真学习国家和北京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房改政策,关注国家住房改革新动向,还多次组织政策培训和讲解答疑,将房改政策按照问题类型汇编成册印发给各单位,向广大职工深入宣传房改政策和国家推进房改的目的、意义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使广大职工理解和支持房改工作,为开展和深化房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房改工作存在的问题1.房改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自1998年房改售房到现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相继浮现出来,很多情况复杂,没有文件可依,这也给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例如在京外工作的在京单位职工,其住房补贴无法兑现、调京干部长期居住周转房,住房问题无法得到实际解决等问题。

2.改革的政策尚未完善。

物业费和供暖费的支付改革滞后,影响房改工作向纵深推进。

自2000年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后,新职工的按月补贴额度太少,支付能力很低,严重影响了职工到社会上购买住房的能力。

而实际情况是北京的房价直线飙升,我们还在用5500元/平米的标准做为基数测算补贴时,待文件下发后,房价已经升到了8000元/平米,等到资金落实后发到职工手里的时候,房价更是升到了10000元/平米的高度,现在四环以内的房价早已经突破了40000万/平米,而我们还在维持按5500元/平米的标准做为基数测算的住房补贴水平。

这就造成职工的购买力和市场以及住房政策三者之间的差距和距离,不利于房改工作的发展和推进。

3.住房补贴资金严重不足。

2006年启动新的补贴政策后,又面临着住房补贴财政拨款严重不足,虽然使用了售房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除按月补贴基本可以保证外,在职职工的补贴资金仍存在严重拖欠现象,财政资金不足是主要原因。

而且自推行住房补贴政策以来,很多特殊情况层出不断,给补贴发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房改售房财务管理工作薄弱。

售房资金财务管理是房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财务和房改业务的分离,公房和现如今的职工住宅出售资金台帐无人建立,售房款不建立明细台帐易留下遗留问题,并会给今后的相关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

5.对外地调京干部的管理。

近年来由于人才战略的实施,各单位干部调动频繁,外地调京干部较以往更有明显增加之势。

而针对外地调京干部的住房文件只在2005年末有一个国管房改〔2005〕484号,自文件颁布以来,由于各种因素导致文件无法落实实施,且问题层出不穷。

对外地调京干部的住房管理只停留在了文件上。

由于跨省的问题,给住房管理和补贴发放也带来了很多困难,调查核实有难度,且情况复杂,无法落实到实处。

有的职工中间转了几个单位,无法核查住房及补贴情况,而且不同地区普通商品房均价相差悬殊,尤其是北、上、广三地,且也不好确定,对调京干部的界定也应该有个说法。

6.利用自用土地建房困难。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单位无法实施利用自有土地建房,有的是因为没有土地资源,有的是因为资金短缺。

而现实情况是,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人数太多,个别单位无房和未达标职工占职工总人数近70%,职工住房条件落后,不能得到改善,意见很大,给过渡期间房改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四、对房改工作的意见及建议1.对于既没有享受房改政策、也没有享受过购房政策优惠的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房改政策不明确。

在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件中曾以“另行研究”作为对这部分职工住房的解释。

事实情况是中央国家机关的职工很难在北京市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即便可以购买限价房,也都是五环甚至六环以外的住房,而大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单位都在三环以内,给工作和上下班带来很多不便,给年轻人工作、生活带来很大影响,有些单位还有应急服务和业务值班,在电话打通半小时之内必须到达现场处理,种种情况都不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

2.针对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和军产房的老职工。

对于这部分职工,房改政策更是近乎“残酷”。

他们租住在30、40平米的小房子里,却又不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心理很难接受,意见很大。

政策对这部分职工的规定是“待腾退住房后发放一次性差额补贴”,但由于单位不再建房、职工自身没有购买能力,最终导致职工无法腾退,即使现在可以根据其住房面积发放差额补贴,几万元对于这北京购房简直是杯水车薪。

这部分职工的现实问题难以彻底解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