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政策变迁的过程

2005 年 5 月 9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 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这一通知被作“新国八条”
2006 年5月 17 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被称为“国六 条”的房地产业六项调控措施;2006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 通知》,这一通知被称作“国十五条”。
1996 年 8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 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 同意售房收入全部留归售房单位并用于住房建设和住 房改革。至此, 产权单位进行房改的积极性才得以调动, 公房出售才得以继续 开展。
全面推进阶段
出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政策
1998 年 7 月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 知》(以下简称房改通知)的颁布,住房的实物分配被明令停止。住房实物分 配的停止意味着单位与住房供给之间联系的切断,意味着职工将要通过市场来 满足自身的住房需求,意味着单位内住房制度的福利色彩将被最终消除。这样, 我国的住房商品化改革在经历了 20 来年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后便达到了一个 高潮,或者说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在经过了 20 来年的历程后从量变进入了质 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政策变 迁的过程
根据不同时期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特征, 可以将 其划分为四个阶段, 即
初步实践阶段( 1980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综合配套阶段( 1994 年 7 月—1998年 6 月) 全面推进阶段( 1998 年 7 月—2007 年 7 月) 结构调整阶段( 2007 年 8月至--) 。
1991 年的房改政策相对于 1988 年的房改方案在内容上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比 如 1991 的房改政策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但是,1991 年房改政策出台的主要意义还不在于政策内容上的变化,而是在于使住房制度 改革受到了重新关注与强调,在于住房制度改革在经历了几年的停顿后得以继 续推进。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政策[199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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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政策(1995)25号1995年3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搞好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对铁路的住房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完善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深化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加快铁路住房建设步伐,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铁路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三条铁路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改变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改变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加快铁路住房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铁路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政策按中央,方案系统定,资金循环,交叉随地方”的原则,实行配套改革、分阶段推进。
其近期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企业住房基金;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建立规范化的住房交易市场;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维修服务社会化;搞好房地产开发,支持房改;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房资金,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至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住房制度,使职工居住条件达到小康水平。
中国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1978年-2013年)

历年房地产调控政策一览表1978-1983年政策目标:修改十年规划指标,调整、改革、整顿;政策内容:允许私人建房,城市居民可以自购自建。
开始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产业结构,下放管理权;1984年政策目标:发展房地产业;政策内容:发布城建综合开发暂行办法,推行商品化试点;1985-1987年政策目标:防止盲目发展商品住宅;政策内容:加强商品房住宅计划管理,公有住房补贴出售;1988年政策目标:扩大房地产业发展,实现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内容:修改《宪法》,允许土地批租;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1989年政策目标: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内容: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规范市场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压缩固定资产规模,紧缩银根;1990年政策目标:加强治理整顿;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政策内容:治理整顿,大规模清理在建项目;颁布深化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通知;紧缩银根;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政策目标:规范产地产业发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内容:治理整顿;房地产市场建设全面起步;房改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1992年政策目标: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内容:引进外资;宣布“治理整顿”结束;房地产价格;扩大市场调控范围;下放权力;发放开发消费贷款;1993年政策目标:理顺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政策内容:开始进行宏观调整;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房地产经营收益。
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的通知》;1994年政策目标: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发布《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入调控、消化、稳定的发展阶段;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整顿金融秩序;1995年政策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政策内容: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管理;颁布《房地产管理法》、《增值税法》;整顿金融秩序;开始实施安居工程;1996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有了新的进展;政策性贷款制度开始建立;安居工程顺利推进;1997年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1998年政策目标: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政策内容: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下半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房地产开发资金结构得到调整;1999年实行积极财政政策,启动住房消费,深化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免个人所得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启动房地产市场,免征产易营业税,契税减半;2000年启动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房改房居住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房改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逐渐走进了普通家庭的生活。
房改房,即“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由于房改房的特殊性质,其居住权问题在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房改房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房改房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房改房,全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成本价或者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房改房具有以下特点:(1)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2)购房者享有居住权、使用权和处分权;(3)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税费和维修费用。
2. 性质房改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具有以下性质:(1)财产性质:购房者对房改房享有所有权,即拥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居住性质:购房者享有居住权,即可以在房屋内居住,但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用途;(3)政策性:房改房是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产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
二、房改房居住权的法律规定1. 居住权的取得(1)职工购买房改房后,取得房屋所有权,同时享有居住权;(2)购房者需按照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成本价或者市场价支付购房款;(3)购房者需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 居住权的行使(1)购房者可以在房屋内居住,但不得损害房屋的结构和用途;(2)购房者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者进行违法建设;(3)购房者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3. 居住权的变更(1)购房者可以在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范围内,依法转让、抵押或者出租房屋;(2)购房者转让、抵押或者出租房屋,需符合国家和地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购房者转让、抵押或者出租房屋,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居住权的终止(1)购房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可以继承或者代为行使居住权;(2)购房者自愿放弃居住权,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3)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征用,购房者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顾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回忆来源:新华网阅读要点提示:我国住房改革至今已取得一定成绩,也积累了不少矛盾。
回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及其政策调整轨迹,有助于了解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走向,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提供积极的借鉴意义。
住房制度改革的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
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
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
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由此开启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路。
〔一〕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
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决住房问题的政策能不能宽一点的想法。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方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业内人士认为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
同年我国政府探索把住宅出售给职工,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选择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西安五个城市进行增量住房向职工出售的试点,即进行政府统一建设,以土建成本价向居民出售。
深度解析我国的住房政策

深度解析我国的住房政策住房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增长,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住房政策。
本文将对我国的住房政策进行深度解析,分析其背景、特点和影响。
一、住房政策的背景我国住房政策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不断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迅速增加,住房供应相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我国开始出台一系列住房政策,以促进住房供应、保障住房需求和维护市场稳定。
二、住房政策的特点我国的住房政策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多元化供应:我国住房政策鼓励多部门、多渠道供应住房。
除了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住房外,还鼓励发展租赁市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房等多种形式的住房供应。
2. 区域差异化:考虑到我国地域差异和发展不平衡问题,住房政策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一线城市更加注重调控和限购政策,而中西部地区则更加关注保障性住房建设。
3. 政府主导:住房问题属于国家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政府在住房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
政府通过出台政策和引导市场,调控住房供需关系,推动住房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住房政策的影响我国住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供需矛盾,并对经济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保障住房需求:住房政策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租赁市场发展等措施,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基本的住房保障,增加了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2. 刺激经济增长:住房市场的繁荣对于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住房政策的实施,带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如建筑业、装饰材料业等,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新动力。
3. 维护社会稳定:住房问题一直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住房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不平等现象的加剧,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四、未来住房政策的展望尽管我国的住房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快速城市化的国家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对住房问题越来越关注。
中国的住房制度已经经历了多次改革,以下是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第一阶段:解放前至改革开放前自解放前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住房制度基本是由国家主导,党委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分配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这个时期的住房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住房分配是由国家主导的,住房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没有产权;2.住房供应主要由国家通过计划和分配来实现;3.对于分配到住房的居民,房租相对较低,但购房难度极大;4.城市卫生状况较为落后,城市居民人口密度较大。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住房制度逐渐发生变化。
在80年代初期,政府开始鼓励个人购买住房,逐渐引入了市场机制。
这一时期的住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住房供应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2.对于分配到住房的居民,房租相对较低;3.个人购房逐步成为主流,住房市场起步,但是价格较为高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住房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
在90年代初期,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住房改革政策。
这些政策的核心是为了改善住房市场的供需状况,并为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21世纪初至今21世纪初以来,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市场导向和法制化,促进了住房市场的发展。
这一时期的住房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住房市场逐渐成为主渠道,政府提供相对少量的公共住房;2.个人购房和按揭购房已成为主流,住房市场的价格也相应下降;3.政府对住房市场进行规范,加强住房市场的监管。
现状和展望当前,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来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使住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展望未来,中国的住房改革还将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例如,如何摆脱高房价的困扰、如何改变房地产业的发展模式、如何满足新型城镇化的需求等等。
房改房产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改房,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房,是指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由政府或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提供的住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房改房已经成为城镇居民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改房产权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房改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房改房产权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房改房产权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房改房产权,是指房改房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房改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性质房改房产权属于不动产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不动产性:房改房产权所涉及的房改房为不动产,具有固定性、不可移动性。
(2)专属性:房改房产权具有专属性,即所有权人对其享有独占、排他的权利。
(3)长期性:房改房产权具有长期性,即所有权人对其享有终身或长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三、房改房产权的法律规定1. 房改房产权的取得(1)依法取得:房改房产权的取得必须依法进行,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取得:房改房产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实现,如购房合同、赠与合同等。
(3)继承取得:房改房产权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即房改房所有权人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房改房产权。
2. 房改房产权的行使(1)占有:房改房所有权人有权占有房改房,即对房改房享有实际控制的权力。
(2)使用:房改房所有权人有权使用房改房,包括居住、出租、转借等。
(3)收益:房改房所有权人有权从房改房中获得收益,如出租所得等。
(4)处分:房改房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改房,包括出售、赠与、抵押等。
3. 房改房产权的保护(1)依法保护:国家依法保护房改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合同保护:房改房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保护:房改房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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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
一、改革内容 1. 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2. 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3. 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4. 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5.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6. 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7. 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过程 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是指对传统的福利分房制度进行变革,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机制的住房体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回顾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程,住房制度改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房地产行业可谓一大看点,其影响和意义远远超出经济范畴。 与其他各项改革一样,住房制度改革也是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调整中逐步展开。根据相关重大决策出台以及实践中执行的效果,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10年: 1978-1988年的探索试阶; 1988-1998年在全国逐步推开和深化阶段; 1998年至今实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 第一阶段:探索和试点 1949~1979年,是我国住房发展相对缓慢的时期。根据相关资料,国家在这30年内虽投入374亿元巨资建设住房,但仍不能满足城镇职工居民的需求。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仅3. 6m2,缺房户达869万,占城市总户数的47.5%。同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租金的福利分房制度,国家和企业为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延缓了我国住房建设的进程。实践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住房完全靠国家包下来,实行福利分配的路子走不通。 因此,从1978年开始,国家和企业一方面增加住房投资,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开始探索改革住房制度。这年9月,中央召开的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一次重要谈话,主要思路就是: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位置。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从而揭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 1982年,国家有关部门设计了“三三制”的补贴出售新建住房方案,即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各承担1/3,并在郑州、常州、四平、沙市试点。在试点中,验证了职工有购房需求和一定支付能力,也暴露出在大量旧公房低租金制未触动的情况下,租买比价不合理,个人缺乏买房动力,住房建设资金不能自身循环,国家和企业难以长期承受这种负担,因而有关部门于1985年停止这种做法。 1985年,住房制度改革从“三三制”售房转向租金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1986年,选定烟台、唐山、蚌埠进行房改试点,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方案。租金按准成本起步,月租金由原来的0.07~0.08元/m2 (使用面积)提高到1元以上,相当于成本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5项因素组成)的70%~80%;公房按包含建筑造价、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标准价出售。这次试点从根本上动摇了根深蒂固的住房福利观念、等级观念和消费观念,分房上的不正之风也基本得到解决,国家、企业以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调整,为全国的住房改革提供了思路。 第二阶段:从分批分期到全面推进、深化改革 1988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推出《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首先,实施提租补贴、租售结合,实行维修费、房产税等5项因素组成的成本租金;其次,随着工资调整,逐步将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进入成本,并将租金提高到包含8项因素(成本租金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市场租金。 1988年下半年,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18.5%,使较大幅度提租补贴方案的实施遇到很大困难,用3~5年完成提租补贴方案的计划也夭折了。随后,一些城市想绕开这个难点,试图“甩包袱”出售公房,在标准价基础上优惠折扣。据不完全统计,这一年全国共出售旧公房654万m2,每平方米仅回收资金65.7元,实则以低价福利售房取代租售并举的配套改革,既不利于住房机制转换,也带来很多不良后果,因而国务院房改办明令制止这种做法。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将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到成本租金;在规定住房面积内,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房改的总目标是: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入手,从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这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纲领性文件。 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的房改房也陆续开始实施,其中,一些大城市的运作比较规范,部分中小城市则相对较差,优惠比例越来越高,房改又一次进入了低价售房的怪圈。对此,1992年6月,国务院房改工作会议再次提出制止。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房改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即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性体制,从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从国家、单位建房、分房和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体制;从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改为以按劳分配的货币工资分配为主的方式。
“四建”,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住房制度,包括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保险,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决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本地区的房改实施方案,在建立住房公积金、提高公房租金、出售公房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到1998年6月,全国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980亿元。1997年底,35个中等城市的公房租金有了较大提高,平均为1.29元/m2。到1998年中,全国城镇自有住房比例已经超过50%,部分省市已超过60%。第三阶段: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同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首次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1.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出售,其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原则上企业管理费不超过2%、开发利润不超过3%,使中低收入家庭有能力承受。 2.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对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租金由政府按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定价。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普通商品住房。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 3.发放住房补贴。如果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m2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政府和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经全面停止实物分房,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转变。但在执行住房货币化改革的过程中,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群众对住房需求满足的程度还不能令人满意,住房不公平现象进一步扩大,并随着房价的飙升更加恶化。而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目标不明确,执行过程中失当、失控现象严重,1998~2003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仅4.77亿m2,累计解决600多万户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并没有成为供应主渠道。 2003年以来,中央一方面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国务院先后颁发“前国八条”、“后国八条”、“国六条”等一系列文件,提出在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稳定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 在稳定房价方面,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 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在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级财政也要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将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过,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滞后性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依然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