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

毒品案件主观方面认定方法研究摘要:刑法中,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元素,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和过错原则的集中体现。
刑事实体法要想实现其价值,就必然要通过程序来完成。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因其内部隐秘性而难以为人所知,特别是对于隐匿性极强的毒品案件的主观心态要件的查明与证实,是刑事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中的一大疑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助于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明;刑事推定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思想是存在于其自身头脑当中的,当前科技水平条件下,毒品案件办案人员想要确定行为人主观意图不外乎利用证据直接证明与刑事推定两种方法。
由于毒品交易往往秘密进行,犯罪现场无法固定,且交易各方均为自愿,也没有特定的被害人与证人,使得涉毒案件相比一般案件而言取证难度大大增加,除非行为人自认,否则直接证明难以进行。
此时作为证明的最佳替代方式,推定的合理运用经常可以起到峰回路转的效果。
一、直接证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十分严格,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判决被告人有罪。
而犯罪主观方面深埋于人内心的特性使得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直接证据极为有限,从已查处的涉毒犯罪情况来看,能证明行为人主观犯意的证据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种:缴获的毒品或作案工具等物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及包括吸食者和知情人在内的相关证人证言。
其中,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证明其主观明知。
然而,昔日陈旧的侦查理念造成的“口供中心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弊端:一方面,办案人员基于破案压力,常常将工作重点放在迫使犯罪嫌疑人交代上,这势必会催生不法手段,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泛滥,极易屈打成招、产生冤假错案。
在目前我国对于侦查人员的行为尚未进行有效规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上述情形屡有发生,不利于保障人权。
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导致供述难以固定,不同办案人员对此经验认识的不统一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因主观方面证据不足而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不批捕、不起诉或宣告无罪,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
毒品犯罪中"主颜明知"的推定

上海公 安高 等专科 学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De c . , 201 3 VO1 . 2 3 NO. 6
毒品犯罪田 “ 主l  ̄ , l t l t 知’ ’ 昀 推 定
定 “ 明知 ”的问题上往往得 出不 同的结论 ,导致 口供无 部关 于印发 《 办理 毒品犯 罪案件 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
法有效证 明犯罪分子 的主观 明知 ,进而致使案件很难 处 意见 》第 2 条 “ 关 于毒 品犯 罪嫌疑 人 、被告 人 主观明知
理。
的认定 问题 ” 。2 0 0 8 年9 月最 高人 民法 院印发的 《 全 国
素 。由于毒 品犯 罪的特殊性 ,对毒 品犯 罪案件 中行 为人 主观 明知 的认定 一直 以来都是 司法实践 中的一个难点 。 为 了有 效解决 “ 主观明知 ”认 定这一 困境 ,司法实务 界 已经认 同在毒 品犯 罪的审理 中可 以适用 “ 主观 明知 ”的 推定 ,但是 , “ 明知” 的推定 毕竟是一种人 为 的定罪 方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9 — 1 8 责任编 辑 :陈 汇 作者 简 介 :周 洁 ( 1 9 8 9 一 ),女 ,上 海政 法 学 院2 0 1 2 级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为刑 法 学。
一
5 3— 。2 0 0 7 年1 2 月最 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公安
以暴力 、欺 骗或者非法 占有等方式来实现 。毒品犯罪 的
法 ,具 有很强 的主观性 ,容易 造成司法人 员滥用 自由裁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论推定对犯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证明意义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 , 在诉讼实践中 ,“ 明知”要素的证明给办案机关带来了很大困难。在
具体 的办 案实 践 中 ,主 观 “ 明知 ” 的证 明 困难 主要 体现 在 : 第一 ,“ 明知 ” 这种 心 理 因素 的特 征决 定 了其 证 明缺 乏科 学性 。因为 从证 明对 象上 看 , “ 明 知 ” 是一 种看 不见 、摸不 着 的主 观心 理 活 动 和认 知状 态 ,这种 特 性 决 定 了 它与 客 观 方 面等 其 他 构成 要素 的证 明上存 在最 大 的不 同 ,那 就 是可 以证 明行 为人 主观 “ 明知 ” 的直 接 证 据 的获 取 来 源极 其有 限 ,基 本上 只会 存在 于犯 罪嫌 疑人和 被告人 的 口供或 者能 够记述 其犯 罪时 主观状 态 的书 证和 视 听资料 中 ,否 则根 本无 法达 NJ, 明需要 的证 明标准 。并 且 即使 获得 了直 接证据 也很 容 o 罪证 易 以刑讯逼 供 的名义 进行 翻供 ,更 有 甚 者 还会 出现 毒 品 案件 中刑 讯 逼供 失 灵 无 法 获取 口供 的情 况 。此外 ,即使 是通 过客 观方 面推 断也 往往是 不现 实 的 ,心理 活动所 外化 的客 观行 为必须 是在 犯
广 东社 会科 学
21 0 1年 第 3期
论推定 对 犯罪主 观 方 面 “ 明知 ” 的证 明意义
刘 远 熙
[ 提 要 ]刑法中有关犯罪主观方面 “ 明知”的规定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表现,但在具体的诉讼
实践 中却 出现 了证 明 上 的 困难 ,一 方 面 导 致 刑 法 的 惩 戒 功 能 无 法 发 挥 而 放 纵 犯 罪 ,另 一 方 面 也 加 剧 了
后 来才 更多 的对 人主 观意 志进行 关注 ,从 而进一 步对 刑法 理论进行 发 展完善 ,尤 其是 目的行 为论
事实推定在毒品犯罪中的应用

近几年来 , 公检法机关对 “ 推定明知” 进行 了探 索 ,在司法实践中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最高检公
诉厅制定的 《 毒品犯罪案件 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
明知。因此,如何运用 间接证据来证 明犯罪 的主观
“ 明知” ,是毒 品犯罪案件认定 中的难 点。在运用 问
【 稿 日期 】 O 2 O — 2 收 2 1一 3 3
情形下也常狡辩 , 侦查人员获得 口供的难度 增大。 为
了有效地遏制毒 品犯罪 ,司法人员必须改变单纯依 靠 口供认 定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犯罪与否的做法 。 在 司法实践 中, 运用 间接证据进行推定证实犯罪 , 在毒 品案件 的侦 办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 。崔敏教
础事实推论 出案件事实 ( 在此指主观方 面的事 实) 的
移至行为人 , 其证 明的标准 、 要求并不需要太高, 但 他至少应该提出足 以使办案人 员认 为是 比较合理 的
解释 。如果当事人不能作 出合理 的解释 ,即可依据
在其特殊部位查获 了毒品的事实, 推定其 “ 明知” 该
物是毒 品。当然 ,这种推 论应再 结合一些其它 间接 证据 , 如藏匿物是毒品的鉴定结论等 , 终形成证据 最 体系 , 排除合理的怀疑 。
沈琳 娜
( 公安边防部 队士官学校 基础部法律教研室, 云南 昆明 6 0 1) 5 2 4
【 摘
要 】 用间接 证据 组 成证 据链 , 用 “ 验 法则” 运 适 经 来进 行 推 定 , 毒 品案件 的侦 办 中发 挥 着越 来越 重要 的作 在
用 。本 文就 毒 品犯 罪 中主观 明知 的认 定 和持 有 与贩 卖毒 品 的 区分这 两类常 见 问题 , 何 适 用事 实推 定进 行探 讨 。 如 【 关键 词】 品犯 罪 ; 实推 定 ; 毒 事 间接 证据 【 中图 分类 号1 2 . D941 3 【 献标 识码 I 文 A
浅议运输毒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事实或行为对象 的明知。其主要特征有二 :. 1 狭义 的明知故意的法律依据不仅包括《 刑法》 总则第 l 4
收 稿 日期 :0 1 0 2 1 — 3—1 5
作者 简介 : 高素 云(9 0一) 女 , 16 , 山西太原人 , 太原铁路运输检察 院检察委 员会专职委 员。
一
28 —
这 种结 果发 生 , 因而 构成 犯 罪 的 , 故 意犯 罪 ” 是 。可
见本 条 定义 的故 意 既包 括 直 接 故 意 、 包 括 间 接 故 也 意 , 这两种 罪过 形式 均 以“ 而 明知 ” 为其 得 以成 立 的
狭 义 明知故 意可 以分为 明知 肯定 和 明知可能 二 种类 型 。在运 输毒 品犯 罪 中 , 明知 是毒 品 , 括 明知 包 肯 定是 毒 品与 明知 可 能 是毒 品。 明 知肯 定 是 毒 品 , 是 指行 为人 根据有 关 事 项 , 断 出 自己所 运 输 的 肯 判 定 是毒 品 , 会 是 其 他 性 质 的财 物 ; 不 明知 可 能 是 毒
双重性 , 是由《 刑法》 总则第 l 4条和分则 相关 条文 的“ 双重 明知 ” 规定所 决定 的。
二、 狭义 明知 故意 中的推 定 明知
( ) 义明 知故 意的分 类 一 狭
意 。这是因为, 刑法》 1 《 第 4条明文规定 “ 明知 自己 的行 为会 发 生危 害社 会 的 结 果 , 且 希望 或 者 放 任 并
较 大 的” 构成 持有 、 使用 假 币罪 。这 里 的 “ 明知 ” 即 , 为 本罪在 主 观 要 件 上 属 于 “ 明知 故 意 ” 提供 了 法 律 上 的依 据 。2 狭 义 的 “ 知 ” 意 在 明 知 内 容 上 具 . 明 故 有 二重性 。如 前 所 述 , 义 的 明 知 内容 是 对 其 “ 广 行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明知是毒品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在查处⼀些⾛私毒品或⾮法买卖毒品犯罪⾏为时,相当多数的犯罪分⼦会辩称⾃⼰不知道是毒品,如在海关例⾏检查中,从某⼈⽪箱夹层中起获⽤某品牌⾷品袋包装完整的海洛因600g,某⼈⼤叫:“我不知道这是海洛因啊,也没有⼈告诉我是海洛因!你们不能冤枉⼈!”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呢?跟着店铺⼩编来看看吧。
制毒物品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明知是毒品
2009年6⽉2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对如何判别犯罪嫌疑⼈、被告⼈主观明知做出了明确界定。
该司法⽂件第⼆条规定:
对于⾛私或者⾮法买卖制毒物品⾏为,有下列情形之⼀,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私或者⾮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
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
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
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
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出⼊境的;
6、以虚假⾝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续的;
7、以其他⽅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是否明知是毒品,并不⼀定需要犯罪分⼦明确承认,多是从全案的情节综合认定,做出判定。
其实,任何⼀个有准备的毒品犯罪分⼦,也不会轻易承认⾃⼰明知毒品,往往是在⼈赃俱获,或者巨⼤的⼼理压⼒下,被迫承认事实。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本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店铺咨询。
【9A文】禁毒(刑法)试题及答案
1、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后王某藏匿在其姨妈家里,并将犯罪情况告诉了其姨妈。
当公安机关向王某的父母和姨妈询问王某的去向时,王某的父母和姨妈都称不知道。
后王某的姨妈将有关情况告知了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母并没有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掌握了王某藏在其姨妈家的事实,并将其抓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姨妈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B.王某的父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C.王某的姨妈和父母都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D.王某的父母和姨妈共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正确答案:】A2、王某贩卖(),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A.大麻油5千克B.大麻油2千克C.大麻脂5千克D.大麻叶及大麻烟100千克【正确答案:】A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A.甲经过海关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检查B.民警在犯罪嫌疑人乙家的院落中查出其藏有毒品C.犯罪嫌疑人丙持有毒品D.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丁的指纹经鉴定一致【正确答案:】A4、犯罪嫌疑人张某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被查获,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则()。
A.退回补充侦查B.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C.只定运输毒品罪D.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正确答案:】C5、对同一宗毒品,王某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A.并列确定罪名B.吸收较轻的罪名C.重复计算毒品数量D.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6、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处罚。
A.大部分数量B.总数量C.少部分数量D.一半数量【正确答案:】B7、朱某将盗窃的毒品卖给周某,朱某构成()。
A.盗窃罪B.贩卖毒品罪C.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D.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择一重处【正确答案:】C8、火锅店老板非法持有罂粟壳(),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
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很多⼈认为毒品案件的辩护空间⽐较⼩,但店铺⼩编不这样认为,在接受⼀宗毒品案件之后,要善于发现案件中的细节,做到以法服⼈、以理服⼈,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下⾯由店铺⼩编介绍⼀下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贩卖毒品的辩护要点有哪些⼀、有关毒品罪名的辩护毒品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三百四⼗七条规定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条规定的⾮法持有毒品罪;第三百四⼗九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三百五⼗条规定的⾛私制毒物品罪、⾮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三百五⼗⼀条规定的⾮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条规定的⾮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幼苗罪;第三百五⼗三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吸毒罪、强迫他⼈吸毒罪;第三百五⼗四条规定的容留他⼈吸毒罪;第三百五⼗五条规定的⾮法提供⿇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同的法条所规定罪名之间的量刑有很⼤差别,就是同⼀法条所规定的罪名之间,在实际量刑时的幅度也有很⼤的差别。
⽐如说第三百四⼗七条规定的⾛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这是个选择性罪名,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量刑就相差⾮常⼤。
在实践中,常见的辩护要点是贩卖毒品罪与持有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之间的辩护,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与包庇毒品犯罪分⼦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的辩护。
⼏类罪名的定性也是⽬前公检法受理的案件中⽐较容易混淆的罪名。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些以贩养吸、为他⼈代购仅⽤于吸⾷的毒品(不以盈利为⽬),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案发后亲友帮忙转移、隐藏毒品等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的毒品案件,如果在公检法的某⼀环节是以贩卖毒品定罪的话,就要尽快聘请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或辩护意见。
本律师团办理的毒品案,就成功过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运输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转移毒品罪,将贩卖毒品罪辩护为持有毒品罪。
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以刑事推定为视角
推定 作为一个 实体 问题主要 出现在 立法阶段 , 如“ 明知” 认定
要素 予 以认 定 , 那 么对于 “ 零 口供 ” 或无相 关证 据印证 的“ 孤证 ” 案 的途 径之 一推定 , 是一种 实体法上 的责任 标准与程 序法上 的证 明 件、 “ 一对 一” 案件 主观要 素如 何认 定即摆 在我们 面前 。 在 司法 实 规 则兼而 有之 的方法 。 推 定在 刑事 法中 的独特 作用 , 正在于 推 定
距离 。
二、 国外发 展现状 、 刑 法对 主观 明知 的规制 、 犯罪构 成要 件 英美法 系普通法 无制 定法意 义上 的立 法 , 其立 法推定 是对特 定词 汇“ c o n s t r u c t i v e ” 的诠释 , 用该词 汇表示 的涉及刑 事法 的推定
骗货, 确保交 易 安全 。 而后 三人 从 昆明一个 货运 部 内接 收 一麻袋
石头, 麻 袋上 写有 杨某 的姓名 和手机 号码 , 三人 随后 将石 头砸 开 取出 7 0 3 克 毒 品, 将 毒 品伪装放 置在 货运 卡车拖 挂车 厢篷 布 内,
一
、
刑 事推定 相关 理论
“ 主观 明知” 这 一犯罪 成立 的主 观要素 , 一 股意 义是指 : 人 在 意识 、 精神 上的 明 白, 明明 知道 , 明确理 解或 了解 。 刑事推 定 , 在刑事 法领域 是一 个兼容刑 法和刑事 诉讼法 的跨
◆ 法律 经 纬
{ I } I J 占 乎 ▲ 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主 观明知" 的认定
以刑 事推 定为视 角
李 鑫 ・
摘 要 我 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 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主观明知” 的刑事推定问题 目 益突出; 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 究, 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 与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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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作者:李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3期摘要我国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逐年增长,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学术界对推定确认案件事实的特殊方法展开了初步研究,刑事推定制度及原则是诉讼证明的替代方法,与无罪推定、有利被告人原则并不矛盾,它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突显的问题;加强对西北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的运用,与其他禁毒方法、政策综合运用,以期部分解决该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
关键词主观明知刑事推定证明责任作者简介:李鑫,西南大学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副处长,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2-02案情概要:犯罪嫌疑人马某、杨某、张某三人,马某系货运司机,在与杨某商议购买毒品后,二人从西北地区装运煤炭运往云南昆明,在昆明二人与张某会和,张某系毒品押运人,防止被买家骗货,确保交易安全。
而后三人从昆明一个货运部内接收一麻袋石头,麻袋上写有杨某的姓名和手机号码,三人随后将石头砸开取出703克毒品,将毒品伪装放置在货运卡车拖挂车厢篷布内,三人行车至家乡境内被警方抓获,杨某、张某拒不承认参与此次毒品犯罪活动,杨某辩称是马某雇佣的司机,张某辩称只是搭车回家。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拒不供述,拒不承认参与毒品犯罪活动,系“零口供”,对其在司法实务当中无论是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还是“三阶层”学说,犯罪论体系都要求对犯罪主观要素予以认定,那么对于“零口供”或无相关证据印证的“孤证”案件、“一对一”案件主观要素如何认定即摆在我们面前。
在司法实务当中,颇让人困扰的是上述少数毒品案件由于“零口供”、“孤证”等,“主观明知”认定证据不足或无法认定,案件只能以毒品犯罪的兜底罪名来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或被判无罪,法律此时颇显无奈。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实际上也明确了司法实务中对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刑事推定标准,但仅凭以上标准来认定现实中的毒品犯罪是不足的,实务中往往并不不限于以上情形,往往夹杂了多种情形,需结合相关证据全案综合予以认定。
笔者所在西部地区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以下情形:1.犯罪嫌疑人系毒品案件毒主,但其一贯在毒品交易中不抛头露面,与上下线均单线联系,交易时使用“马仔”和代理人。
2.在毒品交易中系居间介绍人,积极联系上下线、毒品交易的实际买卖双方,但是其在参与整个犯罪过程中未持有毒品。
3.协助毒品交易双方进行交易,获取少额利润,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未持有毒品。
4.参与部分毒品交易活动后提前、先期离开,未在犯罪现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
上述情况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普遍不承认自己参与毒品犯罪,这样的“零口供”、“一对一”、“孤证”案件,如何认定其对毒品交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成为我们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推定相关理论“主观明知”这一犯罪成立的主观要素,一般意义是指:人在意识、精神上的明白,明明知道,明确理解或了解。
刑事推定,在刑事法领域是一个兼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跨学科问题,是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之一,以推定为研究视角,可以关照整个刑事法。
推定的基础是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及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
推定作为一个实体问题主要出现在立法阶段,如“明知”认定的途径之一推定,是一种实体法上的责任标准与程序法上的证明规则兼而有之的方法。
推定在刑事法中的独特作用,正在于推定的精准性较证明为低,在将实体规则转化为实际的定罪量刑过程中,推定所解决的问题,正是证明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虽然不能达到精确的证明,但出于某些重要的刑事政策性考虑或者处于某种重大的法益需求,还是要完成对特定事件的结论性判断。
在证据证明力所不及的角落,推定作为一种弥补的手段,对某些案件作出司法定论。
如果某些重大法益需要保护,而某种侵犯法益的犯罪又难于证明,可以有两种办法解决这一难题:一是在立法设置构成要件时就降低控方的证明责任,加强辩方责任;二是在司法审判中借助推定来弥合证据之间的罅隙,进而缩短实体与程序的距离。
二、国外发展现状、刑法对主观明知的规制、犯罪构成要件英美法系普通法无制定法意义上的立法,其立法推定是对特定词汇“constructive”的诠释,用该词汇表示的涉及刑事法的推定主要包括:(1)推定叛逆。
(2)推定知情。
(3)推定非法获取,意指侵犯性取得。
(4)推定欺诈。
(5)推定意图。
(6)推定恶意。
与大陆法系制定法不同,它们是具有规则指导意义的“活的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认为:推理和推定是对抗式诉讼中事实发现的重要方法。
194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了“合理联系”标准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一般认为“合理联系”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反复实践后所取得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经验总结,这种因果关系是事实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被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产生例外。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本条第1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事实情况推定。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8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需具备的明知、故意或者目的等要素,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情况予以推定。
”犯罪构成要件,除了对犯罪样态进行客观描述外,为什么不能将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一并规定下来呢?构成要件符合性,也称构成要件该当性,具有推出违法性的功效。
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推定关系上,通常认为,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必然表示具有违法性。
因此,构成要件该当性可以视为具有识别违法性的“表征”。
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欠缺阻却违法的事由,即在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就可被评价为违法性为,就能推定该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很欣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刑事推定的态度:刑事推定即使存在,也跟具体案件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联系的强度、对事实审理者独立评价证据价值的自由被侵犯的程度紧密相关,而且其合法性不断受到司法审查,直到发现最终的案件事实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这反映了其对刑事推定的谨慎和严格。
相反,国内部分专家对刑事推定与刑事推论的区分持严格态度,主张严格限制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严循罪刑法定原则和防止司法裁量权的滥用。
对此笔者认为其观点有些脱离目前司法实务面对的现实。
在目前西部地区,案件刑事侦查手段较之过往有很大进步,但是与我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还有较大差距。
案件取证难、证据形式单一等在毒品案件中尤为突出,也跟毒品案件的隐蔽性、技侦手段的不完善等密切相关,形成以口供、言词证据为核心的证据链条模式,其他客观性证据往往难以取得。
一旦言辞证据发生变化,全案的起诉、审判极易陷入被动。
如若对此类案件放弃刑事推定的适用,笔者所在地区大部分毒品案件“主观明知”会无法认定,将导致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难题,毒品犯罪爆发式的增长将不是癔想,毒贩的“释放”效应、“暴富”效应等将给一方社会稳定带来不可预料的负面效应,而且长期、持久,将蚕食几十年该地区禁毒工作的各项成果。
三、毒品犯罪中“主观明知“认定的现实困惑笔者在坚定刑事推定应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谨慎运用的同时,不乏有些许困惑,如下述案件:张某,系农民,在当地其他种植户的介绍下,开始种植“麻子”(经济作物的一种,带壳果实,与粟子类似),可以当作喂牛、羊的农作物。
其听朋友说种植并加工“麻子”成“麻子粉”可以赚得更多,一公斤420元,就将自己所种植的“麻子”全部加工成粉,即麻子粉19公斤,剩余麻子的杆茎叶等570余公斤。
张某在准备出售麻子粉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19公斤麻子粉中含有精神类管制药物四氢大麻酚,含量为2.6%,1570余公斤麻子的杆茎叶等检出四氢大麻酚含量为0.32%,张某不供认其种植毒品原植物是为了出卖挣钱。
困惑一,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居住的地域,系毒品犯罪猖獗地区,村民中因贩卖毒品而暴富之人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张某就是经朋友介绍放弃种植农作物,改种“麻子”。
但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涉及“麻子”、“麻子粉”。
困惑二,张某仅承认种植麻子是为了挣钱,但不承认加工麻子粉找人出售的行为,在此基础事实是其种植并加工麻子的行为,其所处环境我们可推定张某主观明知种植麻子所带来的好处,即比一般农作物卖价要高许多。
麻子和麻子粉的价格差张某不是不知道,其对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心知肚明,即“主观明知”。
此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联系的强度大,应当推定其种植毒品原植物就是为了贩卖麻子粉(杆茎叶并不值钱)。
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四氢大麻酚属精神管制类药物目录中的违禁品,涉及毒品犯罪需经折算,即该案含量为2.6%四氢大麻酚并不以纯度作为折算标准,而是1000克四氢大麻酚折算为1克毒品海洛因,那么19公斤麻子粉和1570公斤麻子原料的折算就相当惊人,虽然纯度低,但是张某将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千五百余克,将达到笔者所在地区毒品案件死刑的量刑标准!相当令人难以接受!显然,本案若以刑事推定认定张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将罪责刑严重不相宜,对张某的刑事处罚――死刑将量刑畸重!困惑三,非法种植原植物罪名量刑较轻,但是本案张某种植麻子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仅就种植而种植,其种植是为了最终加工麻子粉后贩卖牟利,那么仅依据其种植的基础事实不去推定其贩卖的推定事实,又显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有放纵、纵容犯罪之嫌。
困惑四,打击惩处张某的贩卖麻子粉行为,会对张某产生刑法上实质的不正义,但仅打击惩处张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又会对周遭百姓、农户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
“哦,原来种麻子磨成粉卖也不过如此,只要不被发现,还挣得是好钱!”,案件真正好的社会效果没有显现,反而鼓励了部分非法种植户。
综上所述,个案呈现出刑事推定运用中存在的尴尬境地,当然更多的是法律与司法解释僵硬性以及两者之间紧张关系而表现。
四、刑事推定设立、限制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刑事推定的设置,不仅在毒品犯罪的证明中有着重要意义,在整体犯罪的证明中更意义重大。
首先,推定大大减轻了控方的证明责任,有利于对疑难犯罪案件的证明。
其次,达到了诉讼经济目的。
再次,推定可以表达立法者所倡导的某种价值取向。
但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毒品犯罪中刑事推定的实质合理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犯罪主观要件证明困难中,刑事推定并没有转移全部的证明责任,需要严格加以限制,理论只有在对现实有充分的解释力时,才有发展的空间,法律的生命更在于不断回应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