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制度与我国刑罚体系的关系
终身监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在我国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无期徒刑,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执行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终身监禁的概念终身监禁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无期徒刑,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危害极大、无法通过其他刑罚手段进行惩戒的犯罪分子。
三、终身监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不得减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1.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2.危害极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3.无法通过其他刑罚手段进行惩戒: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无法通过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手段进行惩戒,只有终身监禁才能起到惩戒作用。
五、终身监禁的执行方式1.关押:犯罪分子被判处终身监禁后,应立即被关押在监狱或其他指定的场所。
2.劳动改造:监狱应组织犯罪分子参加劳动改造,使其通过劳动改造自己的犯罪行为。
3.教育改造:监狱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减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减刑。
六、终身监禁存在的问题1.执行难度大:终身监禁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监狱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2.人权保障问题:终身监禁可能会侵犯犯罪分子的人权,使其在监狱中度过余生,需要关注其身心健康。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范文

《论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及其扩大适用》篇一一、引言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不仅是对严重犯罪的严厉惩罚,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并就其扩大适用的可能性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终身监禁的制度功能1. 严厉惩罚功能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度严厉的刑罚,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它能够使犯罪分子在监狱中度过余生,从而对其犯罪行为产生深刻的反思和悔过。
这种惩罚方式能够有效地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保护公民权益终身监禁的另一重要功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下,终身监禁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和实质上的安慰,使他们在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罚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3. 维护法律尊严终身监禁的适用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犯罪行为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和法律权威的情况下,终身监禁的适用能够彰显法律的威严,使公众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
三、扩大适用终身监禁的可能性1. 适应犯罪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一些新型犯罪行为逐渐浮现,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带来困难。
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些严重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完善刑罚体系扩大适用终身监禁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在刑罚体系中,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方式,可以与其他刑罚方式形成互补,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合理的刑罚体系。
这样既能够满足不同犯罪行为的惩罚需求,又能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提高司法效率扩大适用终身监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采用终身监禁可以避免因多次减刑、假释等程序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
同时,终身监禁的适用可以减少犯罪分子的再犯可能性,从而降低司法成本。
终身监禁真的可将牢底坐穿吗?

终身监禁真的可将牢底坐穿吗?作者:刘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历史性的将终身监禁纳入了我国量刑的刑种中,较大程度地缓解了我国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之间的空白区域。
同时国家为了加大反腐和惩治不良作风,通过较为严厉的刑罚来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和社会风气,体现了我国对惩治贪污腐败的重大决心。
众多媒体纷纷报道终身监禁是将牢底坐穿,其实并非如此,本文将简要从终身监禁的产生和适用来论证终身监禁并非是将牢底坐穿,并论述终身监禁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61-01继刑法修正案(八)死缓限制减刑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被告人本应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转变为终身监禁并限制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刑法条文中。
近几年来,国家和党高度重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党政机关人员的作风建设,法院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数不胜数,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少之又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多半会因法定情形的出现而改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之后就会出现种种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寻租”违法行为和被“寻租”行为的出现,特大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并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我国严厉加强反腐倡廉的大背景下,将终身监禁纳入到我国刑罚体系当中,具有里程碑的建设意义。
一、终身监禁的简要概述终身监禁作为一个舶来品,最先产生于英美法系国家当中,将终身监禁作为可与死刑相当的刑罚来惩罚罪恶的违法犯罪分子。
经过我国法律界学者激烈地探讨和慎杀宽刑的国际大背景下,立法机关最终将终身监禁刑罚首先确立在了贪污贿赂犯罪当中。
那么,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呢?从无期徒刑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期徒刑”;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是替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没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之后新出现的一种刑罚;从死刑立即执行的角度看,终身监禁是在监狱中服刑至死的变相死刑。
终身监禁制度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

终身监禁制度在中国的现状与发展作者:玛尔哈巴•阿合买提来源:《魅力中国》2017年第20期摘要: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一个原来只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出现的法律术语这一次真的出现在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并且“终身监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贪污犯罪的处罚力度。
终身监禁制度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一个以死刑缓期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制度,是一个处于完全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与死刑立即执行制度之间的刑罚制度。
所以,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对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影响重大。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死刑;无期徒刑一、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为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罪的犯罪人,对此类罪犯若直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会重于其犯罪行为;若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与其罪行达到罪责相一致,因此需要适用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制度自从确立之后,就被社会舆论称为是反腐利器,但是,想要将终身监禁制度惩罚腐败犯罪行为的预期功能发挥到最大,就必须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将终身监禁准确适用,否则又会变成纸上空文。
所以,我们必须先对终身监禁制度有一个正确的立法定位,然后才能将其正确适用,发挥它应有的法律功能。
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结合实际执行的状况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刑罚措施,有两类,分别是終身监禁的无期徒刑和未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中就对无期徒刑的在实践中的执行方式增加了“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这一新的类型,也可以叫做“法定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制度在《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公布之前,在我国更多意义上与无期徒刑是同一个意思,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犯罪判处死缓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并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终身监禁法律适用程序(2篇)

第1篇一、引言终身监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的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
由于终身监禁的刑罚极其严厉,因此,法律对其适用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的定义、适用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终身监禁的定义及适用条件1. 定义终身监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的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际终身监禁,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得减刑,直至死亡;二是名义终身监禁,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可以减刑,但减刑后仍需服刑至死亡。
2.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国家罪、间谍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恐怖活动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活动杀人罪、爆炸罪等。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
(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严重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应当判处终身监禁的。
三、终身监禁的审理程序1. 起诉(1)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 审理(1)立案:人民法院依法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3)判决:合议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3. 上诉、抗诉(1)上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1. 刑罚执行机关(1)监狱:负责执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刑罚。
(2)看守所:负责执行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2. 执行程序(1)交付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将判决书送达刑罚执行机关。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

浅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终身监禁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无期徒刑,是一种替代死刑的惩罚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对某些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可以实施终身监禁,这一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终身监禁的刑期,若犯人有悔过表现,并确有悔过表现,经考察符合释放条件的,经法院批准可以改变为有期徒刑,但不得低于十年。
”这一条款为终身监禁制度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对犯人悔过表现的审核条件和改变刑期的程序。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终身监禁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国家,最初出现在英国。
19世纪初,英国废除死刑的呼声逐渐高涨,终身监禁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时代的发展,终身监禁制度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和推广。
我国终身监禁制度是在这一国际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也是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的一部分。
终身监禁制度是对犯人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实施方式有其独特性。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犯人的人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落实。
犯人应当接受社会化教育,改造其不良思想,使其有悔过之心。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终身监禁的程序合法、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对社会有着重要的积极效果。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减少对死刑的使用,降低了对犯人的极端处罚,体现了人权保护的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能够对犯人进行有效的思想改造,减少其再犯率,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终身监禁制度适用范围有限,只针对极端严重的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具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起源与发展、实施方式和社会效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发挥终身监禁制度的积极作用,加强对犯人的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希望我国终身监禁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律规定终身监禁(3篇)
一、引言终身监禁,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一种极端刑罚,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依据、执行情况以及反思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终身监禁的定义终身监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在服刑期间不得假释,直至其死亡的一种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
三、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如下:1. 犯罪性质极其严重: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贩毒等犯罪。
2.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如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等。
3. 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极大:如多次犯罪、有前科、累犯等。
4.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四、终身监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规定:“将刑法第50条修改为: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五、终身监禁的执行情况1. 执行机关:终身监禁由监狱机关执行。
2. 执行期限: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得假释,直至其死亡。
3. 服刑条件: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
4. 死亡处理: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死亡的,依法办理丧葬事宜。
1. 终身监禁的合理性:从人道主义角度来看,终身监禁对犯罪分子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
然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终身监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方面,可以起到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危害社会。
2. 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在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分子,应考虑适用其他刑罚。
3. 终身监禁的执行与监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过程中,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管和教育,确保其改造成功。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Lifelong Imprisonment System in ChinaSU Wen ⁃cong(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0)Abstract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 introduc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IX )has notbeen clearly divided into its concept ,classification and nature ,so the discussion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of criminal law has been very hot.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extraterritorial experience and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life imprisonment in the application of sentencing is also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applicable standards ,unfavorable to the reform of criminals ,excessive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costs and so on.At present ,exploring and analyzing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can help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Meanwhile ,it can promote the further reform of China ’s penaltysystem towards the direction of mitigation.Key words :life imprisonment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measures ;judicial application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苏文聪(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引入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对其概念、分类和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终身监禁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杨奔放【摘要】在法律地位上,终身监禁制度是死刑缓期执行方式的执行结果,实质意义上的无期徒刑.我国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现状打破了刑罚结构的均衡状态.横向比较,刑罚结构内部罪刑配置失衡;纵向观察,分则中规定的终身监禁引发了总分则间法条衔接及语义冲突的问题.在立即废止该制度不具备应然性和现实可行性的前提下,应通过对法条进行立法技术和实质内容的局部调整,以改变刑罚结构内部的冲突状态,实现刑罚结构的体系化.【期刊名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年(卷),期】2018(034)001【总页数】3页(P103-105)【关键词】终身监禁;罪刑不均;法条冲突;体系化调整【作者】杨奔放【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40071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一、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定位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主要是作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结果,又是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同时就其性质而言其既不是新刑种亦不是死刑的替代措施。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结果我国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死刑执行方式的一种,是对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基于一些酌定或者法定的从宽情节,给予两年的缓刑考验期,以其表现最终决定适用何种刑罚。
而根据当前终身监禁制度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在被宣告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决定在其缓刑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
那么,其在死缓考验期满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结果:在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结果便是执行死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情节并非恶劣的情形,死刑缓期执行的结果是重新执行缓刑;对于在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但无重大立功情节的,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于在考验期内未故意犯罪,但无重大立功情节的,减为无期徒刑(无不得减刑、假释的限制);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并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及其对刑罚执行权的影响
第17卷第2期Vol.17No.2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2019年6月Jun.2019收稿日期:2019-01-24作者简介:刘毅(1983—),女,江苏兴化人,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社区矫正专业科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监狱学、社区矫正研究。
“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及其对刑罚执行权的影响刘毅(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镇江212003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规定,在刑法学界掀起轩然大波。
主要分为两派观点,一派认为这是刑事立法日趋轻缓的体现,另一派认为这样的立法改变使得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越来越严苛。
从传统刑法理论及现行刑罚执行实践角度看,“终身监禁”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具有正当、人道、谦抑等方面的价值。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执行;法律定位;制度重构中图分类号:DF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19)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02-027-04《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规定。
对此法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终身监禁”的规定对贪污受贿类犯罪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将有效遏制职务类犯罪在定罪量刑、刑罚执行中所出现的诸多特权。
但另一方面,乱世用重典,刑法的严厉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机能相违背?这引发了法学家们对于目前刑事法网愈来愈密,刑罚执行愈来愈严苛的担忧。
尤其是在目前刑种尚未增加的情况下,“终身监禁”如何定位?是无期徒刑的一种还是新刑种的立法过渡?属于刑罚的种类还是刑罚执行,这些都是本文即将探讨的问题。
一、“终身监禁”的立法背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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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制度与我国刑罚体系的关系作者:姜玉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摘要综合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态势,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这给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建立一种恰当的死刑替代方式尤为重要。
本文介绍了引进作为死刑替代的现代终身监禁制度对中国刑法体系的影响,并阐述了包含终身监禁的刑罚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死刑终身监禁刑罚体系作者简介:姜玉楠,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助检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55-03当前,限制和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一个趋势,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目前还不能立即废止死刑,建立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替代方式,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死刑废除的进程。
终身监禁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缺失的一个环节,本文将探讨引入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的影响以及如何构建符合包含终身监禁刑罚体系。
一、终身监禁制度对我国现有刑罚体系的影响(一)对死刑立即执行的影响引入终身监禁刑势必大幅减少死刑罪名,做到“慎用死刑”。
就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立即废止死刑无论从公民的情感还是就司法实践而言,都不具备可操作性。
现阶段我国刑法改革的首要任务是严格死刑适用标准,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真正落实刑法第48条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如何理解罪行极其严重,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差异很大的国家,在分析严重经济犯罪判决死刑的案件时,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常常会遇到“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贪污50万元和西部贫困地区贪污50万元”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的难题。
因此,以终身监禁刑作为过渡,把难以准确把握的且通过改造犯罪分子能够达到对社会无危害的罪名从死刑中剔除,对保证刑法公正性和严谨性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废除了13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但目前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仍然达到55项,这在世界各国死刑罪名中是位居前列的,进一步减少死刑罪名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但面对公众对严重犯罪重返社会的担忧和为“权贵”逃避责罚打开方便之门的质疑,此项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笔者认为,引入终身监禁刑,然后缩小死刑适用范围,就其效果而言,比现阶段以限制对重刑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来减少死刑管用。
削减死刑罪名,就是从法理上严格死刑适用标准,鉴于非暴力犯罪其危害未必小于暴力犯罪,为保证罪刑的均衡性,通过设置终身监禁制度,以事实来说服公众,推动“慎用死刑”刑法改革的进行,使那些罪行虽比较严重但却可改过自新的犯罪人在得到相应处罚的同时又有了重新做人的机会,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
(二)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影响终身监禁刑的建立,意味着死缓制度历史使命的完成。
死缓制度是以死刑的存在为前提的,死缓制度的存在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死缓的矫正难题。
对死缓执行犯如何进行矫正,对同一犯罪行为,兼顾生与死的待遇,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强调“生”,死缓与无期徒刑从效力上讲无本质区别,目前,许多民间人士也戏称“死缓”为“死放”。
如果强调“死”,死缓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再比如执行缓刑考察期内的犯罪人行为判断问题,即犯罪人是面对死亡所作的伪善之举还是确已改过向善。
在司法实践中,死缓除极个别在缓刑期间又重新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外,都在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但死缓在刑罚制度上却被归入死刑当中。
死刑判例过多是我国刑罚制度为有关国际组织所诟病的主要原因。
在国际法学界眼中,死刑判例的多少成为衡量一国刑罚制度进步与否的标志。
尽管我国死缓受刑犯,只要服刑期间表现良好,通过减刑、假释等可在服刑二十几年后出狱,这不仅与剥夺生命的死刑立即执行在惩罚的严厉程度相去甚远,而且较之部分西方国家如美国的无假释可能的终身监禁更为人道。
因此,死缓相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来说,其威慑力过低,公众认可度较弱,很难成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刑。
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死缓退出历史舞台的时机已经成熟,它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如果继续存在,既使我国人权状况在国际社会饱受非议,又没有给相关犯罪人以应有的惩罚,其退出刑罚体系是历史的选择。
(三)对无期徒刑的影响无期徒刑就其字面理解应与终身监禁相等同,而且基于常识能替代死刑的也应该是无期徒刑。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无期徒刑面临着受刑人经过一定服刑期后有可能获得减刑、假释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无期徒刑威慑力过弱,起不到对严重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再加之我国部分无期徒刑的罪名已经多年不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有必要对无期徒刑作细分,部分纳入终身监禁,部分纳入有期徒刑。
综上,我国终身监禁刑应该是完善的、自成一体的刑罚体系,是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桥梁,只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刑罚体系环环相扣,才能使我国的刑罚体系更加明朗、操作性更强。
二、包涵终身监禁制度刑罚体系的构建我们不能一味套用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制度的模式,而不考虑我国的国情。
我国是有威权传统的国家,终身监禁体系的构建必须以不丧失刑法的严厉性为前提,必须以刑法的公平、公正为前提,因此该体系应当包括不得减刑、假释但可以特赦的终身监禁和允许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
同时,需对终身监禁刑的减刑、假释条件进一步严格。
要区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不同的犯罪情节设置终身监禁刑罚,在确保惩罚均衡的前提下,促进犯罪人再教育的顺利进行,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罚特征。
鉴于我国目前还不能立即废除死刑,笔者设想的包含终身监禁制度的刑罚体系具体为:(一)对本应判处死刑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极少数暴力犯罪分子仍旧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要严格限制该类判决的数量,同时将不得减刑、假释但可以特赦的终身监禁规定为选择适用刑我国《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1年)》也表示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进一步严格控制死刑。
“死刑慎用”成为我国法律界的共识。
进一步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含义,参考《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对最严重的犯罪的含义的规定:其一,只能是故意犯罪;其二,犯罪的后果是致人死亡或其他极端严重的后果。
豍具体而言,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暴力犯罪、恶性犯罪、战争罪,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属于“最严重的罪行”,应当继续保留死刑,其余罪名一律废除死刑,使严重非暴力犯罪从法理上失去判决死刑的依据。
将《刑法》第61条“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要求进一步标准化,慎重宣告死刑,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严格复核程序,赋予犯罪人申请宽宥的权利。
“法律规定有死刑,但可能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或判了不执行,这将是若干年后死刑发挥作用的主要形式”。
豎(二)对本应判处死刑的非暴力犯罪不再判处死刑,适用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指的是经过较长服刑期限方能减刑或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
有学者主张:我国当前应当设立两套不同的终身刑,也即特殊终身监禁与一般终身监禁。
单一的终身监禁刑会造成以终身监禁替代原本以死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与原本以无期徒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在刑罚严厉程度上难以区分的现象。
豏但是李希慧教授明确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同一刑法中规定两种不同的无期徒刑,在逻辑上就存在着疑问,会导致刑种排列上的混乱。
将无期徒刑分为两种的做法在各国的刑法立法中也没有先例。
同时他也提出了将现行刑法中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为最长的有期徒刑。
豐以此来解决以终身监禁替代以死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与以无期徒刑为法定最高刑的犯罪在刑罚严厉程度上难以区分的问题。
笔者赞同李希慧教授的观点,这样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使罪刑的阶梯能够实现轻重衔接。
(三)现有无期徒刑要进一步细化,一部分适用可以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一部分适用有期徒刑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动、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由于这些属于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为加大惩罚力度,将其纳入终身监禁刑能有效扼制暴力犯罪高发的势态,有效打击二次犯罪,是建立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
其余罪名,可以适用有期徒刑,当然要相应提高有期徒刑的最长期限。
(四)有期徒刑也应做相应调整随着终身监禁刑的引入,为了使我国各类刑罚的效力分布更加合理,有必要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我国有期徒刑单罪最高刑罚为15年,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5年。
而2004年日本就将有期徒刑单罪的最高刑罚上升到20年,数罪并罚最高上升到30年;韩国最近也准备将有期徒刑单罪的最高刑罚由30年提高到50年。
由此可见,我国有期徒刑的上限与国外相比是偏低的,不能适应无期徒刑取消适用后的需要,适当增加有期徒刑的上限,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引入终身监禁刑后的刑罚衔接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单罪有期徒刑的上限应调整为20年,以便更好地吸纳现行无期徒刑中的部分罪名。
关于数罪并罚,一般不超过25年,但一人犯数罪中,有严重暴力犯罪的,数罪并罚可达30年,有利于体现暴力罪犯与非暴力犯罪的本质区别。
另外,对现有的一罪判罚相对过轻的罪名也可进行调整。
通过调整,既可以保持相当的严厉性以保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相称性,又有助于克服目前存在的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实际服刑期限上出现相互交叉的不合理现象。
三、死刑与终身监禁如何选择在死刑和终身监禁作为选择性罪名并列时,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究竟是选择死刑还是终身监禁刑作为最终判决,对于被告人来说关乎生与死的差别。
在美国,量刑者必须根据加重证据和减轻证据来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死刑还是终身监禁。
许多州指示量刑者只有在加重情节超过减轻情节时才能判处死刑。
豑究竟如何确定加重情节超过减轻情节或者加重情节少于减轻情节,笔者认为在实践中无法进行量化。
如何量刑最终还是由法官根据犯罪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自由裁量。
在司法实践,我们法律工作者在进行死刑判决时应有如下认识:(1)对于被害人存在过失和存在可宽宥的社会因素的案件不适用死刑。
比如犯罪行为不是最严重的侵害国家或者人民利益,人身危险性也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能够投案自首、主动坦白、认罪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不是起主要作用的;罪犯智力发育不健全的,等等。
(2)通过终身监禁刑能够足以惩罚和预防的犯罪人不适用死刑。
四、在死刑与终身监禁选择上的辩方举证责任在死刑与终身监禁的选择上,辩方将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呢?美国的例子或许能更好地说明这个问题。
在沃尔顿诉亚利桑那州案(Waltonv.Arizona)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认定,由辩方承担证明减轻证据以及终身监禁是适当判决的举证责任是符合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