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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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指的是企业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会计处理上,关联交易需要符合一定的会计准则和规定,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的浅析:
1.确认交易:企业应当确认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并记录相关的会计凭证。

2.确定交易金额:交易金额应当根据公允价值确定,即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和合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价值。

3.记账处理: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和规定进行记账处理,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定价问题: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平、合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企业应当根据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2.关联方优惠:有时企业可能会给予关联方优惠,例如提供折扣、延期付款等。

这可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或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交易。

企业应当审慎处理与关联方的交易,避免给予不合理的优惠。

3.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条件等重要信息,以供外部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和评估。

4.风险控制:关联交易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以降低风险。

5.合规性问题: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一、关联交易概念与特点关联交易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互相关联的实体之间进行的相互交易行为。

这些互相关联的实体可以是母公司与子公司、姐妹公司、同一集团内的公司,也可以是与企业高管、股东或与企业具有特殊关系的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的特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具有交易双方互为亲属或者相互关联的关系,二是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不确定性。

由于存在上述特点,关联交易往往更容易引发关于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公平性等方面的争议和疑虑。

如何处理好关联交易在会计上的识别和披露,成为企业管理层和会计师面临的一项重要问题。

二、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需要明确识别和分类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并对其进行充分的披露和说明。

企业需要制定并遵守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防止因关联交易而导致的利益输送和不当得利。

企业还需审慎选择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和披露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引起财务报表的虚假和误导性。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交易价格确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基于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确定,不得存在公平竞争中不具备的超额利润或者特殊待遇,即应当体现公平和平等原则。

企业可以借助第三方评估和专业机构的报价进行交易价格确定,避免因为缺乏公允市场价值而导致的交易价格不合理。

2. 会计确认: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关联交易进行会计确认和记录。

在确认和记录关联交易时,应当注意检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确保相关交易金额和交易条件符合公允原则,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的披露和说明。

3. 财务报告披露:企业应当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的披露和说明,包括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条件、相关方关系、关联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等方面。

通过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透明度和信用度,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任。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第一篇: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

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的形式(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

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

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

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

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

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

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

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关联交易你很熟悉,一些细节问题你全部把握了吗

关联交易你很熟悉,一些细节问题你全部把握了吗

关联交易你很熟悉,一些细节问题你全部把握了吗虽然之前小兵研究中有过关于关联交易的文章,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尤其是在实务当中还是对关联交易搞不清或有疏漏,今天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问题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合规的角度全面梳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有不准确的地方,还请指正。

上一篇在《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上)》中总结了实务中关联方判断的技巧,关联交易的判断方法,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内容,该篇将总结实务中关联交易的实际操作程序,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定价方法,交易金额的计算等更加贴近实务的方面。

那么操作日常关联交易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主要注意协议内容和决策程序两方面: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等主要条款。

其次,应该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按相应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相应规则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上市公司应该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但实际情况中可能有的企业产品涉及上百个品种,也并不是每一种都要签协议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对于品种繁多,难以将每份协议提交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对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了预计总金额,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公司最好在发现将要超出预计时,提前修改预计总金额,并根据新增金额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实在来不及的,也必须根据超出金额,及时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但是有几种情况的关联交易不必像上面的程序那么负责,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以及其它有关方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中是非常常见的,但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从定义、形式、原因、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了解关联交易的定义是必要的。

关联交易是指因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以及其它有关方存在利益关系,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利益关系可能是持股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关系、行业关系等。

以此为基础,关联交易形式主要包括资金往来、产品销售、资源共享、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担保责任等。

其次,探讨关联交易的原因是有必要的。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规避监管合规性管理的需求,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资金和风险,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二是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通过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将利益转移至关联方,以实现控制权和财务利益的最大化;三是通过关联交易对公司进行融资,通过与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或担保,解决公司的资金需求。

然而,关联交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关联交易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时,上市公司的利益将受到损害,股东利益也可能受到影响。

其次,关联交易可能会破坏上市公司的公平性。

当关联交易的条件和价格与市场交易不一致时,存在价格不公平的情况。

再次,关联交易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

由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上市公司的内部信息掌握较多,可能会使得关联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作。

为了解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和监督。

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防止关联交易的违规行为发生。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透明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交易流程,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公平性和合法性。

再次,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和限制条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

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问题浅析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或者管理层成员之间的商业交易。

由于交易双方存在关系,关联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容易出现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会计处理和相关的问题。

一、会计处理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确认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价格常常被质疑是否合理,如果不能确认交易价格,将可能影响到后续的会计处理。

因此,在确认交易价格时,要根据市场价格和公司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合理。

2.披露风险对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充分的披露,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的类型、交易的金额、交易的目的等重要信息。

同时,还需要披露交易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影响,以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3.遵循国家法律和会计原则在关联交易中,需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和会计原则,确保会计处理符合会计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同时也避免出现虚增或未计入负债的情况。

二、相关问题1.利益冲突公司与其股东、关联企业或管理层成员有商业交易,容易导致利益冲突,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利益。

处理关联交易问题需要考虑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如果涉及到利益冲突,需要在交易过程中采取措施,如独立审计、公开评估、独立委员会等,确保交易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信息不对称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公司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交易情况和财务状况,从而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3.税务处理税务处理也是关联交易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由于涉及到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会对涉及到的企业的所得税问题造成影响。

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减少税务风险,公司需要注意纳税义务的规定,确保符合相关的税法规规定。

总之,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相关问题需要特别重视,确保符合会计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同时也将有助于减少潜在的投资风险和税务风险。

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活动。

关联方是指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输送等问题,容易导致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司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但是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经独立董事审查同意,且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可以除外。

2.《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投资、借款、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易金额、交易目的、交易对方、交易对手方的关联关系等。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投资、借款、担保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交易价格公允;(2)交易目的合理;(3)交易程序合法;(4)交易对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三、关联交易执行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独立董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审查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一、关联关系1、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3、会计上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有对关联关系的明确界定,只有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1、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 民法典

关联交易民法典关联交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例如关联企业、关联人员或利益关联方等。

关联交易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违法或不道德,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监管和披露,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或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典明确了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双方应当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和交易,并且不得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任何交易行为都应当建立在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上,且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和履行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查制度。

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披露,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信息。

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三,民法典对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规范。

当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恢复利益或获得合理补偿。

另外,关联交易也需要遵循反垄断和竞争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排除、限制竞争。

总之,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但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披露和审查制度,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强调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规范了受损害方的维权途径和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合规管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探讨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关联公司以及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有关联关系的个人。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方资产负债、关联方进出口交易、关联方资本占用等。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弥补公司的短板,并通过资源整合、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然而,关联交易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包括信息不对称、代理问题、股东权益受损、市场公平性受挑战等。

首先,关联交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往存在不对等的信息获取能力和信息披露能力。

关联方往往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前景,而上市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同样的信息。

这就导致了上市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给投资者的决策带来了困难。

其次,关联交易容易引发代理问题。

关联交易的决策往往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决定。

在这个过程中,管理层可能会存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而忽视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这就导致了代理问题的出现。

如果管理层的行为与股东的期望和利益相背离,将会损害上市公司的价值,甚至可能引发股东维权的行动。

第三,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股东权益受损。

在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往往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关联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或者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利润可能会受到压缩,从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而对于关联方来说,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获得更高的收益,从而损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最后,关联交易可能对市场公平性造成挑战。

关联交易往往是在非市场交易的情况下进行的,从而导致了市场公平性的问题。

这就意味着,某些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同样的交易机会,从而导致市场的有效性受到损害。

而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由于无法准确了解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无法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做出准确的判断。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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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一)
关联企业是一个双向的、与单一企业或独立企业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是根据这种关系可能转移资产和利润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企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迅速推广,关联企业逐渐盛行,且有迅猛发展之势。

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交易的发展,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关联企业的形式
(一)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典型的关联企业形式。

就典型的现代企业集团而言,其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四个不同层次:
1、核心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一个层次。

核心企业主要通过资产纽带(其方式主要是控股和参股)将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联系起来。

核心企业是整个企业集团的决策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和控制协调中心,它通常被称为母公司(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母公司大多数为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纯粹型控股公司和混合型控股公司。

前者是指那些只从事资本经营而不兼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后者是指那些不仅从事资本经营,而且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

2、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二个层次。

紧密层企业是受集团核心企业直接控制的从属企业,通常称为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包括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全部股份)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母公司持有表决
权资本不足50%,但持股量大大超过其他股东,以致对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这些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企业集团所依托的主要生产经营主体。

作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在被允许的范围内,同样可以出资形成它所控制的子公司(即核心企业的孙公司)。

3、半紧密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三个层次。

半紧密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参股企业。

核心企业对其参股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均低于50%以下,并不足以达到控制水平。

这些参股企业不仅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且通常只受集团核心企业的影响,不受核心企业的控制。

4、松散层企业,是现代企业集团组织结构的第四个层次。

松散层企业是集团核心企业的协议企业。

这些协议企业一般与核心企业订有较长期的经济合同,存在较稳定的协作关系。

它们虽然与企业集团内部的其他组成成员之间不存在资产联系,但在经济上往往会与企业集团共进退,因此也被视为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这种共同控制一般也是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表决权比例。

合营企业属于“控制”型的关联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联营企业属于“影响”型关联企业。

(四)关联企业不一定是公司法人。

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企业既包
括公司,也包括非公司的法人企业等,因此,关联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的组织形式。

非公司法人以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只要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关系,也可以成为关联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联企业的各方都是法人,从关联企业的定义出发,能对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及施加重大影响的不仅仅是法人,一些特定的自然人也能做到,这些自然人可称为关联方,一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即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二是关键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职能的人员等;三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即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

我们在研究关联企业的形式时,不可不关注关联方问题。

二、关联企业对债权人的挑战
关联企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单个的企业与债权人原来的关系和借贷秩序,对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属公司利益不当受损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中被控制的企业(以下称从属公司),在法律上具备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借贷,并且能以自有的全部资产作为其债务的保证。

但是,在存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从属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往往会因控制公司的不当控制而丧失部分的或全部的自主性,在这种情
况下,从属公司的债权人或因从属公司资产的不当减少而架空债权保证,或因从属公司的经营利润不当减少而降低偿债能力,或因控制公司转嫁的经营风险而意外受损等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关联企业中从属公司方面给自己带来的风险,是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关联企业相互投资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

关联企业转投资出现虚增资本的弊端,可能使债权人误以为公司资本雄厚,从而给贷款带来风险。

(三)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抵消债权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如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同时享有对方的债权,按照一般民法规定,控制公司可以主张抵消。

但是,由于两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控制公司很容易运用其控制力,制造虚假债权并以此抵消从属公司的真实债权,使从属公司的资产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四)不当增加从属公司负债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在关联企业中,控制公司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力,凭空制造从属公司对控制公司的负债,从而尽量压低从属公司的资本。

一旦从属公司破产,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或增加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或规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五)关联企业相互担保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

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尤其是同一债权人的关联企业相互提供担保,将使该担保形同虚设,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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