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护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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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就已经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因此,我国于1996年10月1日便开始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了,并于2015年进行了该法的第三次修订。

今天,我们将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以案例的形式,从老年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受赡养权、继承权、自由处分遗产权等几个方面来讲解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希望今天的讲座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一、老年人财产权保护问题

【案例一】

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老人想想有理,于是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直至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最后无奈将女儿诉至法院。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就此案作出的判决,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本息4.1万元。

【律师评析】

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案例二】

张老太今年71岁,老伴去世后,独居在一处80多平方米学区房内。一年夏天,儿子一家带着一大包礼品来看望老人家,老人家喜出望外,尤其一向不与婆婆说话,从不叫妈妈的儿媳,这次一反常态,妈、妈地叫个不停,又殷勤麻利地将一桌香喷喷的饭菜摆在老人家的面前。一家人边吃边聊,席间奶奶问起孙子的学习状况,儿子便乘机把孩子到重点中学需要交几万元费用的苦衷与妈妈一一叙说。妈妈听后很是惊讶,不知上重点学校还得花那么多的钱,十分心疼儿子。这时儿子见机会来了,就从兜里掏出已备好的“文件”,告诉妈妈只要在上面签个字,证明孩子是你的孙子,孩子就可在此处上学,不需交学费了。老太太非常乐意,这么简单就帮儿孙这么大的帮,省下几万元钱,二话没说接过笔来,乐乐颠颠地签了名。善良的老人家哪里知道那是一份房产过户签证书,是儿子和媳妇蓄谋已久的。时隔几年后,孙子带女朋友告诉奶奶他要结婚,要收拾房子,请奶奶搬出去,这时奶奶才恍言大悟。法庭上奶奶没有得到支持,只好搬出自己住了一辈

子的老宅,住进养老院。

【律师评析】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儿女凭借父母的善良以及父母对儿女的信任,采用骗术,将父母房屋的产权转移至自己的名下。部分老年人既欠缺法律常识,又对子女毫无防范之心,最终导致自己“无家可归”。因此,大家平时应该多了解一些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常识,在面对上述案例中的情形时,如果自己拿不准,也可到社区或者到街道进行咨询,慎重的做决定,切勿轻信。

二、老年人的人身权保护问题

【案例三】

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南京市的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但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王女士。去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张老先生的几个儿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的遗体在北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楚的是张先生的子女至今也不肯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

今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悼念权”被剥夺为由将张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的子女告知王女士骨灰安葬地点,并依法允许王女士行使悼念权。

【律师评析】

按照民俗习惯,亲属之间在其共同尊亲属逝世的时候,应该进行

祭祀、悼念,同住近亲属应当通知其他亲属,使其他亲属能够及时、顺利地参加对亲属的祭祀、悼念。上述案例中,张先生病逝后,几个子女不但不通知王女士、擅自火化遗体,甚至还拒绝告诉王女士骨灰安葬地点,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王女士人格权的侵害,侵害人格权情节严重的,还需赔偿精神损失。在这里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悼念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虽然是一种精神上的权利,但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大家在遇到此类情形时,是完全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案例四】

两位老人育有三子一女,女儿早已结婚,两个小儿子“倒插门”到女方家,老两口一直都和大儿子一家生活在一起。大儿子觉得独自赡养两位老人不公平,经常把和两个弟弟间的矛盾迁怒到两位老人身上,老两口经常被大儿子打骂,遭到儿媳冷眼相对,甚至还不给吃喝,两位老人没有收入来源,只能靠上山摘酸枣、挖苦菜勉强糊口。去年,大儿子一家租的房子到期,搬进了新房,但他们却不允许老人住新房,两位老人无家可归,又因难以忍受媳妇、儿子的虐待,双双在大儿子的新房旁上吊身亡。

之后,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虐待罪分别判处大儿子和儿媳有期徒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一款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的罪,也就是说,受到的虐待虽然情节恶劣,但没有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检察院是不会主动提起公诉的,而需要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只有虐待行为已经造成受害人重伤、死亡的,检察院才会提起公诉。上述案例中,两位老人经常受到虐待,却并未向法院起诉,直至无法忍受虐待自杀身亡,检察院才依法提起公诉,大儿子和儿媳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老两口却至死都没过上一天好日子。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受虐待后,我们除了可以向法院起诉之外,还可以向社区、街道、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反应,或者报警求助。

三、老年人的受赡养权问题

【案例五】

今年5月,92岁的刘老太,一纸诉状将自己唯一的儿子吴某告上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儿子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

刘老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时有时无的赡养费也都是通过邮局寄送。老人虽然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深深的孤独中,

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没有人管。过年的时候老人给吴某打电话,吴某却不耐烦地说:“不是给你钱了吗,还那么麻烦干什么?”

最终,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唯一的子女,应当对年事已高的刘老太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吴某每月至少看望刘老太一次。

【律师评析】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受赡养权并不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而是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便是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而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子女不探望父母该承担何种责任,因此,以前有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定期探望的案子,一般都会判决让子女多支付赡养费。但从最近几年的判例上来看,法院都倾向支持老人们合理的探望权诉求。

【案例六】

今年已经81岁的老汉老欧,与老伴共同生育有四个子女,包括一个儿子欧某业和三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二老因年事已高,又患有多种疾病,所以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经济来源也只能依靠子女。三个女儿每年都会支付3000元生活费及粮食给二老,但儿子却一直对二老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没有尽过赡养义务。老汉一气之下将儿子

诉至法院。庭审中,儿子称自己并非对二老漠不关心,只是当初二老在分配财产时对自己不公平,分家后对自己的家庭漠不关心,二老也没有在需要的时候帮忙照顾自己的小孩,加上没有固定收入,只能靠种田维持生计,自己一家有7口人,故无法支付生活费给二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成年子女都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欧某业作为唯一的儿子,理应与其他三个女儿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故根据二老生活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欧某业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给欧某生及其老伴,医疗费凭票据承担四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评析】

问题1:子女能否以父母分财产不公平或者以自身收入低为由不承担赡养义务?

不能,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除父母将子女送与他人且已经与他人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外,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是无条件的,即使子女无能力履行,也不能排除义务本身的存在。

问题2:赡养费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问题3:赡养费如何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四、老年人的继承权问题

【案例七】

张老太与其丈夫李某均是再婚,张老太有一儿子随其前夫生活,李某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婚后双方未再生育子女,两位老人一直与李某儿子共同生活。丈夫李某去世后,子女们将李某的10万元存款全部取走,并将张老太和李某共同使用的家具、电器等财物全部搬走,并要求张老太在一个月内搬走。

张老太伤心欲绝,找儿女们理论,儿女们称:因张老太和李某是再婚,且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因此李某过世后其财产全部应当由其自己的儿女继承,张老太没有继承权。

【律师评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包括:①配偶②父母③子女④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⑤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二继承顺序继承人包括:①兄弟姐妹

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①兄弟姐妹②祖父母③外祖父母。其中的配偶并不排除再婚,只要双方已经进行了合法的婚姻登记,一方过世后,另一方均享有继承权,因此,上述案例中,子女们称张老太和李某是再婚所以张老太无继承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另外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李某过世后,并不在能直接将其全部财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应当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张老太的部分分割出来,然后再将属于李某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张老太和和李某的子女们共同分割。

【案例八】

谢某今年86岁,与老伴仅育有一个儿子,二老上了年纪之后一直与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也一直帮忙照看孙子。前几年孙子也结婚了,今年曾孙子出生了,四世同堂,一家人都沉浸在喜庆之中。不幸的是,儿子儿媳在帮忙操办满月酒的路上,出了车祸,双双遇难。

儿子儿媳过世后,孙子孙媳便将两人名下的存款、房子和车子全部据为己有。谢某与老伴年事已高,也无任何生活来源,只能向孙子一家索要生活费,但孙子却认为其对谢某二老并无赡养义务,无需支付生活费。

【律师评析】

问题1:儿子儿媳过世的,父母有权继承其财产吗?

有权。《继承法》规定,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两位老人的儿子儿媳过世的,两位老人作为儿子的父母,有权对儿子的遗产进行继承,但对儿媳的遗产无继承权。

问题2:孙子对爷爷奶奶有赡养义务吗?

一定情形下,孙子对爷爷奶奶也应承担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孙子对爷爷奶奶承担赡养义务需具备两个条件:1、孙子有履行赡养义务的能力;2、爷爷奶奶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结合上述案例,谢某二老唯一的儿子已经过世,孙子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因此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五、老年人的自由处分遗产权问题

【案例九】

吴某是一位75岁的丧妻老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因两位儿子对吴某很不孝顺,不但从来不给吴某赡养费,连逢年过节都不曾看望吴某,去年吴某重病,也是女儿一家在医院照顾并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两个儿子从始至终都不管不问。

吴某考虑到两个儿子如此不孝,而自己也可能时日无多,因此立下遗嘱:与两个儿子断绝父子关系,所有财产均由女儿继承,两个儿子不得继承。

【律师评析】

问题1:吴某能否通在遗嘱中剥夺两个儿子的继承权?

可以。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由此可见,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或者赠给国家和集体组织,因此,本案中吴某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

老年人权益维护

老年人权益维护免费文秘网免费公 文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

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网络知识竞赛试题和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只有一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基础是:(A ) A.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B.宪法 C.民法 D.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2013年7月1日 C、1997年1月1日 D、1997年3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五十 B、五十五 C、六十 D、六十五 4、国际上通常的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A、9% B、10% C、11% D、12% 5、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的劳动。 A、体力 B、脑力 C、力不能及 D、过重 6、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

A、政府补助 B、社会捐助 C、法律援助 D、个人资助 7、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A、家庭 B、单位 C、政府 D、社会组织 8、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居家养老 B、社区 C、家政 D、护理 9、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A、敬老养老 B、爱老助老 C、邻里互助 D、邻里关心 10、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 A、社会补助 B、社会救助 C、社会援助 D、社会资助 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顾的范围。()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 关键词老龄赡养纠纷调查法律制度 ;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

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 ; 一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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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杨振亮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2000年至2050年之间,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过程(略讲)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讲稿)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 已校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12年7月1日 B 2013年7月1日 C 2012年9月1日 D 2013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_ABD________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A尊重 B关心 C照料 D帮助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为做好全国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及省、市老龄办关于《老年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了解我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状况,研究如何做好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副局长***带领社救股的工作人员突击抓好此项工作,首先是以去年8月份大规模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再深入到各乡镇做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老年人的基本情况:我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8470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5%,其中城镇17652人,农村67052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909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 2.9%;60岁以上的特困老人有2795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 3.2%,城镇特困老人233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8.3%,农村特困老人2562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9 1.7%;无脱困希望,需长期救助的老年人有2712人,占特困老年人9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特困老年人的问题还较为严重,且居住在农村的特困老年人数偏大,较难以帮助其解困,但是经过去年以来民政部门的努力,通过低保和临时救助等方法,目前大部分特困老年人基本解决了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一)各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抓好《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

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等方面均能认真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抓好落实,较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状况。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子女进行赡养;普遍都能达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乐。但是一些孤老、中老年时期丧失子女及虽然结婚但无子女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或常年有病在身无法进行劳动生产,造成生活状况越来越困难;还有一些老年人原本生活不错,有子女供养,但是由于子女不供养或无法供养成了特困老人,主要原因是有子女生活特别困难,又不孝顺,不愿供养老人;有的子女因违法犯罪被抓坐牢,导致老人无人供养。 (三)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利受侵犯状况。老年人人身受侵犯的状况主要存在于儿女不供养老人,甚至驱赶老人、不给老人饭吃的现象仍偶有发生;财产方面主要是老人在子女成家立业初期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在了子女身上,有的还建好了房子,但是子女不供养还把老人赶出老人建的房子;婚姻方面由于几千年的封建残留意识,普遍的老年人在丧偶后均未再婚,主要是子女反对及农村人普遍还不接受;还有的老人在儿子分家时,就两个老人分开居住,一人一家,造成老了反而无伴的现象较为严重。 (四)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老年人优待政策主要是《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我县认真按照《五保供养条例》抓好五保老人的供养,全县有276名五保户由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集体供养,1300多人分散供养,基本能解决其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问题。

2019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9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在一个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年轻的时候为国家建设作出了贡献,到老了丧失劳动能力时却遭到儿女的嫌弃。如何才能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保护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2017年最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希望能借此唤醒年轻人爱护老人之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

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 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重庆市XX区2014年12·4法制宣传资料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1、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3、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4、家庭赡养与扶养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答案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年施行。 A、1995 B、2000 C、1996 D、1989 2、国家()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A、扶持 B、资助 C、鼓励、扶持 D、鼓励 ` 3、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A、扶养 B、抚养 C、赡养 D、助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 A 、60 B、男60 /女55 C、男65/女60 D、65 、 5、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 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6、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A、家庭 B、单位 C、政府 D、社会组织 < 7、发展()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A、居家养老 B、社区 C、家政 D、护理 8、发扬()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A、敬老养老 B、爱老助老

C、邻里互助 D、邻里关心 - 9、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 A、政府补助 B、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某些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优待和照顾的范围。() A、纳税 B、游览 》 C、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D、参观 11、国家建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养老保险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12、老年人与()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A、子女 B、配偶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13、下列哪些主体有权监督赡养协议的履行()。 A、村委会B, 居委会C ,被赡养人所在组织D,赡养人所在组织 14、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 ( A、义务 B、责任 C、目标 D、权利 15、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 A、60 B、65 C、70 D、75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 权益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是整个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好好地保护。在如今,我国已经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不过,还是有一些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发生,看来,有必要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力度了。 如何加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运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个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与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斗争。同时也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对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新闻媒体的联系协作,整合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要充分发挥舆论的激励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先进典型。要把法制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营造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夯实社会和思想基础。 二、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护,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广大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及时、优先办理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老年人委托、求助的法律事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办理公证等各种非诉讼代理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服务领域不断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将社会效益放在突出位置。对于贫困老年人根据情况适当实行低收费或减收费。坚持服务的便民性,采取多种形式,使老年人能方便、及时获得法律服务。坚持服务的主动性,为行动不便和有紧急事项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加强服务的针对性,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老年人的法律服务需求。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老年人来信来访和有关老年人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信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要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安居环境。 加强涉老纠纷的调解工作。基层老龄工作部门要协调有关方面,依托基层组织,深入排查涉及老年人的矛盾和纠纷,并做好消除矛盾、化解纠纷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把涉老纠纷的调解作为重要内容,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积极开展摸情况、排重点、查隐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发布时间: 2016-06-02 来源:作者: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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