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退回机制的法律规定与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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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退回的法律规定(3篇)

劳务外包退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原本属于自己员工的工作任务,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完成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外包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提高企业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外包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劳务外包退回问题。

本文将针对劳务外包退回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劳务外包退回的定义劳务外包退回,是指企业在与劳务外包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后,因故解除合同,将原本委托给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任务收回,自行完成或者重新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行为。

三、劳务外包退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劳动者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劳务外包退回的法律程序1.通知劳务外包单位企业在决定退回劳务外包任务时,应提前通知劳务外包单位,告知其退回的原因和时间。

2.协商解除合同企业与劳务外包单位就退回劳务外包任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解除合同协议。

3.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与劳务外包单位办理退回劳务外包任务的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任务的交接、工资待遇的结算等。

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明确了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二、解除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三、解除程序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如下:1. 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2. 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4. 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社保关系转移等。

四、注意事项1. 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回劳动者;2. 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保劳动者权益;3. 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4. 劳务派遣单位应妥善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关系,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劳务派遣退回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由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劳务派遣人员退工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人员退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工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工管理。

三、退工条件1.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工的,应提前30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 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3)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劳务派遣人员无法继续工作的。

四、退工程序1. 劳务派遣人员提出退工申请后,我公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的,双方应签订退工协议。

2. 退工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1)退工日期;(2)退工原因;(3)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4)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3. 劳务派遣人员退工后,我公司应为其办理以下手续:(1)解除劳动合同;(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4)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经济补偿1. 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工的,我公司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1)工作满1年不满2年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工作满2年不满3年的,支付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工作满3年不满4年的,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工作满4年不满5年的,支付相当于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5)工作满5年不满6年的,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6)工作满6年不满7年的,支付相当于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7)工作满7年不满8年的,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8)工作满8年不满9年的,支付相当于4.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9)工作满9年不满10年的,支付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0)工作满10年以上的,支付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退回的法律规定(3篇)

劳务派遣退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市场的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问题也逐渐凸显,尤其是劳务派遣退回问题。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退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劳务派遣退回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劳务派遣退回的概念劳务派遣退回,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派遣劳动者退回用工单位的行为。

劳务派遣退回可能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也可能是由于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的原因。

三、劳务派遣退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三)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条件;(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将派遣劳动者退回用工单位:(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规范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规范管理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三)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条件;(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流程

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流程

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流程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人员,这事儿啊,可得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办,不然很容易出乱子呢。

一、退回的原因要明确。

咱得清楚为啥要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呀。

是因为这个人工作能力实在不行,老是完不成任务呢?还是因为公司业务调整,这个岗位不需要了呢?比如说,要是因为工作能力的问题,那得有具体的事例说明哦。

像小张,在销售岗位,连续好几个月都没有达到最低的销售业绩要求,还老是找借口,这就是很明确的工作能力不足的表现。

要是业务调整,像公司以前有个专门负责线下活动策划的岗位,后来公司决定把活动都转到线上了,这个岗位就不需要了,那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退回相关的劳务派遣人员。

二、查看合同约定。

这合同可是个很重要的东西呢。

得看看当初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里,关于退回人员是怎么规定的呀。

有些合同里会明确写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退回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等等。

就好比你租房子,合同里写着提前退租要怎么处理一样。

要是不按照合同来,可能就得承担一些不必要的责任哦。

比如说,合同里写着退回人员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那用工单位就得乖乖地提前一个月写好通知发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能偷懒或者忘记。

三、和劳务派遣人员沟通。

这一步也很关键呢。

咱可不能突然就把人退回了,得和人家好好沟通。

要带着人情味去沟通,毕竟这可能关系到人家的生计呢。

可以找个安静的地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和对方说。

比如说,“小李呀,你看咱们公司现在业务调整了,你这个岗位以后就没有了,我们也很无奈,只能把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了。

但是你别灰心,你在咱们这儿学到的东西,以后到别的地方也能用得上的。

”要让对方感受到咱们的诚意,而不是冷冰冰地就把人打发了。

而且还要把具体的原因解释清楚,让人家心服口服。

四、整理相关材料。

既然要退回人员了,那得把相关的材料整理好呀。

比如这个人的工作表现记录、考勤记录等等。

这些材料可是很有用的呢,可以作为退回的依据。

就像小王,他老是迟到早退,那用工单位就得把他的考勤记录打印出来,附在退回的文件里。

东航劳务派遣合同退回

东航劳务派遣合同退回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

然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东方航空公司劳务派遣合同退回为例,对相关法律权益进行解析,并提供应对策略。

一、东方航空公司劳务派遣合同退回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 劳动者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2.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3.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东方航空公司劳务派遣合同退回的权益保障1. 劳动者权益(1)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依法支付。

(2)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工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伤职工在用工单位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用工单位权益(1)合法用工: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工,不得违法使用。

三、东方航空公司劳务派遣合同退回的应对策略1. 劳动者方面(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

(2)收集证据: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应当注意收集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3)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寻求律师的帮助。

2. 用工单位方面(1)加强合同管理: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规范的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规范用工行为: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劳务派遣工,不得违法使用。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用工单位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份关于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较详细的说明。

首先,用人单位需要明确退回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

一般来说,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派遣期满或任务完成,需要终止派遣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员工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存在严重违纪等行为,需要提前终止派遣合同。

针对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前通知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明确终止派遣合同的时间和理由。

一般来说,提前通知时间至少为30天。

用人单位需要书面通知派遣单位,同时通知派遣员工,明确终止派遣合同的具体细节。

针对第二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进行合法解雇派遣员工。

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派遣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证明,确认解雇的事实和理由。

3.派遣单位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释解雇的原因和依据,并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派遣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补偿以及未休假的年休假工资等。

此外1.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必须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以任意的、歧视性的理由来终止派遣合同。

2.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务派遣员工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解雇劳务派遣员工必须经过派遣单位的同意和程序,否则解雇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需要及时与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总结起来,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包括提前通知、书面通知、与派遣单位协商等。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尊重劳动者的权益,确保解雇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劳务派遣合同_退回

劳务派遣合同_退回

一、劳务派遣合同退回的情形1. 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影响用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7. 劳动者自行离职的;8.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务派遣合同退回的程序1. 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申请,说明退回原因;2. 劳务派遣单位对退回申请进行审核,确认退回原因符合规定;3.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4. 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5.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劳务派遣合同退回的注意事项1. 用工单位在提出退回申请时,应提供充分、合法的退回原因;2. 劳务派遣单位在审核退回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3.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应确保手续齐全、准确。

四、劳务派遣合同退回的法律责任1. 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退回劳动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劳务派遣合同退回是劳务派遣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处理退回事宜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退回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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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退回机制的法律规定与实操【内容提要】在劳务派遣运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很多情况下会导致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解除,可以说,这是劳务派遣各种法律问题里核心而又复杂的问题。

原因在于,这种退回不但涉及到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更涉及退回条件确定形式、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多项法律问题。

特邀主持人:牛慧我国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嘉宾:李坤刚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山隆秦博思(北京)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法务顾问主持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李坤刚:劳动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单位承担用工之名,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之实。

被派遣劳动者虽然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却与劳务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这样的法律关系架构之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和终止事项的实质性要件,会发生在用工单位。

然而,用工单位由于其主体资格的限制,在法定条件成就时,却不能直接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只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到其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

所以,发生法定退回情形的系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直接雇用中的法定解除及终止情形。

由于用工单位受间接雇用的限制,无法直接行使解除或终止权,因此,只能采取退回的方式。

江山:《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出法定退回情形包含以下八种: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主持人:对于上述法定退回情形,在法律理解上或实际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江山:虽然法律对于前述退回条件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前述退回情形在操作层面存在不少模糊之处,导致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适用其中部分情形时感到困惑。

究其根本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当前法律对于这些问题的规定缺少具体、明晰的标准,使条文本身容易引发歧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缔结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时对一些问题的考虑不够全面,从而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出现相关情形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缺少依据的情况发生。

李坤刚: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所谓退回,是指在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和终止权,而又发生法定的解除和终止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还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从本质上说,退回是由间接雇用的特殊性而产生的。

在法律对退回规则无详细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能将退回的情形和程序更加细化地加以明确,将之作为约定事项,在法律上会促进退回问题的解决,减少争议和纠纷。

第二,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之后,会面临两种后果:一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再次将其派往其他岗位;二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实施解除权或终止权,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在这两种情形下,均可能会涉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只不过在第一种情形下,终止或解除补偿金的支付可能会在以后发生;在第二种情形下,解除或终止补偿金可能会随退回后的解除或终止而发生。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就补偿金的负担问题,提前在协议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以免因退回而引发争议。

主持人:那么,如何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在出现上述情形时,用工单位在执行退回时能够有足够的依据?应以何种标准判断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回条件?李坤刚: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可能会引发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权。

表面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系由派遣单位进行,实际上,实质性决定却是由用工单位作出,事实依据也是由用工单位提供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用工单位的事实依据存在问题,则会导致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种责任的承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最好能提前加以明确,以便顺利操作和划分彼此的责任界限。

在判断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已经达到法定退回条件的问题上,我认为,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确定的解除或终止标准。

因为就其实质来说,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一部分,退回是由劳务派遣三方协议和间接雇用的特殊性所产生的。

对于判断被派遣劳动者是否达到退回标准,我认为,应参照直接雇用中的解除和终止标准。

江山:在法律、法规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仅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应就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判定标准及操作流程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如“被派遣劳动者试用期考核的主体和方式”、“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规章制度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的范围和原则”,等等。

只有这样,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操作退回具体事项时才能有章可循。

主持人:具体来说,用工单位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退回时应遵循何种操作流程?李坤刚:因为《劳动合同法》对退回没有作出规定,所以退回的程序需要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我建议,通过双方协议,建立以下操作流程:第一,明确和细化退回的实质要件;第二,明确用工单位在退回时需要提供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第三,在用工单位根据事实搜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后,应和派遣单位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第四,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第五,由派遣单位对被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作出处理。

主持人: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解除情形中,目前发生争议最多的是最后一种情形,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对此应如何理解?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工单位是否必须先培训或调岗后才能进行退回?江山:对于此种情形,当前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作为退回条件,则用上单位据此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时,需要完全满足条款表述的情形,即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所在派遣岗位的工作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退回,必须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之后仍然不胜任的,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岗位卜实施,则这种用工形式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具有直接用工所不具备的灵活性。

但是,如果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操作对派遣员工的退回,对用工单位来说要求过高,且有违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

比较前述两种观点,我认为,第一种观点仅对法律进行了机械的理解,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理由在于:首先,对于用上单位来说,被派遣劳动者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调岗或培训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其次,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派遣岗位名称,如果进行调岗,无疑是对劳务派遣协议的违反;再次,通常来说,相对于用工单位而言,派遣单位所能够安排的岗位数量更为丰富,派遣员工培训经验更加丰富,无疑更便于实施调岗或培训。

因此,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将相关内容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用工单位依据此种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无须在本单位内部调岗或培训后,等待被派遣劳动者“仍不胜任”。

李坤刚:我同意江山的看法。

首先,这一规定是对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的要求,而不是对用工单位的要求。

因此,我认为这一规定对用工单位不适用,仅适用于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机构。

其次,就劳务派遣的实质来讲,用工单位是属于购买派遣单位所提供的劳务服务,用工单位不承担培训的职责。

培训并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胜任工作的责任,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机构承担。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目的是追求劳动关系的稳定性,而就劳务派遣关系来讲,是不具有长期稳定性的。

我国也明确劳务派遣仅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劳动岗位,在这样的劳动岗位上,如果要求用工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先承担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义务。

然后才能将劳动者退回,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本质内涵,过于严苛。

主持人: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另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适用。

该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在劳务派遣退回的问题上,容易引发疑惑的是,如果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时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用工单位能否退回相应被派遣劳动者?李坤刚:前面说过,关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程序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最好由派遣单位、用上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就劳务派遣用工而言,我认为,如果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应该允许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协议退回用人单位,但由此产生的补偿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江山:在与多家用工单位及派遣单位沟通的过程中,我发现不少用工单位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写在派遣协议中作为退回条件,而派遣单位则以所加条款内容并非法律规定的退回条件为由,拒绝用工单位的要求。

其实,基于此条在派遣协议洽谈中的“分歧”大可不必。

法律未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作为法定退回情形,是因为一旦用工单位发生了所谓“情势变更”,致使派遣协议无法履行,即使用工单位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也可单方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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