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

2023年刑法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一、前言在2023年刑法领域,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
针对这些题目,本文将展开一系列的讨论和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
二、题目一:主观上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在解决刑法案例时,区分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是至关重要的。
主观故意是指作为犯罪主体的个体有意识地触犯法律规定。
而过失则是指个体由于疏忽或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和律师需要仔细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过失,并依此作出相应的裁决。
三、题目二: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个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可能存在不同的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界对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如何分配和评估提出了一系列的讨论和观点。
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要求我们对这些讨论和观点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题目三:主观上的明知与条件作为加重的区别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对其行为的结果有明确的知识,但由于特定条件的限制,无法避免或改变罪行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判断被告人的主观上的明知与条件作为加重之间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这个问题需要仔细分析案件的细节,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断。
五、题目四:未遂犯与手段的适当关联未遂犯是指犯罪主体未能完成犯罪行为,但已经采取了一定的行为来实施犯罪。
在刑法中,对于未遂犯的定罪和量刑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犯罪手段的适当性。
因此,在处理未遂犯案件时,需要对犯罪手段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
六、题目五:累犯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累犯是指犯罪主体在短时间内多次犯罪的行为。
在刑法中,累犯通常被视为加重的情节,需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柏浪涛主观冲刺十题要求我们探讨累犯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即犯罪主体在多次犯罪之间的主观动机和态度。
这需要对案件细节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进行研究。
七、题目六:犯罪人格与主观故意的联系犯罪人格是指犯罪主体的心理和人格特征。
共犯脱离的认定

本文案例启示: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应按共犯脱离理论对其以犯罪中止论处。
在共同犯罪既遂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只要其表示并从心理、物理上隔断、撤回共同犯罪关联的加功行为,即使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不必承担共同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本案审查起诉中,对刘某犯抢劫罪并无争议,但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却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知张某等人预谋实施抢劫,但仍为其提供抢劫所用作案工具,虽然刘某因惧怕而退出犯罪并规劝张某不要参与,但张某等人仍最终实施了抢劫。
根据我国刑法“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共同犯罪罚则,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既遂,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李某、付某共谋实施抢劫犯罪,刘某为犯罪提供作案工具,由于此阶段未着手实施犯罪,应属于犯罪预备。
此时刘某主动放弃犯罪,应单独认定其为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故刘某的行为应构成抢劫中止。
二、共同犯罪的法理释义分析以上两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是否恪守通说追求刑罚形式正义,还是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共犯脱离理论强调刑罚实质正义的价值合理性之争。
按照前一种观点,对刘某以抢劫共犯既遂论处,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主流观点,但从情理而言,刘某仅在犯罪预备阶段提供了头套,其本人未参与任何其它犯罪活动,且在着手实施前自动放弃犯罪,并试图规劝他人放弃犯罪,因受胁迫未能阻止犯罪的发生。
在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和价值20万元金饰被抢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刘某被认定为从犯仍可能被判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这一刑罚结果明显与其行为不存在合理比例性,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悖。
而后一种观点,更多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在促使刑罚节俭的同时突出了刑罚功利的价值取向,符合刑法的实质正义观。
有学者指出“在具体案件适用时,认定是否应该成立共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根据实质的解释,进行出罪,其根据则是实质的危害性之大小”。
从犯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从犯的概念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与主犯相对,主犯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决定性作用。
从犯的行为虽然对犯罪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作用,但相对于主犯而言,其作用较小。
二、从犯的法律规定1.《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适用缓刑。
”4.《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从犯,可以适用假释。
”三、从犯的处罚原则1.从轻处罚原则: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在处罚时应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原则:对于从犯,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予以免除处罚。
4.缓刑原则:对于从犯,可以适用缓刑,但缓刑的适用条件应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5.假释原则:对于从犯,可以适用假释,但假释的适用条件应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四、从犯的刑罚适用1.主刑适用:从犯的主刑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
2.附加刑适用:从犯的附加刑应当根据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确定。
3.并罚原则:从犯的刑罚应当与主犯的刑罚并罚。
五、从犯的认定标准1.犯罪行为的性质: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次要或者辅助行为。
2.犯罪行为的情节: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3.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
4.犯罪行为的故意:从犯具有犯罪的故意,且与主犯的故意存在关联。
六、从犯的法律适用实例1.实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乙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丙负责搬运赃物。
法院依法认定乙、丙为从犯,并从轻处罚。
2.实例二:甲、乙、丙三人共同诈骗,甲是主犯,乙、丙是从犯。
共同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李某(男,25岁)与张某(男,28岁)因生活所迫,预谋共同盗窃。
两人经过一番踩点,选中了某小区内一户居民家作为盗窃目标。
在确定作案时间后,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6月某日凌晨实施了盗窃行为。
二、犯罪过程1. 踩点与分工:李某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通知张某进入目标住户家中。
张某则负责寻找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现金等。
2. 实施盗窃:张某进入住户家中后,迅速寻找可能藏有贵重物品的地方。
在厨房发现一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窃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若干。
3. 逃离现场:在确认盗窃得手后,张某与李某迅速逃离现场。
两人约定分赃后各自藏匿,待时机成熟再联系。
三、法律分析1.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李某和张某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实施盗窃行为的能力。
犯罪客体:李某和张某共同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观方面:两人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志。
犯罪客观方面:两人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
2. 盗窃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盗窃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金银首饰,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3.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共同盗窃行为,应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侵犯了住户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两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

浅析牵连犯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原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自身,还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巨大的影响。
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和刑罚的时候,法律也会考虑到犯罪行为是否与其他人有牵连。
这种牵连可能涉及到许多方面,如同谋、共同犯罪、从犯等等。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牵连犯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原则。
一、牵连犯的认定牵连犯是指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牵连犯可以分为共同犯罪、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三种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即多人共同实施,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一项犯罪行为。
例如在一次抢劫案中,有两个人分别扮演头目和手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两个人就是共同犯罪。
从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协助或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方便,起到促成或协助的作用的人。
例如,在一次盗窃案中,某人提供了盖住门栓的黑布,虽然他本人没有亲手实施盗窃,但是他提供了主犯实施盗窃所需的条件和方便,这个人就是从犯。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预见到犯罪行为的后果,或者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必然性,但是仍然放任自己的行为。
例如,在一次醉驾事故中,驾驶者明知自己喝醉了而依然驾车上路,如果发生事故,他就是间接故意犯罪。
二、法律适用原则对于牵连犯的认定,法律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进行适用:1. 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判决应当明确罪名和刑罚,罪名和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关联性。
对于牵连犯的认定和处罚,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例如,对于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实施人数、分工合作等情况,给予相应的刑罚。
对于从犯和间接故意犯罪,虽然他们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
2. 原则责任原则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处罚。
对于牵连犯,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责任是次要的,不应当承担和直接实施犯罪人同等的刑罚。
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可能与其他案件存在关联,如共同犯罪、连续犯罪、牵连犯等。
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依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案件之间关联性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刑法依据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在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中,刑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连续犯罪: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连续犯是指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在连续犯罪案件中,应当以一罪论处。
(3)牵连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牵连犯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在牵连犯案件中,应当以数罪并罚。
2. 民法依据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在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中,民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涉及侵权责任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各方的责任。
(2)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涉及合同纠纷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合同法确定各方的责任。
3. 行政法依据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法。
在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中,行政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涉及行政处罚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2)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涉及行政复议案件之间关联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案件之间关联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共同犯罪案件共同犯罪案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况。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引言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直接涉及,但该法第27条有间接承认的痕迹。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也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因此,草率地认为我国没有共同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不妥当,我们只能说对于这些条文的理解,现阶段还存有争议。
一般而言,何种行为才可以被判定为共同违法、以及该如何处罚,是争议较多的两个问题。
对此,我国理论研究关注甚少,执法实务上也无章可循,因此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本文认为,共同违法行为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违法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处断,应在整体上采“单一行为人”的概念,做整齐划一的处理,将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具体承担何种角色,交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方式加以确定即可。
正因如此,诸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一样将共同违法行为人区分为教唆行为、胁迫行为的文本内容,显得较为罕见,也与执法实际的复杂性存在背离,因而需要加以修正或做变通理解。
一、比附刑法学的传统认识及其缺陷(一)模仿“四要件”的传统认识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在根本上与单一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存有关联,取决于单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但不幸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恰恰没有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仅仅只是列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其“概括性地只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个总的标准”。
{1}154正因如此,我国学者对行政违法成立要件的理解,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任意性:它一方面表现为对成立要件的不屑一顾,认为行政处罚毫无类型化思维可言,“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共同错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共同错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法律后果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承担的情况。
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概述1. 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刑事责任:(1)主犯:在共同错误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重处罚。
(2)从犯:在共同错误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行为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民事责任共同错误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连带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
(2)按份责任: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责任共同错误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共同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承担共同责任,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人共同承担。
(2)分别承担:共同错误的行为人之间,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能力,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共同错误法律后果的认定1. 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共同错误的法律后果认定,首先应当确定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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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关联性的内涵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共同故意的关联。
主观上的联络才能有行动上的协同。
人是有思维的,当不同的人聚集一起共同参与某一活动时,必定要通过各自的大脑思维,达成一致的观点,而一致的观点必须通过语言、动作等将信息传递到对方,相互沟通,使之了解。
意思联络是人聚集活动的主观必要条件。
主观上不关联只能是单独犯,而不是共同犯。
即使同时同地进行同一犯罪,如某甲看到某企业仓库看守不严,前去盗窃,某乙看到后也去盗窃,但双方事先没有商量,作案时也没有合作。
这是事先无预谋的同时犯。
同时犯与共同犯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之间没有主观故意的关联。
同时犯对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而不是对犯罪总和承担责任。
主观上关联是实施共同故意内容的桥梁。
存在于不同行为人之间的同一目的,必须通过某种形式形成串联,才能共同实现。
共同故意关联是共同犯罪的前提。
不同行为人为了达到共同犯罪结果,把各自的力量联合起来,他们之间有联系、有配合,只有这样,才使各人的犯罪活动具有统一性,形成有机整体,成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性是主观上的共同认识和相互认识的统一。
共同犯罪在认识因素上是共同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带来的后果,意志因素上都希望或者放任所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能够实现,在特定条件下某种非共同犯罪(如同时犯),也可能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达到共同性,但是不会相互认识,而共同犯罪是在认识共同性基础上的相互认识,即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自己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本人行为和他人行为基础上,对本人和他人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的故意是双重认识和双重意志。
所以对共同犯罪中故意关联性的理解是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一致前提下的两个单独故意的互相联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故意关联性的形成方式
故意关联性通常由事先通谋的方式形成,事先通谋一般是一方提出犯意,通过语言、文字、影像资料等将犯罪意图信息传递给对方,其他人表示明确同意或沉默(不反对)。
事先预谋可能比较具体,有行动目标、分工协作、作案工具、潜逃路线、分赃方案等等,也可能比较简单,提出犯意,其他人响应或默认。
然而随机作案,没有特定的目标和要求。
在即时性起意犯罪中一般没有事先预谋的过程,但是也有行为人犯意明确表示,请求或者指使他人参与的情况,其他人呼应或默认并实施犯罪行为。
这种方式是事先预谋的特殊情况,与事先预谋没有本质区别,组织犯、教唆犯都属于事先通谋的故意关联性。
行为默契是共同犯罪的故意关联性形成的特殊方式,是指在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一定或者不需要用语言来明确表示进行犯罪活动,只要有人着手实施行为,其他人就心照不宣,展开行动相互作用。
临事起意是行为人开始实行犯罪之际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即时性产生的共同犯罪故意,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这种共同犯意的联络多样性。
片面共犯是单方的行为默契,虽然片面共犯一般是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片面共犯者事先得知对方准备实施犯罪,而跟踪并暗中给予帮助或者给予其他积极行为,从而促使犯罪结果的实现,行为的默契配合,可以是他人的主动作为,也可以是有法定义务的人的消极不作为。
法定义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职务
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等。
所以行为默契虽然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也是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有效联络。
行为默契要成为共同犯罪故意联络,必须排除错误认识,人的认识受各种因素制约,不能把基于错误认识而形成的行为默契也作为共同犯罪行为。
无言语表达的行为默契要构成故意关联,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有共同的情感为前提。
后行为人与前行为人有某种关系或对受害方有过节矛盾,这样才能符合帮助、报复或其他原因等共同犯罪的动机,如果毫无关系是不可能参与共同犯罪的。
所以,司法实践中必须查明后行为者与前行为者的关系,比如同乡、同学、朋友等。
(2)行为相互作用为条件。
客观上后行为对前行为起帮助作用,共同制约被侵害对象的势力。
(3)主观认识为基础。
先后行为者都知道双方在相互帮助,增强了自已的势力,或者后行为者单方知道可以利用前行为者的行为状态。
这样,达到这三个要素,就应该推定主观故意上具有关联性。
故意关联的方向性
共同犯罪故意关联方向性是相互认识并认同对方的故意还是单方认识认同的问题,即双向联系和单向联系。
双向联系是通过语言等方式进行沟通,或者通过行为默契,行为人双方都认识到对方与自己并肩协作,相互作用,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而单向联系是一方主观上认识到自己参与到对方的行列,与之配合,而另一方不知此情的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种主观故意的单向联系,一般存在于临事起意中,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没有向他人请求帮助,而后行为人主动参与帮助或有法定义务而不作为这一情形之中。
单向联系而形成的共同犯罪被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片面共犯,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称之为潜在同谋犯。
片面共犯是
后行为人出于帮助先行为人或借用先行为人力量而达到加害受害人之目的,明知对方实施犯罪而暗中帮助,并不为对方知情的共同犯罪形态,是特殊的共同犯罪。
由于片面共犯是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一方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另一方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此时先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是单独犯罪,而后行为人就是共同犯罪。
单独犯罪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而共同犯罪对共同的行为及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
这种有单方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又具有实施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条件,但就其单独的行为看,并一定达到犯罪的程度,而结合另一方的行为和全案结果就达到犯罪程度,故对这种行为应以共同犯罪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