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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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厦门城市规划条例

建设尚可消除影响的
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但尚可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的罚款;对城市规划建设尚无不
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都必须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需由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四
五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五十八条: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当年重置价的百分之二至二十的罚款。
改变使用性质影响规划的
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设计资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供六十三条第一款:设计单位没有按照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规划条件
质
编制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工程设部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全市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的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做好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土地供给及相关地势、地形、地貌基础数据提供等工作;市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雨污水管网、道路透水铺装、道路雨水滞流等工作;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相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海绵城市建设需规划、建设、园林、水务、水利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各系统建设指标应符合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并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8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以我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或者我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执法执纪考评、执纪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注明有效期、实行单独统一编号。
除正常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号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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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8.20•【字号】厦府[1985]综398号•【施行日期】1985.08.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厦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8月20日厦府〔1985〕综3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的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创造一个卫生、方便的生活环境,切实做到“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厦门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所管辖的全部区域。
本辖区内各项建设都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厦门市进行各项建设工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遵守规划管理的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如确需修改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行使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
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专业工程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负责全市规划区域内各项建设项目的用地安排,并核发用地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许可证;负责检查各区规划管理工作和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处理。
各区的城建局(或规划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联外引”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工程时,不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持应提交的文件,报经厦门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设施,市政管线,铁路,港工,机场,道路,桥涵,公园,城市绿化,河湖水系,围墙等。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城市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严禁买卖土地和擅自侵占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擅自转让。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按下述规定进行审批:(1)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土地,一律向市规划局申请,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和安排,并征求有关区(县)和部门意见,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下者,由规划局审批,征用农地和征用荒地、杂地10亩以上者,以及征用鼓浪屿的土地,由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规划局统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同安县所属单位使用耕地,面积在一市亩以上,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后,送市规划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核发统一的建设用地许可证;面积在一市亩以下(含一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用地许可证。
使用荒地、杂地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下(含十市亩),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累计面积在十市亩以上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手续,送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七条各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必须送交下列文件:(1)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告;(2)市属单位应持市计委批准的计划文件,外地驻厦单位须持有批准进驻厦门的文件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3)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须持有市政府批准的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的副本。
第八条“内联外引”的建设项目用地,不论是利用原有场地,还是需要新征用土地,均要报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方可签订合同;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后,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
第九条按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园林、公共绿地、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体育运动场、市政设施等场地,重点文物保护区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为他用。
第十条使用土地的单位,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用地许可证后,凭证到市征地办公室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妥善解决生产、生活安置问题。
被征用或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对不按征地拆迁规定,拖延、阻挠影响建设工程者,由征地办公室提出处理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诉;期满不申诉又不履行的,由征地办公室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自批准用地之日起,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尚未按批准的规模和内容进行施工的,除经申请获准延期使用者外,其建设用地许可证即自动失效,该用地由市规划局另行安排。
土地使用年限和费用,按“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由于城市建设的特殊需要,原批准的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收回。
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由征地拆迁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十三条用地单位因基建计划变更(包括停、缓、并、转、缩建项目)或其他正当的原因不用或不全用已核拨的土地,应持有原批准的征地文、图,向市规划局缴销或核减,需保留部分用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因特殊需要使用临时用地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并按规定缴交土地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同安县一个单位累计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如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用地,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批准,并发给用地许可证。
第十五条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兴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期满时应由用地单位负责拆除用地上一切临时设施,清理并交回用地。
如确需延期使用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延期使用。
延期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无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均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准:(1)市辖区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建设工程,均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许可证。
市规划局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统一的建设许可证,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2)鼓浪屿区的建设按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鼓浪屿风景区的若干规定办理。
凡与风景旅游建设无关的工程均不得新建、扩建(包括以新建、扩建为目的的改建)。
在该区安排的一切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或位于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许可证。
(3)同安县的城市建设工程,除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局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外,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核发建设许可证。
第十七条任何建设工程报建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用地许可证(附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和红线图);(2)政府机关批准的有效期内的基建计划文件;(3)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如涉及交通、环保、消防、人防、绿化、文物管理等问题时,还应递交各有关机关的审批文件;(4)经批准持有正式设计执照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一式两份。
第十八条面临主要的道路、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造型、装修标准、色彩,应有较高的艺术要求,任何单位不能强调客观原因降低这种要求。
第十九条新区、旧市区中成片改造的地段及其新建工程,应符合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及绿化覆盖率的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图完成后,持本章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许可证,经规划局审查图纸,现场核定平面位置及标高,并交押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后,发给建设许可证;施工中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更动。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并经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及批准文件(副本)上缴城市建设档案馆收存;同时报规划部门查对无误后,由规划局(同安县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发给使用许可证,凭证向水电部门申请供应水、电,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在市区主要干道边更新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应不妨碍市容和交通安全,并将设计图纸资料报市规划局审批,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本章第十七、十八条规定审查批准后,核发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暂设工程)不得建设或改建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批准的使用期满应立即拆除。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二十四条凡在本市修建铁路、公路、桥梁、涵洞、架设或埋置高压电线、通讯、广播线路、给排水管线、煤气管道、输油、渣、液管线,以及其他一切市政设施,均需按城市规划进行设计,持有详细、准确的工程图纸和文字说明向市规划局(或由规划局所委托的单位)办理报建手续,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第二十五条市政设施要按建设许可证所审批内容施工。
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损坏绿化,影响其他建筑安全;如遇与其他工程有矛盾时,应立即停工向建设许可证核发单位报告,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修复好,报原审批部门验收;若有损坏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应负责修缮。
自建设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如超过半年尚未施工,除经申请获准延期外,已发的建设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五章勘测设计管理第二十六条各项城市建设工程需按市规划局提出的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设计方案一律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关审批。
对于水平低,质量差,或不按规划要求设计的方案和施工图纸,市规划局有权予以否定。
必要时可以中止该工程的设计业务。
第二十七条凡进驻我市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外来设计单位,均须经市建委登记注册,领取注册证书,否则,不准承担本市勘察设计任务。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工程委托国外单位设计的,应征得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机关的同意,并需与国内在本市注册的设计单位合作。
第二十九条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凡涉及主要内容(如总图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平面布置、主要立面设计、建筑面积、层数,结构方案等)较大变更的,须征得审批部门的同意,方可修改。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采用规划局提供的地形资料及统一的座标系统(北京)和高程系统(黄海)。
第三十一条所有永久性的测量标志(如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均应妥加保护。
未经规划局测绘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或拆除。
第三十二条测绘资料属国家机密。
全市测绘资料由规划局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需要地形图必须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必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