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9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9日衡阳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
管理、租赁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产权属国家所有,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住宅房和非住宅房。
第四条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公房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
公房管理单位与公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直管公房管理协议后,负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租金收缴、房屋维修等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收缴的租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非税专户,专款专用,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直管公房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直管公房管理协议约定的比例返回给公房管理单位。
第二章权证管理第七条直管公房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产权人进行权属登记,并建立直管公房产权产籍档案。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1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振涛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韶关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发挥直管公有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促进“住有所居”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纳入市建设局(房管局,下同)统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统管的经租房产、代管房产及托管房产,接管的市属“退出”企业的非房改住房和接受捐赠的住房等。
第三条韶关市建设局负责直管公有住房的统一协调管理和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
韶关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分配安置、维护、租金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各区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租赁新建及腾退的直管公有住房:(一)持有本市市区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二)行政事业单位招聘的没有固定居所的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
住房困难的低保、抚恤优待对象享有优先租赁权。
第五条申请直管公有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实名制。
申请时应当共同指定一个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引进本科以上人才除外)。
关于直官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直官房管理,保障直官房的使用安全、合理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直官”)所使用的直官房。
第三条直官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合理分配、节约使用;(三)维护权益、保障安全;(四)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第二章直官房的定义与分类第四条直官房是指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专门为直官提供居住、办公的房屋。
第五条直官房分为以下类别:(一)住宅类:为直官及其家属提供居住的房屋;(二)办公类:为直官提供办公、接待等用途的房屋;(三)附属设施类:为直官房提供配套设施的房屋,如食堂、浴室、停车场等。
第三章直官房的分配与使用第六条直官房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优先保障直官的基本生活需求;(三)根据工作性质、职务级别等因素合理分配;(四)严格控制分配面积。
第七条直官房的分配程序:(一)申请:直官根据自身情况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审核:单位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三)公示:对符合分配条件的直官进行公示;(四)分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配。
第八条直官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直官本人及其家属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直官房;(二)直官不得将直官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三)直官应合理使用直官房,不得浪费;(四)直官房内的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损坏。
第四章直官房的维修与保养第九条直官房的维修与保养由单位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定期对直官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安全;(二)及时修复直官房内的损坏部位,确保居住、办公环境舒适;(三)加强直官房内的绿化、美化工作,提高居住、办公品质;(四)对直官房内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直官房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直官房的监督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一)单位:负责直官房的日常管理、分配、使用、维修等工作;(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直官房的建设、规划、审批等工作;(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直官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市直管公房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供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一、划定市直管公房范围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由市级部门所有或委托管理;二是用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住房资源。
1. 划定条件市直管公房的划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房屋产权归市级部门所有或受其委托管理;二是拥有清晰的产权证明;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 划定程序市直管公房的划定程序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是由市级部门负责进行调研和收集相关房屋信息;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初步筛选;三是组织评审机构对初步筛选出的房屋进行审定和评定;四是报市级部门审核和批准。
二、市直管公房的分配市直管公房的分配应当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分配主要根据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住房需求等因素进行评估。
1.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合法的居住权;二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或市级部门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三是符合市直管公房资源的使用人员条件。
2. 申请程序申请市直管公房的程序应当经过以下步骤:一是申请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是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评定;三是确定分配房源的数量和标准;四是公布房源信息,并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摇号或竞标活动;五是根据评定结果进行房源分配。
三、市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维护市直管公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1. 使用要求市直管公房的使用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二是不得将市直管公房转租或出租;三是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四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2. 维护责任市直管公房的维护责任由居住人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保持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卫生;二是及时修缮房屋设施和设备;三是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用地;四是按时缴纳物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临沂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直管公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有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五条国有直管公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类型,房管部门应分别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只能租给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五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所承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第八条需要承租直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
第九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
确需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
退租时无偿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
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住宅用房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五)住宅用房租金拖欠三个月以上,非住宅用房连续拖欠租金二个月的;(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第十一条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直系亲属具备承租资格的可优先继续租赁,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申请或不具备承租资格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房的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公有房屋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以下统称管理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监护、经营、使用和修缮等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建、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五条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直管公房所有权进行登记。
第六条直管公房所有权变更、灭失(征收除外)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登记。
第七条直管公房一切权可以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售直管公房非住宅所有权,应当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执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本市公房出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出售其他直管公房住宅所有权,应当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向承租人出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直管公房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房时,应当与市房产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二)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三)私自转租、转借、调换、转兑房屋的;(四)擅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营的;(五)擅自转让房屋使用权的;(六)私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七)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八)法令、法规规定或者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的出台,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纷纷来电咨询相关政策具体变化。
为此,本报就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采访的。
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工作涉及广大居民群众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商、金融、服务企业的切身利益。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直管公产房屋地理位置优越,价值不断显现,承租人通过购买房屋所有权等方式来盘活资产的需求逐渐增加。
如何加强直管公产房屋经营、使用、维修的监督管理,如何确定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急需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租人、使用人的行为,保证承租人、使用人的住用安全,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
二、什么是直管公产房屋?直管公产房屋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表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三、直管公产房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经营、使用、维修、管理等具体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的。
四、直管公产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可售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是否可以转租?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不得转租,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的。
六、什么是可售直管公产住宅?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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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市直管公房的管理,保护租户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
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由市住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制定市直管公房出租政策;
2. 监督公房出租合同的执行;
3. 解决公房租赁争议;
4. 审核公房租金和其他费用的调整;
5. 确保公房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租赁申请与条件
1. 租赁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居住需求;
c)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租赁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a) 身份证明文件;
b) 居住证明文件;
c) 个人信用证明。
第四章:租赁合同
1. 公房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b) 房屋的基本情况;
c) 租金和支付方式;
d) 租赁期限;
e) 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f) 违约责任。
2. 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租金和费用
1. 公房的租金应按照市住房管理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2.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月付、季付、半年付或年付等方式。
3. 租金逾期未付的,应按照规定交纳滞纳金。
4. 租赁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应按照市住房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办理续租手续,支付相应费用。
第六章:房屋维修和保养
1. 租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使用公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2. 租户应负责公房的日常清洁和保养。
3. 如发现公房内部设施或装修的损坏,租户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进行维修。
第七章:违约和争议解决
1. 如发生违约行为,租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如发生租赁争议,租户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公房租赁的其他事项,由市住房管理局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应规定。
通过以上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可以有效规范公房的出租和管理,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租户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和维护租赁市场的公平和有序。
只有通过良好的管理模式,才能实现市直管公房租赁市场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