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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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住建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xxx区、xx区、xx区(以下简称主城四区 )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直管公房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管理规范、住用安全、收支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行政管理工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房中心 )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房屋资产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维修管理等;市公房中心各房管所(以下简称房管所 )负责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机关事务、城市管理、税务、教育等部门及主城四区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组织不得任意划转,不得抵押和担保;任何组织或者自然人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不动产登记。

直管公房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由房管所负责现场勘验,经市公房中心审核,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不动产登记,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应当建立完善的产籍档案,包括文件、图纸、账表、卡册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九条组织或者自然人自愿将合法建造房屋并入直管公房,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市公房中心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直管公房房改出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直管公房售房款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出售:(一)房屋无所有权证;(二)房屋所有权或者承租权有纠纷;(三)列入征收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其它情形。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全体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公有房产管理办法

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公有房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有房产的管理,保障公有财产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有房产管理。

第三条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产,均属于公有财产:(一)属于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出资建设或者购买的房产;(二)属于政府、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

第四条公有房产管理应当依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有财产的权益,推进公有房产的合理开辟利用。

第二章房产登记第五条公有房产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完成房产登记。

登记应当明确房产性质、权属关系、面积、用途等信息。

房产权属证书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登记机构制发。

第六条公有房产登记机构应当为持有合法证明文件的申请人提供公有房产登记服务。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公有房产登记信息应当及时更新,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房产交易第八条公有房产的交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取得合法的权属证书。

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房产不能进行交易。

第九条公有房产的交易价格应当公开、公正、合理。

任何违背市场规律的价格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第十条公有房产的交易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并严禁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

对存在欺诈行为的交易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房产维护第十一条公有房产应当进行定期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清洁等基本条件。

公有房产的维护应当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制定维护方案。

第十二条公有房产浮现破损、变形等安全隐患情况时,应当即将采取措施加以修复。

若浮现因私自改建而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当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公有房产的日常维护费用由房产管理单位负担。

浮现非正常损坏、人为破坏等情况的维护费用应由作出损坏的个人或者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公有房产的装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损坏结构和设备,不得改变公有房产的功能和用途。

浮现装修期间造成的损坏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4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第七条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直管公产非住宅产权:(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二)投资建设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与本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三)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区级财政性资金共同投资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江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运营和申请、审核、轮候、分配、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行配租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建设、配租和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房源筹集和建设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居民的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齐全的区域。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施划拨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采用公开出让等方式有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有房屋产权人同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经营和管理要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代为经营和管理。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获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所有权登记第八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

公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第九条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第十条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公有房屋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房屋状况变动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证明文件:(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二)购买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批准买卖的文件;(三)划拨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划拨的有关文件;(四)赠与的房屋,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有关批准文件、赠与合同和公证书;(五)交换的房屋,应当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双方签订的交换合同。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的合理利用与配置,提高城市公有房屋的利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所有或掌握的为提供保障性住房、福利住房、公务员住房等而建设、购置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监管,健全机制,建设保障性住房体系。

第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便利管理的原则,保障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利。

第二章房屋管理第五条城市公有房屋应在国家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规划,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建设、购置、改造、维修等工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城市公有房屋的配备应根据需要进行科学测算,保证公共住房资源的合理供应。

第八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房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房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保管、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十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维修、改造等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保证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出租、买卖等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配置,并依法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权属于居住者,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变更使用权。

第十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应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应爱护房屋设施,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遵守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居住者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津住建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维修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房屋,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性住房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可以确定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承担直管公产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安全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产住宅,是指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通过福利分配、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一)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二)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三)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五)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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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保障和规范。

下面就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带来的影响进行简要介绍。

一、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内容
1.直管公房的管理
该办法规定了直管公房的管理方式,包括公房管理机构的设立、工作职责等。

明确了公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直管公房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租赁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租房管理
公租房作为直管公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办法对公租房的选房、入口、退租等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3.房屋出租管理
这一部分内容注重对直管公房进行严格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了买断式定期分红基金、资产出售、资产评估等方面的要求。

4.责任追究
在管理办法中,住建部对直管公房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提高直管公房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管理办法的影响
1.落实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
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当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方向有紧密关联。

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规范,将会有力地调动资本对住房市场的关注点,促进住房市场健康发展。

2.提升房屋出租管理公正性
直管公房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规范,将有力地遏制了一些房屋中介、地产开发商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提升了房屋出租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3.促进公租房管理更加有序
住建部关于公租房管理的规定和办理,将会有力地促进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

对于那些可能出现的租金欺诈、纠纷等问题有很积极的管控作用。

综上所述,住建部关于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有利于规范直管公房的管理和运营,推动公租房管理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政府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市场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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