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OO三年一月七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
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机构是确保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按规定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机构由文化、通信等多个部门组成,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内容、运营和服务进行监管,保障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正常运营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是观众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对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的管理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节目内容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内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传播色情、恶俗、暴力等不良信息。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运营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运营管理是保障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保证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
同时,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对运营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保障服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广告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宣传手段,但过度的广告和虚假的宣传会影响观众的观看体验和信任度。
因此,相关部门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在广告宣传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过度干扰用户观看,保障用户权益。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用户权益保护保护用户权益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重要目标之一。
相关部门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同时,规定了用户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的投诉和维权渠道,确保用户在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平台管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平台是用户获取互联网视听节目的重要入口。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6•【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4.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二、法规要点
• 1、适用范围:
• 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 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 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 我国的传播媒介特别是广播电视具有准入性, 一般来说没有许可不可向公众传播影像和声 音。
• 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把电视台的节目 进行重新包装和整合,变成一个新的频道通 过互联网播放。
• 2019年3月16日,一家拥有自己的网络主持 人、网络记者并自办节目的网络电视台被广 电总局查封。 这家名为“中国国际中文电 视台”的网站,是2019年以来第八个被查封 的视频网站。
息。 • 具体可以表现为淫秽、色情、恐怖、暴力、邪教、
赌博、反动、迷信、诽谤、谎言、谩骂等。这类 信息对于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人生观、价值观,评 判能力还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最大。
(1)、恶搞与诋毁
• 恶搞视频在网络泛滥: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 案》、《中国队获得 世界杯》、《闪闪的 红星之潘冬子参赛 记》 。
• 艾瑞近期报告预测,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 模将突破15亿元。据《2019中国网络视频研究报 告》预计,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整体收益将 会达到34亿元人民币。
• 目前有400多家视频网站,其中优酷网、我乐网、 土豆网、酷6网在内的视频网站基本瓜分了国内的 视频分享市场。
• 主要盈利模式是流量和收费,虽然模式有差异,但 是广告、增值服务、出让优质内容版权、收费观看 无一例外地被大多数视频网站当做盈利突破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视频、音频等形式提供的各类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综艺娱乐节目、新闻资讯、教育节目、体育节目等。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开展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第六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与所从事的视听节目服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五)有与所从事的视听节目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节目内容审查制度;(二)节目播控制度;(三)节目版权管理制度;(四)节目安全保障制度;(五)节目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八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信息。
第九条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服务范围;(二)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三)未经版权人许可,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节目;(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变更视听节目播控方式;(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视听节目内容第十条视听节目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三)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暴力、色情、赌博、恐怖等不良内容;(四)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民族、种族、宗教等;(五)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智能设备的普及,网络视听节目的数量和种类也呈现出了爆发式增长,这给网络娱乐消费者带来了更为丰富多彩的观看体验,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何确保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质量,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成为了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视听节目的良好秩序,我国早已建立了庞大的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
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内容审核制度和内容监管机制。
一、内容审核制度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制度主要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避免出现不良内容对观众造成伤害。
为了实现内容审核的目的,国家广电总局等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的审核标准和审核机制。
审核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涉及敏感话题,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道德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应该时时刻刻保持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包含不道德、不健康的内容,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3.文化艺术审美标准。
网络视听节目在内容呈现方面应该尽量符合观众的审美需求,具有一定的文化艺术价值,不得滥竽充数,发布低俗粗鄙内容。
以上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道德的标准以及人们的文化艺术审美需求。
这些标准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质量。
除了审核标准外,相关政府部门还建立了具体的审核机制,为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提供了技术与人力支持。
在审核机制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建立审核专家委员会。
政府部门会选拔一些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审核标准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审核,为政府部门提供审核意见和建议。
2.建立审核系统。
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审核标准,建立审核系统,自动扫描视频内容,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内容进行过滤,起到了辅助作用。
以上审核机制的建立,可以说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需要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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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增添了许多娱乐和咨询的选择。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难题。
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要点:
一、内容审查:对于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来说,内容是最重要的。
为了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相关部门会对节目的内容进行审查。
特别是针对色情、暴力、违法等不良信息的审核更加严格。
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都不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广告管理: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中的广告也需要受到严格的管理。
广告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作用、误导消费者。
同时,广告的时长和频次也需要适度,不得对用户造成过度干扰和骚扰。
三、隐私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遵守用户隐私保护的规定。
不能擅自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不能将用户隐私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同时,用户可以选择是否接受个性化推荐,保护用户的隐私权益。
四、版权保护: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严格遵守版权法的规定。
不得发布未经授权的音视频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同时,对于用户上传的视听作品,需要进行审核,确保不会侵权。
五、用户评价管理: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建立用户评价的管理机制,鼓励用户对节目进行评价和反馈。
同时,对于存在恶意评价和虚假评价的情况,需要进行处理,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是为了保护用户权益、维护信息安全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设立的。
只有在相关规范的指导下,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才能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优质的内容和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和管理,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举报机制: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应明确举报机制,鼓励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发现并举报违法违规的节目。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确属违法违规的节目,应进行下架处理,以维护互联网信息网络的秩序和良好的传播环境。
七、网络主播规范: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中的网络主播扮演着重要角色。
相关部门应对网络主播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其守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
禁止虚假宣传、违法违规活动,严禁利用自媒体平台散布谣言、诱导、诱骗用户。
对于违规行为,应迅速进行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以提高网络主播的自律意识和对法律法规的尊重。
八、技术防控: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需要加强技术防控,保护用户权益和信息安全。
加强对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的防范,确保用户账号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同时,加强对节目的
监测和筛查,防止非法内容的传播。
九、平台责任: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平台应承担主要责任。
平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和过滤,确保合法、健康的节目能够正常传播,不良信息得到限制。
同时,平台还应提供举报渠道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教育引导: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应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引导。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引导用户正确使用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培养用户对不良信息的辨识和抵制能力。
同时,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提高用户对互联网传播的理性认知,防范网络沉迷和不良影响。
总之,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用户权益、维护信息安全和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同时,互联网企业也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规范,提供优质的内容和服务,共同营造良好的互联网传播环境。
只有在相关规范的指导下,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才能更好地满足民众对优质信息的需求,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