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海事管理机构在沉船打捞中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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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

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

海事部门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途径许岩松摘要:海事部门在应急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时,往往要考虑是否立即采取强制打捞沉船措施,但由于学界、实务界对强制打捞沉船费用追偿途径存在争议,海事部门面临巨额沉船打捞费用不能追回的风险,影响了应急处置决策,也为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从以往强制打捞费用追偿实践入手,分析强制打捞沉船的法律性质,探讨强制打捞费用的追偿途径,为海事部门追偿强制打捞沉船费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事部门;强制打捞;费用追偿DOI:10.16176/ki.21-1284.2019.05.003一、前言辖区水域发生沉船事故,影响航行安全或对交通安全造成危害时,海事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或《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在限定时间内打捞清除时,海事部门将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清除的,海事部门还可依据《行政强制法》,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因此,对于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均予以明确,海事部门追偿打捞费用似乎不存在问题。

但实际情况是,海事部门通过第三人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打捞沉船后,面临由谁来追偿打捞费用以及以何种途径追偿的问题,各地海事法院对该问题态度不一。

海事部门面临巨额沉船打捞费用不能追回的风险,影响了事故险情的处置决策,也最终影响了事故处置效果,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强制打捞沉船费用追偿实践从以往的海事审判案例可以发现,强制打捞沉船费用的追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海事部门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偿多数案例是海事部门以民事诉讼方式追偿,如2006年广东海事局诉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案。

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所属的“南青”轮与“中航902”轮碰撞,“南青”轮沉没,所载44个集装箱全部落海。

广东海事局立即启动应急反应预案,采取了扫海、设标、打捞等强制措施,产生260多万元费用。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07.09•【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沿海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委):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有效地标示我国沿海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SN/Circ.259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我局制定了《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贯工作。

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二○○七年七月九日附件:中国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沉船示位标设置管理,更有效地标示在我国沿海发生的新危险沉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GB4696-1999《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国家标准和有关法规、国际海事组织相关通函和国际航标协会相关建议和指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为标示新危险沉船而紧急设置的应急沉船示位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区应急沉船示位标管理的主管机关。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航标管理机关,分别按照航标管辖范围负责管辖水域应急沉船示位标的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用途、特征和技术标准第四条应急沉船示位标应设置或系泊在新危险沉船之上,或尽可能靠近新危险沉船的地方,标示新危险沉船所在,船舶应参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谨慎航行。

第五条应急沉船示位标(见下图)的特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颜色│浮标表面是等分的蓝黄垂直条纹(最少4个条纹最多8个条纹)│├───────┼────────────────────────────────┤│形状│柱形或杆形│├───────┼────────────────────────────────┤│顶标│如装有,为直立/垂直的黄色十字│├───────┼────────────────────────────────┤│灯质│黄蓝光互闪3秒,蓝光和黄光轮流各闪1秒钟,中间暗0.5秒│││Bu 1.0s + 0.5s + Y1.0s + 0.5s= 3.0s│├───────┼────────────────────────────────┤│其它│如果为标示同一危险沉船设置了多个标,其灯质必须同步闪光;可以考虑│││加设雷达应答器(莫尔斯编码“D”)和/或AIS应答器。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

沉船打捞机制研究作者:葛正柏来源:《中国水运》2013年第04期摘要:沉船打捞一直是海事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

论文对目前沉船打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如果从政策法规、海事监管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方面综合采取措施,将会极大地促进沉船打捞难题的解决。

关键词:沉船打捞费用强制保险制度海事监管随着人类海洋活动日益频繁,加之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船舶日益大型化,货物形态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化,船舶沉没后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化,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沉船的打捞。

航道中的沉船对于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为了保障船舶的通航安全,及时清除沉船是非常有必要的。

但是,在实际的沉船打捞以及海事监管实务中沉船打捞却一直被认为是海事监管的热点和难点存在诸多问题,沉船打捞过程也存在诸多困难,如何能够科学解决这些问题一直是各利益方以及主管部门关心的问题,也是保障船舶在航道内安全航行的必要基础。

沉船打捞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政策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在强制打捞沉船责任主体问题上存在法律冲突。

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沉船打捞办法》的规定,当发生了强制打捞沉船沉物的情况下,被强制的对象(行政相对人)是“沉船的所有人、经营人”,而《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两部法规则都规定为“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通常情况下,海事主管机关强制的对象是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而不论沉船肇事的责任人是谁,当沉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依法承担了责任后,再依法向造成沉船的肇事人进行追偿。

但是,如果依照《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两部法律的规定,海事主管机关强制的对象只能是造成沉船的肇事人,而造成沉船的肇事人可以是船东或者经营人,也可能是与船东或者船舶经营人毫无关系的第三人。

显然,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严重冲突。

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明确。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三篇)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三篇)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组建专门的应急响应组织,并确定指挥体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

2. 应急响应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预案,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通知、人员撤离、沉船救援、船体漂浮处理、环境保护、事故调查等内容。

3. 事故发生初期的处置:当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人员撤离受到威胁的区域,并将救援工作纳入指挥体系。

4. 沉船救援: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沉船救援工作,包括打捞沉船、施救被困人员、泄漏物的清理等,确保事故影响最小化。

5. 船体漂浮处理:通过船体漂浮处理技术,将沉船浮起,减少对海底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尽快清理事故现场。

6. 环境保护: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物的扩散,并组织清理工作,确保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最小化。

7.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组织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具体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并且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和配合,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效果和响应速度。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二)I. 事故背景随着全球海洋贸易的发展和船只交通的增加,船舶沉没事故已成为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船舶沉没事故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自然灾害、设备故障、人为疏忽等。

为了有效应对船舶沉没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份完善的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至关重要。

II. 应急组织和指挥体系1. 应急组织机构为应对船舶沉没事故,建立一个合理的应急组织机构至关重要。

该机构包括应急指挥部、救援指挥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的应急管理部门等。

(1)应急指挥部:负责总体的应急工作协调和决策,包括制定和调整处置方案、指挥救援行动等。

(2)救援指挥部: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包括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

(3)应急管理部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指定,负责船舶沉没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等。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

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工作总结一、引言航运业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经常面临各种各样的海事争议。

为了保持航运业的良好秩序和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对航运业中常见的海事争议解决方法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海事争议解决方法1.诉讼诉讼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当各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可以通过起诉将争议提交给法院,由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强、程序正规的特点,但也存在过程冗长、费用高昂的问题。

2.仲裁仲裁是一种由双方或多方协商并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机构裁决纠纷的方法。

在航运业中,仲裁常被用作处理合同纠纷,如货物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迅速,双方可以选择熟悉航运业的专业仲裁员,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3.调解调解是一种由中立第三方协调双方的争议并达成共识的方法。

调解通常由各国海事管理机构或专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员具有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

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保密的特点,可以帮助各方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利益点。

4.专业仲裁机构为了更好地解决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航运经验和法律知识,能够提供专业的争议解决服务。

通过选择专业仲裁机构,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5.国际公约和条约国际公约和条约的签署和执行,对于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如国际货物运输法规(Hague-Visby Rules)、船舶碰撞规则(COLREGs)等,这些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广泛影响着全球航运业的争议解决。

三、海事争议解决的挑战与对策1.法律知识和专业性航运业中的海事争议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对于各方参与者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各国可以开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航运业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2.合作与交流海事争议的解决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当事人和多个法律体系。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三篇)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三篇)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1. 紧急报警:一旦发生船舶沉没事故,立即向相关部门报警,包括海事管理部门、海事救援机构以及附近港口的救援机构。

2. 船员安全:确保船员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任务。

船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救生措施,如穿上救生衣、携带救生设备、求生艇等,确保自身的安全。

3. 发出求救信号:船舶沉没后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

可以使用船舶上的求救设备,如手持信号弹、闪光灯等,同时也可以通过无线电通信向救援机构发出求救信号。

4. 寻找安全地点:船舶沉没后,船员应迅速寻找附近的安全地点,如浮筒、救生艇等,以便于船员可以在那里等待救援。

5. 建立沉船监控:在船舶沉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建立沉船监控系统,监控沉船位置、漂流情况,以便于救援人员可以准确地找到沉船位置。

6. 联系救援机构:船舶沉没后应立即联系附近的救援机构,向他们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包括船舶位置、船舶状况以及船员数量等。

救援机构将根据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并向事故现场派遣救援船只和救援人员。

7. 救援行动:救援船只和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展开救援行动。

救援船只应尽量靠近事故船舶,将船员从事故船舶上转移至救援船只上,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8. 环境保护:在救援行动中,应注意保护海洋环境。

如果事故船舶上有危险品或污染物,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污染扩散。

同时,救援人员也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接触有害物质。

9. 事故调查:船舶沉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即为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基本内容,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船舶沉没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范文(二)一、前言船舶沉没是一种严重的事故,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

为了有效应对船舶沉没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所有船舶运输单位及相关救援单位,包括船舶运输企事业单位、港务管理单位、公安边防、海事、救援等单位。

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海事部门在沉船沉物强制打捞中的难题和对策
文 f贾 红 涛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强 制 打 捞 是 海 事 部 门 的 行 政 职 权 。 当沉 没 于 沿 海 水 域 或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责 任 人
根 据 物 权 法 的 精 神 ,沉 船 所 有 人 和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责 任 主 体 是 一 致
的 ; 同 时沉 船 所 有 人 也 是 海 事 行 政 执
先 沉 船 所 有 人 是 船 舶 登 记 所 有 人 。但
律 , 行政 执 法 遭 遇 很 多 困难 。
我 国沉 船沉 物打 捞 清除有 关 法
律 依 据 现 状
目前 我 国 还 没 有 一 部 完 整 的 关 于
沉 船 沉 物 打捞 和 清 除 的法 律 规 范 ,更
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 经 营 人 应 当 在 主 管机关 限定 的时 间 内打捞 清 除。 否 则 , 管 机 关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强 制 打 捞 主 清 除, 全 部 费 用 由沉 物 、漂 流 物 之 所 其 有 人 、经 营 人 承担 。 《 内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十 六 条 也 有类 似规 定 。 因此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清 除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原 沉 船 沉 物 的所 有 人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分 离 下 的 经 营 人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取 得 沉 船 所 有


栏辑 弛 目: 编张
本 文主 要从我国沉船沉物打捞清除 有关 法律依据现状 ,沉船沉物打捞 责任人 ,强制 打捞 的 实施 程序 ,建立强制打捞费 用的承担 机制等几方面简要的论述 。为 做好沉船沉物打捞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是沉船所有人 为取 回残骸或者价款 而支付打捞清 除费 有人并不 亲 自负责船舶 的运营和 管理 , 而是通过签订 实际负责船舶 用, 费用 的最终 支付主体都是沉船所 有人 , 即强 制打捞 委托合 同将船舶 置于他 人 的掌控 之下 ,
清除 费用 的责任主 体是船 舶所有 人 。《 海上 交通安 全 运 营 、 管理 、 的是船 舶经 营人 。 收益 在船舶 经营人运 营
增加政府 的财政负担 。所 以 , 完善沉船 沉物强 制打捞 产生 的费用 , 以在 行使船舶优 先权拍卖 船舶 的价 款 可 主体 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中先 行拨付 。 这从一 定程度 上反 映 出我 国的立法 趋 ”
对沉船 沉物打捞清除责任 主体 的界 定这个法律 问 向 , 即有 意将 沉船 打捞清 除费用 的请求 权列 为具 有船 这 题涉 及包 括 公 共利 益在 内 的各方 利 益 的平衡 。很 显 舶优 先权 的海事请求 权 。 种做法对 强制打捞清 除费 然, 责任主体 的范围越多样 , 沉船沉物 打捞清除费用 的 用 的实现有 一定 的积 极意义 , 但并 不能从根本上 保障 充 比如 实现 途径就越广 泛 , 社会公共利 益的保护也 就越充 该 费用得到及 时 、 分的赔偿 , 沉船所 有人丧失偿 对 或该沉船 即使 被整体 分 。如何界 定沉 船沉物打捞 清除 的责任主体 , 使得各 付能力 或者沉船属 于无主船 舶 , 方 的利益得到较好 的平衡 , 是值得研 究的重要课 题 。 打捞 出水其 价值也远 远低 于打捞清 除费用 , 这样 强制 打捞 清 除费用很难得 到全额偿 付 。
维普资讯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中的 若干法律问题
毕 丹 华
( 上海海事大学 交通运输学院 , 上海 20 3 ) 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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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碍 通 航 安 全 的 沉 船 ,可 以暂 时 放 弃 打 捞 ,将 主要 精 力用 在 亟 待 清 除 的 有 碍 通 航 安 全 的沉 船 上 。对 于 暂 时放 弃 打 捞
捞清除 。否则 ,主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打捞清除 ,其 全部费用 由沉没物 、漂流物 的所有人 、经营人承担 。”但 沉船所有人往往在法定期限 内拒不履行其应承担 的清除残 骸的义 务。这是 『为 ,一方面 ,沉船清除的费用动辄数十 大 J

Re mov lof r c ”. s a ls ng t e a tveco pe a i t o l ve nme t he b i a e ks e t b i hi h c i o r ton wih l ca W go r n son t assofmartme p a tc n p i nc ii r c i e a d ex ere e


沉船打捞问题导致海事管理机构 的尴尬
二 、实践中可行的方法探讨
1灵 活 处 理 、 优 先 打 捞 。
目前 ,沉船 打捞 问题 是很 多 国 家 和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面 对
的一个难题 ,也 是航 运业 和保 险业 普遍 关注的一个问题。 长期 以来 ,我国沿海水域 内沉船残骸得 不到及 时清除 ,对 船舶航行安 全和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造成这 一局面的 主要原 凶是沉船残骸定位 、标 志和清除的费用得 不到有效 落 实。尽管 我 国 《 上交通 安伞法 》第 4 条 规定:“ 海 0 对影
且单船公 司的普遍存 在使海事管理机构在事后向船舶所有 人追偿 清除费用 时存在『】 ;另一方面 ,现行的船舶责仟 木难
源 。当前 巾国的手捞市 场 E益发展壮大 ,应利用海事机构 J l 与打捞公 司之 间的关系 ,建立共赢 的合作* a ,解决无主 J ̄ t0
保 险制度难 以保证 强制打捞清除费用能得到及时 、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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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化解海事管理机构在沉船打捞 中的尴尬
Ho t e iv m b r a s w r t ee o e a r s me tnw r c av g f rt d i ita in n e ks la eo i ma ime a m n s r t i o
补偿 。 海事管理机构 负有保 障通航安 全 、及时督促 清除碍航 沉船 的义务 ,但 由于其并非 专门负责沉船 打捞 的机构 , 一
没有 打 捞 沉 船 的技 术 能 力 ,二缺 少 资 金 支 持 ,凶此 处 于

沉船打捞费用 问题 。2 0 年 常州 市交通局推j 整 治 以及 有 潜 在 爆 炸 危 险 的沉 没 物 、漂 流 物 ,其 所 有 人 、经 营 人 应 当在 主 管 机 关 限定 的时 问 内打
海事机构作为一 个行政 管理 机构 ,面对如此两难的无 主沉船打捞 问题 ,应学 会灵 活处理 。海事 机构 的理想 日标 是清除辖 区内所有沉船 ,但是打捞 的原则却 应是优 先打捞 碍航 的沉船 。在经过论证评估后 ,确定某 沉船确 实有碍 通 航安全的 ,应该优先打捞 ;而对于那些沉 没在偏僻水域 、
障打捞 市场化运作实施办法 》值得其 他海事机构借 鉴。该 办法规定市场化运作 的主要原则 ,对社 会 程船舶进行注 r 册登记 ,使有 资质 、有能 力 、有诚信 的打捞 单位通过 投
标 、包 干 方 法 取 得 “ 捞 权 ” ,在 有 偿 打捞 的 同 时 承 担 尤 打
个相 当尴尬 的地位 。沉船 打捞 问题存理论 界是个难题 ,
文/ 盛 萍
针对 海事 管理机 构在沉船残骸 打捞费用难 以解决方面 的问题 ,结合海事工作的实践与经验 ,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 出灵活处理 、与地方
打捞公司建立共赢合作机制、打破垄断、积极推动 《 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与地方政府 积极合作等建议 。
Ai i g a ol ng ma i me ad i i ta i s difc t n t r c a v ge, hi a r a al e he c s s a ut or r r os l t h as m n t s vi r t m n s r ton’ f uly i he w e k s l a i i t s p pe n yz s t au e nd p s f wa d p op a s s l c fe b e s r t gy s a ihi g wi — n c pma i l xi l ta e ,e tbls n n wi oo ton mec a s wih l a a v ge c m pa e a tv l r motng t e “ n er ton h ni m t oc ls l a o ni s c i e y p o i h I t na i al Con n i ve ton on
倍 于 打 捞后 残 骸 的 价 值 ,绝 火 多 数 船 舶 所 有 人 无 力 承 担 ,
的沉 船 ,一定要及时设 置沉船警永标 ,并且在海 网上及 时 标 注 ,提醒过往船 只注意 。 2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与地 方打捞公司建立共赢合作 . 机制
单 靠 海 事 机 构 的 力 量 太 有 限 ,需 要 充 分 利 刖 社 会 资
主沉船 、沉物清除干 水上抢 险救 灾等 应急 义务。同时详 细 ¨ 规定 了: ( )沉船 、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 ; ( 参 与 1 2) 打捞 程 船舶 的行 业管理 ; ( L 3)沉船 、沉 物打捞标 的的 管理 。常州市 的做法给我们 的启发是 :利刚 l 会上 的打捞 卒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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