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
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正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2]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
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
浅析东盟语境下的“不干涉原则”

浅析东盟语境下的“不干涉原则”不干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行为体在参与国际交往时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
但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动和世界形势的发展,不干涉原则在实际应用中被各国政府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干涉原则的效用也因对象而异。
因此,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不干涉原则在外交活动中仅仅充当了掩人耳目的角色。
然而不干涉原则在东盟中却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尊重,并贯穿于整个东盟发展的始终。
因而,将不干涉原则放置在东盟语境中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探究在应对国际交往方面东盟成员国的决策方式及其合作机制。
一、无序需互信:不干涉原则与早期东盟的稳固在国际法中,不干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
不干涉原则也适用于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各成员国的内政事务。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东西方冷战的国际格局和东南亚地区持续动荡的背景下不干涉原则既是东盟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维护东盟成员国利益及东南亚地区稳定的国际关系准则之一。
(一)早期东盟的不干涉原则1967年8月8日,东盟五个创始国,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和新加坡共同发表了《曼谷宣言》,宣告东盟正式成立。
此时,创始国刻意回避建立东盟的政治目的,并未明确提出不干涉原则,但从《曼谷宣言》的条款中仍能看出东盟国家在行为规范中对不干涉原则的保留。
五个创始国强调确保它们的稳定和安全不受任何形式和表现的外部干涉。
鉴于当时的国际政治环境,创始五国在东盟内部的政治合作中坚持奉行独立自主、互不干涉的原则。
这一原则首次以政治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是在《和平、自由和中立区宣言》(1971)中。
此时,美国在越南战争中渐趋失败,苏联在东南亚积极扩张势力范围,东盟国家对美国提供保护能力的信任度急剧下降。
面对着共产主义的扩张,东盟各成员国担心本国有被赤化的危险,因此积极主张建立中立区,并贯彻不干涉原则。
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相关问题的评述

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相关问题的评述作者:黎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6期摘要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联合国宪章》所确认。
不干涉内政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密切相关,赋予了各个国家在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内政事务的义务。
虽然《联合国宪章》也规定了不干涉原则的例外情形,但自卫权的行使并不能构成该原则的例外。
同时,人道主义干涉也必须在严格程序的把控之下实施,不得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保护责任是指主权国家对保护本国公民免遭本可避免的灾难负主要责任。
在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的今天,任何企图以保护基本人权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借口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都是对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违反和对《联合国宪章》的公然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内政” 主权原则自卫权人道主义保护责任作者简介:黎铧,武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96近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2018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其中包含“评估美台各层级官员、军舰互访的可能性”和“台湾旅行法”等相关涉台条款。
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严正声明:美国有关法案涉台条款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是对中国内政的干涉。
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并已向美国政府提出严正交涉。
这不是美国第一次违背中美联合公报,一定程度上透露出美国政府妄图通过台湾问题等染指中国内政的企图。
我国外交部发言人一再强调台湾事务属于中国内政,任何其他国家无权进行干涉。
《联合国宪章》的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联合国宪章》的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司法考点之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司法考点之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既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各个国家在领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实力、军事力量以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却是国际社会重申得最多的现代国际法原则之一。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相关司法三国法考点知识。
司法三国法考点之国家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司法三国法考点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国家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
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从属于外来意志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主权不是国际法赋予国家的,而是国家固有的。
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只是对国家这种最基本属性的一种宣示和确认。
主权首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内最高权。
国家在国内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第二,对外独立权。
国家在对他国的交往和国际关系中,不受任何外国意志的左右,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选择社会制度、确定国家形式和法律、制定对外政策等。
第三,自保权。
包括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和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反击的自卫权,以及为防止侵略和武装攻击而建设国防的权利。
主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
由最早法国博丹提出的君主作为主权者的主权说,到卢梭从宪政的角度提出人民主权观,以及当今政治法律中的主权理论,主权的概念在国内政治和法律中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概念由格劳秀斯首先引入,强调国家从产生起就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
自从主权观念提出后,人类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主权的概念也在不断地充实发展。
但当今国际社会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作为的基本单位的性质没有根本改变。
主权仍然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
因此,国际法上,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仍然是主权的最基本特征和表现,即使主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及其例外_4148

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及其例外[标签:来源][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源自国家主权概念中的“内部自主”特性,即国家自行处理其国内事务之能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既然是国际法的原则,则必然有其例外,这种例外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合法性的存在基础。
然而,不干涉之例外不宜任意扩张,即使在联合国框架内,采取干涉一国内政的措施也应是非常谨慎的。
[关键词]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之例外;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一项比较早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这项原则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的,其含义一般认为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作为一项被公认为不许损抑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问题,一直受到国际法学界的关注。
特别是由于在实践中,国际法往往受制于国际政治。
因此,一国干涉他国内政的事件时有发生。
最常见的是,某些强国以他国“违反基本人权”为借口,而进行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除直接的武力干涉外,还频繁地运用经济干涉、外交干涉、舆论干涉以控制弱国按其意志行事。
人们由此而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权威性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例外的情形,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并不违反国际法。
本文拟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其演变历程以及这一原则的例外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理论根据关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理论依据,国际法上有不同的学说。
早在1830年,就出现了不干涉内政学说。
根据这一学说,不干涉是一种严格的国家责任,而且是国际法的正确规则。
事实上,早在1795年,康德(Kant)的《永久和平》著作中就提到了不干涉内政的问题,康德认为,各国均不得干涉他国的宪法与政府,其理论基础是主权国家之独立理论。
康德具体地论述:“国家之独立乃国际法之基础,由于干涉是破坏国家独立之行为,因此也就违反了国际法。
”有学者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论证国家内政之不可干涉性,认为所谓的国家被赋予合法性的资格,是因为人权的保障不可能处于一个真空物之中,需要某种政治机制去定义、促进及保护,而政治组织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而国家是国际社会的一分子,一国的社会则是立论在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前提上。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简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普遍认为它源自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0世纪以来特别是联合国成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更为众多双边以及多边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所承认。
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的高度关注,不干涉内政原则正面对这新的挑战。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渊源与性质不干涉这个概念在国际法学说上的起源和成熟相对较晚,通常认为最先提出不干涉原则的是德国学者沃尔夫。
但是,早期自然法学者,例如格老秀斯、霍布斯和普芬道夫等人,被认为在法理渊源上对不干涉做出了有益的铺垫,包括自然法、主权平等理念。
最早规定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法律文件中是1793年的法国宪法,法国的1793年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国家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
在此之后,不干涉内政原则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并越来越多出现在世界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律文件之中。
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这是联合国第一次对不干涉原则进行系统的编纂与发展。
此后的1970年,联合国通过了特设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这再一次明确了不干涉内政原则在一般国际法上的实在法性质和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了两个性质。
首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具有以下以下两方面内涵。
第一、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不但《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和主权之保护宣言》确认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同时不干涉内政原则也体现在各种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和文件之中。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源于当今国际社会基本结构而产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拥有主权的国家这一基本政治现实。
其次,不干涉内政原则具有习惯国际法性质。
这体现在一方面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不干涉内政原则又遭到以大国为首的违反。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
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
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
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
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
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析国际法中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一、引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合法性以及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黑鹰坠落”的结果便是不遵守这一原则对美国的“惩罚”;然而,在“卢旺达大屠杀”发生之后,便突出了使用“两分法”看问题的重要性,使得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出现了“纰漏”。
本文不仅要具体地分析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剖析出“内政”的含义,而且也将从另一方面谈到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例外。
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是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伴而行的,其含义一般认为是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三、怎样界定“内政”(一)“内政”的含义关于“内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下的定义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利。
”而国际法上的“内政”,则应该带有国际法的光环,其是指各国在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前提下, 属于国家管辖的所有对内对外事件。
包括领域管辖(属地管辖权)、国籍管辖(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 普通性管辖所涉及的事件。
(二)正确判断国际法中的“内政”国际法上的内政并不是一个地理概念, 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 这就不是内政,一个国家在境外的行为, 也可能是一国的内政, 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 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 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 二者都符合,才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只符合国内法, 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 就不属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内政”。
(三)“内政”的内容1、国家独立自主地选择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及对外进行政治、经济等方面交往的行为。
2、国家独立自主地决定选举权、选择程序、选举方式等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中山大学法学院02级4班蔡惠燕[摘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要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它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在当今世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重挑战。
本文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出发,探讨了内政与干涉的内涵,并分析了各种干涉内政原则的行径,特别是揭穿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最后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浅谈了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并指出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解决人权问题和台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人道主义干涉中国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正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总称,是50年代中期由中国、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的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它的确立不仅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也表明了中国对当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贡献。
半个世纪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指导着各国进行国际交往,成为协调各国利益以正确处理国际纠纷的法律基础,有利地维护、促进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作为五项原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各国维护本国利益、反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斗争武器,是国家独立生存、发展的有力保障,特别是保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对维持国际正常秩序,促进世界和平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利用各种借口,以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涉他国内政,严重地破坏了国际秩序,引起国家间的冲突与对抗,这些现象的存在,更向我们表明了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只有确定不疑地坚持和发展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为各国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
可以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任重而道远!- 一、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历史沿革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上产生和适用较早的一个原则。
早在十七、十八世纪就已产生并适用,其首先是由法国国内法提出的。
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不干涉其他国家政府事务,也不允许其他民族干涉法国的事务。
这项原则原是为反对封建势力干涉资产阶级革命和掌握政权的。
由于这项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题中之意,是反抗侵犯国家主权行为的有力武器,所以很快就被各国所接受,成为国际习惯法原则。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干涉内政原则成为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第8款规定:“如争执各方任何一方对于争议自行声明并为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法纯属该方国内管辖之事件,则行政院应据情报告,而不作解决该争端之建议”。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并且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7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这一规定将不干涉内政原则一般化,上升为约束联合国组织及其会员国行为的七项原则之一,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重要发展。
1954年中、印、缅三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不干涉内政”补充为“互不干涉内政”,表明在国际关系特别是在双边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将权利和义务统一于一项原则中,是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1965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特别强调:“任何国家,不论为何理由,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不得使用政治、军事、经济等措施威胁他国,以使其屈服;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不得干涉另一国的内乱。
” 联合国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各国严格遵守不干涉任何他国事务之义务,为确保各国彼此和睦相处之一主要条件”;“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以上规定都确定并强调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提出对干涉内政的行为不仅要进行谴责,而且还确认是“违反国际法”的,应负国际责任,这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互不干涉内政是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要求。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任何国家都有自主地选择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以政治、经济或其他方式,强迫他国屈从于自己的意志;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或间接干预他国的国内事务和外交事务,既不允许武装干涉,也不允许政治干涉、经济干涉、文化干涉乃至人权干涉;任何国家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目的在于颠覆别国合法政府的组织或活动。
a)内政及内政的范围需要说明的是,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并未给“内政”一词一个界说或规定其判断标准,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肯定,它不是一个单纯的地域概念,而应包括国家内政外交的各个方面。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为内政。
就其实质而言,内政或国内管辖之事件是指应当由国家自主处理的一切事项,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
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内政。
如有权决定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内部组织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个国家在本国国内的行为也可能是破坏国际法的行为。
凡属践踏国际法准则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都不能解释为“内政”。
别国对此违法行为的干预,并不构成对内政的干涉,例如前南非当局的种族主义统治便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不属于内政的范围的。
再有,提到内政就不能不涉及“国际关心事项”(matter of internationalconcern,日文称“国际关系事项”)。
这是由联合国提出,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法概念。
日本《国际法辞典》在“国际关心事项”辞条中也明确指出:“虽属一国国内管辖权内的事项,但根据条约该事项成为国际法的限制对象而国家对此负有法律义务时,不言而喻,该事项便成为该国不能自由决定的问题。
”日本国际法学界也认为:“达成国际协议,该事项即不再是国内问题”,“不产生违反不干涉义务的问题”。
例如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条款”;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又写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这些国际条约和声明都构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认发动侵略战争的错误、放弃军国主义问题上所须承担的国际义务。
日本如果违反这些条约和声明,就超出了日本“内政”的范围。
这即是说,它已构成“国际关心事项”,自然不再受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任何保护。
b)干涉的含义及形式什么叫干涉?这里引用由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寺泽一主编的《国际法基础》一书中的定义“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断绝外交关系及其威胁等强制执行为背景,把本国的意志强加于其他国家的行为。
因为干涉是强制的,所以提出建议、斡旋或调停等不是干涉。
”很多学者认为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
如:苏联对阿富汗的干涉,越南侵略柬埔寨等。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
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觉醒,干涉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
干涉的方式除了公开露骨的干涉外,更多的是采用隐蔽、狡猾的方式:如组织、制造、资助、煽动或怂恿在他国内部进行颠覆活动,派遣间谍、特务等。
干涉也有积极和消极之分。
行为的干涉,属积极干涉,是最常见的,也就是最直接的进行干涉。
消极干涉即不行为的干涉,是指打着不干涉的旗号而纵容别国侵略的情况,是一种特殊的干涉形式。
这种干涉更难以让人察觉,更能为干涉国制造“事不关己”的假象,为其推却责任、避免谴责提供有利的借口。
国际实践中做明显的例证是:1936年西班牙内战时期,英、法等国打着“不干涉主义”的旗号,不谴责佛朗哥的法西斯暴行,不制止意、德法西斯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从而使西班牙的合法政府被法西斯推翻。
这样,英、法就构成了消极意义上的对西班牙内政的干涉。
但是,如果依据国家间平等的合法条约或应别国政府的请求,援助遭受侵略的国家,这是履行正当的国际义务,既不是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也不是干涉他国内政。
如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即属此类。
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采取经济、政治、外交或军事制裁的行动来反对侵略,派出维持和平部队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并将敌对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均不属于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
[11]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也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
三、警惕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历史上,各种干涉内政的行为层出不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的国际关系,引起国家间的对抗与冲突,导致世界动荡不安。
这些都触动着全世界人民的神经,引起他们的高度警惕,他们都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只有坚持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真正尊重他国的主权,才能实现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目标,才能维护和推动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事业。
他们愿意也乐意同各种干涉内政的行径做最坚决的斗争。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大国变换了手法,使出了他们的另一个伎俩:他们提出“依据权利进行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是合法的。
他们认为:凡依据“国际条约”、“应合法政府邀请”、“保护外国侨民”、“防止不法行为”而进行的干涉活动,都是“依据权利的干涉”;凡根据一个外国的判断,一国确有违反“基本人权”时,该外国进行的干涉就是“人道主义的干涉”,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几乎成为西方大国随意插手别国事务的“敲门砖”。
很多人就在他们的大肆渲染下,迷茫了,相信了,他们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真正维护人权、维护各国的主权。
更有甚至也加入了宣传、推崇“人道主义干涉”的行列。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受到了严峻挑战。
因此,揭穿“人道主义干涉”的强盗面目具有深刻的意义。
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Ian Brownlie将“人道主义干涉”定义为“一个国家、交战团体或一个国际组织威胁或使用武力,目的在于保护人权。
”[12]Anthony Clark Arend和Robert 认为,“人道主义干涉”是未经目标国被承认政府同意和未经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的行动。
[13]从历史上看,人道主义干涉是与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对目标国使用武力在一起的,目的是保护目标国的国民在该国免受非人道的迫害或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