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刑罚消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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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分章节整理完整版(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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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历年真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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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消灭

刑罚的消灭
是个别犯罪人。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即使刑罚归于消灭各种具体原因
(一)刑罚请求权消灭的事由
刑罚请求权是刑罚的发动权,只有经有告诉权人的请求,刑 罚才能发动.刑罚请求权的消灭有以下几项事由:
1、犯罪人死亡
犯罪人是刑罚的直接承受者,在起诉前犯罪人死亡,使起 诉的对象不复存在,因而刑罚请求权自然归于消灭。
2、追诉时效完成
4、追诉时效的延长
⑴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 限的限制
⑵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 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得概念和种类 ㈠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
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㈡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
(二)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追诉时效是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而非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人所触犯之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是指根据行为人
所犯罪行的轻重,所确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及其相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法定 最高刑。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时,犯罪的法 定最高刑应是指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最高刑;如果犯罪人所犯罪行 的同条或者同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应是指按其罪行应 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犯罪的的 法定最高刑就是指该条的最高刑。
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2、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
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二、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1)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罪犯,也有部分反 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2)特赦的条件是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 和改造,并确已改恶从善。

消灭处理的例子

消灭处理的例子

消灭处理的例子
消灭处理的概念: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事由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罚消灭就无从谈起。

刑罚消灭例子:
1、犯罪人在判决后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死亡;
2、犯罪人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判决的刑罚;
3、被判缓刑的犯罪人缓刑期限届满,依法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4、犯罪分子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届满,原判刑期执行完毕;
5、免于刑事处罚,犯罪人虽负有刑事责任,但因免于刑事处罚而无刑罚执行;
6、大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大赦,原判刑期终止执行;
7、特赦,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宣告特赦;
8、超过刑罚执行时效,犯罪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因某种原因超过法定的行刑时效而刑罚没有执行;
9、超过追诉时效,犯罪人犯罪后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刑罚消灭)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对犯罪⼈⽽⾔,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刑权的消灭。

第⼀节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限内,国家如果不⾏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权,这些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刑罚。

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

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

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不得再对犯罪⼈进⾏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审判。

追诉时效完成,是刑罚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

⾏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执⾏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刑时效未作规定。

⼆、追诉时效的期限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刑为⽆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既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起计算”。

所谓犯罪之⽇,是指犯罪成⽴之⽇。

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其犯罪成⽴之⽇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

(2)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

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为终了之⽇”。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期间,因发⽣法律规定的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失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事由发⽣之⽇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001_802_法学综合课3

001_802_法学综合课3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考试科目代码:[802]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3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一)刑法学50% 75分(二)民事诉讼法学50% 75分总则约35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约30分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约10分4)题型结构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分简答题: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一)刑法学考试目标: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动态。

2、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的规定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规范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

考试内容:一、刑法概说(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根据和任务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

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保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立法、规范司法、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监狱学基础理论

监狱学基础理论

监狱学基础理论1.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2.马克思主义认为,监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成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

3.奴隶制国家监狱:以复仇主义为目的;封建制国家监狱:以威吓主义为目的;资本主义国家监狱:以报应为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狱,其本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4.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对监狱改良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英国约翰·霍华德《英格兰及威尔士的监狱状况》(《监狱事情》)标志着监狱学正式诞生。

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1791年出版《监狱学》一书,认为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罪犯进行教育,为此要使罪犯进行强度劳动,使他们反省、领悟刑罚的痛苦,促使他们悔改。

5.监狱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6.监狱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理论(最核心);(2)研究监狱和监狱制度的历史发展;(3)研究监狱法及监狱法律关系;(4)研究监狱行刑及改造活动;(5)研究监狱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6)研究罪犯改造的综合治理。

7.监狱学的学科体系:(1)基础理论研究: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监狱史学、罪犯改造心理学、比较监狱学;(2)应用理论研究:狱政管理学、狱内侦查学、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罪犯行为学、监狱经济管理学。

8.监狱学的指导思想:(1)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2)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3)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

9.监狱学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调查研究、比较研究。

报应刑主义:把刑罚作为对犯罪人因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进行报复的强制措施,因果决定论为哲学基础,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报应观念为理论基础,以刑罚是对危害社会的公正报应求得解除犯罪人罪责的唯一方法为核心思想。

(采取对等的同害规则)。

10.威慑刑主义:以用残酷的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人,展示刑罚威慑作用为目的,使人们产生恐惧心理,不敢犯罪。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

刑法总则全文是什么(刑法总则全文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分则分别规定了怎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野罩的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分则规定了刑事处罚制度。

总则的主要内容: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碧脊派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分则主要内容: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悔贺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包括哪些内容(1)第一章刑法概述(2)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3)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4)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6)第五章犯悉搭世罪客体要件(7)第七章犯罪主体(12)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14)第九章正当行为(16)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8)第十枝型一章共同犯罪(20)第十二章罪数形态(23)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25)第十四章刑罚体系(26)第15章量刑(29)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30)第十七章刑罚执行制度(31)第18章刑罚消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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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第一,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 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第二,特赦的前提是,罪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关押 和改造,并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第三,对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根据其罪行的轻重和 悔改表现予以区别对待,罪行较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 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予减轻刑罚。 第四,特赦具有严格的程序。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概述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 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种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 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 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 所谓行刑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行刑时效内,刑罚执行机关有权 执行刑罚;超过行刑时效,刑罚执行机关就不能再执行刑 罚。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追诉 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 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 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 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前罪的追 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 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 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时效 第三节:赦免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 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首先,刑罚消灭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适用 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为前提。 刑罚消灭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司法机 关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或者已经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而 尚未执行但依法应当执行;或者犯罪人正在被执行刑罚之 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存在刑罚消灭的 问题。
4、刑罚执行完毕。 5、缓刑考验期满。 6、假释考验期满。 7、行刑时效届满。 8、减刑。 9、复权。 10、减免刑罚执行。
(四)刑罚后遗效果的消灭事由
1、大赦。 2、复权。 3、战时军人宣告缓刑后确有立功表现。 上述刑罚消灭的事由中,有些事由在我国刑法中没有 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消灭的事由主要有: (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 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所谓一般犯罪,此处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犯罪状态的 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我们 认为,犯罪之日应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 成之日。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二、刑罚消灭事由的种类
刑罚消灭的事由分为以下四类:求刑权消灭的事由; 量刑权消灭的事由;行刑权消灭的事由和刑罚后遗效果消 灭的事由。
(一)求刑权消灭的事由
1、超过追诉时效。 2、犯罪人死亡。 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权告诉的人不予告诉。 4、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在起诉前法律已废止其为犯 罪。 5、大赦。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 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上述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而确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有 两个方面的根据: 一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期限上的具体体现。 二是体现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对追诉期限长短 的作用。 理解第87条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法定最高刑”的含义。法定最高刑应指刑法相 应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据此,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有以下 几项内容: 一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的刑罚,分别由几条或几款规定 时,按照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确定 追诉时效期限。
二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由同一条文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 时,按照罪刑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 期限。 三是行为人所犯之罪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时,则 只能按该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2、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什么情形 才属于“经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 如果20年以后还必须追诉,则表明此类案件系社会危 害性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所造成的社 会影响极恶劣,经过20年以后仍然未被社会遗忘的重大犯 罪案件。
第三节: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 一种法律制度。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 大赦,是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 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对象既可能 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国家某一时期犯有特定罪 行的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 参与某一重大事件的所有犯罪人。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 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 是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消灭犯罪记录。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 其次,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办理现行刑事案件。 再次,可以节省司法资源。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 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其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对犯 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在对犯罪人应当适用刑罚但已过追诉时效等情况下, 刑罚消灭意味着求刑权的消灭;在司法机关已经行使了求 刑权而被告人死亡等情况下,刑罚消灭意味着量刑权的消 灭;在已经适用刑罚但国家宣告特赦等情况下,刑罚消灭 意味着行刑权的消灭。 最后,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一类是法定原因,即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刑罚消灭 的原因,如超过追诉时效。在此情况下,虽然司法机关事 实上能够行使刑罚权,但法律规定不得行使刑罚权。另一 类是事实上的原因,即某种特定事实的出现自然地导致刑 罚的消灭,如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使刑罚执行的 对象不存在,自然导致刑罚执行权的消灭。
《刑法》第89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 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 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 属于继续犯。“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连续犯而言,是 指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就继续犯而言,是 指处于持续状态的一个犯罪行为的结束之日。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 2、刑罚消灭的事由有哪几种?应当如何理解刑罚权的消灭? 3、简述时效的概念和分类。刑法对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 规定的?如何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4、什么是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 5、如何理解赦免的概念和种类?述试我国的特赦制度及其 特点。
(二)量刑权消灭的事由
1、犯罪人死亡。 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人撤回告诉的。 3、因犯罪已被起诉,但判决确定前法律已废止其为 犯罪。 4、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起诉。 5、大赦。
(三)行刑权消灭事由
1、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 2、判决已经确定,但刑罚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前, 法律已废止其刑罚的。 3、刑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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