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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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罚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这种危险行为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严重破坏社会和谐。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法律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义和法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指的是在高空将物体直接或间接抛掷免费翻译软件地面,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构成了违章行为和刑事犯罪。

根据不同情况,相关责任和处罚可细分如下:1.对于一般高空抛物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这些处罚旨在对行为人进行惩罚,以达到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目的。

2.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轻伤、重伤、死亡等后果,将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轻伤,行为人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造成重伤,行为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死亡,行为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案例分析1.案例一:2018年某市中心区发生高空抛物行为,一瓶啤酒瓶从高楼掉落,砸中了一名路过行人,导致其严重受伤。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人被逮捕并移送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行为人有期徒刑五年,并要求行为人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案例二:2019年某城市的高楼居民突然从窗户中抛出一把钥匙链,不慎砸伤在下方经过的市民。

被告人在法庭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愿赔偿了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最终,法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行政拘留六个月,并处罚款。

三、加强高空抛物行为的防范与管理为了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需要共同努力。

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刑罚适用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刑罚适用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刑罚适用随着城市化进程和高层建筑的增加,高空抛物行为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对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而且破坏城市环境和公共设施。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围绕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适用展开讨论。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高空抛物行为破坏社会安宁和公共秩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高空抛物,投掷危险物质,致使他人受到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这表明高空抛物行为如果导致他人受重伤或死亡,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携带、使用炸药、易爆物、枪支、弹药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涉及非法持有、使用危险物质,或者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导致公共设施、私人财产被毁坏,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高空抛物行为的刑罚适用对于从事高空抛物行为的人员,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可以适用不同的刑罚形式。

刑法规定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

在高空抛物行为中,如果导致他人受到重伤或死亡,将一般适用有期徒刑。

在确定具体刑期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后果等因素进行量刑。

另外,如果高空抛物行为涉及非法持有、使用危险物质,或者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可以适用刑法规定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样,在确定刑罚形式和刑期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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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中文摘要】现实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难以杜绝,而且越来越频繁。

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此做出了规定。

这仿佛在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之时给了我们一个标杆,但是,仔细研究一下,我们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性质的认定、此规定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等等都显得更加模糊了。

本文抛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坠落物致人损害”,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解析,试图对我国法律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及其具体适用等加以阐述、分析,以期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这一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更为明晰。

本文的研究是在吸取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解析和探讨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以期在理论上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予以指导,从而健全我国的民法体系和完善民法的司法实践。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界定,主要对高空抛物致人行为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与建筑物侵权行为、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的区别,最终得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结论。

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加以阐述,通过对比来阐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之规定。

第三部分讨论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通过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对比,在这一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主体、责任性质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上述三部分加以总结,并阐述了可以加强预防、增强行政法或是刑法方面的相关规制、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或是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救济,以期对这方面法律纠纷在实践中的处理起到理论指导的作用。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

OBSERVE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文—鹿钦连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屡禁不止,不仅使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甚至夺去受害人的生命;同时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9年9月3日,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审理意见”)o这些法规和意见将会进一步推动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理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但在实际当中,涉及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时,往往仅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导致大多侵权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

在有关文件中,通常将抛物列入坠物范畴,把抛物和坠物统一称为“坠物”。

但是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高空抛物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

这也是本人在研讨或文章中坚持把抛物、坠物分别表述的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意见将抛物和坠物进行明确区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坠物的分类治理,有利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处罚和定罪量A本文作者鹿钦连刑。

下面,笔者从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刑事责任审理意见要求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要求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对于高空坠物行为,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认为,审理意见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以便使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行为入刑。

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以上罪名实际上本已包含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由于司法上的理解不同,造成法律适用没有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也明确讲到,“我们坚决依照刑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高空抛物、坠物定罪量刑、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予以具体细化。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生活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生活法律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事件频发,不仅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涉及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10日,某市某小区居民张某(男,60岁)在家中休息时,突然被从高空坠落的物品击中头部,导致颅骨骨折,伤势严重。

经调查,坠落的物品系该小区16楼住户李某(男,35岁)在阳台上晾晒的衣物。

李某在事发后主动投案,并承认了高空抛物的行为。

三、法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李某在阳台晾晒衣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衣物在风力作用下脱落,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

李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2)李某的行为与张某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

(1)李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

李某在阳台晾晒衣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衣物脱落,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

李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李某的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了张某的严重伤害,且在事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

(3)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高空抛物伤人的法律后果(3篇)

高空抛物伤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现象也日益突出。

高空抛物不仅对地面行人造成生命安全的威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

我国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有明确的规定,高空抛物伤人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一、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界定高空抛物,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设施上抛掷物品,对地面或者地面上的物品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二、高空抛物伤人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具体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3. 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行为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空抛物伤人的法律维权途径1. 调解: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2. 诉讼: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 报告公安机关: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预防高空抛物伤人的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危害的认识,倡导文明行为。

2. 强化监管: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3.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追究。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高空抛物是指在高空抛掷物品,不经意间或者故意将物品扔出窗外,造成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高空抛物事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有着明确规定。

高空抛物侵权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谁侵权、怎样证明侵权和谁举证等方面。

(一)谁侵权在高空抛物事件中,侵权人往往是那些居住在高层且对楼下环境毫不关心或者居住环境拥挤的人群。

对于侵权人来说,其高空抛物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威胁和损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因此,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怎样证明侵权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常常涉及到事实认定,一般需要通过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和实物证据等多种形式综合证明。

其中,最有力的证据是现场勘查记录和实物证据。

如果现场有摄像头,调取监控录像也能够提供证据。

根据证据,法院会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定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谁举证在高空抛物事件中,举证一般是由受害方承担。

一方面,受害方理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另一方面,侵权人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心知肚明,因此存在难以承认自己的过错的情况,所以在案件审理中,双方需要充分合作,并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证据。

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个人个人属于主体,因此其进行高空抛物行为是侵犯了他人的权益,侵犯了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对于个人行为,在法律中受到明确的惩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集体主体,具有维护公共环境安全和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预防和防范,加强对居民教育宣传,加强对高空抛物事件的甄别和处置,做好相关记录和救援工作。

如果业主委员会没有尽到以上职责,造成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其也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三)物业公司总之,高空抛物侵权事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居民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得随意将物品从高空扔下,同时,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机构也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提高居民的公德心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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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一、问题的提出:2019年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马上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1340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二、现状: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经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发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5月11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年8月10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22个住户不服上诉。

2002年6月3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09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发生的“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肇事男孩的母亲虽下跪祈求宽恕,但是女婴的生命却再也无法挽回。

2018年4月15日,一48岁女子行至广州白云区一栋厂房下时,突被一条从天而降的大狗砸伤,导致了高位截瘫。

因寻不到狗主,受害人将整栋楼的房东与租户都告上了法庭。

2019年6月13日,深圳一小区五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紧急送医。

16日,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6月19日,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童路过一建筑工地,被坠落的钢管砸中头部。

2019年7月2日,在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辖区太慈桥国际城小区,一中年女性(袁某某)在小区内行走,不幸被楼上一10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2017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显示,陈某在帮人清运杂物中,将拆好的木板从三楼阳台扔下,砸中路经此处的被害人伍某。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零3个月。

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一对情侣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从12楼往下抛撒酒瓶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引发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周某将两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造成楼下停放的车辆损坏。

虽然没有人受伤,但他仍然被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非常全面明确的规定。

不少人对此并不清楚,也没有引起重视,一方面这属于公民道德素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当然也包括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不够重视等问题。

(一)高空抛物坠物可能构成犯罪高空抛物坠物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很多人对此根本不知道,也不重视这个问题。

2009年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发生的“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人不是重视问题的严重性,而是指责媒体的炒作。

笔者认为,如果通过事件的炒作,能够达到全社会对高空抛物坠物的重视,能够唤醒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无知、认识和重视,炒作一下又有何不可?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其法律后果也就不一样。

对于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为目的进行抛物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对于没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的高空抛物行为,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等。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专门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直接设定相应罪名,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无法根据现有罪名和罚则对这两类行为进行有效刑法规制。

这两种行为类型都可能给特定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在实践中也确实有导致严重损害结果的情况发生,比如前面所举示的几个实实在在的触目惊心的真实事件,完全可以根据其行为涉及的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等方面的现有罪名,结合具体行为发生的场所、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具体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准确判断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确定其刑事法律责任。

可以说,根据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刑法上的性质,追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可以有效规范社会公众的行为举止,威慑并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当然,高空抛物和坠物的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别,无论物体是被抛出还是因其他原因而坠落,两者都可能因物体从高处掉落并导致一定程度的法益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其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此,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罪名。

1.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是针对特定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行为人对可能产生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心态,则可依据行为人具体的主观故意并结合行为致害程度,具体分析行为所符合的侵害人身、财产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产生,那么其行为则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仅具有使他人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导致相应的结果,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具有特定明确的故意内容,而是一种概括的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抛物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若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同时存在多种危险结果,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为、情节、损害结果具体进行分析认定,在此不予讨论。

2.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人会认为,我虽然有高空抛物或者不小心导致高空坠物的行为,但是我没有任何的犯罪故意,我没有想到会导致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后果,难道这也容易构成犯罪?没错,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如果不是故意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高空抛物或者不下心导致高空坠物,行为人虽然不是故意的高空抛物,如若行为人本应预见抛物、坠物可能会造成致人死伤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时,则应当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定罪处罚。

对责任人是否具有过失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当时的主客观状况,即结合行为人的身心状况、生活经验和智力水平等,从一般人的立场进行事后的判断。

因此,就算不是故意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高空抛物或者不下心导致高空坠物,根据其具体行为及其后果,则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人在高空抛物时,或者导致高空坠物的,没有故意杀人、伤人或者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但是其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有致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损的危险,并且责任人对此危险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该行为,如果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情节定罪处罚。

根据规定,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知道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很有可能后果十分严重,其行为方式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不要求出现具体的伤亡后果,只要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产生前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可。

只需要考察抛物、坠物行为发生的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可能存在导致不特定多数的潜在受害人,考察抛物、坠物的性质是否足以造成危害多数人的安全,如果不足以产生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则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导致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并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只需要行为达到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心态,并且事实上出现了特定的损害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具体的抛物、坠物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由于相关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乱扔、乱放建筑材料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的相关责任人不仅包括违规生产、作业实施高空抛物坠物的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人员。

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果高空坠物是由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导致的,比如建设高层建筑没有设置防护网,并因此发生坠物导致重大伤亡后果,那么该施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就可能要承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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