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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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路段改建工程拆迁方案

2024年路段改建工程拆迁方案

2024年路段改建工程拆迁方案根据____年路段改建工程拆迁方案,本文将就该方案的基本情况、拆迁政策、拆迁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情况____年路段改建工程旨在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改善交通状况,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改建工程将涉及一定范围的道路拓宽、新建立交桥或地下通道、设立停车场等。

根据规划,共有XX 个拆迁对象,拆迁面积约XXX平方米。

二、拆迁政策1. 公平、公正、公开:拆迁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按照市场价购买补偿:拆迁安置将按照当地的市场价进行购买补偿,确保被拆迁人的财产得到合理补偿。

3. 优先安置政策:在合适的范围内,将优先安置被拆迁人,提供相应的住房、工作等保障。

4. 公益安置: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将统筹安排公共福利设施、医疗保健等公益设施的建设,提高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三、拆迁程序1.公告阶段:相关政府部门将发布《拆迁公告》,公告范围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政策、拆迁程序等信息。

2.咨询阶段: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咨询自己的权益保障等问题,并提出相关申诉。

3.评估阶段:拆迁评估专家将对被拆迁房屋或土地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协商阶段:政府和被拆迁人将进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补偿方案和安置方式。

5.签约阶段: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的拆迁补偿协议。

6.拆迁阶段:按照协议,被拆迁人将搬离原房屋或土地,进行拆迁工作。

四、注意事项1.及时咨询:被拆迁人应及时咨询相关政府部门,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2.保留证据:被拆迁人应保留与房屋或土地相关的证据,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以便进行评估和补偿。

3.关注协商过程:被拆迁人应积极参与协商过程,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确保不受侵犯。

4.合法权益维护:如发现拆迁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____年路段改建工程拆迁方案的初步介绍。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苏府〔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9月1日止。

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道前街232号,苏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邮编215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现场方式反映意见。

现场接待地点:人民路1146-2号104室。

联系人:奚文卫。

现场办电话:182****8713。

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请如实告知真实名称、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附件:1.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日附件1环体路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金桂弄15-1号、体育场路2号。

(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4户,总计约224.65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3户,商业约1户。

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一)补偿方式。

安置房分房工作方案

安置房分房工作方案

安置房分房工作方案农民新村(一期)安置房交房方案荣隆台湾工业园区的农民拆迁安置房——农民新村(一期)现已基本建设完成,不多时日将能完成内部装修,项目也将按计划日期竣工。

为能尽快尽早落实拆迁农民的安置工作,认真贯彻镇政府关于落实好租地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的要求精神,把握好“保民生”与“促发展”的鱼水关系,园区管委会特制定本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一、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公平公开二、分配(置换)依据1、荣隆镇人民政府与东恩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及补偿协议书》2、荣隆镇人民政府与拆迁农户签订的《荣隆镇玉久村农民新村拆迁补偿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三、交房房源及分配(置换)需求1、交房房源农民新村(一期)为6层双单元的A、B、C三栋建筑,共有住宅128套,商铺40套。

其中A栋住宅40套、商铺18套;B栋住宅40套、商铺22套;C栋住宅48套,无商铺。

住宅总建筑面积12429.2m2,户型分别有:两室一厅一卫(A-1型)、三室两厅两卫(A-2型和B-1型)和三室两厅一卫(B-2型)三种(四种面积格局)。

其建筑面积分别为70.31m2、107.87m2、126.33m2(一层127.35m2)和94.29m2(一层95.05m2)。

具体详见《农民新村(一期)住宅房源信息表》(附件1)商铺位于A、B栋一层,总建筑面积2582.7m2。

具体详见《农民新村(一期)商铺房源信息表》(附件2)2、分配需求:详见《农民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信息统计表》(附件3)三、分配(置换)细则1、为了充分行使权利,体现机会均等,凡是属于荣隆台湾工业园区用地拆迁安置户,并且已经与荣隆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应以户为单位参加本次安置房分配(置换)。

凡未签订安置协议的农户,不在本次分房之列。

2、安置房屋分配的各类通知及会议原则上由安置协议中户主本人报名并参加,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应委托他人参加,但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印有其本人指纹的授权委托书。

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

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

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为确保某区块综合改造项目中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本实施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已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已生效的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的情况。

二、安置房源情况本次选房的安置房源位于古塘街道某某新村,共计54幢2207套,包括大、中、小三种套型,具体详见附件一。

三、安置房选房原则选房原则包括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等。

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不足于安置实际最小套型房源面积的,以实际最小套型房源安置。

被拆迁人总可安置面积大于最小套型面积的,按照《安置房选择规定》确定安置房组合。

同时,每一份协议在第一、第二轮选房中至多选择一套,且被拆迁人按《规定》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总可安置面积30平方米。

四、安置房选房配对方式本项目安置房选定通过被拆迁人直选房号、直抽房号、先配对后抽取房号等三轮选房的方式进行。

拆迁人应在选定前仔细阅读《细则》。

指挥部公布了拆迁安置房的情况,包括拟安置房源的幢数、幢号、套型、套数、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建筑面积、计入可安置面积和结算价格,以及主体房附属的车位、杂物间搭配情况和结算价格。

被拆迁人可以前往安置区查看安置房源情况。

第一轮直选房号:被拆迁人根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自身意愿直接选择一套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两套高层可组合套型)。

第二轮直抽房号:完成第一轮直选房号后,仍有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二轮直抽房号。

根据细分套型设置抽签箱,被确认资格的被拆迁人(或被委托人)按照提前排定的顺序号依次在相应抽签箱中抽取一套或两套相应细分套型的“安置房房号”,每张“安置房房号”所对应的房子即为被拆迁人的直接抽中的安置房。

第三轮配对选房:完成前两轮选房后,仍有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三轮配对选房。

被拆迁人应根据规定,按细则完成剩余可安置面积所需安置房细分套型的配对,书面确定本户拟选择的安置房细分套型和套数。

道路建设安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道路建设安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

道路建设安置征迁补偿实施方案一、组织领导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统一组织、指挥X段至环城X接线道路建设各项工作;X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及项目建设的协调、安定、稳定等工作;县市投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建设。

二、土地征收(一)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征收人:XX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XX县国土局、周X县住建局。

征收实施单位:XX县X镇人民政府。

业主单位:XX县城建市政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征收人:凡在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等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园地、山地等的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在项目红线放样以后抢种(养)的种植(养殖)物不予补偿。

(四)临时用地补偿兴业街B段至环城北路连接线道路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建设影响需征收土地补偿因工程建设影响,造成施工图以外的边角地(无法继续耕作的零星土地)以及改路、改桥、改渠、改河用地等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按其地类的补偿标准补偿,属耕地、园地、山地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六)占用其它项目用地补偿因工程建设需征用其他项目用地,按其现状地类给予补偿。

三、房屋及建(构)筑物等征迁(一)房屋拆迁补偿1.房屋拆迁范围原则上以规划红线内的面积为准。

因房屋结构原因需要征迁规划红线外房屋的,由安置征迁补偿组现场勘定实际的拆除面积。

2.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建筑补偿金额由被拆迁房屋建筑补偿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补偿单价,按照房屋相应结构等级的重置价格乘以房屋成新率确定。

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拆迁户按标准补偿;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按标准补偿,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补征相关规费后,建筑面积按标准补偿;两证均无的按现有土地报批费用成本的收费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收费标准计费后按征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费用从补偿款中进行抵扣,附属房根据其类型按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衡阳东路(望州路—景观大道南段)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衡阳东路(望州路—景观大道南段)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衡阳东路(望州路—景观大道南段)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宁市衡阳东路(望州路—景观大道南段)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因实施南宁市衡阳东路(望州路—景观大道南段)工程项目,需征收望州路306-1、306-12号等约9个单位的房屋,相关征收前期工作已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完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及界线范围见项目规划蓝线图(附件1)。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按照《南宁市衡阳东路(望州路—景观大道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实施。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规划蓝线图2.南宁市衡阳东路(望州路—景观大道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8年9月25日。

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

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

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为了和谐顺利地完成XXXX项目的被拆迁人安置房选房工作,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原XX路地面X栋的原职工住户,且必须已与___签订了《房屋产权调换协议》、《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补充协议》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核定表》的原职工住户(以下称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选房使用。

被拆迁人是指拆迁房屋对应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产权人。

若持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但其房屋产权已交易或变更登记的,则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被拆迁人。

二、安置房源情况安置房源位于XXXX,共计XXXX套。

户型包括:#楼二房二厅一卫XX套,建筑面积在XXX—XXX㎡之间;#楼二房二厅一卫XX套,建筑面积在XXX—XXX㎡之间;#楼三房二厅一卫XX套,建筑面积在XXX—XXX㎡之间。

具体户型房号及面积详见附件一《XXXX楼房屋产权对照表》。

三、安置房选房原则被拆迁人安置房实行“拆一还一”政策进行安置,即一套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对应一套安置房。

如被拆迁人房屋对应的安置面积大于本次安置房源能提供的最大房型面积,可以按以下方式选择安置房(任选其一):1.被拆迁人本次不参与选房,待后续安置房源中有适当面积的安置房再参与选房;2.被拆迁人参与本次选房,从现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安置房,应安置面积大于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部分,超过部分在5㎡(含5㎡)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米5300元进行货币补偿;超过部分在5㎡以上的,按职工内部认购价补偿。

四、安置房选房前资格选房人的登记确认工作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和登记确认。

审核资格包括签订《安置房选房前资格审核表》、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等。

审核通过后,被拆迁人方可参与选房。

五、安置房选房工作组织选房工作组织由政府、开发商、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组成。

选房前,相关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宣传和说明,确保被拆迁人充分了解选房情况和规则。

六、安置房选房办法时间表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详见附件二《XXXX项目被拆迁人安置房选房时间表》。

搬迁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搬迁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搬迁处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背景近年来,许多人口密集的城市面临着房地产开发和城市规划导致的居民搬迁问题。

居民搬迁是一件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影响到许多人的生活和利益。

政府需要制定搬迁处置方案,确保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并且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编写了这份征求意见稿,旨在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共同制定更加完善的搬迁处置方案。

拟定方案我们的搬迁处置方案建立在对居民利益最大化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平衡考虑基础上。

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调查评估在搬迁前,政府将派遣专业团队对居民所在的区域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包括:1.居民房屋及其价值评估2.公共设施现状评估3.居民群体特征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将基于科学和公正的方法确定搬迁所需要的公共资金。

第二步:协商补偿政府部门将会与居民进行协商,协定合理的补偿方案以弥补由搬迁造成的所有损失。

补偿方案将包括:1.房屋财产损失补偿2.生活搬迁补贴3.保障安置房分配政府将严格依照补偿协议并向居民核实全部补偿金额。

第三步:安置安排政府将在搬迁后协助居民找到具有符合生活所需要求的、适宜居住的安置房,确保居民可以在熟悉的环境、适宜的社区内继续生活。

同时,还会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服务,包括医疗、教育、就业等。

第四步:监督反馈政府将开展搬迁过程的监督和反馈,并建立相关的监督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以确保政府部门依照补偿协议执行和居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征求意见以上搬迁处置方案是我们根据政府机构和居民的意见综合起草的,它涉及到每一个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很注重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对该方案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以向我们提供反馈。

•您认为政府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或改进搬迁处置方案?•您对该方案各个环节的细节设置有什么建议?•您觉得政府如何提高居民对方案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结论如上所述,搬迁处置方案确保了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并且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我们希望凭借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该方案,确保高质量的居民搬迁和社区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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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为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地做好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工作,根据《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慈溪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慈溪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补充意见》、《慈溪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选房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拆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调产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调产安置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

二、安置房源情况本次选房的安置房源位于嘉景园,具体为1#-15#、17#-20#、22#-24#、26#1单元、27#共计24幢1098套。

套型包括:大套系760套(细分为124平方米套型256套、128平方米套型8套,134平方米套型136套,140平方米套型48套,145平方米套型31套,155平方米套型281套),中套系256套(细分为97平方米套型94套、105平方米套型31套,110平方米套型131套),小套系82套(细分为30平方米套型52套、50平方米套型26套、69平方米套型4套)。

(详见附件一)三、安置房选房原则(一)安置房组合根据“立足现状、套数就少、面积就近、主力套型优先”的原则确定。

(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按照《集体所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择规定》(详见附件二)确定安置房组合,套型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指到选房分配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实际可参加选房分配的可安置面积,下同)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安置(最后一套,以下统称超规定面积安置) 的只能在高层中选房。

被拆迁人已安置一套及以上多层现房或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扣除已安置房屋结算建筑面积后的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时,可不再选房。

(三)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按照《国有土地拆迁安置房选择规定》(详见附件三)确定安置房组合,套型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指到选房分配时,国有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实际可参加选房分配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下同)被拆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超过10平方米安置(最后一套,以下统称超规定面积安置)的只能在高层中选房。

被拆迁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必选套系选择后,其实际可安置面积扣除已安置房屋结算建筑面积后的剩余可安置面积不足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最小细分套型面积时,可不再选房。

(四)根据实际可安置面积规定的套数上限3套及以上的被拆迁人,选择必选套系时须按先大套系后中套系的顺序选择,选择中套系房源时可选择实际安置房源的中套系及小套系中除最小细分套型外的其他房源。

(五)本次安置房的选定通过被拆迁人三轮公开直选房号加附加轮的方式进行。

在第一轮选房中,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在多层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但在多层房源中无匹配细分套型或已安置一套及以上多层现房的只能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国有土地住宅用房被拆迁人在第一轮选房中只能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一套。

(六)被拆迁人在选择必选套系房源时,要求超规定面积安置的,按轮次可直接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其中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的被拆迁人,要求选择大于规定必选套系房源安置的,经事先申请,可不受规定必选套系限制,按轮次直接在高层安置房源中选择。

(七)选择完必选套系后还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要求超规定面积安置的,经事先申请,统一在附加轮中直选房号。

(八)安置房附属的车位、储藏室,由拆迁人搭配主体房确定,与主体房源同时公布,不再另行选择。

四、安置房选房参与人资格确定参加本次安置房选房及结果确认的,原则上是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已与拆迁人签订调产安置协议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须填写委托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办理相关审核备案手续。

具体规定如下:(一)被拆迁人本人参加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调产安置协议原件;(二)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参加的,由指挥部工作人员见证,当场出具委托书,并将双方身份证、委托书复印留存。

安置房选房均由该被委托人书面确认,选房当日凭委托书原件、调产安置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三)被拆迁人去世的,由调产安置协议涉及的安置人口共同协商确定被委托人,涉及的安置人口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如协议内无其他安置人口的,则由合法继承人协商确定,被委托人确定后出具委托书,由社区调解组织确认,并将各方身份证、调产安置协议、委托书复印留存,选房当日凭委托书原件、协议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并确认结果;(四)每一份调产安置协议原件,原则上仅可指定一人参加安置房选房。

五、确定选房顺序号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和国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经综合后通过电脑随机排位的方式先确定每位被拆迁人的身份编号。

然后每轮从上述身份编号中电脑随机确定一个号码作为“起始号”,该号码作为选房顺序号中的第一号,再从小到大依次循环排列确定先后顺序。

具体按《景观大道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选房分配顺序号产生操作细则》操作。

六、安置房选房方式及流程本次安置房的选定通过被拆迁人三轮公开直选房号加附加轮的方式进行。

安置房选定前,拆迁人应在指挥部公布安置房源情况,包括拟安置房源的幢数、幢号、套型、套数、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建筑面积和计入可安置面积、结算价格等,以及主体房附属的车位、储藏室搭配情况和结算价格,被拆迁人可自行前往安置区查看安置房源情况。

具体按以下步骤进行:(一)选房告知在每轮选房前3日,拆迁人在项目指挥部公布每轮安置房选房的时间、地点、安置房源情况等,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

(二)确定“安置房房号”1、第一轮直选房号。

本轮选房分三次进行,三次直选房号过程中只确定一个“起始号”。

1.1第一轮第一次直选房号在拆迁人公布房源等情况3日内,被拆迁人家庭可安置人口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1945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父母分别计入不同子女户内的只允许选择一户),以及腿脚残疾、长期因病卧床不起等特殊安置对象的,被拆迁人可向拆迁人优先申请一套第一层住宅安置房源。

优先申请资格由拆迁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经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根据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在住宅第一层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特殊安置对象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可安置套数上限二套及以上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选择权: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⑶未按规定选房;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第一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1.2第一轮第二次直选房号第一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二次选房。

除本轮第一次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外,根据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仅为小套系的被拆迁人进入第二次直接选房,经申请要求选择大于规定必选套系房源的除外。

经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小套系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小面积安置对象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⑶未按规定选房;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待本次自主选房完成后,对在本轮第一、第二次选房中必选套系仅为小套系且有视同放弃自主选择权情形的被拆迁人(在本轮第一次选房中申请要求选择大于规定必选套系房源的除外),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剩余小面积安置房源中,按照实际套型建筑面积由小到大,面积相同的,幢号由小到大,幢号相同的,房号由小到大的选房方法,直接指定安置房房号。

代为选房的结果由拆迁人在3日内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1.3第一轮第三次直选房号第二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三次选房。

除本轮前二次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外,其余所有被拆迁人进入第三次直接选房。

根据其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相应细分套型房源房号,并在《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自主选择权,可安置套数上限二套及以上的被拆迁人视同放弃本轮选择权: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⑶未按规定选房;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待本次自主选房完成后,对在本轮选房中可安置套数上限仅为一套且有视同放弃自主选择权情形的被拆迁人(已在本轮第二次选房中代为选房的除外),由拆迁人根据其实际可安置面积结合选房原则确定的必选套系统筹确定细分套型,按有二种必选套系选择的,套系由小到大,同套系的,细分套型面积由小到大统筹,再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由拆迁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在剩余同一细分套型安置房源中,按照实际套型建筑面积由小到大,面积相同的,幢号由小到大,幢号相同的,房号由小到大的选房方法,直接指定安置房房号。

代为选房的结果由拆迁人在3日内通知被拆迁人。

第三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2、第二轮直选房号第一轮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二轮选房。

本轮选房分二次进行,二次直选房号过程中只确定一个“起始号”。

2.1第二轮第一次直选房号根据原可安置面积规定的必选套系4套及以上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被拆迁人进入本轮第一次直接选房,但根据其部分货币回购后剩余实际可安置面积规定的必选套系在4套以下的和已安置二套及以上现房的除外。

经资格确认后的被拆迁人,按已确定的当轮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依次从剩余多层安置房源中直接选择一套多层安置房源房号,并在《安置房直选房号确认书》内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择权:⑴经资格确认的被拆迁人在拆迁人通知的时间内未到场选房;⑵选房时未在拆迁人规定时间内完成选房;⑶未按规定选房;⑷虽到场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确认。

第一次选房结束后,对已确认的安置房汇总并进行公示。

2.2第二轮第二次直选房号第一次选房结果公示后,进入第二次选房。

在第一轮中未选房或选房后仍有剩余可安置面积的被拆迁人进入本轮第二次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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