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礼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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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的关系和理解作文
《礼法相依,天下可治》
礼与法,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治国安邦的根本。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法的关系源远流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礼,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传统。

它强调的是内在的修养和自我约束,通过道德的力量引导人们向善、向美。

礼注重的是人情世故,是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关爱与和谐相处。

以礼待人,能够化解矛盾,增进情谊,营造出温馨和睦的社会氛围。

法,则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和制度,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

它以明确的条文和严厉的惩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秩序。

法的存在,让那些违反社会规范、危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礼法应当并重。

只强调礼,而忽视法,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为缺乏法律的约束,一些人的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反之,只重视法,而忽略礼,则会使社会变得冷漠和功利,人们仅仅因为惧怕惩罚而守法,而不是出于内心的道德自觉。

当今社会,我们既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公正严明,又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

让礼的精神融入法律的实践,让法的权威保障礼的推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既有法治保障,又充满道德温情的美好社会。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悠久而丰富的历史长卷,其中礼与法的关系始终贯穿其中。

两者在相互矛盾、相互融合以及变革发展中,展现出其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和影响力。

本文将简要探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礼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起源不同,却在中国法制史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礼,起源于祭祀,逐步演变为一种生活习惯和道德规范;而法则是在社会发展和统治需要中逐渐形成的。

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礼与法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出现了矛盾和冲突。

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社会秩序混乱,法律逐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

尽管如此,礼的观念并未完全消失,仍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法律的实施和人们的行为。

进入汉代,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中开始相互融合。

礼俗并存、礼法并行成为当时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

一方面,礼的道德规范逐渐融入法律条文,礼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法律也借鉴了礼的某些规定,丰富了自己的内涵。

这种融合反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特点,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历史长河中,中国法制史经历了许多重大变革。

例如,宋明理学、清末修律等都给礼与法的关系带来了深远影响。

在这些变革中,礼义之争、明清易代等事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礼与法的变革。

在变革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不断调整,既保留了传统的礼治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法制发展的需求。

礼与法在中国法制史进程中始终紧密相连。

两者在矛盾冲突中推动着彼此的发展,又在融合中共存,共同塑造了中国法制史的独特面貌。

礼与法的不可分割性不仅体现在它们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还体现在历史变革中两者的协同发展。

这种关系不仅影响着中国法制史的演进,也深入到了每个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的结构与基本概念,并阐述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

我们需要了解中国传统法的起源、发展历程和基本概念,以便更好地理解其结构和内涵。

我们还将深入探讨古代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包括它们的区别与,以及它们在古代社会中的互补作用。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

论中国古代法中礼与法关系的演进摘要:中国古代法追溯到尧舜时代,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族习惯。

中国古代礼作为⽒种敬神拜祖仪式,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祭祀活动。

刑起于兵,⽒法源于礼,从祭祀活动中产⽒的“礼”和以刑罚为主要形式的“法”实质混⽒。

春秋战国时,儒法两家各⽒从⽒周“礼治”中分化出儒家之礼和法家之法,礼与法开始分离。

⽒汉中期礼法结合,当时独尊儒术的思想,⽒促使礼与法结合。

⽒此,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制度开始延续。

⽒后经历隋唐时期礼法结合的发展成熟,少数⽒族统治时期的式微,清王朝的最终式微,实际上是迎接了⽒洋法理的挑战,本⽒将着重讨论礼法演进的部分。

关键词:礼法演进;合时代;分时代;融时代⽒、礼与法(⽒)概述“我国古代礼与法视同⽒物,礼者即规律本族之法,故礼制之著于⽒帛者,皆可认为⽒种成⽒法......若礼可认为成⽒法,则周代所谓最古最繁博之法典焉矣。

”梁启超先⽒如是评价。

礼,起源于祭祀,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体现,也是规范、约束社会秩序的⽒种普遍性社会规范。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渊源远在儒、法两家学派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

礼、法的概念有⽒义之分,包含多层涵义。

⽒义的礼、法概念相通,指社会的⽒般规则和原则,就广义说,礼专指⽒们的⽒为规范;法,粗浅的说是⽒种刑罚,它与律,刑杀惩罚不⽒关系。

在中国古代,礼是法的重要渊源,法⽒是礼的最初表现形式。

⽒、礼与法的形成(⽒)礼的形成过程礼产⽒于祭祀,主要从儒家思想中演变和发展⽒来,是确定等级的标志,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规范制约的作⽒。

⽒此,礼在形式和实质两⽒⽒都具备法律的内涵,直⽒系统与规范的周公之礼形成,礼成为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为规范总称,“ 以礼⽒法” 的说法即初现雏形。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涉及家庭、社会、国家等⽒⽒。

中国古代的“礼”⽒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尊重应当尊重的⽒),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规范作⽒,通过家国⽒体的“家治”“国治”⽒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的。

关于礼法结合呢历史论文

关于礼法结合呢历史论文

关于礼法结合呢历史论文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礼法结合一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来说,礼法的结合可以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它既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又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思想深深植根于儒家思想之中。

《礼记》和《尚书》等经典著作中,就有大量关于礼法结合的论述。

在儒家看来,礼法结合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手段。

通过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通过法来维护社会的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古代中国的社会中,礼法结合的理念也得到了广泛的实践。

在宫廷、朝廷和庙堂中,礼法规范严格,每一个人都要按照一定的礼仪和法度来行事。

这不仅体现了一种优秀的文化传统,也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西方社会,礼法结合的概念也同样重要。

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就有许多关于礼法结合的思想和实践。

在中世纪的欧洲,礼法结合更是成为了政治权力和宗教规范的统一体现,这为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总之,礼法结合作为社会管理和规范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人类历史上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有效途径,更是体现一种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方式。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礼法结合这一理念能够持续发扬光大,为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贡献力量。

历史上的礼法结合还体现在各种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中。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中都包含了对于礼法结合的规定。

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通过礼仪来强调对他人的尊重和谦虚。

这种结合不仅有助于社会和谐发展,也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文明素养和道德修养。

在现代社会中,礼法结合的理念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尤其是在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共存的今天,通过礼法结合可以更好地促进不同文化和宗教之间的融合与融和。

在法治社会建设中,通过礼法结合可以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推动社会进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然而,礼法结合在实践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唐律

礼在唐律的地位研究——“一准乎礼”的唐律内容摘要:早在先秦时期,礼和法就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荀子便是礼法融合的先行者,认为“治之经礼与刑”。

西汉大儒董仲舒作《春秋决狱》,将尊君尊长纳入其中,后世以经代律,引经决狱。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礼律结合进一步发展。

直到唐朝,《唐律疏议》开篇即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继承了“礼刑并用”的法学传统,即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①”。

《唐律》中,律本于礼,礼律融合,以“一准乎礼”为核心,既为封建等级制度的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证据,又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并且为唐律赢得了“得古今之平”的名声。

关键词唐律礼法一准乎礼唐律为何“一准乎礼"?总所周知,唐是在大隋王朝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自公元581年杨坚建立隋代始,有隋一代。

仅存在37年而亡,其中隋炀帝的暴政自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也和隋的非儒做法有一定关系。

隋朝臣子主要是北周旧贵族,南朝的江南士族和北齐的山东士族因南北统一失去了政治特权。

于是隋文帝开科举之制。

因为经过南北朝,两方儒学流派不同,说经各有义例。

如开皇初年,隋文帝开科招官,结果儒生分成两派,各执一词,导致博士无法评定,此后,考试终止,再加上隋文帝助佛反儒,儒生的出路几乎断绝②。

这样一来,儒生普遍反抗,伦理纲常也会败坏,结果可想知。

唐太宗即位后,尤倡儒学,他曾经对百官说:“我只喜爱尧、舜、周、孔的道理,有了它,好比鸟有翼,鱼有水,失去了礼就要死。

”我们可以听出唐太宗在说“没有了礼,就没有了三纲五常,没有了这些,我这个皇帝也就做得不像一个皇帝;有了礼,百姓就知道什么叫忠君,什么叫尽本分,这样,我这个皇帝才坐得稳,我才享有至高无上的皇权”。

于是唐太宗雷厉风行,实行了把失礼的禁条纳入刑书,以礼来编修刑书等政策。

最终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

唐律如何“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发有等差第一:编纂以礼为原则。

《唐律疏议》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引言China is known for its long history and rich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out the centuries, the legal system in China has evolved alongside its society and government. Understand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crucial in comprehending its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and judicial practices. 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ighlighting key periods and influential legal codes.1.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

然而,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真正起步于商朝。

商朝的法律由君主制定,主要着力于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稳定。

而春秋战国时期,法律演变为一种基于禀赋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系,为社会的各个层面提供了法规和规范。

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后,秦始皇发布了著名的“秦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权威且普遍适用的法典。

2. 唐宋时期的法律体系唐宋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黄金时代。

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成就是《唐律疏义》。

这本法典包含了各种法律规定和惩罚措施,对唐朝的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宋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完备的法典之一,它包含了详细的刑法和民法规定,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定。

3. 清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清代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中国法制史论文-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内容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

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

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

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

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

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

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

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

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

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

秦汉礼制与法制论文

秦汉礼制与法制论文

秦汉礼制与法制论文
秦汉礼制与法制论文
摘要:自从秦王朝以后,直到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者经过了长期的探索,总算摸索出了“礼法结合”这一重要的统治法宝。

从汉代的礼制与法制的发展转变来看,其由汉初的黄老无为思想的桥梁过渡,逐渐由原来的相互分离,而又因共同作用于整个社会,且因在社会控制功能和范围上量的不同而呈现出的“混一”状态发展到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溶性的“混一”状态,即礼入于法,礼法结合。

而且自从汉朝确立的“立法结合”之后,其逐渐成为我国历史上封建社会主流的政治、法律和文化模式传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是由战国后期的秦国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其在这一阶段所创设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制度为后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提供了蓝本。

而汉朝则是继秦朝之后的大一统王朝,分为西汉和东汉,汉朝文化统一,科技发达,华夏族自汉朝之后逐渐被称为汉族,其为华夏文明的延续与挺立千秋做出了非常巨大的贡献。

正是在这两个历史阶段中,封建统治者的艰苦探索,才最终确立了“礼法结合”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模式,并为了后续封建社会的主流社会控制模式,本文正是力求从深层次探索秦汉“礼法结合”背后的原因。

一、秦代的礼制与法制
一提到秦朝,很多人都会将其与暴虐、刑杀以及酷法联系在一起,实际上,虽然正是“重刑主义”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但是礼制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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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716王梦影)
中国古代法制“礼法结合”的评议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律史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

传统的中国社
会可是说是一个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

在中国法律
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中,礼与法由分离到对立,进而融合。

其二者的相互渗透
与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礼治和法治皆人类社会整合之手段。

礼,渊源于原始社会之习俗习惯,
其以“人性善”为出发点,主张以张扬人的社会属性以巩固和稳定社会秩序。

而在“礼”变得羸顿乏力时,法便取而代之成为统治阶级手中另一工具。

与礼
反是,法自“人性恶”出发,倡以“利”诱民,以“刑”治民。

当然,前述“取而代之”非绝对性,事实上礼不仅影响中国传统法文化之外在特征,且成
为其内在精神气质。

“中国古代法渗透着礼的精神。

”礼法结合体现了法与道
德之交融,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之统一,强制性制裁与精神感召之互补,因成
中国伦理化法律之最主要传统和特征。

礼与法何时开始结合?礼法结合的进程又如何的?总的来说可分为六个
阶段:
第一,春秋战国时期,为礼法融合的萌芽期。

第二,秦汉时期,是立法融合确立方向和奠定基础的时期。

鉴于秦朝专
任刑罚而覆灭的历史教训,汉初一些地主阶级的思想家就宣扬“先王仁义之道”的儒家思想来维持统治,主张制订法律,实施强力镇压,又须提倡德治礼乐。

西汉中期“独尊儒术”是礼法融合真正意义上的初始。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律”,许多法律都陆续创订了一些礼法结合的制度,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第四,隋唐时期,完成和圆熟时期,“一准乎礼”使得礼法结合达到顶峰。

第五,宋元明清时期,是礼法融合模式的重构时期。

第六,近代以来,位立法融合的崩解与当代超越时期。

那么何为礼法结合呢?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寓教于刑——“纳民于正轨”、“以德施政,善待民众,先富后教,
先惠后使,先教后杀”、“不教而杀为之虐”。

二.礼刑并用——自汉武帝起董仲舒为代表的阴阳五行学说成为官方
哲学,以此论证“三纲”,作为国家立法原则。

把阴阳四时所代表的节气与刑
罚的执行相结合,司法推行《春秋》决狱和秋冬行刑,成为一项法制原则流行
后世。

三.政刑一体——西周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制礼完成。

随着”
礼崩乐坏“,以专制和集权为标志的国家机器的运转越来越依靠刑杀威吓。

于是,立政与立刑成为各个王朝在建国之初的必然之举。

若要更全面的了解礼法结合,就必须要知道礼法结合在立法上的表现。

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看:
一.保护“君为臣纲”的法律
例如唐律中的“十恶”,一曰谋反,二日谋大逆。

所谓谋反,注“谓谋危社很”。

二.保护“父为子纲”的法律
《大戴礼记•本命篇》曰“天无二日,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治之也。


孝经》云“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唐律•名例•十恶》注《疏议》解释说“善事父母日孝。

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三.保护“夫为妻纲”的法律
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君权、父权、夫权是一脉相承的。

而父权是君权的延续,夫权则是父权的引伸。

按照封建礼教,作妻子的必须敬顺丈夫,要作到“直者不能争,曲者不能讼”(《女诫》),只能做丈夫的忠顺奴仆。

从男尊
女卑的封建原则出发,丈夫有随意打骂、奴役、甚至转卖妻子的权利,而妻子
只有忍受一切义务。

如果妻子背离了丈夫,无论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能允
许的。

《仪礼》曰“夫者,妻之天也。

妇人不二斩者,犹日不二天也。

”男人
尽可以有三妻四妾,女人对丈夫则必须专心正色,从一而终,要作到“耳无途听,目无邪视,出无冶容”(《女诫》)。

夫妻在家庭中完全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妻子必须在丈夫的绝对统治之下。

这种“夫为妻纲”的封建理论,由于汉儒的鼓吹在汉代就已经系统化了,到了隋唐时期则发展成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为了保护夫权的统治,唐律把妻谋杀夫、殴告夫、闻夫丧匿不举哀等行为列入
十恶大罪予以严惩。

这些立法也都是以封建礼教为其指导原则的。

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实现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对后世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可以从六个方面看:
一、教化与吏治
儒学成为汉代的统治思想以后,统治阶级认识到“教,政之本也。

”政
府日益倚重礼乐教化之力,不仅在中央设太学等教育机构,在各郡国也建立了
郡国学,儒学化的地方官积极在各地修庠序,推行“礼乐教化”。

教化和吏治
思想对于文化的普及传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恤刑原则
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
代王朝所继承。

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使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

“西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

西汉宣帝,诸年八十
以上,皆勿坐。

东汉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

”这段文字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

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三、特权保障
礼的基本精神在”尊卑、贵贱、等级。

“这种等级差别性质与封建法律的特权法性质是完全一致的。

汉代确立了儒家化的刑法适用原则,汉律将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正律化,逐步形成了”上请”的封建刑事法律原则,上承周礼八辟之法保障奴隶主贵族等级特权的法则,下启魏晋隋唐议中“请、减、赎、官当”、等封建特权制度,构成了一套系统严密的特权保障系统。

四、专制集权
专制集权的统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限权思想。

皇权至上,一人
独占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

各级官僚是对上级官僚负责,不是依法行事。

官民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被动模式。

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造就民众对权
力的超常膜拜,形成权力至上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力至上与
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有限权力观念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某些时候存在权
大于法的现象。

五、亲亲得相首匿
该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汉朝统治者根据这一儒家经典大义得出:家
庭成员相互隐瞒犯罪有助于封建家庭的稳定,从而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在刑罚适用上采取伸礼屈法的态度。

六、天人合一
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相统一的观点,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的。

礼法结合过程的同时,另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法律‘自然化’的过程,即法
律与自然的变化相适应。

比如像特赦和秋冬行刑的制度。

有学者认为“天人合
一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境界的最高体现,或者说是各种法律制度
的终极依据。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
制定法律的最终依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和“灾异赦宥”
制度;对于人命案件的处理,适用“以命抵命”的原则……这些可以说天人合
一说的反映。

法律和道德是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最重要的两大手段。

中国古代法制史关于“礼与法”的关系及其在政治实践中的实际运用,对于今
天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正确处理依法治国
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
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
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己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
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
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
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

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
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
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
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

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
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

但是,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
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

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
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
的人治。

法家就曾经有针对性地指出过这一点。

然而,法家又因此而走向了另
一种片面性,表现为不加分析地反对儒家的德治思想,否认道德教育和道德感
化的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德治思想,既汲取它的合理的正确的方面,又抛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错误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梁治平.法辨—中国法德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3]]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2003.
[4]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5]杨鹤奉.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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