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
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研究

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研究摘要: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案件处理和管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类型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样化,需要更加高效的案例处理方式。
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案件处理系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究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的研究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推动我国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
关键词: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衔接机制0 引言目前,在社会治理中,个案办理和类案监督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个案是指针对某个特定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而类案则是指对某一类别或类型的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
这些过程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个案办理和类案监督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它们之间的衔接机制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和探讨。
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的关系。
1个案办理、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概述1.1个案办理在实际操作中,个案办理是实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案件进行分类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办案成本,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利益。
因此,个案办理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个案办理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涉案人员情况、证据材料等方面。
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1]。
同时,对于涉案人员的情况也要加以考虑,如是否存在犯罪嫌疑或者其他不良行为,需要加强审查力度,防止罪犯逃脱惩罚。
1.2类案监督与个案监督相比,类案监督可以起到“监督一(类)案,纠正一片”的良好效果,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体现,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
它可以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掌握和管理各类案件的情况,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同时,类案监督还可以为公众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和社会公正,增强公民对法治社会的信任感。
检察院类案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院类案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近年来,某某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模式新路径,提出了类案监督,并从制度机制和办案措施上进行了实践。
通过类案监督,明显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刚性,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效果,成为法律监督的新亮点。
一、对类案监督的理解什么是类案?“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一种解释为许多相似或相同事物的综合;“案”则为案子、案件的意思。
从上可知类案的含义是许多相似或相同的案件。
什么是类案监督?类案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机构,依职权对监督事项中具有相似或相同的多个不同单元一并进行的监督。
检察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通过对一定时期内案件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进行分析对比,找出一类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或违法情况,向被建议单位提出检察监督意见,促使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或集中整改违法情形的一种监督模式。
二、基本情况某某年以来,某某区检察院共办理了某件类案监督案件,共纠正违法案件某余件,其中刑事监督类案某件,为毒品犯罪类案件,向办案机关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并依法纠正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同类违法问题的案件某件;刑事执行监督类案1件,为财产执行类案件,通过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一并监督纠正财产执行违法案件某件;民事执行监督类案件某件,分别为执行期限违法类、未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类、送达方式违法类、财产调查违法类和终结执行违法类,该5类民事执行违法涉及的民事执行案件近某件,向被建议单位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某份,截止目前收到回复某份,落实整改民事执行违法类案件某余件。
三、主要特点1.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转化。
检察机关以往办理的监督案件一般均为个案监督,就案而案,监督方式单一,监督力度较弱,监督的面窄,监督效果不明显。
特别是在对民事执行程序上有瑕疵的个案进行监督时,存在监督与不监督的矛盾。
监督,被监督单位觉得检察机关有意在挑刺、小题大作;不监督,又切实存在执行违法。
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路径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简单概括为: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由人大监督。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从属制,其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亦要对同级人大负责。
因此,强化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提升检察工作质效,规范检察权运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实践探索(一)对专项活动的监督通常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及审议专题报告的方式进行。
譬如,近年来,部分检察机关探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工作。
一是通过专项评议及满意度测评进行监督。
虽然监督法并没有对评议及满意度测评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探索。
譬如《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监督机关工作的规定》就作出了规定。
实践中,各地人大在听取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会对落实人大常委会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二是通过联动监督或综合监督的方式对专项工作予以监督。
联动监督,是指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联合对某项工作开展监督。
综合监督则是对某项工作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其主体具有唯一性。
实践中,联动监督与综合监督往往相伴而行,在联动监督的过程中为了增强监督的刚性,亦会采取多种监督方式。
三是通过暗访等方式探索对专项工作的监督。
实践中,部分地区在对专项工作进行调研、检查的过程中,会邀请记者参与,通过暗查暗访、现场录制等发现存在的问题。
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事项,会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提高监督的精准性。
对于涉及专业性问题的,会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二)对检察类案的监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某一类案件进行监督,往往是通过听取审议检察机关某项工作的同时,附带对该工作涉及的类案进行监督的方式。
譬如在对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报告审议的过程中,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监督进行专题审议。
首先,科学确定案件范围。
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在特定时期多发、高发案件中进行选择,确保评查范围选定客观公正。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理论与实践

觉醒许刚:数字检察工作推进以来,有研究者将数字检察与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概念等同,也有观点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数字检察工作的一部分。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其与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是什么关系,具有什么价值?吴思远:数字检察是继我国智慧检务建设之后的又一重要的里程碑。
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实现数字检察改革目标的关键所在。
所谓“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检察机关依托数字化技术,通过数据建模发现风险点与监督点,探索智慧监督方式,更为主动地进行法律监督与社会治理的一种创新模式。
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价值在于,一是检察机关顺应国家数字化建设的体现,二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以进一步提高监督质效,三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运用,赋予了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履职的工具可能性。
章安邦:个人认为数字检察的内涵较为广泛。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数字检察的一个方面,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载体,“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模型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主要模式。
路径许刚:刚才专家提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是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主要模式,可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有不同呈现样态,请各位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苗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实现路径是“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三个环节的重点,分别是检察官的类案拓展思维、融合办案机制和让监督规则成为治理规则。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离不开业务主导这个关键点。
陈奥琳:与传统的诉讼监督办案模式不同,数字检察办案更加强调侦查思维,对线索的发现、研判、调查类似于自侦办案过程中的线索初查。
监督案件的办理有明显的“类侦查”特性,办理的质效、成效很大程度取决于线索来源、数量和质量,监督办案的起点也远在案件受理或立案之前。
明确监督方向、发现监督点是数字检察办案的第一步,关键在于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探索符合地域特性、业务特征、数据特点的数字化法律监督发展路径。
章安邦:当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主要方式就是,透过具体的案件,总结共性、普遍性问题,解析个案、梳理要素,在此基础上提出解60法治在线风云际会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理论与实践文 孙宋龙 彭曦 曹俊梅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为基本路径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与应用在全国如火如荼开展,一度成为数字检察的代名词。
“捕诉一体”背景下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

“捕诉一体”背景下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作者:宁建新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12期摘要: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对一些存疑案件不了了之的情况。
“捕诉一体”背景下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是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需要,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的需要,也是磨砺检察官业务能力的需要。
强化检察机关对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基础是“重自强”,关键是切实履行主导责任,必要时可借助外部力量。
关键词:存疑案件跟踪监督捕诉一体一、问题的提出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对一些存疑不批捕、存疑不起诉案件补充侦查不力、补充侦查后重新报捕率低、重新提请起诉率低等问题,甚至很多存疑案件最后不了了之。
随着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的推行,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上。
相对而言,对包括存疑案件监督在内的侦查监督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甚至出现一定程度的虚化状态,存疑案件不了了之的问题因而表现得愈加突出。
有鉴于此,在“捕诉一体”背景下强化对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就显得尤为必要。
如何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也就成为非常值得思考的课题。
二、“捕诉一体”背景下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的必要性(一)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是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需要“捕诉一体”背景下,一些检察官忙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绩考核主要项目,而将本应作为主责主业之一的侦查监督工作放在了“副业”位置,对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更是无暇顾及。
检察机关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对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势必会影响“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的整体效能,影响做优刑事检察的进程,进而影响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只有补齐对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这块刑事诉讼监督短板,才能进一步做优刑事检察。
(二)强化存疑案件跟踪监督是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的需要检察机关应该在参与的刑事诉讼中积极履职,承担主导责任。
主导责任的履行应当是全方位的,对存疑案件的跟踪监督是侦查监督的一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的体现之一。
达州:推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全面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专题达州:推进“四项监督”统筹衔接全面提升监督治理效能文王智勇“通过对该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我们认为存在‘挪用公款’等违纪违规问题,且涉及3个村、多名群众的养老钱,建议尽快启动立案审查调查程序,追究纪法责任,挽回群众损失。
”近期,在达州市渠县城乡融合片区协作办公专区内,片区负责人召集党风政风监督室、派出纪检监察组、乡镇(街道)纪(工)委等组成的调查组成员,对问题线索调查情况进行讨论。
之前,渠县渠北镇纪委了解到多名群众反映“农保款每个月都按时缴纳了,卡上却好几个月都没有缴款记录!”的问题后,该镇纪委迅速进行前期核查,并及时上报了问题线索。
片区负责人和联系纪检监察室随即对该案全程跟进指导,抽调财政、审计等派出纪检监察组专业人员共同组建核查组,事前集中分析研判,确定核查方案和取证方向,经查证问题属实后,立即启动了立案程序。
案后,及时退还、补缴了群众的农保款,相关责任人陈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年来,达州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四项监督”贯通融合的实现路径,制定《达州市纪律、监察、派驻、巡察“四个监督”协调衔接工作机制》,通过厘清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职责、优化监督方式、加强协调衔接,构建起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综合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机构、巡察机构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协调一致、有序衔接的监督工作格局。
厘清监督重点聚焦责任落实“达州市妇女儿童医院党委书记喻照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近日,“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上的一则“权威发布”,在达州引发广泛关注。
今年5月,达州市启动医药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治理,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坚决纠正医药行业乱象。
截至目前,自查发现问题531个、立案21件、党纪政务处分14人,宣汉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罗某,宣汉县中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李某等一批医药领域“蛀虫”被严肃查处。
不只是在医疗领域,在强化政治监督方面,该市紧盯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一区一枢纽一中心”等建设重点,围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持续深入开展文化体育领域、医药领域、政法领域、招投标领域、粮食购销领域、金融领域、国有企业等系统治理,扎实推进“护航发展”工程。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

“局队合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和实现路径——基于J 省R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践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通过试点形成一些新模式、新经验,取得初步成效。
理论界围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做法、面临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了一批新成果、新观点,其中既有对浙江、成都等全省面上或地区点上改革的总结思考,也有从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视角进行的分析探讨。
在总结前期探索试点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的任务要求。
中央印发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地方机构改革一并部署实施。
其中,实行“局队合一”执法体制,作为此次改革的新提法、新任务,目前理论界和实践者均鲜有相关研究成果。
结合基层实践探索,围绕“局队合一”进行深入研究,对厘清思路、凝聚共识、推进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非常突出的现实意义。
二、基层的实践探索基层往往基于现实需要和问题导向,在上级的部署推动下,积极开展改革试点,从而为面上改革提供借鉴、积累经验。
J省R市近年来开展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即是如此。
作为位于长江三角洲的一个县级市,J省R市辖3个街道、11个镇,拥有1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省级高新区和1个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总面积1470余平方公里,总人口145万。
2015年8月以来,针对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该市以承担国家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为契机,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全省率先做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R市主要通过机构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途径,采取部门内、跨部门综合的方式,先后对县级18个部门、26支执法队伍、32个内设机构进行了职能、机构和人员的整合,组建了农业综合执法、环保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文化旅游综合执法等6支综合性执法队伍,构建了县级“大农业、大环保、大交通、大城管、大市场、大文化”的综合执法新格局,并通过设立派驻机构、向经济发达镇赋权等方式实现县域综合执法全覆盖。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张娟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2期摘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面临着职能萎缩、业务拓展、模式调整、重心转移等挑战,就此现状,认清当前案件管理业务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明确案件管理部门的定位,坚持体系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管理,丰富和完善管理的手段和方式,监督办案行为,管控办案质量,以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案件管理挑战路径选择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对检察机关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承担检察机关业务管理职责的案件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挑战。
在改革深入推进的过程中,案件管理部门如何及时调整定位,明确发展路径,完善工作方式,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参谋、服务”职能,是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一、司法体制改革中案件管理部门面临的挑战(一)适应监察体制改革案管职能需要相应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要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转隶,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的职能也需要随之调整和完善。
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关联较为紧密,各业务办理之间更是“串联”关系,一环扣一环,前后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案管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业务交集甚多。
如案管业务涵盖的规范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涉案财物监管,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一系列工作事项,均与自侦工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些也都是日常案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反渎和预防等部门转隶后,案管涉及自侦的一系列职能也将随之萎缩。
在现有人员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案管部门必须及时调整工作结构,积极拓展新的业务,从而维持其自身的职能与价值。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改变案管部门工作模式司法責任制改革一项重要内容是改变以往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案件审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独任制和办案组相结合的办案组织形式,同时建立相应的权力清单,将大部分的权力下放给检察官,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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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监督目的与实现路径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在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同案同判方面,相较于传统的个案监督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将“探索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机制”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重要一环。
在此,笔者结合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理,对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民事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希望助推类案监督机制的完善。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目的:统一法律适用
类案监督不同于以往个案监督之处在于,个案监督是针对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个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的检察监督,以实现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从而维护当事人在个案中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类案监督则强调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在裁判尺度、裁判规则上的一致性进行检察监督,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因此,民事诉讼类案监督应当以统一法律适用为其根本目标,而个案裁判的妥当性,并非类案监督追求的直接目的。
类案监督的这一制度目标,与民事诉讼“类案”的特殊要求息息相关。
法律界对“类案”并无精确的定义,理论上也有不同解释,但简单说来,“类案”无非是指类似案件、同类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第3项提出了“类似案件”这一概念,指出指导性案例“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第15条阐明了指导性案例对于办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效力。
换言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文件已经暗含了“类案”的概念,以及“类案”在法律适用上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要求。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也有相似规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以“类似案件”概念为基础,在《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条中明确廓清了“类案”的含义,指出:“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从两高的规范性文件来看,“类案”或“类似案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对于在先的已决民事案件而言的。
这里的在先案件,可以是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可以是其他已决的民事案件。
而检察机关的民事类案监督,则是对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民事案件之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识别类案,比对裁判规则,来实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确保类案法律适用的正确统
一性,这才是类案监督的目的指向,由此也彰显了类案监督在统一法律适用上的特殊功能。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性质:诉讼监督
尽管类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高级形态,但是仍然在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框架内运行,由此决定了民事类案监督的诉讼监督性质。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监督职能在诉讼中的具体化,既包括对诉讼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诉讼结果的法律监督,体现了检察权行使的中国特色。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监督原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于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至第213条进一步细化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监督程序,并且附带勾勒了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中违法审判行为检察监督的制度框架。
很显然,合法性是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生命线。
为此,在检察机关参与民事类案的范围、方式、程序、诉讼地位、效力等方面,应当以上述诉讼监督的法律依据为依归。
检察机关作为类案监督的主体,
其类案监督权的行使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类案监督的展开须限定在民事程序的法定空间内,类案监督程序须内化为民事程序的有机部分。
同个案监督一样,类案监督基于民事诉讼而生,类案监督具有规范性和司法化特征。
司法化的类案监督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具有相同的气质和特性,符合民事司法的规律,从而与民事程序制度融为一体,并且真正将民事检察权有效地嵌入到民事程序构造之中,而不会发生排异反应。
由此,才能确保诉讼监督性质的类案监督具有程序正当性,以及监督效力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类案识别与裁判规则比对
类案监督与传统的个案监督共享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一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检察监督的方式、程序、效力等规定。
但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现路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需要找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类案不同判”可能的类案,这是实施类案监督的前提。
为此,有必要发展出一套类案识别的可操作性规则。
首先是类案的判断要素。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案件是否为类案,取决于类案的实质判断要素。
学界有四要素说(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问题),有三要素说(基本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争议法律问题)。
一般而言,只要同时具备基本事实
相似、争议焦点相似、争议法律问题相似的几个民事案件,可以认定为类案。
按照拉伦兹的观点,两个案件的法条要件事实(或主要事实、基本事实)类似,才能对两个案件作相同评价,因此,基本事实是类案识别要素中最基础的要素:基本事实不同,不属于类案;基本事实相似的,再进行争议焦点的相似性、争议法律问题的相似性的判断。
类案的查找需要类案检索。
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案例数据库检索平台,以类案识别的实质要素或其组合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确定类案检索条件和范围,遵循类案检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相应检索。
其次是提炼类案的裁判要点,并进行比对。
裁判要点是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基于法律解释形成的个案裁判规范,可以直接展示法律规范的意思,或者具体释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甚至补充续造法律规范的内容。
通过对类案裁判要点的提炼和比对,可以直观看出民事诉讼类案法律适用的差异性,为检察机关进行类案监督提供可能。
最后是类案监督方案的选择。
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对检索类案进行分析。
对于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根据类案的性质和层级(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法、地方法院案例),结合现行法规定,提出类案监督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