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证据质证(终)060714
民事诉讼质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质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和质辩的活动。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三、民事诉讼质证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证明对象明确;(二)证据来源合法;(三)证据内容真实;(四)证据形式合法。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权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提出以下意见:(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疑问的;(二)证据存在矛盾或者与其他证据不一致的;(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不符的;(四)证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
6.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二)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三)证人证言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7.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8.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人民法院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勘验。
案件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质证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辨认和评价的过程。
质证是保证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案件质证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质证原则1. 公正原则:质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
2. 证据规则原则:质证应当遵循证据规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3. 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愿提出证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
4. 质证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提出质证意见,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说明。
三、质证范围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3.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四、质证程序1. 当事人提出证据: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证明对象等。
2. 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进行质疑。
3.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4. 当事人提出反证:当事人对质证意见提出反证,包括提供新的证据、对原有证据进行解释等。
5.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五、质证规定1.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证据,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2. 当事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
3. 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说明,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说明。
4. 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辨认、质询,对方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5.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6. 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沈晨与石晓磊、戴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沈晨与石晓磊、戴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2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审理法官】王蔚珏赵丽丹水天庆【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晨;石晓磊;戴雯【当事人】沈晨石晓磊戴雯【当事人-个人】沈晨石晓磊戴雯【代理律师/律所】王依江苏传承律师师事务所;余宁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依江苏传承律师师事务所余宁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依余宁【代理律所】江苏传承律师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晨【被告】石晓磊;戴雯【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另行起诉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就本案而言,首先,戴雯称资金到账当日取现24万元归还石晓磊,石晓磊辩称未收到该24万元,但该取现与石晓磊在同日现存多笔现金近20万元高度关联,故不排除通过制造银行流水虚增债务的可能。
其次,石晓磊称出借50万时戴雯尚未归还2018年6月19日的借款97000元,但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石晓磊仍大笔出借款项,不符合常理。
应当质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质证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证据的认定。
所谓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和核实的过程。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质证原则、质证程序和质证要求等方面对应当质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罪轻。
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质疑,经质证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二、质证原则1.真实性原则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充分。
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合法性原则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质证权利,不得干扰诉讼程序。
3.全面性原则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全面、客观地提出证据,不得有选择性、片面性。
4.中立性原则质证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保持中立,依法审查证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三、质证程序1.申请质证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质疑。
2.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证据应该质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础。
证据应该质证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证据应该质证的法律规定。
二、证据质证的概念证据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辩驳和反驳的活动。
证据质证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三、证据应该质证的法律规定(一)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质证规定1. 证据提出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2. 证据交换制度《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
当事人未按期提出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证据交换制度有助于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证据,为质证提供条件。
3. 证据质证程序《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证据质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要求对方进行解释或者提供新的证据;(2)对方当事人对异议进行解释或者提供新的证据;(3)当事人对解释或者新的证据进行质证;(4)人民法院根据质证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认定。
4. 证据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据证明标准是证据质证的核心内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应当以证明标准为依据。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质证规定1. 证据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证据有审查权。
证据审查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2. 证据交换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33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审理法官】陈怀友忻越袁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当事人-个人】李秀荣张美霞杨善标夏冉【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涛【代理律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秀荣【被告】张美霞;杨善标;夏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15年2月16日,李秀荣向被上诉人出具50万元借条一张,杨善标银行转账40万元到李秀荣的银行卡上,杨善标称扣除的10万元就是其所写的“还款收条两张"中标注②的已付100000元。
上诉人李秀荣未能提交下方标注①的条子,其应自行承担对已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查而不明,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某2010至2013年涉案款项己经还清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是错误的。
1.2015年2月16日借条上的50万元系被上诉人作为名义借款人以房产抵押为上诉人李某在灌云县民丰银行所贷款项,由上诉人李某偿还的。
借条系在银行放贷当天李某出具的,实际上李某当时只收到被上诉人贷款转账40万元,另10万元己作为还款本息由被上诉人直接扣除留存;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民丰银行账户自认银行放贷当天转给李某40万元,另提10万元现金则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不合借贷常规,李某一审已陈述仅收40万元转账。
打官司讲证据,究竟什么是质证?如何质证?
打官司讲证据,究竟什么是质证?如何质证?说到打官司,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是在干嘛吧。
很多时候纠纷的解决都是通过诉讼方式,打官司如何质证,对当事人来讲是很重要的,毕竟关系到日后的判决结果。
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究竟什么是质证。
质证就是由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质证。
首先看这些证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亦可;如果不是原件或原物,而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也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①看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
因为作证的证人必须是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人,否则就不能作证。
②证人出庭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日提出,并是否经人民法院准许,对于未在法定期限提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则不能出庭作证。
③证人出庭应该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当事人对证人的发问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推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④证人作证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主要是审查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则第27条的4种情形: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对于出现第27条情形之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都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形式真实原则,与刑事案件的真实由法庭主动进行调查不同,民事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完全靠当事人主动提出,法庭在原则上不主动进行调查,法庭所认定的事实,以当事人在法庭上所提出和证明的为准,即使存在着某些对一方有利的事实,只要当事人不提出,法庭就当作他不存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也越来越关注。
但是,难免会有一些行政机关的行为给人民造成伤害,这时人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中,证据作为行政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起到了认定事实、维护正义的关键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质证方法。
一、证据规则1. 证据的定义证据指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一切能够提供依据的物品(物证)、书证(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当事人认可的其他证据。
2. 证据应当具备的要件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被证明是虚假的。
(2)合法性:证据应当是合法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无关或者不直接相关。
(4)重要性:证据应当有意义,对于确认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3.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举证。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证据在行政机关手中或者由行政机关具有公信力,可能行政机关也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此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调取证据。
4. 证据的采信标准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是合法的,如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或者被迫作证等,不能用作证明之用。
(2)客观性原则:证据具有客观性,不能单纯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毕。
(3)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不能有造假情况。
(4)全面性原则:证据应当全面,不能仅凭一份证据作出证明。
二、质证方法1. 书证的质证方法书证主要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在质证书面文件时,应当注意文件是不是原件、是否为复印件、公章是否完整等。
质证电子文件时,需要在程序上加以严格保护,以确保其可靠性。
2. 物证的质证方法物证是指可以体现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在质证时,需要注意保存物证的完整性,以及物证是否是与案件相关的。
3. 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证人证言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其质证方法需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质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辩和审核的活动。
质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质证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规范,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质证的定义和原则1. 定义质证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辩和审核的过程。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质疑,要求对方进行解释或提供补充证据。
2. 原则(1)证据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2)证据合法性原则: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证据的来源、形式和收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关联性原则: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关联性审查,确保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4)公平原则:质证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质证权利,法官应当公正、中立地审理案件。
三、质证的范围和程序1. 质证范围(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2)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包括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证据等。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作证时的陈述。
2. 质证程序(1)当事人提交证据: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并附具证据清单。
(2)对方当事人质证:对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对方进行解释或提供补充证据。
(3)法官审查证据:法官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核实。
(4)证据交换:当事人就证据进行交换,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
(5)质证意见: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的质疑。
四、质证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权提出异议。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终审稿)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h、书证的类型?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
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证人的出庭义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c、证人的基本情况;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原告在注册“NMD”商标后一直在第26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在商场设立专柜销售自己的产品,其产品在中国大陆已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将“NMD”商标与原告联系在一起。
1、对该证据有异议。
原告曾提供过其使用“NMD”商标的条形码及编码,但其提供的条形码和编号不是按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规则分配给中国使用的条形码和编号,而是分配给芬兰的编号。在芬兰,该编号并未使用过,可见,原告提供的条形码和编号是其伪造的。
2、该证据的内容只能证明2005年5月18日,NMD公司委托代理人就“NMD”商标转让事宜与原告协商过,这点NMD公司并不否认。但这不能证明原告所述“第三人主动与原告联系,”的主张。
3、就商标转让问题,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理由是:
2004年9月,原告委托香港律师首先致函NMD公司欲协商解决商标一事,2004年11月16日,原告向NMD公司提出1800万港币的价格转让其商标,在被NMD公司拒绝后,随后,原告以侵权投诉、“最后通牒”的方式威胁尼富考公司若不高额受让该商标,将寻求把该商标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以警告函等方式,意图阻止尼富考公司及其客户的经营,这给尼富考公司及其客户造成了严重影响。
2、上述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而是通过LLL(香港)有限公司销售。
1、该调查证明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且不能证明任何问题。
原告所调查的两家由NMD公司在东莞设立的公司其是否生产扣件产品及是否在大陆销售与NMD公司是否生产扣件产品并销售无关。早在1997年5月26日以前即原告在中国申请注册NMD商标之前,NMD公司通过LLL(香港)有限公司在大陆广泛宣传自己的产品并进行销售,其产品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而且原告调查的上述两家公司成立日期在97年以后,其是否生产扣件产品或是否在大陆销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
2、2、该合同中表明原告经营商品种类范围包括:游戏机、学习机、妇女饰品。怎能证明原告销售的是使用了“NMD”商标的第26类上的产品?
3、3、此合同中第一条表明,原告租用的铺位使用面积仅6.36平方米,6.36平方米的铺位其消费群体是有限的,而且仅仅在深圳一处商场内,其销售的产品怎能达到原告所说的在中国大陆有一定消费群体认知的程度?
(2)LLL(东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将产品销售给中国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其生产的汽车在中国大量销售,因此,并不像调查证明中所述“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4、原告曾向深圳市工商局提出申诉,NMD公司的客户(李宁)销售使用标有“NMD”商标的扣件的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可见,NMD公司商品在中国大陆销售,且原告知晓,否定了其强调“产品不加注“NMD商标”不在大陆进行销售”的主张。
1、对该注册商标证书无异议。但原告的注册商标是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得,原告并不是该商标的真正权利人。
2、原告申请“NMD”商标前,NMD公司已于1986年在中国申请注册了“NMD”商标,并被核准使用在包含扣件等产品的第30类上并于1987年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证编号[第275152])。1997年,在对该商标进行续展注册时,商标局根据国际分类的规定将第30类中有关扣件的产品归为第20类。由于各种理由,20类中并未包括全部有关带扣的产品,而有部分产品被归在第26类中(NMD公司仍旧生产、销售属于第26类中的相关产品),而原告乘机于1997年抢先申请了“NMD”商标并于1998年在第26类产品上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2、原告提交的调查证明无调查的截止日期,且该证据内容仅是结论,并无相应的调查事实和相关数据加以说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3、该调查证明中的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
(1)台扣LLL(东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台湾TIFCO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约90%为民用扣件,约10%为中国公司台湾资本的东南汽车(福建)工业有限公司的扣件、拉锁等汽车配件,因此,并不像调查证明所述“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可见,原告出于所要高额转让费为目的,恶意抢注“NMD”商标,并首先向NMD公司索要高额转让费。
证据五第三人寻求商标转让通过律师所发的传真件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1、第三人提交给被告的证据是原告给第三人要求转让的答复。
2、第三人向原告主动开价3000万日元,原告以价格太低为由没有答应,意图是想打消第三人的念头并非索要高额转让费及赔偿金。
Q:原告该注册商标来源是什么?
该商标的创意来源于“xxxxxxxxx”即新潮流服饰公司的英文的第一个字母,为了突出“Fashion”的含义,用黑底反白效果衬托出“F”字母,并无抢注的恶意。
NMD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生产用于箱包、服饰、鞋类等的扣件及用于汽车、家用电器及办公机器等扣件、拉锁等塑料产品的国际化公司,它的历史可追溯到1967年成立于日本神奈川县横滨市的日本工业扣件株式会社。1970年,NMD公司更名为株式会社尼富考(英文名为“NMDINC.”)。NMD公司拥有世界驰名的用于扣具的“NMD”商标,“NMD”一词由日本工业扣件株式会社的英文名称的词首(NipponIndustrialFastenerCorporation)组合而成,“NMD”商标至今仍被持续使用,在扣具领域内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NMD”商标已与NMD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
关于原告TTT提交证据的质证
证据一、“NMD”商标注册证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第三人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注册证是否有异议?
1997年5月26日,原告向商标局提出注册“NMD”商标的申请,1998年9月7日,商标局核准注册了“NMD”商标,就在第26类商品上的使用颁发第1204572号商标注册证,该注册证有效期限自1998年9月7日至2008年9月6日。原告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Q:为何原告注册的商标与NMD公司的“NMD”商标相似甚至相同?
纯属巧合
NMD公司独特设计了“NMD”的标记、式样并将其中“f”以小写字母表示,该商标于1969年最早使用。而原告利用了NMD公司在1997年延展注册该商标时的疏漏,抄袭并抢注了“NMD”商标,在第26类产品上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
此外,原告不但抄袭并抢注了NMD公司的另一著名商标“TIfCO”商标。还抄袭并抢注在扣具行业特别著名的其它商标(连字体都完全相同),即“ITWNEXUS”(国际著名的Illinois Tool Works Inc.即美国伊利诺依工具产品有限公司用于带扣的著名商标)和“DURAFLEX”(National Molding Corporation,即美国国家模具公司用于带扣的著名商标)。可见,原告“纯属巧合”的解释是没有根据的。
从企业长远利益的角度考虑,为了避免公司会造成更大损失,NMD公司委托代理人曾与原告进行谈判,并考虑以3000万日元的价格受让本该属于NMD公司的商标,但由于原告是以赚取高额经济利益为目的抢注商标,最终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2005年5月原告以NMD公司的客户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NMD公司作为第三方也希望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于是,积极准备应诉。在诉讼期间,原告还向NMD公司致函妄想以诉讼的压力迫使NMD公司接受其提出的要求,在被NMD公司拒绝后,原告自动降低转让价格并提出由NMD公司来定价的要求,但NMD公司未予答复。开庭前,原告为避免败诉,从而使其索要高额转让费的目的落空,于是向法院提出撤诉。
(一个生产MP3的厂家曾注册IBM商标,其解释是“爱必魔”)
证据二、调查证明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第三人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1、原告对第三人在东莞设立的长安厂(台扣LLL(东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SSS(东莞LL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上述公司主要生产家电、汽车方面的扣具产品,其产品与其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有关,即工业品塑料带扣。
4、4、仅仅一年的合同期间就能证明商标持续使用吗?另外,在深圳、在仅仅一年的合同期间内,原告销售的产品就能在中国大陆被一定的消费群体认知吗?
证据四、中间人证人证言
预想问题
原告主张
NMD公司的反驳
Q:NMD公司对该证据是否有异议?
第三人主动与原告联系,并通过中间人与原告洽谈商标转让事宜。
1、该证据是如何取得?是否真实?我们不知道。但是,该证据的内容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明力。
1、对该证据的形式上无异议。
2、原告首先于2004年9月8日主动致函给NMD公司提出协商转让商标的事宜。就原告与NMD公司之间关于商标转让的问题,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反驳理由与证据四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