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低层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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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1987年9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坚决制止违章占地、违章建筑及破坏城市总体规划的违法行为,现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一)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二)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三)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四)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五)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一)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四)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一)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

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

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固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30•【字号】固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0〕8号)原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十日固原市区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明确职责,保证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行政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活动查处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项目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等行为:(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对应当报批立项而未经报批立项和应当报请备案而未经报请备案,擅自进行建设的;(二)无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立项,或者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部门超越规定的权限批准建设项目立项的;(三)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擅自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五)未取得《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六)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的;(七)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位置、面积、层数、立面、结构的;(八)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及其他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

关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上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的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在建违法建筑,妥善分类处置已建成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城乡规划条例》《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查违控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违法建筑的定义。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在建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尚未完工(尚未正式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已建成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规划许可,已建成使用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二)处置范围。

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在建违法建筑及已建成违法建筑。

(≡)处置原则。

坚持以拆除为主,以没收违法收入或没收实物等方式为辅的处置原则。

二、处置方式(一)在建违法建筑。

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二)已建成违法建筑。

按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和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分别进行处置。

1.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

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2.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

按照《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处置流程(-)在建违法建筑。

按照快速发现、制止、消除的流程开展,原则上从发现到消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已建成违法建筑。

1.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

通过巡查发现、部门移交等途径,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案件查处,按执法办案程序进行查办。

涉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相应比例罚款的,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行政强制拆除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开展拆除工作。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上的违建应该如何处置?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这种状况一直到2014年10月才有所改变。

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内涵《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对条款基本内容的理解从七十六条的行文表述可以看出,该条第一款是对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实际包含4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明确了对违法占地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两种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要承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的法律后果。

违法占地,既包括违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也包括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情况.第二层含义:又可分为两种具体情况,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二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宛政[2014]41号【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3【实施日期】2014.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41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3日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制止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进一步理顺市区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南阳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约165平方公里,在此区域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查处的有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以外的违法行为,由各区负责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是指以下行为:(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实施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实施建设的;(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屋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占地、建设或房屋销售行为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违法占地拆除违建怎么处理

一、违法占地拆除违建怎么处理对已经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出现的违法建设作以下处理:违法占地拆除违建怎么处理(一)机关事业单位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二)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建设的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责令业主自行限期拆除,否则依法拆除并处罚款。

对于下列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及时拆除处理:(一)对在已接受征用的土地内突击进行违法乱搭乱建的;(二)违法多占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违反城市规划经过调查确认的无主建筑物、构筑物;(四)影响城市道路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占用耕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强拆违建合法吗对违法的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是不是合法的,要依据强拆的程序是否合法而定,如果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强拆的,就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违法。

三、强拆的法定程序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拆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

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

违章建筑清理及处理办法通知

违章建筑清理及处理办法通知尊敬的广大市民:大家好!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市将开展违章建筑清理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违章建筑的定义及范围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2、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擅自加层、搭建的附属建筑物;3、占用公共通道、绿地、河道等公共空间建设的建筑物;4、未经审批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二、违章建筑的危害违章建筑的存在不仅严重破坏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还带来了诸多危害:1、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美观,破坏城市景观风貌;2、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扰乱城市建设秩序,阻碍正常的城市发展;4、侵占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民的生活质量。

三、清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处理,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违章建筑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包庇,依法进行处理。

3、分类处理原则:根据违章建筑的性质、规模、影响等因素,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做到实事求是、合理处置。

4、目标:通过本次清理工作,彻底消除市内的违章建筑,恢复城市规划的正常秩序,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美观的城市环境。

四、处理办法1、自行拆除:对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

自行拆除的,可减轻或免除相应的处罚。

2、强制拆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罚款:对于情节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章建筑,依法处以罚款,并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

政策解读《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2018年4月16日,淄川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实施。

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明确,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现,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国土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法律规定有失宽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此类没收行为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违法建筑物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国土资源执法效力。

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我省省级及我市市级层面也没有相关的详细规定。

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没收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使国土资源执法部门处理此类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暂行办法》。

二、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暂行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

三、《暂行办法》的制定原则《暂行办法》主要考虑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进行代管,由代管单位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5、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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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低层建筑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月日以前除国有土地以外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

第三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原则上予以拆除。

但根据我县实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以下条款处理。

第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它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房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自建自住的处理:
(一)用地面积未超过㎡,建筑高度七层以下的:
房主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以下罚款。

(二)对土地的处理:
旧宅基地重建的,免予处理,占用其它土地并位于农村区域的,按《农村区域内完善用地手续测算标准表》缴纳相关费用。

(三)占地面积超过㎡的,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
.对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理:
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其地上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以下罚款。

.对土地的处理:
()超出部分能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免予处罚;
()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位于农村区域,㎡面积按《农村区域内完善用地手续测算标准表》缴纳相关费用;超过㎡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总占地面积元/㎡的罚款。

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土地征收为国有后,按留地安置方式供地,收费标准按《城市规划区内完善用地手续处罚测算标准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处理:
(一)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房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的:
.用地面积未超过㎡,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
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按建筑面积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以下罚款。

.占地面积超过㎡的,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
()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多占地部分的建筑面积,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后免予处理;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该部分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建筑面积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以下罚款。

()对土地的处理:超出部分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能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免予处理;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超过㎡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违法所得的以上以下罚款。

(二)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一户一宅",房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的处理:该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按建筑面积元㎡作价处理,并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的%以下罚款;占地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同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收取,并处违法所得的以上以下罚款。

第六条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未经批准利用宅基地之外的其它土地通过他人出资建设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处理:
(一)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一户一宅"、房屋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无安全隐患的:
.用地面积未超过㎡,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
要求保留,能主动配合整治整改的,按建筑面积元㎡作价处理。

.占地面积超过㎡的,建筑高度超过七层以下的:
()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多占地部分的建筑和高度超出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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