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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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学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规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标准按学年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对象为普招本科学生。

第六条学生学杂费清缴次序为代收费、住宿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

第二章专业学费

第七条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有所不同。

第八条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第九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转入专业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上(含10个学分)、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含20个学分)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毕业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学费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每学分等于16学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学分标准为70元。学分学费具体计算方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总学分数。

第十四条学分学费实行“缴费选课”的管理办法,所缴学分学费按收费标准折算成学分,学生在该学分范围内选课,不能多选。

第十五条学分学费采用学年初定额预收、学年终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每学年秋季开学时按40个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40学分的,预收款差额部分结转到第二学年学分收费预收款;学生一年选课多于40学分的,需补缴多出部分的学分学费;毕业时按规定学分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费。

第四章补考、重修、辅修、补修

第十七条在校学生补考、重修、辅修、补修缴费按照《湖南商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四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学费结算

第十八条学生缴纳学费采用银行批量代扣、POS机刷卡缴费两种方式,不收取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天,学生根据校财务处通知的应缴学杂费标准(含专业学费、40个学分的学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代收费)把学杂费足额存入缴纳学费的银行卡,由学校委托银行按照“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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