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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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

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具体对策建议

贿赂犯罪如今已成为社会腐败现象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打击贿赂犯罪中的受贿罪更成为目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我国近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来看,受贿罪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历来为司法机关所重视,但是对于与受贿罪对合出现的行贿行为处理的却不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相比受贿罪的数量更少,这种情况已经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瓶颈,使反腐败工作起不到最佳的效果,因此,为了适应加大惩处力度进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这一反腐工作的新趋势,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应该成为反腐败工作的另一个重点。

一、行贿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

”同时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又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当然行贿还包括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和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

目前行贿罪大量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跑官买官向上级领导行贿;向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为进行走私、制假等寻求“保护伞”;为争取工程项目而层层行贿;以“回扣”的形式进行行贿,推销产品;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向司法办案人员行贿等。

从行贿罪的主客观方面、以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行贿罪从广义的角度看具有以下的社会危害性:第一、行贿罪首先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进而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腐蚀广大干部;第二、从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为还破坏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中行贿的存在,导致了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很自然地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臵,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第三、由于行贿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因而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尤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第四、在贿赂案件中除了一部分索贿案件外,行贿是引起受贿犯罪的最直接原因,从社会因果关系上分析,行贿是受贿现象发生的条件和前提,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泛滥,使受贿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是否应该提高犯罪惩罚力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提高犯罪惩罚力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提高犯罪惩罚力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提高犯罪惩罚力度。

提高犯罪惩罚力度是必要的,因为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对犯罪行为应该采取严厉的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

首先,提高犯罪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根据心理学理论,人们在做出行为决策时会考虑到可能面临的后果。

如果犯罪行为带来的惩罚足够严厉,犯罪分子就会对犯罪行为产生恐惧,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例如,美国的三次犯罪法案规定,犯罪分子在第三次犯罪时将被判处终身监禁,这有效地降低了重复犯罪的比例。

其次,提高犯罪惩罚力度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果对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就会给犯罪分子传递错误的信号,让他们觉得犯罪是可以被容忍的。

这不仅会伤害受害者,也会让社会失去公平正义的基础。

因此,对犯罪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提高犯罪惩罚力度可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犯罪行为会给社会带来不确定因素和安全隐患,严厉惩罚犯罪行为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惩罚是对犯罪分子的最好的预防措施。

”只有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提高犯罪惩罚力度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减少犯罪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提高犯罪惩罚力度的立场。

反方观点,不应该提高犯罪惩罚力度。

提高犯罪惩罚力度并不一定能够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社会环境、个人心理等因素有关,惩罚力度并不是唯一的影响因素。

如果只是简单地提高惩罚力度,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

首先,提高犯罪惩罚力度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重复犯罪。

一些犯罪分子在受到严厉惩罚后,可能会感到绝望和愤怒,从而产生更多的犯罪行为。

例如,美国的“三次犯罪法案”虽然能够降低重复犯罪的比例,但也导致了更多的犯罪分子在第三次犯罪前就采取了极端手段。

是否应该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

是否应该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

是否应该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正方观点,应该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

首先,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可以有效地提高辩手们的辩论素质和水平。

在辩论中,如果没有足够的惩罚力度,一些辩手可能会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随意发表言论,甚至使用不实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而一旦加大了惩罚力度,辩手们就会更加慎重地准备和发言,以免受到惩罚的打击。

其次,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可以促使辩手们更加认真地对待辩论的过程。

在辩论中,一些辩手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恶意攻击对手、故意扭曲事实等,来获取胜利。

而一旦加大了惩罚力度,这些不正当的行为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让辩手们不敢轻易采取这些手段,使辩论更加公正、客观。

最后,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可以提升辩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如果辩论中存在大量的不实言论和不正当行为,那么辩论的结果就会失去公信力,无法对观众产生影响。

而一旦加大了惩罚力度,辩手们就会更加注重事实和逻辑,使辩论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对于提高辩手素质、促使辩手们更加认真对待辩论过程、提升辩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

反方观点,不应该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

首先,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可能会导致辩手们过分谨慎,甚至害怕发表自己的观点。

在辩论中,辩手们应该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过大的惩罚力度可能会让他们退缩,导致辩论的质量下降。

其次,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可能会使辩手们过分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容。

在辩论中,关键应该是辩手们的观点和论据是否充分、合理,而过大的惩罚力度可能会导致辩手们过分注重辩论技巧和形式,而忽略了内容的质量。

最后,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可能会让辩手们过分竞争,而忽略了合作和共赢的精神。

在辩论中,辩手们应该追求共同进步,而过大的惩罚力度可能会让他们过分竞争,导致辩论的氛围变得紧张和敌对。

综上所述,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可能会导致辩手们过分谨慎、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容、过分竞争而忽略合作,因此不应该加大辩论辩题的惩罚力度。

加大惩罚力度的词语

加大惩罚力度的词语

加大惩罚力度的词语
1.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天之戮民
3.杀鸡吓猴
4.杀鸡儆猴
5.杀鸡骇猴
6.赏同罚异
7.赏善罚恶
8.赏罚不明
9.赏功罚罪
10.碎尸万段
11.人心大快
12.劝善惩恶
13.哀矜惩创
14.马腹逃鞭
15.咎有应得
16.划地为牢
17.恭行天罚
18.龚行天罚
19.罚不责众
20.恩威并用
21.恶贯满盈
22.大快人心
23.大义灭亲
24.惩一警百
25.惩一儆百
26.惩恶劝善
27.不教而诛
28.不教而杀
29.诛心之论
30.自食其果
31.自食恶果
32.罪有应得
33.以一警百
34.以毁为罚
35.小惩大诫
36.信赏必罚
37.万死犹轻
38.严惩不贷
39.不测之诛
40.负荆请罪
41.横眉怒目
42.疾言厉色
43.怒发冲冠。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近年来,拖欠工资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之一。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拖欠工资已经成为一种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现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加大对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以保障工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首先,对于拖欠工资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应该实行更加严格的处罚制度。

目前,法律对拖欠工资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一些违法单位和个人甚至可以逍遥法外。

因此,我们应该制定新的法律,明确规定拖欠工资的行为应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个人,应给予经济罚款和刑事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对于单位,除经济罚款外,还应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产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罚,使其付出代价,警示其他单位不敢轻易拖欠工资。

其次,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拖欠工资问题。

政府应该加强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积极调解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特别是针对一些欠薪问题突出的行业和地区,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体系,限制拖欠工资单位的发展。

对于拖欠工资行为频发的单位,应在公共信用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招投标和获得贷款等行为,以降低其拖欠工资的风险和成本。

同时,还应建立起诉讼数据库,让拖欠工资的受害者可以查询相关单位的诉讼记录,避免再次成为拖欠工资的受害者。

此外,提高工人维权的便利性和效果也是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关键。

要建立健全高效的维权渠道,加强对受害工人的法律援助力度,减少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果。

同时,也应加强对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管,推动实现工资直接在劳动者银行账户上实时支付,杜绝现金支付等形式的滋生拖欠工资的可能性。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通过加大对拖欠工资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拖欠工资的严重性,形成共识,共同追求社会公平。

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家、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和求职,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经济环境。

公司法修正案加大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司法修正案加大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

公司法修正案加大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各行各业的公司逐渐增多,公司法的修正也成为了当务之急。

针对违法披露行为,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对违法披露行为的严厉惩罚力度。

本文将从法律修正案的背景出发,分析该修正案的影响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律修正案的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的快速增加,公司法作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基石,也需要与时俱进。

以往的公司法在对违法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上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一些公司未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影响了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法修正案应运而生。

该修正案明确了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措施,并使其更加严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公司法修正案明确了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的具体措施。

首先,对违法披露行为的罚款金额提高了。

修正案规定,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虚假披露,将面临更高额度的罚款。

其次,对违法披露行为的处罚措施更加严厉。

修正案明确,对于故意违法披露行为的责任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公司法修正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追责力度。

修正案规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若在披露信息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会被追究个人责任,并可能面临职务的撤销和被禁止担任相关职务。

三、修正案的影响和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法修正案的出台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加大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能够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披露行为的发生,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修正案的加大惩罚力度也能够提高企业的合规意识,促使企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未来,我们可以预见,随着公司法修正案的贯彻执行,对违法披露行为的惩罚力度将进一步提高。

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的建设,从源头上杜绝违法披露行为的发生。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积极行动起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文将从执法力度加大的原因、执法措施和效果三个方面探讨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执法力度加大的原因1.1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相应提高。

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使得民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日益明显。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无疑是在回应公众的呼声,维护公众权益。

1.2 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暴露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加强立法和监管,但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利润,不惜以次充好、掺假冒充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这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且日益暴露出来。

为了阻止食品安全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二、执法措施2.1 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者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这包括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过期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通过这些强有力的处罚措施,有效震慑了不法商家,降低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率。

2.2 加大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大了对食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和抽检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

他们经常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对各类食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他们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及时予以处理。

这一系列监管举措,有效地减少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执法效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安全生产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哪些特点1、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百产主体责任。

2、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部门责任。

4、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度准化生产,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5、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化。

6、国家鼓励内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8、建立安全生产容“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9、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

10、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

2、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新安全生产法加大罚款处罚力度扩展资料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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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惩罚力度打击“围标串标”近年来,招投标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治理围标串标行为,已经不仅是保障招投标市场良性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净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需要。

本文拟从浙江省瑞安市查处的围标串标实际案件入手,分析原因及改进方向,以资决策。

一、当前瑞安市围标串标的现状近年来,瑞安市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全力整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市场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日趋健全。

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围标串标问题仍然突出。

据统计,近8年来,瑞安市纪检监察、公安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共查处招投标违法案件22件,处理涉案人员103人;其中围标串标案件有7件,参与围标串标人员达56人,是最为典型,也是危害性最大的一种。

案例一:2007年7月31日,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瑞安市飞云新区云江标准厂房4个标段工程招标公告,投资金额2亿多元。

获此消息后,8家瑞安本地建筑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等人,商定同意串标,让工程全部由瑞安本地企业中标承建。

预定中标单位各出资130万元作串标费用,作为未中标企业或个人的好处费。

本次串标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681万元。

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两家瑞安本地企业罚金50万元,公司有关负责人唐某、何某均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主要串标人张某等人也均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二:2011年10月13日,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瑞安市中塘河整治一期工程(汀田段Ⅰ标)招标公告。

余某、叶某等7人协定,他们一起挂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参加投标。

并且约定,不论哪家单位中标,均由余某承包施工,由余某分别付给参与串标的宋某、周某等人好处费。

投标统一由叶某串通报价,叶某用提高正常报价约3%的办法,以1952余万元由华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本次串标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最终,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余某、叶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其他串标人员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

此外,瑞安市纪检监察、公安部门还分别查处了瑞祥新区院士路一期工程、锦湖实验小学教学用房工程等一系列围标串标案件,在瑞安全市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给不法分子强烈的打击与震慑。

二、存在围标串标的原因分析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剖析,以及对瑞安市招投标市场的整治,我们认为,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围标串标的主要原因有:(一)投标挂靠现象普遍。

投标挂靠是围标串标的源头,少数资质低的企业或包工头,通过挂靠不同资质的多家企业,以几家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无论哪家企业中标,都能从中获取高额回报。

(二)串标行为隐蔽性强。

目前建筑市场早已形成一个个“熟人圈子”,招投标市场受到“熟人圈子”内的某些“操盘手”的控制,在招投标市场形成一种利益联盟,串通投标公司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实行轮流坐庄。

从瑞安市查处的案件来看,很多围标串标的工程,往往都是由组织围标串标的投标人给予了其他投标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所以其他投标企业往往不会举报或投诉围标串标的行为。

(三)标后监督执法不力。

当前,工程标后监管中仍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与行业主管等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导致监管不力、造价审查难到位。

实践工作中,招投标监督检查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也难以做到对招投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四)中介机构违规操作。

招标代理机构过多过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承揽到代理项目,往往会主动或被动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无原则地迁就中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故意设置某些不合理要求,操纵中标结果。

(五)施工企业投机行为。

一方面部分企业投机心理严重,不是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来增强竞争力,而是注重短期行为,通过被挂靠收取管理费,或参与串标获得一点眼前利益或谋取中标,或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无路可走,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局面,企业通过参与招投标,充当“陪标者”的角色已经成为部分企业的重要“经营收入”。

(六)市场信用体系不全。

由于存在行业分割、地区封闭,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和查询体系,以致一些投机者在某地违法后,转换阵地再次违法,很难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投标人的违法风险很低,而投标人自身企业信用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形成守信反而不获利的畸形现状。

(七)串标违法成本偏低。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单位串标的,处中标金额5-10‰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照此推算:以1000万元中标额为例,对违法单位只需罚款5万元-10万元,对个人只需罚款0.5万元-1万元,而同类项目利润则可达到100万元以上。

《刑法》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在刑事犯罪处罚中属最低程度处罚。

这些处罚对违法者来讲无关痛痒,相对于违法一旦成功即可收获上百万甚至千万的利益来说,成本实在太小。

三、治理围标串标行为的对策(一)加强标前控制,突出挂靠预防。

一是推行电子化招投标。

取消报名及现场发售招标文件,实行资料网上下载,在开标前使各方无法知晓投标人情况。

推行电子智能评标,压缩评委“自由裁量权”。

二是加强招投标数据统计分析。

对历史招投标交易情况进行数据应用分析,找出“中标专业户”与“陪标专业户”的背后交易隐情。

三是实行交易员投标制度。

交易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任何非投标企业的人员均不能参与投标活动、办理投标手续。

四是实行往来资金从基本账户缴退制度。

要求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交付,拒绝现金收缴,退还时也只退还到其基本账户。

五是实行建造师押证制度。

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实行中标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原件押证制度,工程不完工,不退回证件。

(二)增强标中审查,注重操作细则。

一是严把标书审查关。

规范标书编制,强化标书审查,从源头上最大限度防治围标串标行为。

二是严把资格审查关。

对一定规模的项目,要求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认证。

三是把好造价审查关。

招标文件发布前,应当采用造价校标、专家审核等方式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防止造价虚高。

四是把好评标办法关。

建设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施工难易程度、专业特殊要求等情况科学选用评标办法、合理设置评审要素。

(三)强化标后监管,加强部门协同。

一是加强标后联合巡查。

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将结果报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监督,避免单部门处罚时人情因素的干扰。

二是推行项目约谈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会同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约谈,要求其不得出借资质、不得非法转包、分包等。

三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中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7日内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阴阳合同”。

四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

若发现业主单位有两次及以上虚报、瞒报或不报有关情况的,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四)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一是加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管理。

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工作水平与人员素质。

二是建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

建设单位需在名录中择优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畅通中介进出渠道,完善清退淘汰制度。

三是强化质量考评。

优化考核评定办法,对年终综合考评名列前茅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表彰,排名末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五)推进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审定。

未列入名录的企业不得承接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的,清出名录。

加强对预选承包商的考核管理,并将其评价结果运用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承包商优胜劣汰。

(六)完善市场诚信体系。

尽快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建立公共资源管委办、行政监督部门、金融机构招投标信息联动机制,重点实现银行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互享。

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统一诚信状态信息发布。

(七)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

对于已经混乱的市场只有明法制、施重药才能整治。

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建设工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管等各方责任主体职责和责任追究范围、内容、惩处措施。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

查办一批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对围标串标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形成不敢围标串标的惩戒机制。

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职能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围标串标案件的合力。

三是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深入剖析围标串标案件,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优化考核评定办法,对年终综合考评名列前茅的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表彰,排名末位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五)推进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审定。

未列入名录的企业不得承接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挂靠投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的,清出名录。

加强对预选承包商的考核管理,并将其评价结果运用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承包商优胜劣汰。

(六)完善市场诚信体系。

尽快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实行失信惩戒制度,用市场经济手段约束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

建立公共资源管委办、行政监督部门、金融机构招投标信息联动机制,重点实现银行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和互享。

完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统一诚信状态信息发布。

(七)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

对于已经混乱的市场只有明法制、施重药才能整治。

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建设工程中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管等各方责任主体职责和责任追究范围、内容、惩处措施。

二是加大查处力度。

查办一批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对围标串标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形成不敢围标串标的惩戒机制。

纪检监察、司法、行政职能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围标串标案件的合力。

三是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深入剖析围标串标案件,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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